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日 星期五

中華超媒體 vs.中華電信

中華超媒體不滿中華電信在契約期限過後,仍在寬頻互動式多媒體服務系統平台(MOD)上持續播放由中華超媒體取得著作權國外頻道節目,控告中華電信與董事長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2008.1.14.作出不起訴處分。

中華超媒體的指控
1.2005.11.與中華電信簽訂「頻道播放授權購買契約書」,約定從2005.11.到2006.10.,由中華超媒體提供CNBC ASIA頻道內容,供中華電信MOD向不特定多數家庭收視戶播放,而後又延長到2006年底。
2.該節目都是中華超媒體與BUSINESS NEWS (ASIA)LLP公司簽約,取得在台灣MOD的獨家播映權,享有著作權,但中華電信與賀陳旦卻未經同意,2007年逾期後,仍以重製方式,繼續在MOD上公開播送,上映未經授權的CNBC ASIA頻道節目。

中華電信的說法
中華超媒體只是以代理人的身分,替中華電信取得CNBC頻道的非專屬授權,本身並無任何授權,卻謊稱已經取得專屬授權,還以高價轉授權給中華電信,中華電信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檢方見解
合約書中明載「營運商(中華超媒體)係以中華電信指定代理人身分,與CNBC亞洲太平洋協商頻道授權於MOD服務」;中華超媒體既然以中華電信的代理人名義簽約,依法由中華電信取得CNBC Asia Pacific公司著作權授權,並享有播送CNBC著作物的權限。
中華超媒體只是以代理人身分替中華電信取得頻道授權,本身並無著作權。因此,作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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