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商標若是3年不使用,智慧局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但,什麼才叫做使用呢?
在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24號行政判決中,法院認為: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商業文書或廣告,可以傳遞已行銷於市場或即將行銷於市場的商品或服務等商業訊息,達到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例如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使消費者透過該等文書認識該商標,即為商標使用的態樣。
因此,在該案中,通路商將印有商標的標籤貼在發票的存根聯上,做對帳勾稽的行為,就被法官認為系爭商標並無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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