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2008.9.25.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予以研修,建立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間之有效的通知/取下機制,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找到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避風港,阻止非法資訊於網路流傳,以遏止網路侵權行為。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通知/取下機制
著作權人發現網路上有侵害其權利時,得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取下侵權資訊,避免侵權損害繼續進行與擴大,一旦網路服務提供者遵循法律所定程序,快速移除該侵權資料者,就使用者涉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即得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回復通知機制
被檢舉侵權的使用者,如果主張自己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利,也可以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ISP業者回復被移除的內容,並向檢舉者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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