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Superdry vs. Superfly

1985年成立的DKH,以Superdry註冊商標並生產銷售男女外套、夾克、T恤、polo衫、男女內衣、泳衣,以及鞋靴等產品,在英國有近百家店面,在全球逾40個國家設設實體店面,並透過網路行銷101個國家,2005年在台灣註冊商標。
在五分埔專營各款設計潮T的勤美服飾店在2012年註冊的Superfly商標,DKH認為兩者都是八個英文字母,皆以S開頭、以y結尾,整體字形和讀音皆相近,易令消費者混淆,侵犯Superdry商標權,遂提起商標評定,經智慧局處分不成立,即提行政訴訟。

勤美服飾行的說法
該公司在台北市五分埔商圈,專營各款設計潮T,T恤上加進字母設計是其特徵,Superfly沒有故意抄襲Superdry之意。從字意觀之,Super有超級的、極度的之意,fly是飛行,dry是乾燥,兩者意思不同,不會令消費者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將Superdry與Superfly橫排比對,只有中間的dr與fl字母不同,乍看之下的確容易混淆。
2.Superdry於2010年到2012年在台北捷運車廂打廣告,在報紙媒體刊登廣告,且比較早註冊商標,屬消費者較熟悉的商標。
因此,判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撤銷Superfly商標。

2015年12月10日 星期四

Sanofi及AstraZeneca專利交互授權

法國的Sanofi及英國的AstraZeneca為降低新藥開發成本及分擔風險及結盟共享市場,2015.11.20.簽屬協議,雙方同意分享21萬種專利化合物,希望藉由彼此交換資料庫裡化合物專利,允許雙方針對更多較大且更多樣的小分子進行篩選,尋找可能的未來藥物。

參考網址
https://www.astrazeneca.com/our-company/media-centre/press-releases/2015/AstraZeneca-and-Sanofi-exchange-over-200000-chemical-compounds-20112015.html

2015年12月9日 星期三

CAFC認為ITC對網路傳輸數位資料行為不具管轄權

Align Technology公司於2012年向ITC指控從事相同類型業務之ClearCorrect Operating公司及其巴基斯坦分公司侵害其齒列矯正維持裝置建構技術相關方法之多項專利。

ClearCorrect的商業模式
透過數位掃描方式重建病患原齒列分佈數位模型,並將該數位模型資料透過網路傳送給巴基斯坦分公司,由巴基斯坦分公司進行齒列調整模擬並建構各矯正階段之病患齒列分佈數位模型,再將此數位模型資料回傳給美國公司,由美國公司依據前述資料,利用3D列印方式來建立各矯正階段之病患齒列分佈模型,並據以設計製作供病患配戴之齒列矯正牙箍。

ITC的見解
ClearCorrect巴基斯坦分公司於海外實施並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部分方法項,故其回傳給美國公司之相關數位齒列模型資料構成違反關稅法337條(a)(1)(B)項所述之侵權物品,調查結果發佈停止暨禁止命令(cease-and-desist order),禁止ThearCorrect公司從事數位齒列模型資料傳輸相關活動。

CAFC的判決
CAFC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認為侵權物品的字面解釋明確的是指實體物品(material things)而未涵蓋\數位傳輸資料,所以,透過網路傳輸之數位資料,不屬於關稅法337條之侵權物品。
因此,於2015.11.10.推翻ITC調查決定,判決ITC不具管轄權,發回更審。

參考網址
http://pubapps2.usitc.gov/337external/3439

2015年12月8日 星期二

Qualcomm在南韓遭反壟斷調查

Qualcomm繼在大陸遭到反壟斷調查,並於2015.2.裁罰61億元RMB之後,2015.11.18.又被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KFTC)指控部分專利授權行為涉及壟斷,要求高通修正專利授權模式,但並未提及可能的罰款金額。

參考網站
http://www.wsj.com/articles/qualcomm-says-south-korea-recommends-fine-for-alleged-antitrust-violations-1447820172

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美國修訂聯邦民事訴訟規則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on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s)於2014年提案修訂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FRCP),於2015.4.獲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意,同時也廢除FRCP第84條規定的18號訴狀範式(Form 18)及其附件範例,自2015.12.1.正式生效。
未來原告須就訴訟標的提出充分且經法院初步接受之事實說明,以使其救濟陳述具表面合理性。所以,專利權人就必須要在訴狀中就提出更為充分之侵權事實陳述,才能具備表面合理性。例如就哪些系爭專利請求項受到侵害、哪些型號產品侵害前述請求項、這些產品如何侵害系爭請求項...等問題提出說明及分析。這樣一來,會對專利侵權訴訟造成什麼影響,就待我們繼續看下去!

2015年12月4日 星期五

公開演出的授權

日本演歌流行天王細川貴志、演歌天王森進一分別在2013.4.、2014.7.受超藝媒體行銷公司邀請來台開演唱會,因為2人演唱的曲目,有數十首已被專屬授權給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超藝在事前和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洽談再授權問題,但沒談成,演唱會即如期進行,超藝因而被中華音樂控告違反著作權法。據報載被告在出庭時喊冤,質疑本人來唱不行嗎?
這個問題蠻好玩的,我們來看看本人唱自己的歌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日本藝人來台演唱是公開演出的行為,這點無庸致疑,問題在於著作權是誰的?
唱片公司幫藝人出唱片,著作財產權通常都在唱片公司,而公開演出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
唱片公司把台灣的權利專屬授權給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依著作權法,唱片公司都不能在台灣行使其權利,所以,被告的質疑只能顯示其不懂著作權法,不然就是狡辯。

2015年12月3日 星期四

KIPO與USPTO實施CSP計畫

美國一直都是全球最大的市場,而韓國公司又常常在美國碰上專利糾紛,為了避免持續發生類似情形,KIPO於2013年開始倡議CSP計畫(Collaborative Search Pilot Program),透過分享先前技術檢索結果,以加速兩局的審查過程,申請人只要在韓國和美國提出同一件專利申請即可請求參加,在審查之前分享先前技術檢索結果同時也強化了專利權的可靠性,並且加速審查以確保申請人及早取得專利。

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Google收購專利的成果

Google在2015.4.27.推動專利購買計畫,透過Google開放平台向專利持有人購買專利,在開放的3週期間,就有成千上萬的專利投案,Google最後收購其中的28%專利,每件的收購價格在US3000~250000元間,平均的收購價為US150000元,47%的專利收購價格都在US10萬元以下。

2015年12月1日 星期二

歐盟對8家光碟機廠處罰違反Antitrust

歐盟執委會2015.10.21.依據歐盟反托拉斯法,對台、日、韓、荷等8家光碟機製造商處以總金額達1.16億歐元罰鍰,受害者包括:Philips、光寶科技、飛利浦建興、Hitachi-LG Data Storage、Toshiba Samsung Storage Technology、Sony、Sony Optiarc、廣明光電。
主要原因是這8家廠商於2004.6.至2008.11.間,對Dell及HP桌上型及筆記型電腦相關採購標案採取圍標行為,彼此溝通各自意圖採取投標策略、分享採購標案得標結果,並分享其他關於用於桌上型及筆記型電腦光碟敏感商業資訊。

參考網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5-5885_en.htm

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ITC可否對進口後的侵權物發禁制令

美國Mentalix公司進口並販售南韓Suprema公司指紋掃描器,但是,Suprema並未提供Mentalix使用指紋掃描器所需之應用軟體,而是提供應用軟體之開發工具包(software development kit, SDK)並協助Mentalix來研發相關應用軟體,以使指紋掃描器能在美國境內銷售使用。
Cross Match Technologies公司認為此舉侵害其US7,203,344號專利,遂向ITC提出專利侵權調查。

ITC初步調查
1.ITC於2011.6.發佈最終初步調查決定(Final Initiation Determination, FID),裁定本案系爭產品,在與Mentalix利用SDK套件所開發之應用軟體結合使用下,實施了系爭專利方法項之所有要件。
2.建議就Suprema指紋掃描器產品發佈有限排除命令以禁止其進口至美國,同時並就已進口至美國之系爭產品發佈停止暨禁止命令,以禁止Mentalix繼續供銷前述產品。

ITC複審結果
ITC委員會於2011.12.發佈複審結果,裁定被告Mentalix所開發應用軟體與系爭指紋掃描器結合並於美國境內使用之行為直接侵害系爭專利。
Suprema明知系爭專利存在,卻仍協助Mentalix改良其所開發軟體和系爭產品之相容性,行為亦構成誘引侵權,ITC委員會決定就Suprema指紋掃描器產品發佈有限排除命令。

CAFC合議庭判決
1.關稅法337條(a)(B)(i)項條文所述侵權物品具有時間性,是規範系爭物品在進口至美國期間是否存在侵權,而非進口當事人是否意圖透過侵權方式來使用進口物品。
2.系爭產品於進口至美國期間,並未與Mentalix所開發之應用軟體結合而侵害系爭專利,故不符合關稅法337條所定義之侵權物品。
3.ITC委員會亦無權以被告Suprema從事方法專利之誘引侵權行為來發佈排除命令並禁止其產品進口。

CAFC聯席法庭判決
1.關稅法337條之侵害,就是專利法271條所說的直接、協助及引誘侵權。
2.無明確證據顯示關稅法337條之侵權物品,僅針對特定侵權類型之物品。
3.專利法271條規範侵權人之行為而非侵權物品本身。
4.關稅法337條中使用現在式來描述侵害,並未明確排除特定物品於進口美國以後之侵權行為,所以,引誘他人於進口後直接侵害某項專利之行為,亦應為侵害所涵蓋。
5.ITC有權就進口至美國後用於侵害某方法專利之物品發佈排除命令,即便該物品在進口至美國期間及之前尚未存在侵權情形。

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Apple的訴訟危機

威斯康辛校友研究基金會在2014.1.對Apple提出告訴,指控其侵犯了該基金會在1998年獲得的提高晶片效率的專利,陪審團於2015.10.13.認為Apple的A7、A8和A8X處理器侵犯US5781752號專利,未來Apple可能要面臨超過US8.6億元的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
http://appleinsider.com/articles/15/10/13/apple-found-infringed-on-university-of-wisconsin-cpu-patent-faces-862m-in-damages

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上課錄音的著作權

報載陳○○因缺錢花用,把補教老師上課的錄音檔製CD成後上網販售,被補習班發現後提告,最高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陳女6月徒刑,緩刑2年。

Smart的看法
老師上課的教材屬語文著作,受著作權的保護,重製、散布的行為都違反著作權法,這是我們不小心就會犯的錯,一定要小心。

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權利懈怠原則可排除侵權救濟

SCA Hygiene Products與First Quality Baby Products都是美國成人身體失禁產品市場之競爭廠商,SCA於2003.10.就First所製造成人紙尿布產品涉嫌侵害其US6375646號短褲性尿布專利發出警告函,First Quality於2003.11.提出回覆並主張該專利無效。
SCA於2004.7.向USPTO提出再審查申請,2007.3.再審查結果確認專利之原先請求項以及新增請求項為具可專利性及有效。2010.8.SCA向肯塔基西區聯邦地院提出侵權訴訟。
因為提起告訴的時間離事實發生時間近7年,因此,在一審中First Quality提出原告因權利懈怠及衡平禁反言而不得對其行使專利權之簡易判決聲請,地院最終駁回被告禁反言但同意其權利懈怠主張,並據此做出判決。SCA上訴後,上訴法院仍維持原判。

聯席法庭的見解
1.專利法286條並非訴訟時效限制(statute of limitations),而是侵權賠償時效限制(damage limitations)。
2.美國國會已將權利懈怠抗辯成文法化,並納入專利法282條(b)款(1)項規定,利法條文內容及其立法歷程中,並無任何禁止權利懈怠抗辯用於排除原告獲得法律救濟之規定或說明,鑒於國會未就前述議題做出明確指示或暗示,故應推定其仍保留普通法性質。

