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4日 星期三

OB原子筆商標侵權

日本「壽」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O.B.office-ball」原子筆,在台灣每年銷售近千萬支。巨煬文具公司先註冊一個與OB筆類似的商標,再委託大陸廠商製造「O.Ball.office-pen」原子筆在台販售。代理商查出後,對巨煬提出侵權告訴。

壽公司的說法



巨煬引進山寨版原子筆,造成正品OB原子筆銷量1年下跌約90萬支,求償商譽損失300萬元。商標侵害部分以每支筆售價10元,查扣150,400支仿冒品,求償1,504,000元,且巨煬得停止使用類似商標並登報道歉。









巨煬公司的說法



商標發生爭議後,立即把有爭議的原子筆存放倉庫,只賣出2,000多支原子筆,且從大陸訂購的原子筆,每支僅獲利1元多,壽公司損失沒那麼大,且巨煬的商標是合法取得,並未損害壽公司的商標權。








板橋地方法院判決

1.巨煬申請的商標是「O.Ball.office-pen Fine 」,但原子筆上是「O.Ball.office-pen」,與壽公司商標「O.B.office-ball」太接近,且原子筆是低價商品,消費者不會太注意商標是否正確,容易造成混淆。

2.巨煬公司侵害壽公司的商標權,賠償1,504,000元,至於其他請求,則因壽公司的營業額並未下降,駁回登報、商譽損失及禁用商標部分。

3.巨煬負責人李○○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Smart的看法

商標侵害與否,端視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在本案的判決中發現:即使是合法註冊的商標都有可能侵害別人的商標。

從板院的判決看來,法官對商標權的定位起來傾向是排他權,而非實施權,有了商標權不一定能實施,如果跟他人的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仍可能會被判商標侵害。

以本案來說,如果壽公司先提出商標評定(Invalidation),俟智慧局做出評決撤巨煬的商標註冊後再提侵權訴訟,則可能因為行政程序曠日廢時,屆時己無法恢復其損失。二者做法各有其利弊,歡迎網友共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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