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公民Jerzy
Makarczyk自稱自2008.5.15.就把CHANEL商標,用在商用、住宅用或旅館用不動產開發與建造服務上,並在2012.4.17.向USPTO申請註冊CHANEL商標。CAHNEL隨即以著名商標CHANEL的識別性遭到淡化為由,提出異議。
USPTO的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審理的見解:
1.CHANEL公司所擁有的CHANEL商標,是個具有高度識別性且獨一無二的著名商標,消費者很容易就能認出它來。
2.Makarczyk先生也的確在這個著名商標名聲響亮之後,才想要利用它的商譽與名稱,而把一模一樣的商標用在自己要賣的建築物上。
3.Makarczyk先生的不動產開發與建造服務,跟CHANEL公司完全沒有任何業務上或經濟上的實際關聯性,CHANEL公司也從來都沒有同意讓Makarczyk先生使用CHANEL這個著名商標。
因此異議成立。
參考資料
Chanel,
Inc. v. Jerzy Makarcz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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