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4日 星期二

SAMSUNG隨身碟專利二審敗訴

SAMSUNG於89.9.向智慧局申請「用於通用串列匯流排(USB)之可攜式積體電路記憶體裝置(隨身碟)」的發明專利,主要是幫隨身碟加上一個連接器保護套,保護USB接頭不會受損。

專利異議
91.4.公告期間遭北美智權公司總經理許鍾光提出異議,共引述七篇在89.2.到89.7.刊登、關於新加坡Trek 2000公司出產的「Thumb Drive拇指碟」網路報導,以及一份89.7.已經公告的「電器連接器之改良」的新型專利案,強調報導中提到該公司拇指碟產品有關於連接器護套、供拇指碟置放與具連接鑰匙環的設計,已經揭露SAMSUNG專利關於鑰匙環與連接器保護套的設置技術,且該報導在SAMSUNG申請專利之前,所以SAMSUNG專利不具進步性。智慧局審查後,在93.3.決定不給SAMSUNG專利。

SAMSUNG的說法
SAMSUNG認為北美智權提出的證據資料無法達到SAMSUNG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也無法揭露SAMSUNG對於保護連接器的設計,而且許鍾光提出的證據都是網路資料,不具證據能力,因此提起行政救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檢舉證據是不可信的網路資料,而智慧局沒有要求北美智權證明報導時間的真實性,因此判決SAMSUNG勝訴,智慧局應重新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沒有調查網路資料的真實性,且查證網頁存在與否並不難,就算網頁被移除,還是可能取得證明,因此原審在職權上應該主動調查網站的真實性與內容。因而,改判SAMSUNG敗訴,要求原審查明後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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