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記麻糬2006.1.申請「曾福記」商標,指定使用在麻糬、冰淇淋麻糬等商品,經智慧局核准註冊;不過不久,花蓮另有一家「曾福記麻糬」主張曾記的商標有抄襲之嫌,要求撤銷;智慧局審理後,在2008.2.撤銷曾記的「曾福記」商標。
曾福記
曾記提起訴願遭駁,於是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兩商標都是由未經設計的字構成,除了「曾」字大小略有不同,兩商標幾乎沒有識別性可言,屬於極度近似的商標。
2.曾記的商標使用在麻糬、冰淇淋麻糬等商品,曾福記的商標使用在手工麻糬、花蓮薯等商品,兩者類似,消費者也容易混淆。
3.曾福記在2004.2.即向花蓮縣政府辦理商業登記,並豎立大型招牌看板、刊登廣告,把「曾福記」當作商標使用。曾記在2006年申請註冊「曾福記」之前,曾福記就有使用「曾福記」商標的事實。
4.依照商標法的精神,曾記申請註冊「曾記」商標後,的確可以限制他人申請「曾福記」商標,但不能因此主張自己有「曾福記」商標的優先登記權。
5.曾記因為同業競爭關係,早就得知「曾福記」商標的存在,卻沒有經過曾福記糬的同意,就擅自申請註冊該商標,已經觸及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的規定,因此智慧局撤銷曾記的「曾福記」商標,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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