最高法院判決
1.權利懈怠原則之目的為填補法律缺陷(filling the gap),主要針對法律條文並未明確規範時效時之特殊情況,而非推翻法律(legislative overriding)。
2.專利權人於行使其權利之懈怠情形,並不會致使其喪失獲得持續權利金之權利資格或致使前述資格受到消滅。
3.當事人權利行使之懈怠情形,並不會產生類似衡平禁反言之誤導當事人及造成該方後續損失之結果,故兩者性質不同,於缺乏極特殊情勢下,權利懈怠並不若衡平禁反言將直接排除原告專利權人獲得持續性權利金。

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USPTO推出PatentsView

USPTO於2015.9.17.推出PatentsView的新專利資料視覺化平台,它是由USPTO、美國農業部(USDA)、科學暨創新政策中心、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Twin Arch Technologies和Periscopic公司於2012年共同建置。
該資料庫利用1976年至2014年USPTO所公開的大量專利文件,以視覺化工具、查詢工具和彈性應用程式介面,提供廣泛的使用者查找發明人申請專利的時、地和申請趨勢。

PatentsView網址
http://www.patentsview.org/web/

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

上課錄音的著作權

報載陳○○因缺錢花用,把補教老師上課的錄音檔製CD成後上網販售,被補習班發現後提告,最高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陳女6月徒刑,緩刑2年。

Smart的看法
老師上課的教材屬語文著作,受著作權的保護,重製、散布的行為都違反著作權法,這是我們不小心就會犯的錯,一定要小心。

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權利懈怠原則可排除侵權救濟

SCA Hygiene Products與First Quality Baby Products都是美國成人身體失禁產品市場之競爭廠商,SCA於2003.10.就First所製造成人紙尿布產品涉嫌侵害其US6375646號短褲性尿布專利發出警告函,First Quality於2003.11.提出回覆並主張該專利無效。
SCA於2004.7.向USPTO提出再審查申請,2007.3.再審查結果確認專利之原先請求項以及新增請求項為具可專利性及有效。2010.8.SCA向肯塔基西區聯邦地院提出侵權訴訟。
因為提起告訴的時間離事實發生時間近7年,因此,在一審中First Quality提出原告因權利懈怠及衡平禁反言而不得對其行使專利權之簡易判決聲請,地院最終駁回被告禁反言但同意其權利懈怠主張,並據此做出判決。SCA上訴後,上訴法院仍維持原判。

聯席法庭的見解
1.專利法286條並非訴訟時效限制(statute of limitations),而是侵權賠償時效限制(damage limitations)。
2.美國國會已將權利懈怠抗辯成文法化,並納入專利法282條(b)款(1)項規定,利法條文內容及其立法歷程中,並無任何禁止權利懈怠抗辯用於排除原告獲得法律救濟之規定或說明,鑒於國會未就前述議題做出明確指示或暗示,故應推定其仍保留普通法性質。

最高法院判決
1.權利懈怠原則之目的為填補法律缺陷(filling the gap),主要針對法律條文並未明確規範時效時之特殊情況,而非推翻法律(legislative overriding)。
2.專利權人於行使其權利之懈怠情形,並不會致使其喪失獲得持續權利金之權利資格或致使前述資格受到消滅。
3.當事人權利行使之懈怠情形,並不會產生類似衡平禁反言之誤導當事人及造成該方後續損失之結果,故兩者性質不同,於缺乏極特殊情勢下,權利懈怠並不若衡平禁反言將直接排除原告專利權人獲得持續性權利金。

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USPTO推出PatentsView

USPTO於2015.9.17.推出PatentsView的新專利資料視覺化平台,它是由USPTO、美國農業部(USDA)、科學暨創新政策中心、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Twin Arch Technologies和Periscopic公司於2012年共同建置。
該資料庫利用1976年至2014年USPTO所公開的大量專利文件,以視覺化工具、查詢工具和彈性應用程式介面,提供廣泛的使用者查找發明人申請專利的時、地和申請趨勢。

PatentsView網址
http://www.patentsview.org/web/

2015年10月21日 星期三

CPC的新分類

CPC的Y02分類是2009年EPO和聯合國環境署配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所訂的1個分類,原來有5個分類,現在為配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又增加了第6個次分類Y02W,目前共有6個次分類、900個分類號,超過220萬件專利。包括:
Y02E 能源
Y02C 温室氣體捕集
Y02T 交通運輸的減排技術
Y02B 建築物
Y02W 廢棄物
Y04S 智慧電網類

參考資料
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25B086CD84A41483C1257EC000352BF5/$File/patent_information_news_0315_en.pdf

2015年10月19日 星期一

裝潢相似就侵權嗎

據報載,高雄某服飾專賣店店內的木質櫃架、黑色牆面加上麋鹿頭擺飾,昏暗冷色調幾乎和正牌的A&F一模一樣,記者訪問的律師認為:室內設計註冊成立體商標,那會觸犯商標權,如果沒有的話可能會侵犯著作權。
看來這個律師可能只講對了一半,A&F必須在台灣註冊立體商標,才有商標侵權的問題,至於著作權的侵害,要告的成還很難的,目前的要件只有實質相似,至於另一個要件接觸,要取得證據,高雄的業者有看過或到過A&F,才抄襲它的裝潢,是件非常困難的事。

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故宮文物授權,授的是什麼權

有學生看報上說故宮要把他收藏的文物,做異業授權,把收藏的文物跟書法,販賣權利給企業使用,讓歷史文物和生活用品結合在一起,大搶歷史商機。於是問我:這些文物有著作權還是商標權嗎?否則授的是什麼權?
難得有學生問這麼深奧的問題,我也認真的去找一下新聞,整篇看完,其實我也看不懂他是授什麼權。但是,學生的問題還是要回答。
上網查了一下,故宮的商標題含員工福利社共有46件商標,並沒有什麼快雪晴時帖之類的書法商標。再從著作權來看,這些古物即使有著作權也過了保護期限。
唯一可能的是故宮把這些文物拿出來,跟業者合作開發所謂的文創商品,因為這些商品的設計上,故宮也貢獻了他的智慧,同時又用合約把整個著作權約定到故宮身上,才可能有授權的事,如果是雙方共享著作權,故宮想授權給別人,共同著作權人還不一定願意增加市場上的敵人咧!

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Microsoft與ASUS授權Office

Microsoft繼與Smasung、LG、Sony等廠商簽訂合作協議後,也跟ASUS簽訂Office的授權協議,未來在ASUS的Android平台手機、平板裝置都會預載Office。

Smart的看法
手機的OS及應用軟體一直都是Apple及Google的天下,Microsoft始終打不進去,透過授權策略,讓它成為內建程式,也許是個好方法,但成效如何,還是要再持續觀察。

2015年10月13日 星期二

Samsung vs. Three Stars

繼Apple、Tesla...等公司在大陸碰到商標問題之後,Samsung也面臨相同狀況。
據報載,大陸有家做電梯的就叫三星,英文名字叫Three Stars,1986年在江蘇揚州成立、1998年註冊商標,而且商標也是藍色橢圓形。
韓國的Samsung分別在2006年、2009年、2012年都提出異議,但都沒有成功,就提出訴訟。

北京高等法院判決
1.THREE STARS是1998年即已註冊,而SAMSUNG雖然很知名,卻是在1999年才在大陸註冊商標,因此不存在侵權問題。
2.SAMSUNG不做電梯,而THREE STARS則從事電梯行業30多年,根本不會造成混淆誤認。

Smart的看法
雖然報紙的評論認為Samsung是輸在大陸的民族主義,但是,實際上這個判決還是合乎法律思維的。
商標是先申請主義,同名的商標以先申請者取得商標權,Three Stars在1998年就註冊,而1999年才註冊。
其次,商標在同類或近似類別中,才不能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本案的2個商標在不同類別申請,沒有混淆誤認的問題。Samsung敗訴應該是預料中的事。

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歐洲法決判決美歐Safe Harbor無效

2002.12.美國商業部跟歐盟簽訂避風港(Safe harber)協議,允許在歐美均有業務的企業進行日常業務聯繫時,可不經個人授權而進行數據轉移,而未加入避風港的美國企業需要單獨從各個歐洲國家獲取授權。
2015.2.奧地利法律系學生施雷姆斯(Max Schrems)利用斯諾登(Edward Snowden)曝光的文件以及美國情報機關的活動來佐證指控Facebook涉嫌非法追蹤用戶資訊,也涉嫌為美國情報單位蒐集個資。
歐洲最高法院於2015.10.6.裁定,因恐無法充分保證維護歐洲個人資料,美國商業部與歐盟在2000年簽訂的避風港協議必須予以撤銷。

參考網站
http://www.usnews.com/news/articles/2015/10/06/eu-court-rejects-safe-harbor-endangering-online-business?int=a14709

2015年10月8日 星期四

社群軟體上的著作權

社群軟體已經是目前大家不可一日或缺的溝通工具,一早起來就有問安的圖片、影片,不時還有孚朋友傳來不知真假的分享文,這些內容有沒有著作權呢?我們來看大陸的一個案例。
2014.12.1.上海市一業餘攝影師劉先生授權上海的一家微信公眾平臺在其發表的文章中使用其所拍攝的兩幅照片。2014.12.3.他發現另一微信公眾平臺僅對標題略作簡單修改後即轉載前述文章及照片,於是提出告訴,判決該公司賠償劉先生2,000元RMB,並分別在該微信公眾平臺和當地一家報紙上刊登道歉聲明。

Smart的看法
圖片、影片、文章等,只要是自己創作的,都具有著作權,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重製、公開傳輸都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我們在使用這些軟體時都要特別小心!

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Microsoft與Google和解

Micrisift自2010年起對Motorola進行專利訴訟,Motorola被Google買走之後,訴訟的苦主變成Google。
2015.9.30.雙方同意終止智慧手機和電子遊戲系統的專利侵權糾紛,同時,也結束在美國及德國約20起訴訟。
當二大巨頭和解之後,到底是槍口一致對外,還另有打算,值得我們後續持續再關注。

參考網站
http://www.cnet.com/news/google-microsoft-settle-long-running-patent-feud/

2015年10月6日 星期二

你的影片中的產品侵害了別人的專利

報載某藝人拍了一個廣告,裏面有把折傘擬似抄襲英國某設計公司的專利。這個新聞還蠻妙的!影片中拿了跟別人一樣的傘,就侵權嗎?
我不知道這把傘是不是真有專利,有沒有侵權,先要看這個技術有沒有在台灣申請專利,如果沒有在我國申請專利,基於專利的屬地主義,這個當然就沒有侵害與否的問題了。
其次,我們也不知道他拍片的時候拿的是那一把傘,如果他拿的是那支有專利的傘,基於權利耗盡理論,當然也沒有侵害的問題。
最後,即使這把傘在國內有專利,如果代言廣告的傘用不同的技術達到相同的功能,也不一定是侵害專利。

2015年10月5日 星期一

Boss的商標爭議

中保寶貝城公司以BabyBoss取得商標後,德商Hugo Boss認為該公司是國際知名品牌,商標用於該公司出品的衣帽鞋靴、皮件、鐘表、眼鏡和皮箱、提袋上,早為世界各國消費者所熟知。中保寶貝城公司卻以Boss為商標,是攀附Hugo Boss的高知名度,有誤導混淆消費者之嫌,遂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後即提行政訴訟。

中保寶貝城公司的說法
BabyBoss字的上方有卡通人物,及正反面的B字母,色彩繽紛,卡通人物造型比BabyBoss大,與單一字體的Hugo Boss不同,不會有混淆效果。

智慧局的見解
2個商標雖然都有Boss但設計和字樣完全不同,因此異議不成立。

最高法院的判決
BabyBoss經營兒童的職業體驗館,讓小朋友體驗空姐、機師、太空人、披薩師傅、消防員等行業,與Hugo Boss的產品不同,且從整體看,兩者的商標完全不同,不會令消費者混淆,因此,判決Hugo Boss敗訴。

2015年10月1日 星期四

書信的著作權

不管是情書或是騒擾信,書信有沒有著作權?尤其現在大家都習慣使用3C產品,一個好的文章,除了可以透過e-mail與好朋友分享外,也會經由FB、Line...等社群軟體分享,今天來看個案例。
高雄市一名女學大生,在一家書店看書時,遭到一名陌生男子搭訕,對方將自己的e-mail帳號寫在一張小紙條,趁機丟入女大生的包包內。事後女大生發現後與對方連絡,並還公開雙方的郵件內容,男子不滿提告。法院認為男子的郵件內容都是自行撰寫,具有著作權,女方侵害男方的著作權,判她得賠償男子1.1萬元。

Smart的看法
e-mail的內容,如果是獨立創作、具有創作的精神,它就是一種語文著作,在創作完成時,即具有著作權。未經當事人的同意,即自行分享,即是侵害其散布權、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這是我們在分享過程中要特別小心的!

