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合式公司以「三井San jing」商標,指定使用在皮夾、皮包、旅行箱、手提袋、購物袋、公事包等數十種皮件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三井日本料理餐廳公司以合式的「三井San jing」商標註冊,違反商標法關於商標近似、使消費者誤認誤信、同一類商品等條款,不得准予註冊為由,向智慧局申請評定。智慧局認為近似部分應予駁回、誤認或同一類商品部分,則審定為不成立。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三井是習見文字,屬任意性商標,商標識別性較創意性商標為弱。
2.雖然兩公司的「三井San jing」商標,構成近似,但考量三井中文字,並不是三井餐廳公司所獨創,其他廠商在各種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獲准註冊情形所在多有。
3.合式公司以「三井San jing」商標,指定使用在皮件類商品、三井餐廳則以「三井San jing」商標,使用在餐飲服務,依一般社會通念,二者商品與服務性質、功能、用途不同,產製者及服務的提供者也有差異,市場區隔至為明顯。
4.至於三井主張該公司因台開案而家喻戶曉,成為著名商標,法院則不認同此說法。因而判決三井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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