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6日 星期二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行政院會2009.9.17.通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並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草案,行政院已將此條例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院會通過後,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法重點
1.過去仲團著作費率僅訂二種,一是單一授權,一為概括授權,未來新增第三種可單曲計費,即利用人只需負擔使用音樂著作的部分費用。
2.集管團體和利用人雙方費用談不攏時,可採用原定的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的使用報酬擇一方式作為暫付款支付的標準。
3.目前規定利用人須提供使用清單的法律義務,否則仲團有權終止其契約,但這次修正若以契約排除使用清單者,可以不提供。
4.會員加入仲團只有專屬授權或信託讓與下,才能提出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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