2015年9月23日 星期三

山葉的商標之爭

基隆市山葉發動機企業社,被控侵犯山葉機車的商標權,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敗訴需改名,並賠償15萬元。

山葉機車的說法
1.該公司創立於1955年迄今60年,山葉、YAMAHA 廣為台灣消費者熟悉,且是國內機車大廠。
2.山葉發動機企業社明知上述事實,卻擅自使用YAMAHA及山葉招牌,從事機車銷售及維修,明顯是攀附該公司的著名商標,魚目混珠,誤導消費者錯認是該公司的下游維修廠商。

山葉企業社的說法
該社是在2009年以山葉發動機企業社加入台灣山葉販售及維修體系,由山葉公司提供機車販售,店面招牌字樣均由山葉公司授權使用,該社並派人參加山葉公司舉辦的機車維修技術研習班,獲台灣山葉總經理頒發F1優質技術服務店證書,顯見是經台灣山葉同意使用「山葉」為店名。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依山葉發動機企業社與台灣山葉的合約規定,合約在2012.6.1.終止後,不能再用山葉為公司名,山葉發動機企業社仍繼續使用至2104.9.1.,已侵犯山葉公司商標權2年並造成損失。
2.歇業不能作為不須改名的理由,因此,判決山葉發動機企業社敗訴,並賠償山葉公司15萬元。

2015年9月22日 星期二

加拿大對商標關鍵字廣告的判決

大家都體驗過Google的搜尋功力,所以,很多業者會把有名的商標或簡稱做為自己的關鍵字廣告的關鍵字,這到底有沒有違反商標法呢?來看看加拿大的這個判決吧。
溫哥華社區學院(Vancouver Community College)認為溫哥華職業學院(Vancouver Career College)購買VCC做為關鍵字廣告,當有使用者進行搜尋時,在搜尋結果的頁面上,溫哥華職業學院網頁資訊的排名將較其他人來的前面,這個行為侵害其於加拿大的註冊商標VCC的商標權,因此,提出侵害商標權的告訴。
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The British Columbia Supreme Court)認為搜尋者的第一印象(first impression)是決定是否構成混淆的關鍵,當搜尋者藉由Google的搜尋結果,進入到達頁面(Landing Page)時才形成第一印象。而本案被​​告溫哥華職業學院的網站內並沒有提及溫哥華社區學院,從其網站內容和學生應該親自上課的要求來看,被告和原告的商標並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在2015.8.27.做出判決,認為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做為Google的關鍵字廣告,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參考網頁
http://www.jdsupra.com/legalnews/use-of-competitors-trademarks-as-google-49091/

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Foxconn拍賣專利

企業申請專利的目的除了要保護自己的產品避免被侵權外,也有積極的戰略目的,但是,不是每一個專利最後都能產生效力,也有可能是階段性目標己達成,這些專利雖然失去戰場,但不代表它沒有價值,它還可以為企業貢獻最後的殘餘價值。
Foxconn與ICAP合作,預計在2015.11.19.於ICAP的平台上拍賣27項專利組合,包括:行動裝置、數位相機、液晶投影機及顯示器、醫療軟體、電池和充電器等。
ICAP是美國一家專門從事專利經紀及拍賣的公司,透過語音和網路來搓合買賣雙方。專利權人僅需付US3,000或6,000元的專利上架費即可於ICAP進行專利標售或競標,透過ICAP的安全平台機制進行專利拍賣行為,媒合完成後,ICAP向買方收取佣金以售價10%,賣方也需付15%作為佣金。

參考網站:
http://icappatentbrokerage.com/foxconn-corporate-auction

2015年9月17日 星期四

競業禁止 vs. 營業秘密

很多公司都會以員工在職期間接觸營業秘密為由,要求簽訂競業禁止合約,員工為了工作不得不簽,但是,簽了又擔心未來換工作有問題,是不是每個員工都有競業禁止適用的問題呢?來看這個案例。
原告僱用被告擔任設計部工程師,並簽訂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合約,離職後,至與原告有競業關係之公司任職,經原告發存證信函要求被告於函到 7日內停止侵害原告營業秘密及違反競業條款之行為,但被告仍在該公司任職,因此起訴請求被告支付原告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1.原告擁有一資料庫,有加工圖、成品圖、測試影片、技術手冊等,係累積多年經驗而成,且不斷更新,且被告亦自承原告明令禁止攜出該資料庫之資料,堪認該資訊非外人可知,且原告已採取合理之保護措施,為應受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營業秘密。
2.被告目陳:職務是製圖員。工作內容是修改圖面,從公司資料庫抓出來修改,因為客人的要求製作的東西不同,依照客人的尺寸修改,堪認被告的確有接觸原告營業秘密之機會。
3.系爭合約約定:「乙方自甲方公司離職起2年期間內,除經甲方同意,不得從事與原告相同性質或類型之工作」,其中關於限制被告從事之職業活動種類概念未定,禁止競業之區域亦未載明,且未區分勞工之工作內容,將凡與原告從事業務相同或類型者,一概列入限制,必造成勞工於離職後,無法憑其任職時所獲悉之知識經驗作為求職之利器,且無法預見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之範圍,對離職勞工經濟生活之安排,已產生不公平之障礙,難認符合明確性、合理性之要求。
4.競業禁止條款係就勞工之就業自由予以限制,雇主不能平白限制勞工利用其習得之專業知識技能以謀求新職,若勞工有洩漏營業秘密之行為,本有刑法及營業秘密法等相關民、刑事責任以資處罰,雇主非不受法令保護,是衡酌勞雇雙方利益,若雇主認有另定競業禁止條款之必要,而該競業禁止條款又為合理、適當,雖非法所不許,然仍須提供代償措施,以平衡兼顧勞工之權益。
5.系爭合約約定:「於乙方受競業禁止約定而無從事任何工作期間,甲方應依勞工局所規定之每月最低薪資,貼補乙方生活」,顯見原告所提供之代償措施限於被告無從事任何工作之期間,並非於競業禁止期間全數予以補償,且補償之數額以最低基本薪資為限,與被告二人原基本薪資 3萬元相較,顯無法維持被告原有之生活水準,其對於被告因競業禁止而屈就陌生領域之薪資減損補償,復隻字未提,此種補償方式無異迫使被告只能屈就低薪或領取最低基本薪資,將使被告承受重大不利益,對被告顯失公平,應認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自始當然無效。

參考資料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Smart的看法
競業禁止合約一直都是公司用來限制員工離職工作的手段,尤其是高科技公司,但法院也有其判斷的標準,本案中,法官認為競業禁止約定有4要件
1.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營業秘密存在
2.受僱人所擔任之職務或職位得以接觸雇主營業秘密
3.限制受僱人就業之對象、時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應明確,且不逾合理範疇
4.需有填補受僱人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措施。
這是未來企業在訂定競業禁止合約時,應注意的。

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Google圖書搜尋計畫的爭議

Google於2004.12.對外宣布他們將與密西根大學、哈佛大學、牛津大學以及紐約公共圖書館等,合作建構圖書館館藏的數位資料庫,預計於10年間將1,500萬本書籍數位化,透過Google Books,使用者能夠以關鍵字查詢書籍的內容、摘錄,或進一步下載列印,甚至連結到書商及圖書館的網站,而且不會嵌入任何廣告。
計畫一提出來,立刻引發廣大爭議,雖然Google以合理使用為其重製行為作抗辯,但是,2005年美國作家協會(Authors Guild)聯合其中3名作者對Google提起訴訟,指控其大規模地侵害著作權,且沒有合理補償權利受損的作者及出版商。

本案最後爭點變成合理使用是否成立,巡迴上訴法院最後認定:
1.促進藝術與科學發展。Google Books成為無價的研究工具,使學生、教師、圖書館員與任何使用者更有效在上千萬的藏書中尋覓需用的書籍。
2.對作者的權利維持尊重,且沒有對權利人權利造成負面影響。
3.保存書籍,特別為被遺落在圖書館角落的老舊書籍與絕版書籍注入嶄新的生命。
4.「閱讀障礙者」、「偏遠地區」以及「書商往昔無法提供服務的族群」如今得以透過網路接觸掃描的著作。
5.為著作人與出版商創造新的讀者及收入來源。
基於以上原因,法院認為Google Books提供了下列幾項公共利益,使整個社會都受益,並且達到高度的轉化性使用,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精神一致,因而成立合理使用。

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義大利簽署反仿冒諒解備忘錄

根據義大利的統計研究機構Censis調查顯示,電子商務在義國正以每年20%的速度成長,高於歐洲平均的18%,其中仿冒品的營業額更高達65億歐元,除損失約10.5萬份工作機會,國庫更短收自整個生產與銷售階段所產生約達53億歐元的稅金。
為杜絕假冒義國製造之產品在電子商務(E-commerce)平台販賣日益氾濫,並保護真正「義國製產品」在網路銷售的品質聲譽,義大利經濟發展部2015.7.14.公告,由義大利經濟發展部次長兼國家反仿冒委員會(CNAC),聯合義國反仿冒聯盟(Indicam),及集結超過500家電子商務營運商的電子商務聯盟(Il Consorzio Netcomm)共同簽署義大利圖章(Carta Italia)的協定,自2015.9.起全面實施。
反仿冒措施包括所有參與Netcomm的網購營運商需移除目前網站上的仿冒品銷售,除需向各類消費者協會舉報外,並立即吊銷仿冒品賣家的平台帳號。此外,營運商需負責對在其平台販賣的產品/服務做來源驗證,須先經Netcomm確認其原產地、商標、專利、設計等皆出自原廠,發給由該聯盟授權的信譽標章(trust mark)後,始能上架。

2015年9月14日 星期一

JPO啟用FOPISER

JPO自2015.8.7.起啟用FOPISER (Foreign Patent Information Service)系統,可用日文檢索,而且免費提供外國專利資料檢索服務,使用者可查找在J-PlatPat系統不易檢索到的外國專利資料,可以用分類號和英文關鍵字檢索,並有英-日機器翻譯。

網址
http://www.meti.go.jp/english/press/2015/0806_02.html

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EPO再生能源創新發明專利資訊平台

人類對於能源浩劫與地球環境、氣候變遷的省思,促成了再生能源技術的萌芽,為強化全球產業對於再生能源技術的認知與掌握,EPO與國際再生能源機構(The 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gency, IRENA)在2015.7.共同催生了再生能源創新發明專利資訊平台(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Patents in Renewable Energy platform, INSPIRE)。
INSPIRE平台由「專利」與「技術標準」兩大核心功能組成,收錄了包含多達200百萬份專利文獻及近400份國際標準;不僅如此,平台內也提供的再生能源相關「網路連結」資源,讓民眾可快速接觸再生能源專利、技術標準制訂機構及其建置的查詢資料庫;同時,並透過IRENA論壇的串連,讓民眾達到互惠交流,請益再生能源領域專家的功效,豐富INSPIRE平台的服務資訊與內容。

平台網址
http://inspire.irena.org/Pages/default.aspx

2015年9月8日 星期二

Apple的滑動解鎖專利在德國被判無效

Apple在2012年指控Motorola的產品侵犯了iPhone的滑動解鎖的專利,而Motorola隨後向法院申請,要求重新檢視Apple的滑動解鎖專利是否有效。
瑞典的Neonode在2005年就曾經發表過類似的手機技術。因此德國聯邦專利法庭認為 Neonode N1的滑動解鎖功能與iPhone非常近似,Apple持有的滑動解鎖設計未達到需要專利保護的地步,由於此前已經存在類似的技術,Apple專利應屬無效。
Apple經過上訴後,2015.8.25. 日德國聯邦上訴法庭對此案作出最終判決,維持原判決,認為Apple的專利無效。

Smart的看法
這個判決對Apple的影響很大,正在訴訟的案件都可能因為這個專利無效,而面臨官司無以為繼的窘境。

2015年9月7日 星期一

小說可以變成遊戲嗎?

