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5日 星期五

McDonald vs. McCurry

吉隆坡第一家印度速食餐館McCurry,於1999年開業,McDonald馬來西亞總店於2001.6.控告McCurry使用其註冊商標「Mc」,涉嫌抄襲註冊商標。歷經5年訴訟,一審法院於2006.9.7.以麥當勞擁有「Mc」字的商標專利權而裁決McCurry敗訴、McDonald勝訴,但是McCurry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09.4.27.高等法院以McCurry未明顯影響McDonald生意為由,裁定McCurry勝訴,McDonald則再上訴。聯邦上訴法院2009.9.8.駁回其上訴,長達8年的官司終於塵埃落定。


McCurry的說法
McCurry是Malaysian Chicken Curry(馬來西亞雞咖哩)的簡寫,McCurry和McDonald做的生意不一樣,賣不同類型的吃食,顧客也不一樣,不可能造成混淆。

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
1.沒有證據顯示McCurry刻意假冒McDonald,而McDonald的律師無法在這項認定裡找出瑕疵。
2.在馬來西亞,McDonald不能主張對前綴字母Mc有專用權。
3.McCurry的招牌是紅底,以及白色和灰色字4.樣,圖案是一隻微笑的雞豎起兩隻大拇指,都很不同於McDonald的紅底黃M標誌。McCurry賣印度食物,對McDonald賣西式餐點也不構成競爭。

Smart的看法
商標是否侵權的判斷,在於是否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本案的主張亦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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