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6日 星期四

Michael Jordan的商標案

Michael Jordan常常會推出一系列鞋款,提供球迷收購,2012年Michael Jordan認為大陸的Qiaodan Sports盜用其商標,中文也取為喬丹體育,嚴重影響權益,要求廠商須撤銷商標,一審敗訢。
二審的北京市高等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判決
1.Jordan在美國為常見姓氏,因此無法直接證明是抄襲其品牌。
2.Michael Jordan的LOGO設計並沒有明顯的人像特徵,因此無法斷定是否真與其有關。
因此,判決Michael Jordan敗訴。

Smart的看法
商標的要件是要具備識別性,北京市高等人民法院認為Jordan在美國是常見的姓氏,這個觀點跟智財局當初不給吳季剛MISS WU商標的理由一樣。但是,吳季剛後來還是以後天識別性拿到商標。但是,商標的侵害則是看是不是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這是由司法機關判斷,這不是行政機關可以置喙的。我們在設計自己的商標時,要特別注意這些小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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