北京奇游互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手機遊戲全民武俠中,大量使用笑傲江湖等4部金庸武俠小說的中的人物角色,遭取得授權的完美世界軟件有限公司控告侵害著作權,海澱法院依據涉案小說的知名度、使用時間、使用規模等因素,判決奇游公司敗訴,並賠償完美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60萬元RMB。

Smart的看法
把小說變成遊戲,是一種衍生著作,需要原著作人的同意,本案奇游公司未經授權,即把小說人物放進遊戲,即是一種改作的行為。

2015年9月4日 星期五

台灣青啤商標案定讞

台灣菸酒公司以台灣の青啤及圖的盾牌形狀商標獲准註冊,代理青島啤酒的台灣青啤公司提出商標異議。

台灣青啤的說法
該商標圖樣是由台灣の青啤、外文FRESH及台灣圖、麥穗圖與類似盾狀圖形組成,麥穗一看就知是啤酒成分,盾牌狀設計只是裝飾用的背景圖案,整體商標無商標的識別性。

智財局的說法
麥穗是啤酒原料,既然被許多啤酒商當成設計重點,台啤也可以拿來當標誌之一,其麥穗設計與其他廠牌不同,且一大一小台灣青啤設計具有獨特性。台灣菸酒指出,商標已註冊十餘年,由藝人伍佰代言以上青為口號,早已為台灣消費者熟悉,不會與青島啤酒混淆。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就文字字義,台灣青啤寓意台灣的生啤酒,青為台語的生、新鮮之意,非指地名的青,FRESH也代表新鮮,加上台灣地圖,整個圖案給人的印象是指新鮮的台灣生啤酒。因此認定該商標具有識別性,判決台灣青啤敗訴。

2015年9月3日 星期四

Samsung大逆轉

Apple vs. Samsung案纒訟數年,Samsung出現大逆轉的跡象,本案主因Apple認為Samsung侵害其D61877號設計專利,也被判侵權,需賠償的金額US5.48億元,這個專利也告過其他公司。
USPTO接獲申請對D61877專利進行複審,發現該專利的設計元素與其他公司申請的專利相似,且Apple又沒有提出不同的設計元素,而Non-Final Rejection通知。
這下換Apple要尷尬了,如果該專利被判定無效,打了那麼多年又被判勝訴的官司要怎麼辦?

參考網站
http://www.fosspatents.com/2015/08/samsung-tells-federal-circuit-it-will.html

2015年9月2日 星期三

老店新枝的商標糾葛

很多幾十年的老店,在第一代創辦人逐漸退場後,都會面臨分枝及商標權的問題。報載高雄某牛肉麵店,也因為老三出去開店,而發生商標訴訟。從新聞報導中看不出原因,只看到老大打輸官司,不願承認進而否認判決,老三雖然打贏官司,卻也感嘆手足情已經消失,顯然是件二敗俱傷的事,但是,事實呢?這個案子能給我們什麼啟示?
為了了解本案的來龍去脈,我們特地去找了高雄地方法院刑事103年度智易字第11號判決,本案一審於2015.7.10.宣判,內容不詳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去找。
本案的重點在於通常這種開這麼久老店,當初家裏都是人口眾多,靠一家店支撐家計,當然,一開始沒有問題,等到發生了繼承事作後,經營權、商標權的歸屬問題都會接踵而來,本案就是當初對於商標權的歸屬沒有白紙黑字的約定,事過境遷,大家的認知都不一樣,訴訟只會傷和氣。
家庭企業到了樹大分枝的時候,對於商標權的歸屬,一定要有白紙黑字事先的約定,才不會事後傷和氣,畢竟家和才能萬事興!

2015年9月1日 星期二

極上品茶葉 vs. 御茶園極上紅茶

台中的極上品茶葉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維他露旗下的御茶園極上紅茶,會造成消費者對其商標的混淆,因此,除控告生產的維他露司外,也一併控告統一、全家、全聯等通路商侵害其商標。

台北地檢署的見解
1.極上二字應屬形容品質的形容詞,類近於讚、棒、優良等,且維他露產品上另印有御茶園字樣,消費者可明確知悉該飲品乃御茶園系列商品,不至於誤認為極上品茶葉公司商品。
2.維他露並無主觀侵害商標權犯意,且維他露等公司已與極上品茶葉公司達成和解,因此不起訴。

2015年8月31日 星期一

Google可不可以用Alphabet做商標

Google剛剛放出消息說要用Alphabet做為集團的新名稱,BMW馬上說Alphabet是它旗下的一個商標,既然這樣,Google可不可以繼續用它當商標呢?
商標是屬地主義,首先要看的是BMW有沒有在美國註冊商標,如果沒有,Google當然可以在美國用這個名字做為商標,但是,它要推到全世界去,就會有風險。
如果BMW已經在美國註冊這個商標,還要看看它註冊了那些類別,Google未來要註冊的會不會跟他是相同或近似的類別,如果不是,Google也是有可能註冊成功的,除非BMW的Alphabet已經是著名商標,以現況看起來,它可能還不是著名商標,但是未來就不知道了。
不過,初期看來,Google用Alphabet做為商標問題不大,但從公司長期經營來看,就存在著擴張的風險,姑且不論美國已經存在著許多名字中有Alphabet的註冊商標,BMW未來可能也會把這個商標搞大,萬一成了著名商標,Google的問題就來了,況且,BMW不知道還在那些國家註冊了這個商標, 這些都是未爆彈。中國人取名字通常會去算八字,從這個案例來看,我們在為企業取名字是要非常慎重的,雖然不必去看八字,但是,一定要先做市場調查,才不會白白浪費資源!

2015年8月27日 星期四

鎖具的專利戰

鎖具是一種很傳統的產業,通常被分在五金類的產品,看起來技術層次不高,但是,目前很多鎖的設計構想,都是非常創新,也具有可專利性,漸漸帶著它走向高科技。
位於美國加州的大型鎖具公司Pacific Lock Company,2014.8.13.就在加州中區地方法院控告Eastern Company及其設在台灣與東莞的子公司侵害其US8,776,557號專利,認為該公司產品中的隱藏卸扣掛鎖,由於內部具備有系爭專利所界定保護的可替換鎖芯,侵害其專利,除控告Eastern Company及其兩家子公司分別涉及了直接侵權、誘使侵權、協助侵權外,並且主張Eastern Company及其兩家子公司藉由販售侵害專利的產品,誘使潛在客戶購買其產品而取得市場優勢,導致不正當競爭。

US8,776,557
Title : Hidden shackle lock with an interchangeable core
Filing Date : 2007.10.10.
Issue Date : 2014.7.15
Abstract :
A hidden shackle style lock is disclosed. The lock includes a substantially cylindrical housing having a top surface, a bottom surface, and a curved side surface. The lock also includes a first cavity on the bottom surface of the housing extending part way along a thickness of the housing, and a second cavity on the side surface intersecting with the first cavity. A hollow sleeve is slidably attached within the second cavity. The sleeve includes a first end face, a second end face, and a third cavity. The third cavity extends from the first end face to the second face and is substantially coaxial with the second cavity. A shackle having a first end and a second end is fixedly coupled to the first end face of the sleeve. The lock also includes an interchangeable core having a first locking mechanism and a second locking mechanism lockingly disposed within the third cavity, and coupled to the straight shackle. The interchangeable core is configured to operate the first locking mechanism to rotate the shackle, and operate the second locking mechanism to unlock the interchangeable core from the third cavity.

2015年8月25日 星期二

取名的藝術

國人取名要看筆畫,外國人雖然不信這個,但是取名字之前還是要先眼觀四面耳聽八方,才不會鬧雙胞。
Google創辦人Larry Page在2015.8.11宣布成立一間全新的控股公司Alphabet,將旗下的Google、YouTube、Google X 實驗室等全都併入新公司名下,但Alphabet這個名字卻跟德國汽車BMW旗下公司撞名,於是Google未來可能要面臨難題。
除了名字鬧隻包外,網址也面臨同樣的問題,Alphabet.com已經被BMW用了,它只好取個 abc.xyz,自我解嘲說是從abc到xyz等於是全部的Alphabet。

2015年8月24日 星期一

粉絲頁轉貼新聞的著作權

報載某人經營粉絲頁有成,擁有3萬多名粉絲,不時在專頁上轉錄媒體新聞,包含圖片、文字等內容,並放在自己開設的網站上,供人瀏覽。
聯合新聞網以其轉錄網站上的新聞內容,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及公開傳輸,遂提起侵犯著作權的訴。
我們常在FB或在網站上轉貼新聞,要怎麼避免侵害著作權呢?首先,要先確認所轉貼的是單純的報導時事還是有記者的評論,單純的時事報導是不受著作保護的。
如果報導內容不只是單純的時事報導,就要看看有沒有合理使用的空間,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則要注明出處,而且要注意使用的質跟量,不要做商業用途。
當然,比較安全的做法是直接用指向連結,不要把全文都貼在自己的FB或網站。

2015年8月21日 星期五

演唱會的授權

布洛克兄弟於2013.3.30.在台灣大學體育館舉辦西野加奈Live in Taipei演唱會,由於現場演唱的GO FOR IT等17首詞曲,已由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取得專屬授權,但布洛克兄弟在公開演出前,未先取得協會同意或授權,協會於2013.9.30.上網蒐證後,認為此舉已侵害協會管理的音樂著作財產權,提出告訴。
台北地方法院於2015.2.判決布洛克兄弟罰金8萬元、負責人拘役40日,可易科4萬元,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未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但審酌吳員於審理時與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達成和解,檢察官也同意予其緩刑,因而判決緩刑2年。

Smart的看法
本案的歌曲己專屬授權給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即使是原主唱人要公開演出,也是要取得授權,權利人在授權時要特別注意這種細節。

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

共同發明人的判斷

研發是一個團隊的工作,很多發明都是由多人所共同努力的結果,但是,國人的職場特色往往會把參與研發的人及主管都列為發明人,到底要投入多少才能列為共同發明人?今以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為例加以說明。
甲接受乙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之邀請,由乙公司出資進行研發,其技術特徵、實驗結果、說明書之編寫等均為甲進行整理與委外廠商溝通、討論。
甲於離職前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已研發完畢,惟列為發明人者為乙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乙否認甲為共同發明人,故甲提起本件訴訟。

