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1日 星期五

學名藥之爭

隨著原廠暢銷新藥專利即將到期,本土及外商之間的藥品戰爭,愈演愈烈。
禮來藥廠(Eli Lilly and Company)在台銷售「吉姆賽它賓(Gemcitabine)」抗癌藥品,其所擁有的中華民國發明專利證書第66262、110476、109978號,分別將於2013及2015年到期。台灣東洋自大陸取得吉姆賽它賓的原料,並自行合成為「健擇(Gemzar)」針劑,已在2006取得衛生署藥證,改由台灣神隆公司負責供應。禮來公司於2004.10.6.對台灣東洋提起專利侵害訴訟。

保全作為
1.禮來公司
2006.3.10.禮來公司以台灣東洋持續侵害其系爭方法專利為由,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件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禁止本公司為一定之行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2006.5.17.做出裁定:在本案請求範圍內准許「美國禮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並酌定擔保金以備供台灣東洋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
2.台灣東洋
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後,台灣東洋則向台北地院聲請供擔保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份,台北地院以九十六年度全聲字第1064號裁定駁回聲請。
台灣東洋聲明不服,即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抗告,亦被駁回。
最後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於2009.8.18.裁定:原裁定廢棄,應由智慧財產法院更為裁定。

市場分析
吉姆賽它賓做出來的製劑其治療項目含蓋非小細胞肺癌、胰臟癌、膀胱癌、乳癌及第二線軟卵巢癌用藥等多項藥物,在國內一年約有NT$6億元產值。

Smart的看法
隨著專利的到期,學名藥的龐大商機,勢必是各大藥廠競相爭逐的市場,未來這類的案件必定會愈來愈多。在本案中二家公司所做的保全處分,也是訴訟中常見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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