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6日 星期日

飛利浦的光碟授權

飛利浦從76年起陸續以可錄式光碟片「CD-R」的製造方式申請五件發明專利獲准,國碩科技工業(以下簡稱國碩)則從88.10.與飛利浦及其代表的日商新力公司、日商太陽誘電公司簽訂五件專利的授權合約10年,雙方約定國碩應支付每一被授權產品銷售價格的3%或日幣10元作為權利金。

專利強制授權
國碩認為權利金太高,90.3.要求飛利浦把權利金降為2%到5%,但遭飛利浦拒絕,隨即終止授權,雙方陸續協商未果,國碩遂於91.7.向智慧局請求就該五項發明專利特許,93.7.獲得智慧局核准,但限制只能以供應我國境內市場需要為主,飛利浦在訴願失敗後,向法院提出撤銷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特許實施處分是否合法,前提是申請人國碩是否曾以合理的商業條件在相當時間盡力與專利權人洽談仍無法獲得授權,才能由專利專責機關介入給予授權特許。
2.合理的商業條件,須考量包括權利金計算方式、分擔的風險、技術品牌知名度、同業競爭等多項狀況,因此在判斷申請人提出的授權協議整體內容是否合理時,要就各要項綜合判斷,不可只關注單一要件。
3.智慧局當初在判斷國碩提出的授權協議時,僅考量權利金費率部分,且據以佐證的公平會處分書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理由只是提到權利金方式有檢討必要,與飛利浦是否違反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無關。
4.國碩強調權利金費率是專利權合約中最重要的授權要件,但審酌國碩90.6.到91.4.與飛利浦協商的資料,發現國碩不只對權利金計算有爭執,對其他授權條件也有意見,因此,智慧局只以權利金一項,就給予國碩強制授權,是不合理的作法。
5.國碩提出的90.6.至91.4.間與飛利浦協商的資料,曾提出以淨銷售價2%至5%計算權利金的條件,且以相關資料佐證以該方式收取權利金為合理,就遽然認定是已符合專利法所定的合理商業條件,而准予國碩特許實施,顯然並不合理,訴願決定也維持智慧局的認定,於法也並不妥適。

Smart的看法
光碟強制授權案,智慧局97.3.13.被判敗訴,由於本案飛利浦公司已向歐盟提出控訴,歐盟委員會正在調查中,本案的判決會不會造成歐盟做出不利的結果,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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