智慧財產對共同發明人的見如下:
1.共同發明人必須有共同從事合作研究之事實
發明構想可表現在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每一技術特徵,而對一個共同發明之構想,每一位發明人雖無須對該發明做出相同形式或程度之貢獻,但每一位發明人仍必須做出重要的一部分才能有該發明。
確立發明的構想之後,如僅僅只是付諸實施之人並不能稱作發明人,單純提供發明人通常知識或是解釋相關技術,而對申請專利發明之整體並無具體想法之人,亦不能稱作是共同發明人。
2.必須有實質貢獻
甲須證明對於系爭專利新穎性具有實質貢獻,才能列為共同發明人,倘若甲僅從事該工作或對技術、產品名命,難認具有實質貢獻。
至於甲與事務所聯繫討論系爭專利申請事宜及撰寫專利說明書等,是將實際完成之發明轉化為說明書或將該發明申請專利之過程,屬協助發明完成之相關行政工作,與得否列名為發明人無涉。

2015年8月18日 星期二

舉發的舉證資料外文本是否需要中譯

舉發人引用國外專利做為舉發證據,但未提出中譯本,智慧局因而做出舉發成立處分,專利權人遂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舉發人應檢附該證據與事實有關之部分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智慧局於舉發程序並未要求提出中文譯本,遲至行政訴訟答辯始補正中文譯本,侵害專利權人於原處分程序及訴願程序之陳述意見權利。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是否有必要就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關之部分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通知當事人提出,仍屬智財局得依職權裁量事項,縱然智財局於舉發審查程序未要求舉發人提出證據之中文譯本,仍應依外文本證據審究,如果認為外文書證中已清楚揭露可堪比對之技術內容,即使無中文譯本亦可審查,而未通知舉發人提出中文譯本,經核與審查基準之規定並無不合。
2.智財局就證據技術內容亦詳予比對,而於審定書中敘明其理由,亦無因未提出中譯本而有不能審查之情事,並非被告於舉發程序未要求舉發人提出證據之中譯本,被告逕予審查,即得任意指其違法。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58號行政判決

2015年8月17日 星期一

商標淡化(dilution)

商標淡化有模糊淡化(blurring)與污損淡化兩種類型。
1.模糊淡化
著名商標原本只會讓人想起1個特定來源,但被別人偷用久了以後,指示1個來源的特徵/吸引力就會漸漸模糊,最後可能變成指示2個以上的來源,這種情況就是模糊淡化,又稱為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
2.污損淡化
著名商標被別人偷偷用在某些商品/服務上,如果讓消費者對著名商標所代表之品質、信譽產生貶抑或負面聯想,就像把著名商標的好名聲搞髒了一樣,這種情況就是污損淡化,又稱為減損著名商標信譽。

2015年8月14日 星期五

著名商標-國內篇

國外的商標來到國內,代理商都會給它取一個中文名字,但翻譯不一樣就沒有侵權嗎?CHANEL在台灣通常被翻成香奈兒,但是,偏偏有人把自己皂當鋪取名為:香奈爾精品當鋪,CHANEL以當鋪的行為會讓著名商標的信譽遭到淡化為由,提出告訴,要求賠償並將判決登報。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英文CHANEL與中文香奈兒商標,在台灣已經是非常著名的商標,而且給相關消費者及社會大眾時尚、精品、高雅、貴氣的印象。
2.當鋪給人信用欠佳或急需用錢者才會利用的快速質借服務的印象,與該著名商標所標榜的形象大相逕庭,如果不阻止被告的行為,會讓消費者及社會大眾將該著名商標,與當鋪、典當等具有相當形象落差的營業產生聯想,而造成著名商標形象遭受減損。
3.攀附著名商標商譽的行為,也會妨礙同樣從事精品、珠寶流當品交易的當鋪業者之間、精品二手貨市場之內的自由競爭,而精品二手貨市場與精品原廠貨之間也有一定的競爭或依附關係,該當鋪的行為甚至會妨礙CHANEL公司本身商品或服務的交易市場,是一種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而顯失公平的行為。
因此判決當鋪敗訴。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

2015年8月13日 星期四

著名商標

加拿大公民Jerzy Makarczyk自稱自2008.5.15.就把CHANEL商標,用在商用、住宅用或旅館用不動產開發與建造服務上,並在2012.4.17.向USPTO申請註冊CHANEL商標。CAHNEL隨即以著名商標CHANEL的識別性遭到淡化為由,提出異議。
USPTO的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審理的見解:
1.CHANEL公司所擁有的CHANEL商標,是個具有高度識別性且獨一無二的著名商標,消費者很容易就能認出它來。
2.Makarczyk先生也的確在這個著名商標名聲響亮之後,才想要利用它的商譽與名稱,而把一模一樣的商標用在自己要賣的建築物上。
3.Makarczyk先生的不動產開發與建造服務,跟CHANEL公司完全沒有任何業務上或經濟上的實際關聯性,CHANEL公司也從來都沒有同意讓Makarczyk先生使用CHANEL這個著名商標。
因此異議成立。

參考資料
Chanel, Inc. v. Jerzy Makarczyk

2015年8月12日 星期三

USPTO與JPO開始與專利合作條約有關的協議

USPTO與JPO自2015.7.1.起開始執行與專利合作條約有關之協議,期限至2018.6.30.屆滿時,兩局可透過書面合意方式予以延長。
專利合作條約是一個便利申請人獲得國際專利保護之國際條約,國際專利申請人只需在單一締約國提出申請,即可透過國際檢索機構提出國際檢索報告,並可要求國際初步審查機構提供可專利性國際初步審查報告,最終以此申請進入指定締約國。

2015年8月11日 星期二

EPO通過歐洲單一專利收費模式

EPO行政理事會專責委員會通過True Top 4提案,依照這種收費模式,未來歐洲單一專利前10年的年費不到5,000歐元,累計全部20年專利年限的年費是3萬5,555歐元,約跟目前歐洲專利最常指定在4個國家(德國、法國、英國和荷蘭) 的年費總額相當,比以往的15.9萬歐元低很多。

2015年8月10日 星期一

古籍的著作權

每隔一陣子,故宮的四庫全書的著作權就會被拿出來沒有結論的吵一下,今天就來探討一下,古籍的著作權吧!
很少聽到三國演義、西遊記、論語...這些書在吵著作權的事,為什麼呢?因為著作權的保護是有時間限制的,自然人的著作其保護期間為生存期間加死亡後50年,法人的著作則是公開發表後50年,所以這些古藉都沒有著作權的問題,那我們的立委大人放著這麼多正事不做,在吵什麼呢?
其實我們也不知道他們在吵什麼,從報紙拼圖,大概猜一下,可能的狀況是台灣商務印書館於1982年至1986年把景印版文淵閣四庫全書掃描複印成書,2009年再度獲得授權,被蘇音公司以三希堂名稱盜版後在淘寶網上販售。
勉強要扯到邊的話,大概就是著作權法規定的製版權,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的文字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的權利,其權利期限10年。
也就是說,如果三希堂是以影印、印刷方式重製,就有侵害的行為。但是,如果只就內容重新打字排版呢?這行為就像我很無聊的拿了一本三國演義練打字的照打一遍,再找個書局出版一樣,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

2015年8月6日 星期四

Michael Jordan的商標案

Michael Jordan常常會推出一系列鞋款,提供球迷收購,2012年Michael Jordan認為大陸的Qiaodan Sports盜用其商標,中文也取為喬丹體育,嚴重影響權益,要求廠商須撤銷商標,一審敗訢。
二審的北京市高等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判決
1.Jordan在美國為常見姓氏,因此無法直接證明是抄襲其品牌。
2.Michael Jordan的LOGO設計並沒有明顯的人像特徵,因此無法斷定是否真與其有關。
因此,判決Michael Jordan敗訴。

Smart的看法
商標的要件是要具備識別性,北京市高等人民法院認為Jordan在美國是常見的姓氏,這個觀點跟智財局當初不給吳季剛MISS WU商標的理由一樣。但是,吳季剛後來還是以後天識別性拿到商標。但是,商標的侵害則是看是不是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這是由司法機關判斷,這不是行政機關可以置喙的。我們在設計自己的商標時,要特別注意這些小地方。

2015年8月3日 星期一

活動中心卡拉OK單一授權窗口

縣市政府為了凝聚地方意識、提供各項學習活動,普遍於里民活動中心提供電腦伴唱機供民眾演唱,但這涉及利用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權利,需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由於電腦伴唱機內的音樂數量眾多,要逐一取得授權其實不是很容易。
智慧局已於2015.7.2.決定公益性目的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並指定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擔任授權窗口。自2015.8.1.起,里民活動中心利用電腦伴唱機,每年每台伴唱機只要支付使用報酬NT3,150元,即可取得三家集管團體之完整授權;其他社會福利團體等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但涉及營利行為者,則需支付每年每台NT6,300元的共同使用報酬率。

2015年7月30日 星期四

Google也打算免費授權專利

Google打算推出Patent Starter Program,預計將遴選50家新創公司,各提供2個免費專利,前提是這些新創公司必須加入推廣專利交互授權以防範專利流氓的License on Transfer(LOT)至少2年,違約必須將專利還給Google。
Google將根據每家新創公司的商業目標列出3~5種專利,並允許他們免費取得其中的兩種;新創公司也可以瀏覽Google的專利庫,找出所需的專利並詢問Google出售意願。

2015年7月29日 星期三

智慧財產法院電子訴訟系統啟用

司法院為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達到訴訟全面E化的目標,已於2104年完成電子訴訟系統之建置,智慧財產法院是第一所啟用該系統的法院。
自2015.7.20.起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都可透過電子訴訟系統提出,律師、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及行政機關進行起訴、答辯、補充書狀、傳送電子附件、及上訴、抗告,也可以線上繳交規費。

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泳池天台的抄襲

據水果日報的報導,高雄駁二藝術特區的泳池天台,其中一座泳池的創作手法與創意,明顯與知名的藝術家Leandro Erlich所創作、由日本金澤21世紀美術館收藏的泳池(The Swimming Pool)》幾近雷同,駁二也坦承是援引原作概念,並強調非藝術家創作的公共藝術,而是駁二公共設施的一部分。
藉由這個案例,我們來看看著作權的抄襲如何認定,著作權抄襲的要件為:實質相似、接觸,本案看來大家都認為是實質相似囉,但實質相似就一定是抄襲嗎?
首先要先澄清這個實質相似的是表達還是觀念?著作權是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觀念的,相同的觀念用不同的方式表達,則二者是獨立的創作,各自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其次,著作權是創作保護,如果是獨立創作,沒有看到別人作品,就沒有侵害的問題,所以,2個實質相似的創作,不一定就會構成抄襲。

2015年7月27日 星期一

文創產業的授權

台灣講文創產業已經好幾年了,好像什麼東西跟文創扯在一起就有商機,但文創產業到底是什麼?學生在上課的時候也常常會問到這個問題,文創產業其實是由3個元素構成:文化、創意、產業,缺一不可。
文化是最重要的元素,沒有文化的內涵就沒有文創產業,君不見坊間很多社區營造都是把國外的卡通人物畫在牆上,就號稱文創,我們的文化元素在那裏?
缺了文化的創意就不能稱為文創,有了文創才能讓它變成產業,這點我們就不能不佩服韓國,他能把歷史故事跟旅遊結合創造商機,韓劇不再是齣戲,而是他的文化延伸,藉此不但產生了授權的營收,更創造了觀光的收入。
反觀我們的文化創意產業,到底我們的文化元素是什麼?電音三太子?充斥著漫駡、搞笑的電影?有沒有可以吸引外人或足以代表文化的內容?
如果這些元素都沒有,如果你拍出來的電影,只有聽懂台語的人才看的懂、才會笑,這些東西就只能在國內賣,走不出世界。
布袋戲是一個流傳很久的傳統戯曲,從小時候廟會才有的,到現在第4台每天都有播出,霹靂把布袋戲加入文化創意的元素之後,讓它變成產業,藉由授權創造無限商機,2015年Q2的營收就有NT1.6億元,他的授權收入主要來自遊戯,約4,000萬元。
除了授權之外,他還創造許多衍生商品的商機,包括T-shirt、杯子...,唯有把文化發揮創意,變成各式各樣的商品,才能創造出一個產業,而不是隨便拿個東西就說它是文創商品,這樣只會把文創搞爛!

