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進行某投資研發計畫而聘僱A員工,甲公司主張A使用公司提供研究設備及環境,旦其提出系爭專利申請之時點在其任職甲公司期間及其支付申請費用及修正費用,主張研究成果應屬該公司所有。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A任職甲公司至申請專利時間甚短,且甲公司並非支付系爭專利全部費用,故甲公司之主張無法據以為職務上發明之認定。
2.甲公司主張系爭專利於A任職時經過數次修正,故A到職前尚未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然而系爭專利所為修正並未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系爭專利公告時之內容已載於申請時之說明書或圖式,屬A到職前已完成之技術內容。
3.因此,認為系爭專利並非職務上的發明。
Smart的看法
在我們的認知裏,是不是職務上的專利,會參考是不是用到公司的資源,在本案中,原告亦是這種思維。但在這個案例中,法官除了考量所使用的資源外,還考慮員工到職期間與專利間的關係,這點也許是大家未來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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