2009年8月31日 星期一

高鐵車頭立體商標敗訴

台灣高鐵以其「700T型列車車頭」立體商標,指定使用於書包、手提箱袋、杯、碗、衣褲、手機吊飾、模型火車玩具、食物及飲料之餐飲服務等數十類商品或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先後遭智財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因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高鐵公司說法
700T列車是日本原廠特別為台灣高鐵量身訂做的客製化商品,在全世界都有其獨特性,應該獲得商標權的保護。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台灣高鐵立體商標圖樣,為高速鐵路車輛一般的形狀,依社會通念不易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標識。
2.火車頭立體造型圖樣為各國相關業者所通常採用的形狀,它與日本新幹線等系列車頭大同小異,德、法、中國等磁浮列車也不脫此設計概念,沒有特殊性,不具識別性。

Smart的看法
由最高法院的判決來看,商標的識別性是個很重要的要件,由商標法中將商標的識別性列為商標的積極要件即可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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