2015年7月23日 星期四

免費的最貴、FB的圖不要亂用

報載兼職賣瘦身產品的林姓女子,下載某臉書粉絲團4張圖表,拿掉商標後刊登在個人粉絲團,接受瘦身諮詢,經該粉絲團的公司發現提出訴。
士林地方法院認定林女違反著作權法,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並附帶賠償該公司10萬元。

Smart的看法
大家都習慣性的認為網路上的東西都是不要錢的,可以吃到飽,其實免費的東西是最貴的。圖片只要是原創的,都受著作權的保護,不因它放在網路上就沒有著作權。下載的行為即是對圖片的重製、公開傳輸,下載後修改則是改作,這些都是著作人專屬的著作財產權,未經許可就是侵權行為,在改作的過程又把人家的名字拿掉,則是著作人格權的問題,這些都是我們在利用網路資料要注意的事。

2015年7月22日 星期三

大陸承認台灣的民事判決及仲裁結果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6.30.就涉及台灣法院民事判決及仲裁裁決案件,發布認可和執行台灣民事判決的規定和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仲裁裁決的規定,並於2015.7.1.起實施。
這項措施對專利訴訟會造成什麼影響,到值得我們持續觀注!

2015年7月21日 星期二

職務上發明的認定

甲公司因進行某投資研發計畫而聘僱A員工,甲公司主張A使用公司提供研究設備及環境,旦其提出系爭專利申請之時點在其任職甲公司期間及其支付申請費用及修正費用,主張研究成果應屬該公司所有。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A任職甲公司至申請專利時間甚短,且甲公司並非支付系爭專利全部費用,故甲公司之主張無法據以為職務上發明之認定。
2.甲公司主張系爭專利於A任職時經過數次修正,故A到職前尚未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然而系爭專利所為修正並未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系爭專利公告時之內容已載於申請時之說明書或圖式,屬A到職前已完成之技術內容。
3.因此,認為系爭專利並非職務上的發明。

Smart的看法
在我們的認知裏,是不是職務上的專利,會參考是不是用到公司的資源,在本案中,原告亦是這種思維。但在這個案例中,法官除了考量所使用的資源外,還考慮員工到職期間與專利間的關係,這點也許是大家未來要注意的。

2015年7月20日 星期一

商標的使用

商標法規定商標若是3年不使用,智慧局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但,什麼才叫做使用呢?
在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24號行政判決中,法院認為: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商業文書或廣告,可以傳遞已行銷於市場或即將行銷於市場的商品或服務等商業訊息,達到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例如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使消費者透過該等文書認識該商標,即為商標使用的態樣。
因此,在該案中,通路商將印有商標的標籤貼在發票的存根聯上,做對帳勾稽的行為,就被法官認為系爭商標並無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之情事。

2015年7月17日 星期五

再審查時間復權之適用

在2011年專利法修訂時,增加很多過了法定時間可以復權的規定,但是,是不是每個過了法定期間的狀況都可以申請復權呢?我們來看看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行政判決,智慧財產法院是怎麼看的。
本案的專利申請人所提的專利,實體審查後,經智慧局審定不予專利,審定書於2013.6.4.送達,申請人於2013.8.29.才申請再審查,智慧局以逾法定期限為由,不予受理。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行政訴訟。

原告(申請人)的說法
應參酌2011年修正專利法第29條、第52條、第70條復權機制之立法意旨,就專利法第48條所定之「2個月」期間解釋為通常法定期間,申請人非因故意而逾法定期間,嗣於合理期間提出再審查申請者,智慧局應比照專利法復權相關規定受理其再審查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專利法第48條申請再審查之2個月法定期間,既未於專利法修法時定有復權之規定,即是明確排除復權規定之適用。
2.專利法第29條、第52條、第70條有關復權之規定,均有關於申請復權期間之規定,專利法第48條並無類似規定,應排除復權規定之適用。

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USPTO與JPO、KIPO簽署合作檢索試行計畫

USPTO與JPO、KIPO於2015.5.21.在蘇州舉行的5大局首長會議中,簽署合作檢索試行計畫(Collaboration Search Pilot, CSP)合作備忘錄。USPTO和JPO將於2015.8.1.開始實施CSP合作計畫,USPTO和KIPO則於2015.9.1.開始實施。
USPTO和JPO及KIPO的審查人員可以相互交換檢索資訊,以提供申請人最好的先前技術,USPTO將把檢索結果納入FAI檢索報告,使申請人可以取得兩局最好的前案資訊,用以決定專利申請案下一步最好的作法。

2015年7月15日 星期三

專利師法修正通過

立法院於2015.6.12.三讀通過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訂,總統於2015.7.1.公布,將於2016.1.1.起實施。這次修訂重點如下:
1.簡化行政程序
刪除專利師執業應申請登錄之程序,改為必須經職前訓練合格後,始得申請專利師證書。
2.開放受僱於法人之執業方式
專利師之執業方式,除現行設立事務所、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外,另增訂受僱於法人之執業方式。
3.增訂專利師執業事項
增訂專利訴願與行政訴訟、專利侵害鑑定及專利諮詢等事項,作為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
4.增訂專利師在職進修制度
增訂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且每2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
5.加重專利代理違規行為之處罰
修正違規行為態樣,並將現行罰則改為逕處刑事罰。包括:
A.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意圖營利而受委任辦理本法所定特定業務
B.專利師將章證借與他人辦理業務等

2015年7月14日 星期二

台韓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備忘錄

臺灣與韓國於2015.6.15.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及「有關工業財產資料交換及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備忘錄,並於2015.7.1.開始實施。
未來國內申請人在臺灣先提出專利申請,再依據相同發明到韓國提出申請,若韓國智慧局先發出審查結果,申請人可據此向智慧局提出PPH申請,可節省審查時間。

2015年7月13日 星期一

大陸公布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

大陸推動電動車真是不遺餘力,近日又公布了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未來在大陸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須具有純電動乘用車產品從概念設計、系統和結構設計到樣車研製、試驗、定型的完整研發經歷;具有專業研發團隊和整車正向研發能力,掌握整車控制系統、動力蓄電池系統、整車集成和整車輕量化方面的核心技術以及相應的試驗驗證能力,擁有純電動乘用車自主知識產權和已授權的相關發明專利。
同時,這些企業新建企業生產的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應使用該企業擁有所有權的註冊商標和品牌,且符合乘用車、電動汽車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看來國內有心想到大陸賣電動車的車廠要注意了。

2015年7月9日 星期四

自己寄信給自己算不算洩密

台灣大哥大認為該公司管理手機經銷業務團隊及銷售手機予經銷商的經銷業務處李姓副理,在2014.5.7.離職前2天,利用公司電子郵件信箱,連續以附件形式,傳送有關銷售、通路展店、加盟店獎勵金等機密資訊,到公司外部的電子郵件信箱,因此以違反保密義務為由,提出告訴,要求以離職前半年的平均月薪10倍-80萬2395元,作為懲罰性賠償。
台北地院認為李傳送的附件都屬簡報檔案,顯然是為多數人提供簡報而製作,內容並未註明或標示機密、限閱,且台灣大未舉證這些附件資料內容,已採取合理保密指施,難認定是契約所稱的機密資訊,因此判決台哥大敗訴。

Smart的看法
營業秘密的要件是: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所知悉
2.因其秘密性而具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3.所有人己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即使再機密的資訊,如果沒有合理的保密措施,都會造成營業秘密喪失。
這個案例很清楚的就是沒有保密措施,由於內容並沒有註記機密等級,而被認為沒有合理的保密措施而敗訴。這是企業在進行營業秘密管理時,要特別注意的環節。

2015年7月6日 星期一

過濾水機真的可以治療癌症嗎

報載智慧局核准了一個叫做可治療癌症的過濾水機的專利,然後說不少法界人士看了都傻眼,痛批智財局根本未善盡管理責任,不明究理亂核發專利證書,助紂為虐,才會出現這離譜的大漏洞。
這是件很妙的事,不知道他說的不少法界人士指的是誰?智慧局該負什麼責任?
這是什麼專利呢?根據檢索結果發現:它的專利號碼是M449029,是件新型專利,2012.9.6.申請、2013.3.21.公告,專利名稱叫做可治療癌症的過濾水機沒錯,但問題在那呢?
水果日報的記者可能不知道我國的新型專利是沒有經過實體審查的,也就是說:這個專利具不具備可專利性是不知道的,智慧局並沒有對它的可專利性背什麼書,不曉得記者宣稱的不少法界人士知不知道這件事!
其次,專利名稱跟專利內容真的一樣嗎?這件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的4個請求項看來,它根本就是個濾水器而己,充其量只在最後2句寫到:釋出天然成份抗癌因子,最後以輸出可治療癌症最佳養生水。
專利的權利範圍並不是專利名稱,完全是看申請專利範圍是怎麼寫的,名字取的天花亂墜是沒有用的,終究要面對現實。
綜觀這整件事跟智慧局有關的,大概就是名字囉,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發明名稱,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申請人取這個名字,可能不符專利法施行細則的規定。

2015年7月2日 星期四

長的一樣就是抄襲嗎

報載台北市客家文化主題公園,一幅宣傳客庄市集活動的海報,遭網友指控,涉嫌抄襲大阪道頓堀固力果看板。北市客委會坦言疏失並將海報撤下。
這個海報的內容是什麼呢?我想應該很多人沒看過,請看hyperlink的水果日報,就是一個人跑步跑到終點高舉雙手的姿勢,這個姿勢應該不陌生吧,田徑比賽時常常都會看到選手百米到終點時,都是這個姿勢,是不是以後都不能再做這個姿勢了?
如果這樣的姿勢可以有著作權,那麼阿帕契姐當初在阿帕契前拍照的那個姿勢是不是也該有著作權,網路上那麼多類似的照片是不是都侵權呢?
要談著作權的侵害,首先要確定那個標的是具備著作權的要件,否則爭議一個沒有著作權的標的有沒有被侵害是沒有意義的。
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著作,不在這個範圍內的創作,都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當我們確定了標的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接下來就要看著作權保護的是什麼?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接著,我們就要再來分析,今天被侵害的到底是思想還是表達?如果你只是抄襲了他的idea,再用自己的表達方式表達出來,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是不構成侵害的。
最後,著作權的侵害要件是實質相似及接觸,如果這張海報是作者自己根據跑者跑步到終點的表情所創作的,而不是看了日本人的作品而畫的,即使2張圖長的一樣也沒有侵害的問題。
既然分析的可能狀況有這麼多,那麼海報下架的理由可能會是那一個呢?

