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8日 星期二

舉發的舉證資料外文本是否需要中譯

舉發人引用國外專利做為舉發證據,但未提出中譯本,智慧局因而做出舉發成立處分,專利權人遂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舉發人應檢附該證據與事實有關之部分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智慧局於舉發程序並未要求提出中文譯本,遲至行政訴訟答辯始補正中文譯本,侵害專利權人於原處分程序及訴願程序之陳述意見權利。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是否有必要就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關之部分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通知當事人提出,仍屬智財局得依職權裁量事項,縱然智財局於舉發審查程序未要求舉發人提出證據之中文譯本,仍應依外文本證據審究,如果認為外文書證中已清楚揭露可堪比對之技術內容,即使無中文譯本亦可審查,而未通知舉發人提出中文譯本,經核與審查基準之規定並無不合。
2.智財局就證據技術內容亦詳予比對,而於審定書中敘明其理由,亦無因未提出中譯本而有不能審查之情事,並非被告於舉發程序未要求舉發人提出證據之中譯本,被告逕予審查,即得任意指其違法。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58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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