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3日 星期一

宏達電 vs. 日揚

宏達電92.10.申請註冊「HTC Engineering Mobility及圖」商標,使用在「接受客戶委託依其指定規格製造行動通訊產品」的服務;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該商標與日揚科技已註冊的「HTC及圖」商標主要部分,都是「H、T、C」英文字母,在圖樣與服務都很近似,消費者容易混淆,而不予註冊。

智慧局的見解
日揚商標使用在「受客戶委託依其指示規格製造電腦、通訊器材等零組件」的服務,與宏達電一樣有「製造通訊器材產品」服務,兩者不但都是電子產業,還有上下游關係,一般消費者恐怕會以為兩服務來源有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日揚與宏達電的商標雖然設計概念不同,但兩商標最引人注意的還是「HTC」三字母,因此兩商標是近似商標。
至於宏達電主張其為知名企業,合議庭認為,事業主有名並不代表其商標也很著名,而宏達電提出的資料,只能證明「宏達電是世界知名公司」,當中都沒有提到「HTC」商標也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了解,難以認定其商標已躋身世界知名商標之列,因此判決宏達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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