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玩具商 Lego 於1958 年推出一種表面 有兩行、各有4粒凸起圓點的磚塊積木,於 1999年向歐盟申請為商標。並多次藉此控告其主要競爭對手,加拿大的Mega Brands公司侵犯商標。
Mega Brands的說法
Mega Brands於2006年向歐盟商標局控訴,指「2×4積木」是形狀普遍,不能用作商標。
OHIM的見解
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 (OHIM) 裁 決 ,認為Lego塊狀塑膠積木表面凸起的圓點,只是一種功能,並不是用作辨識商標,故判處Mega勝訴。
一審判決
Lego不服,向歐洲初審法院(Europea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提出上訴,但該法院2008.11.12.維持OHIM的原裁決,不認同Lego積木的設計、形狀及型號令它擁有獨特的特徵。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