2015年6月30日 星期二

.Taipei網址要開放申請了

台北市政府與ICANN簽約,取得.Taipei頂級域名服務管理權,並分階段開放外界註冊.Taipei,從2015.6.16.至2015.7.17.登記註冊台北市或新北市的個人、公司團體,只要擁有國內商標權便可提出申請,申請年限為3年,折扣價為NT1,536元。
2015.7.23.到2015.9.2.開放任何個人或公司團體法人申請,域名申請年限為3年。2015.9.9.起任何人或公司團體法人都能提出申請,申請年限為1到10年。
台北市政府資訊局表示:申請域名並非先申請者獲得,如果有兩個以上申請者想要註冊同一域名,最後將採競標方法解決。

2015年6月29日 星期一

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正式開始

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正式於2015.6.18.生效,這是我國第1個簽署的相互承認的寄存計畫,我國也是日本對布達佩斯條約之會員以外國家,第1個簽署寄存相互承認者。
未來國人去日本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或者日本人來我國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只需就近在地寄存生物材料即可。日本特許廳承認我國指定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為寄存機構,智慧局承認日本指定寄存機構為日本國際寄存機構NITE-IPOD或NPMD。

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網路影片的著作權

報載在頂新黑心油事件時,電視台為了報導魏家的私人飛機突然出境,因為沒拍到現場影片,於是就上網找影片播出,沒想到,原拍攝者認為電視台未經許可,就擅用影像涉犯自己的著作權,對使用該影像的電視台、名嘴及主播提告,電視台事後與拍攝者達成和解,撤回告訴,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
近來電視新聞播Youtube上的影片已經蔚為風潮,記者坐在冷氣房裏就可以把幾天前FB上分享的影片弄到新聞上去播。
但是,放在Youtube上的影片真的可以自行取用嗎?影片是一種視聽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在電視上公開播送即是一種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也有人可能會認為把影片放在Youtube上不就是要讓人使用的嗎?其實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都是屬於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人把影片放上Youtube的行為是行使著作權的行為,但他並沒有同意放棄著作權,讓大家都可以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2015年6月24日 星期三

大陸起草知識產權反壟斷指南

2015.4大陸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對行使知識產權構成的非價格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作出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組織召開籌備會議,正式啟動「濫用知識產權反壟斷規制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
指南中將針對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等行為,細化反壟斷法相關條款,未來將會對信息與通訊、醫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行使行為以及產品和服務銷售行為將產生實質影響。

2015年6月22日 星期一

行政訴訟適用智財案件審理法第33條的時機

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中規定,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
而行政訴訟中的訴願,其對象為上級機關,對於訴願結果不服,就會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對經濟部之訴願決定不服而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所提起行政訴訟時,是不是可以適用智財案件審理法第33條的規定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56號行政判決中,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係於對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之處分不服而以該專責機關為被告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中始有適用,如果是對訴願決定不服,而以經濟部為被告所提之行政訴訟,是不適用該條的規定。

2015年6月18日 星期四

美國公布301報告

美國貿易代表署於2015.4.30.公布本(2015)年度特別301報告,各項名單如下:
1.優先觀察名單
阿爾及利亞、阿根廷、智利、中國大陸、厄瓜多、印度、 印尼、科威特、巴基斯坦、俄國、泰國、烏克蘭及委內瑞拉等13國。
2.一般觀察名單
巴貝多、白俄羅斯、玻利維亞、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埃及、希臘、瓜地馬拉、牙買加、黎巴嫩、墨西哥、巴拉圭、秘魯、羅馬尼亞、塔吉克、千里達及托巴哥、土耳其、土庫曼、烏茲別克及越南等24國。
3.不定期檢討;土庫曼、塔吉克、宏都拉斯、巴拉圭及西班牙等。

參考網站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2015-Special-301-Report-FINAL.pdf

2015年6月17日 星期三

美國發布Notorious Markets檢討報告

美國貿易代表署為分辨出著作權盜版及商標仿冒的網路和實體市場,自2011年起,每年都會發布Notorious Markets檢討報告。報告分為網路市場及實體市場,名單主要來自於在不定期檢查程序中被舉報或檢視中最顯著的市場,2014年的檢討報告關切的內容有:
1.網路市場
2014年的名單包含不同科技及商業模式之市場,其侵權網站主要架設於加拿大及歐洲等地區,並透過串流等方式提供使用者非法下載或使用未經授權之音樂、影片、電視節目、書籍、遊戲及軟體等。
2.實體市場
雖然在大部分市場,著作權侵權內容是透過網路傳播,然而仍有地區盛行以實體載體(包含CD、DVD、遊戲卡帶等其他儲存裝置)傳播。
雖然電子商務盛行,然而由於網路的限制、成本及運送的障礙、海關及法規的管制等,實體市場仍是盜版及仿冒商品販售的主要管道。2014年實體侵權嚴重之市場位於阿根廷、巴西、中國大陸、厄瓜多、印度、印尼、墨西哥、奈及利亞、巴拉圭、泰國及烏拉圭。

參考網站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2014%20Notorious%20Markets%20List%20-%20Published_0.pdf

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澳洲外觀設計制度的檢討報告

澳洲現行外觀設計制度係源自於2004.6.17.的外觀設計法,它主要在保護一個產品的視覺特徵,包括形狀、組態、圖案和裝飾等運用在一個產品時所表現的獨特外觀。
施行多年後,澳洲智慧財產局的智慧財產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uncil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IP)於2012.5.1.開始進行意見調查,做為檢討法案內容的依據,並於2015.5.12.公布最終報告。
在檢討報告中,各方對於3D列印的衝擊,都認為修法來因應如3D列印等技術挑戰的時機還未到。外觀設計法應該納入國家整體的IP制度中,以避免只聚焦在專利、著作權和商標等比較受重視的IP制度。

參考網站
http://www.acip.gov.au/pdfs/ACIP_Designs_Final_Report.pdf

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104年智慧財產能力認證考試開始報名了

104年智慧財產能力認證考試自即日起至6/15前報名,7/25、7/26考試,今年的考試類別為:A.專利技術工程類、B.專利程序控管類及C.專利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有興趣的朋友請把握時間報名。

2015年6月9日 星期二

Ford將公開電動車專利

繼Telsa及Toyota之後,Ford也在2015.5.28.公佈將把手上的跟電動車有關的專利有償授權。
電動車推動多年,新興業者把它看成是一個機會,傳統汽車業者面臨要不要做的二難,而市場又一直無法打開,剛開始大家都在做自己的規格,發現沒有市場規模,只好趕快釋出專利,創造產業規模,市場到底會往那邊走,還是值得觀察的。

2015年6月8日 星期一

Apple的鍵盤新專利

Apple又拿到一個鍵盤的專利,結合電容式觸摸感測器的設備及可按壓的機械按鍵,來支援多層級按壓,將傳統鍵盤和觸控板二合為一,每個按鈕都有觸控感應,每個按鈕都有兩層。按下第一層是普通打字,再用力一點按到第二層就變成滑鼠點擊。

US9041652
Title : Fusion keyboard
Filing Date : 2011.9.14.
Issue Date : 2015.5.26.
Abstract :
Touch sensitive mechanical keyboards for detecting touch events and key depressions on the keyboard are provided. The keyboard can include a set of individually depressible mechanical keys having a touch sensitive area located on their surface. A touch sensor can be included to detect touch events on the surface of the keys. A keypad can also be included to detect a depression of the mechanical keys. One or more of the depressible mechanical keys can be multi-purpose keys capable of being depressed to multiple levels. The touch sensitive mechanical keyboard can receive key depression input, touch event input, or combinations thereof at the same time. The touch sensitive mechanical keyboard can further include a processor for distinguishing detected touch events from detected key depressions. The processor can generate a key depression command or a touch event command in response to the detected touch events and key depressions.

2015年6月4日 星期四

印度對我USB徵反傾銷稅

印度財政部於2015.5.22.公告,將對自我國產製及進口之隨身碟(USB)課徵每單位US3.06元反傾銷稅,課稅期間為刊登於印度公報日起算5年。
印度的USB主要來自大陸與台灣,進口金額分別為US1.87億元及US1.1億元,占進口總額分別為54.8%及32.3%,顯見二地是印度USB的大宗供應國。
國內供應的USB平均單價為US3.44元,如果課徵US3.06元的反傾銷稅,成本則將倍增,市場競爭力將大幅下降。

2015年6月3日 星期三

智慧型手機的冷戰開始了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大陸跟韓國都利用Antitrust的政策,強制手機大廠把專利低價授權給國內的競爭企業,連巴西、印度這些國家都關始有樣學樣了。
Qualcomm在2014年的獲利中,有63%來自專利授權,2015.2.在大陸受到Antitrust調查,最後被罰款US9.75億元,還同意調降中國製造業者的授權金。
Microsoft於2013年收購Nokia手機部門,在全球僅獨韓國不同意此一收購案,在大陸也遭遇到被要求調降權利金。
大陸預計在2015.8.1.起,對涉及產業技術標準的專利及涉及優勢或必要之獨特功能專利,以antitrust的精神規範其授權金。

Smart的看法
專利是企業競爭的工具,是不是會對產業帶來正面的效應,其實看法見仁見智,利用國家工具去限制它的權利,看起來是在保護國內產業,但是,愛之適足以害之,大陸跟韓國都有世界知名的手機大廠,政策工具可以限制美國公司來收權利金,美國同樣也有政策工具來限制他們的產品進入美國,整體來看到底是好是壞,還有待觀察。

2015年6月2日 星期二

A片著作權滄桑史

A片有沒有著作權,一直是存在爭議的問題,日本業者也為此多次來台提高,最近的一次是MAX-A於2010年來台提告,認為色情片有原創性及獨特性,在日本享有著作權,在台灣也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並控告天空傳媒等12家網路業者盜版牟利違反著作權法,同時請求民事賠償,每部片索賠500萬元,要求業者給付2500萬元至2億5000萬元不等之賠償。
以前日本業者跨海來台提告,都是向檢察官提訴,但都被以A片不受著作權保護為由,最後都以不起訴處分結案,這次,改變訴訟策略,採自訴的方式直接向法院提起告訴。

台北地方法院在這個案中認為:
1.著作權法是保障人類各種思想的表達,讓人的精神創作獲保障,而色情片是人類精神文明的表現,屬於言論一部分,應受憲法保障。
2.著作權法是保護智慧創作的投入,不作道德風俗、作品好壞的審查;色情片是否敗壞風俗、能不能散布,另有刑法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規範,認定色情片有著作權。

A片的著作權爭議由來己久,最高法院在1999年的一項刑事判決中,認為A片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不能促進國家社會發展,有違著作權法注重文化健全發展的目的,因此,認為認A片不是著作,不受著作權保護,爾後的訴訟幾乎都依循本案做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在2014年才推翻前面的判決,認為除含有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等沒有藝術、醫學性或教育性的硬蕊A片,不能享有著作權,其他軟蕊A片,都有著作權。
這次台北地方法院更認為A片是人類的創作,應受著作權保護,至於是不是有違公序良俗,是另外規範的,這樣思維的改變,會不會被上級法院接受,也有待觀察。

2015年6月1日 星期一

痛車的著作權

很多人會在自己的機車或汽車,把動漫的人物或偶像彩繪上去,這樣的車子開在路上,看起來很拉風,但是,這種行為會不會侵害著作權呢?
動漫的人物或偶像,都是作者的創作,屬著作權保護的美術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自己把它畫在車上,是一種重製行為。如果圖像有申請商標,則還有商標侵害的問題。
這就跟最近很流行的農村彩繪是一樣的問題,在使用別人的著作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著作權的問題,才不會在事後被告。

2015年5月27日 星期三

Sky vs. Skype

2004年Skype進入歐洲市場,在申請商標名稱和Logo時,Sky廣播公司認為Skype使用的設計元素和商標發音與該公司的商標太相近,隨即向歐盟法庭提起訴訟。
雖然Microsoft認為Skype和Sky分屬不同服務,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可能,但是,歐盟法院還是認為二者發音近似,在Skype一詞中Sky仍可被識別,單詞後綴沒有實義,若2個商標同時使用會給消費者造成困擾,於2015.5.5.判決Microsoft敗訴,不能以Skype名稱進行任何宣傳與推廣活動,藉此避免造成消費市場混淆。

