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rt的知識論壇(一個專注於專利、著作權、商標、智慧財產管理的部落格)
這是一個討論智慧財產管理的部落格,歡迎大家踴躍參與,提供專利、著作權、商標、智慧財產管理...等案例
2008年11月16日 星期日
營業場所播放音樂的爭議
日前台中客運因為播放警廣節目,該節目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因此被控侵權,引起軒然大波。
智慧局的說法
智慧局為平息爭議,遂於網站上公布官方說法,營業場所只要用擴大器播送廣播、電視節目或音樂,都算使用著作,最好跟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民眾在家裡純聽新聞、路況、或收音機或電視播送的節目,都被定義為單純接收節目的開機,不用付費。如果是向更大範圍的人群提供娛樂,例如,賣場播放廣播節目播放的音樂,著作權人就有權對這種新的傳播方式進行控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