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商費列羅公司(FERRERO S.P.A)於93.11.30.為旗下金莎巧克力的包裝申請立體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5.3.16.公告商標註冊,審定號為:01200291。
該立體商標係由球狀糖果以金黃色包裝紙之包裝圖,再以咖啡色包裝紙為底,有一白色橢圓形標籤置於糖果頂端中央,並含外文 "FERERRO ROCHER"等字樣,而橢圓形則採以金黃色、白色及紅色線條之輪廓所構成。
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糖果;巧克力裝飾品,巧克力糖,杏仁糖,巧克力製之聖誕樹裝飾品,巧克力糖果,不含糖之糖果。
商標異議
弘大昌貿易公司認為,金莎立體商標不但不具識別性,且鋁箔紙與咖啡色紙碟有隔熱、防滾動、不沾手的功能,都是巧克力產品常用包裝,依法不能註冊商標,否則恐壟斷業者選擇,於是提出異議。
異議經智慧局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金莎巧克力不管是造型或與包裝方式都不算獨特,因此不具先天識別性。
2.費列羅公司77年將金莎引進臺灣後,從82年到93年每年在台行銷費用逾US$1,150萬元,由此判斷,金莎包裝在費列羅公司長期使用下已被消費者熟悉,註冊成立體商標後,仍具備後天識別性。
3.金莎的立體商標結合圓球形狀、金色、咖啡色包裝等多種要素,並非業者製作巧克力商品的唯一選擇,並不違反商標法。
4.至於弘大昌公司指控金莎標籤的「FERRERO ROCHER」外文與弘大昌公司註冊的「FOREVER ROSERY及圖」商標太近似,合議庭則認為,兩者在字母排列、字義都不同,且消費者通常是注意金莎的金黃色圓球造型,並非其外文標籤,所以消費者應該不至於誤認。
最後判決弘大昌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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