嘴向右張開的法國鱷魚跟嘴向左張開的新加坡鱷魚的商標權的爭奪已長達10年,2008.11.4.又在中國大陸展開下一波的訴訟。法國鱷魚商標的法國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異議復審裁定,因該裁定核準了新加坡鱷魚商標的註冊申請。
前案歷史
1998.11.18.,新加坡鱷魚在眼鏡等商品上提出“CARTELO及圖”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商評委前身)初步審定並公告後,法國鱷魚提出異議,認為被公告商標與該公司在眼鏡等4類商品上已經註冊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2003.8.27.,商評委裁定,對新加坡鱷魚的商標不予核準註冊。新加坡鱷魚不服申請復審。2008.7.23.,商評委又作出結果完全相反的復審裁定,認為新加坡鱷魚與法國鱷魚不構成近似商標,核準予以註冊。
法國鱷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新加坡鱷魚與他們構成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構成對法國鱷魚的複製和模倣,因此要求撤銷商評委的復審裁定。
原告的主張
1.兩家鱷魚商標構成了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法國鱷魚商標在世界范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新加坡鱷魚商標是對馳名商標的復制和模倣。
被告的答辯
商評委:從審核的內容來看,法國鱷魚和新加坡鱷魚並沒有構成近似商標。
新加坡鱷魚:
1.他們與法國鱷魚的4個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引發消費者的誤認。
2.法國鱷魚的價格定位較高,主要在歐洲發展市場,而新加坡鱷魚在中國市場的佔有率則較大,價格也比較便宜。
Smart的看法
本案正在審理中,後續發展值得持續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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