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0日 星期四

專利特許實施的變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準備修訂專利法第76條,未來在「因政府使用而特許實施」的程序上,有2項重大變動:
1.將取消專利權人3個月答辯期間的規定,以加速因應國家所遭遇的緊急情況。
2.特許實施必要性的認定機關,由現行的智慧局,改由各主管機關認定為準,智慧局不再進行實質審查,節省時效。

智慧局的說法
現行法令沒有區分特許實施事由,而統一適用相同申請程序,並不妥適。政府使用的情況,主要是緊急或公益等重大需求,有立即使用該專利權的必要,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或各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有緊急情況進行處分,因此程序上要迅速處理,以免緩不濟急,未來智慧局也不再實質審查,負責儘速通知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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