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8日 星期三

營業場所播放音樂又起爭議

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分店,因在店內「轉播」有線音樂頻道播放的十首歌,被控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以該分店未經授權,擅自公開播送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將該涮涮鍋連鎖店負責人起訴。

檢查官見解
台北地檢署查緝智財權專組主任檢察官張紹斌表示,有無違反公開播送權,有「公開場所」、「行為人是否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此兩個認定的要點,例如火鍋店、餐廳播放輕柔音樂,增進進餐氣氛,提升餐廳格調以吸引客人上門,這就是間接獲利,必須付費。

智慧局見解
2008.4.18.公布「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或音樂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對於在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或音樂相關著作權問題,以著作權法中公開演出的角度提出官方說明,認為其中可能屬於公開播送的行為有二項、不涉及公開播送的行為亦有二項。
一、不涉及公開播送行為的態樣
(一)業者於營業場所裝設電視機單純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著作權法所稱「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業者於營業場所以一般家用設備接收廣播電台(例如一般收音機)所播送之音樂,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公開演出」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可能屬於公開播送的行為態樣
(一)業者於接收電視、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則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
(二)業者如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之音樂CD、錄音帶,係屬「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的行為。

Smart的看法
餐廳或小吃店…等營業場所播放音樂及影片的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對於系爭標的殆無疑義,至於侵害的權利範圍,雖然主管機關是以公開演出的角度來看待,但實務上,仍可能會侵害公開播送權及公開上映權,業者在播放音樂及影片時,不得不小心謹慎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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