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一部電影帶來的IP問題

據報載KANO的電影賺了NT3億元,導演還把KANO拿去註冊了165件商標,結果回饋金都沒付。
嘉義大學校友總會榮譽會長在2005年出了一本書,叫做《典藏台灣棒球史—嘉農棒球(1928-2005)》,據他說整個KANO的電影架構,幾乎都是根據他寫的整本書內容。嘉義大學主任祕書表示,當初魏德聖來向學校談KANO商標,學校只無償授權2年,亦即到今年底為止,未來若要繼續使用KANO商標,必須再談。

沒想到一部電影賣座後,竟然帶來了著作權跟商標的問題,今天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吧!
嘉大校友會會長說電影架構都是來自他的書,他的書是自己寫的當然是語文著作,具有著作權,魏導要拍成電影,是衍生著作,必須要原著作權人的同意才可以,如果像報上所說的連一個招呼都沒打,就拿去拍電影了,這自然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可以直接提告,不知道他為什麼捨此途徑,而只在報上講講。
其次,商標的問題,嘉義大學已註冊KANO的商標,其他公司就不能在相同或近似類別中註冊同一商標,經過檢索,目前KANO的25個商標都是嘉義大學申請的。

Smart的看法
電影本身是著作,但是,他也可能因為來自他處,而侵害他人著作權,像這個案例就是,當然,我們不清楚他們之間有沒有簽過什麼,但是,如果將來您要拍電影時,就要注意這些微妙的關係。
其次,商標的問題,授權一定有時限,逾期就失效,否則就要重簽授權合約,但是,授權合約要考慮到萬一授權時間到了,已生產但尚未銷售的貨品要怎麼辦?很多的爭議其實會在這裏發生,生產的時候沒有侵權,銷售時合約已到期,突然變成未授權商品。

2015年5月25日 星期一

關鍵字行銷 vs. 商標

由於Internet的普及,網路行銷已成近年行銷的顯學,很多人會在搜尋引擎上去買關鍵字,而這個關鍵字如果是自己公司的名字或品牌還好,但是,很多人會買有名的品牌、商標做為自己的關鍵字行銷的標的,這種行為有沒有侵害商標權呢?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幸福空間有限公司將其公司名稱註冊商標,而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於網頁搜尋引擎上將幸福空間之商標出售給禾林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作為關鍵字廣告,幸福空間認為科高侵害商標權而提起告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關鍵字廣告業務,係將關鍵字於內部程式作指令連結,消費者於Google輸入搜尋關鍵字後,搜尋頁面之廣告空間即會出現選定該關鍵字之廣告主所擬定之廣告文案,因此搜尋結果之頁面中,雖搜尋欄位所鍵入之關鍵字與系爭廣告置於同一頁面,然該關鍵字係由網路使用者所鍵入,並非廣告主所輸入,網路業者以搜尋結果頁面提供廣告空間予廣告主放置廣告之行為,並未積極標示任何商標,且未以系爭商標表彰行銷其商品或服務之行為,各廣告主之廣告網址文案亦無標示系爭商標文字用以表彰行銷各廣告主之商品或服務之標識,網路使用者鍵入關鍵字搜尋後,見搜尋頁面之廣告欄位出現廣告,亦無從認識該廣告有何標示系爭商標之意,而業者將關鍵字於內部程式作指令連結係屬內部無形之使用,並非為外在有形之使用,均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並不符合商標使用之三要件及商標之構成要件事實。
2.商標法第68條所謂「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係注重相關消費者在實際交易之際是否會混淆誤認。
消費者輸入關鍵字搜尋後,固可能會誤認該搜尋網頁上廣告主之廣告文案為商標權人所有而予以點選進入觀覽,惟上揭消費者之可能誤認該搜尋網頁之廣告,美國學者稱之為初始興趣混淆(initial interest confusion),即對該搜尋網頁之廣告可能會混淆而誤認為係商標權人所有之廣告網址,惟消費者點選進入該網址之網站後,該等廣告主網站之網頁並未使用系爭商標,如有使用相關文字亦均為描述性使用,而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且均有標明其公司名稱、其所有商標等可資識別標示,消費者並不會誤認係為商標權人所有之網站網頁,自亦不會誤認該等廣告主網站網頁所示之商品/服務係商標權人公司所有者,而致生混淆誤認之虞,

2015年5月21日 星期四

專利進步性比對原則

一個專利到底具不具備進步性,應該怎麼比對判斷呢?是跟先前技術比?還是跟產品比?
在智慧財產法院的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3號行政判決中認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旨在系爭專利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係以「先前技術(引證)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為比對對象,相關引證或系爭專利並不以業已實施為必要,亦即實施先前技術及系爭專利之實際商品均非進步性判斷之比對標的。

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歐盟著作權改革趨勢

由於著作權的屬地主義,歐盟境內之媒體業者利用網路提供影片、電視及運動節目等影音服務,往往利用各種播放或散布等授權模式,限制不同會員國消費者跨境收視(聽)之權利,形成網路資源使用之疆域限制。
為了建立數位單一市場,落實歐盟境內數位資訊之自由流通,除了提案修改2001年第29號有關整合資訊社會之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之指令外,也陸續於2011年發布智慧財產權單一市場之溝通文件、2012年發布數位單一市場內容之溝通文件,歐盟執委會亦於2015.3.25.開會討論歐盟著作權修法,以消弭會員國間網路媒體服務之地域隔闔,預計2015.5.公布數位單一市場策略,確認歐盟政策方向,以整合會員國間之作法。

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海牙協定

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是國際間保護工業設計專利的重要協定,性質類似PCT,申請人可以利用海牙協定的設計專利申請程序,提出單一的申請案來取代必須到各國進行之複雜申請程序;而申請條件也不用先在任一國家的專利局取得核准,而是通過一次的註冊,就可以同時在數個國家中取得保護,期限為5年,期滿後可以延長5年。
此外,關於國際註冊的後續管理也相當簡易,申請人只需一次的手續即可在數個或全部的締約國內,完成專利擁有者的姓名地址之變更登記或專利擁有者本身的變更登記。
海牙協定的會員國大多為歐洲及非洲地區的國家,亞洲地區目前只有新加坡及南韓。美、日兩國已於2015.2.13.同時向WIPO遞交加入海牙協定同意書,而大陸、加拿大及俄羅斯也正籌備加入海牙協定,這個趨勢值得大家觀注。

2015年5月15日 星期五

WIPO設計專利資料庫上線

自Apple與Samsung大戰後,設計專利成為顯學,各大廠都開始重視,為使發明人容易檢索,WIPO於2015.1.發表了全新的Global Design Database,同時也宣佈了Hague Express(海牙設計專利系統)改版。

Global Design Database主要收錄自1863年至今,約20萬筆資料。內容為WIPO會員國專利申請人所提出的設計專利資料,目前資料來源收錄了WO Designs(International Design,即Hague體系的設計專利資料)、CA Designs(Canadian Industrial Designs,加拿大工業設計專利資料)及NZ Designs(New Zealand Designs,紐西蘭設計專利資料)。

WIPO設計資料庫網址
http://www.wipo.int/designdb/en/index.jsp

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到底是商標還是專利

最近有個案例在網路媒體上都看到,也不知道是記者不求甚解還是真的搞不清楚,反正天下新聞一大抄,管他抄的對不對,大家寫LV的格紋專利因為簡單平庸,所以被取消。但是,它被取消的到底是專利還是商標?
專利跟商標是不同的保護目的,其要件也不同,專利要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跟進步性,是否簡單平庸並不是專利的要件。LV的格紋只是它的一個圖案,如果它具備了專利的要件,它是可以申請設計專利。
商標的目的在區隔產品或服務的來源,它要避免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所以不能有類似或相同的商標出現在近似或相同類別中,但是,它並沒有不允許相同商標同時存在於不同類別中。商標的要件在於識別性,所以,簡單平庸與否也不是它的要件。
就本案看來,記者把專利、商標混在一起用,實在搞不清楚在寫什麼,綜合各報的說法,看起來LV被撤銷的應該是商標的可能性比較高一點。

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專利 vs. 營業秘密

發明人的研發成果,往往只想到用專利保護,其實除了專利之外,在製造過程中,還有營業秘密存在,今天來看這個案例。
日月光在2013.8.委託宏久科技製作新型無塵衣與無塵鞋,雙方簽有NDA,但因樣本不符需求,日月光因此進一步提供更仔細的研發技術讓宏久參考,不過宏久科技仍無法產製,雙方於是在2014.5.中止合約。
日月光後來委託另一公司製作無塵衣鞋,對方卻在2015.1.發現相關技術已被宏久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為新型專利,日月光獲悉後認為營業秘密遭宏久竊用,調查局航高站蒐證偵辦後,將宏久陳姓負責人被移送高雄地檢署,以違反營業秘密法諭令9萬元交保。

Smart的看法
單純的專利技術不一定能生產,即使把重要的know-how也告訴生產者,囿於技術能力,也不一定能生產的出來,所以,一個技術的保護,要設法讓它有揭露的專利,也要有不揭露的營業秘密才行,二者的保護要件及權利強度也不一樣,往往要交互運用才能產生最大效益。

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

Nokia及Microsoft被判手機侵權

InterDigital在2007年控告Nokia與Microsoft侵犯該公司1項與充電及3G標準有關的專利。最早ITC判定Microsoft與Nokia並未侵權,但在InterDigital提出上訴後,上訴法院發回重新調查。
ITC在重啟調查後發現Nokia與Microsoft的產品的確侵犯了InterDigital的2項專利,同時指出InterDigital並未濫用相關專利權,更未對攸關標準的專利提出不合理的授權要求,反倒認為是Nokia與Microsoft採取了逆向阻撓(reverse patent hold-up),因此,ITC做出侵權的初步判決,正式判決預計2015.8.28.宣判。

Smart的看法
專利的侵權訴訟一向是很久的,即使是比較快的行政救濟程序,耗時也很長,本案從2007年提出,到2015年判決確定,當初侵權的產品早已下市,所得的賠償金可否彌補損失,也不知道。

2015年5月7日 星期四

Google的購買專利計畫

Google推動一個購買專利的計畫,在2015.5.8.至2015.5.22.期間,專利權人透過入口網站,就可以提出要賣給Google的專利名稱及價格,Google會進行評估,在2015.6.26.前通知賣主,並於8月底前完成付款作業。
Google這個計畫的目的我們不知道,雖然他說是為了減少專利權人和專利蟑螂周旋的麻煩,但應該沒有那麼單純。全世界每天可能至少都有數萬件專利產出,但可能只有少部分的專利具有市場價值,而且大部分的專利,專利權人可能另有其策略考量,並不是很積極的相去實施,透過購買專利的活動,應該是可以把想積極實施的專利找出來,從中分析些技術或市場的資訊才是他要的目的吧!

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OPD和WIPO-CASE連結

單一入口檔卷(One Portal Dossier,OPD)系統是5大局的一個合作計畫,由JPO倡議,於2008.10.啟動,2014.6.開放大眾使用。其目的是藉由相互分享檔卷資料,免除重複的檢索和審查工作,以提升效率和品質,進而強化全球專利權的穩定性。
WIPO-CASE (Centralized Access to Search and Examination)系統則是由溫哥華集團提出(Vancouver Group offices)-澳洲、加拿大和英國,由WIPO於2011年建置。可以相互交換檢索和審查資料的雛型系統,並在2012年加以強化,目前可供該3局審查人員交換文件。自2013.3.起,任何專利局都可在通知國際局其同意依據系統架構規定後加入該系統,並選擇要作為資料提供局或資料使用局。
由於這2個系統性質、目的相似,JPO在與WIPO的合作之下,自2014.4.1.起,OPD與WIPO-CASE系統可以互相連結,當專利審查資料相互連結後,專利在多國申請的檢索時間將可縮短,應有助於減少專利在這些國家的審查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