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015.6.12.三讀通過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訂,總統於2015.7.1.公布,將於2016.1.1.起實施。這次修訂重點如下:
1.簡化行政程序
刪除專利師執業應申請登錄之程序,改為必須經職前訓練合格後,始得申請專利師證書。
2.開放受僱於法人之執業方式
專利師之執業方式,除現行設立事務所、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外,另增訂受僱於法人之執業方式。
3.增訂專利師執業事項
增訂專利訴願與行政訴訟、專利侵害鑑定及專利諮詢等事項,作為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
4.增訂專利師在職進修制度
增訂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且每2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
5.加重專利代理違規行為之處罰
修正違規行為態樣,並將現行罰則改為逕處刑事罰。包括:
A.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意圖營利而受委任辦理本法所定特定業務
B.專利師將章證借與他人辦理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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