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阿里巴巴商標敗訴確定

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於2007.4.以「阿里軟件Alisoft.com ﹠Logo」商標,指定使用在太陽眼鏡、廣告、保險、電信傳輸、汽車貨運、電腦硬體等共7類的商品或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2008.11.21.智慧財產局審定為核駁的處分,經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阿里巴巴商標官司敗訴。(前情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9/08/blog-post_21.html)
本案最高行政法院2009.10.26.以阿里巴巴的商標,與台灣某公司已註冊的「PC Partner及圖」商標構成近似,依法不能註冊,判決阿里巴巴敗訴確定。

2009年11月16日 星期一

歐盟新式樣專利的優點

歐盟新式樣專利法在2002年3月6日生效後,為全世界最簡便的智慧財產保護方法。其優點如下:
1.手續簡便、登記快速
申請人只要填寫申請書,寫上物品名稱並附上物品的上下前後左右的圖形或照片,即可完成登記,不需要說明書,也不需附上權利要求。顏色部分也不需要註明顏色之色碼。因為沒有實質審查,只要形式合乎規定,數周內即可獲得證書,申請期間比其他智慧財產權都快。
2.費用低廉、保護期長
申請歐盟新式樣專利,登記費230歐元,公告費120歐元,總共來是350歐元。比起申請歐盟商標1,050歐元便宜很多。歐盟新式樣專利登記完成後,不必再到會員國內登記,立即可通用於歐盟各會員國,目前總共有27國。第一次申請,有效期5年, 然後每5年可申請延長保護期限,至滿25年為止。因此保護期限比發明專利多5年,比新型專利多15年。
3.範圍廣泛、門檻很低
歐盟新式樣專利法第3條規定,凡是物品外觀都可申請登記為新式樣專利。因此申請的範圍非常廣泛,幾乎什麼都可申請。舉凡成品、半成品、服裝、布料圖樣、外表包裝、表面質料,甚至建築物外觀、牆壁花樣、樓梯形狀、窗子外觀等等,不勝枚舉。換句話說只要看得到、想得到的物體均可申請,甚至連商標亦可登記為新式樣專利。例如「intel inside」的商標,在德國申請須等三個月, 在歐盟申請須等一年之後,才能獲得證書。在這期間若發現有人侵權,將是束手無策,因須等到拿到證書後才能開始行動。因此「intel inside」在登記歐盟商標同時,也申請歐盟新式樣專利。在數周內即可獲得新式樣專利證書,若有人仿冒或侵權,可立即採取行動。
4.沒有強制使用期限
歐盟及德國的商標法規定,假若某商標連續5年沒有使用的話,任何人得以提出申請,註銷該商標。德國及歐盟新式樣專利則沒有這個問題。已註冊完畢的新式樣專利,即使沒做出產品,也沒販賣銷售,意即該新式樣專利登記後沒有使用, 也沒有任何人可以提出註銷該新式樣專利之請求。新式樣專利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可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同時並存,例如與專利,商標或著作權同時存在。
5.未登記的新式樣也可受到保護
此規定對時裝業特別有利,因為時裝的生命期與季節有關,大多比其他產品短,因此不一定要每一個新款式都去申請專利。遇到有人抄襲或仿製時,只要能證明該款式在何時何地已展示或販售,則可以依侵權程序控告侵權者。未登記的新式樣保護期間較短,只有3年。
<資料來自經濟日報>

2009年11月13日 星期五

Nokia vs. Apple

Nokia於209.9.22.向美國特拉華州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指稱Apple的iPhone手機侵犯其10項專利權,包括無線數據、語音編碼、安全防護、加密技術方面的專利。請求法庭判Apple為其侵權行為提供損害賠償﹐並禁止Apple在向支付費用前繼續使用這些專利,但沒有提及明確的賠償金額。不過,賠償金額目前市場上眾說紛紜,有市場上的分析師推算,以iPhone全球3,400萬支出貨量來看,Apple恐怕要支付US$2億元到10億元的技術授權金。也有人專利費占手機出廠價格的1%至2%推斷,如果Nokia勝訴照此計算,Apple蘋果每支iPhone大約需支付US$6~12元的專利費。iPhone自2007年以來的銷量超過3,400萬支,需支付的專利費總額將超過US$4億元。

故事的背後
iPhone已經賣了3年,為什麼到這個時候Nokia才突然提起告訴?當2007年Apple推出iPhone時,Nokia確實是不屑一顧,不過隨著市場的變化,目前的態勢已經轉變。因為3G的發展,智慧型手機的市場正呈現強大成長潛力,為因應此一發展潮流,Nokia也把手機部門分為智慧型手機部門和手機部門。雖然目前Nokia在智慧型手機市場還佔有領先地位,其實它已受到iPhone的威脅和挑戰。從財報更可看出其間的消長,Apple在2009Q3的財報顯示:收入較前季成長25%,淨利潤成長47%。反觀Nokia,2009Q3出現了1996年來的首次虧損。其中營收下滑20%,虧損額度高達5.59億歐元,終端部門的利潤率也從去年同期的18.6%下降為11.4%,智慧型手機市場的占有率已經從Q2的41%降低到了35%。而市場人士對Nokia的看法則更為悲觀,RBC Capital Markets公佈iPhone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30%。Generator Research預估在2013年,Nokia的智慧型手機市場占有率將從目前的40%跌至20%,同時間,Apple的市場占有率將升至33%。

Smart的看法
從故事的背後可以看出這二年來,Nokia與Apple營運的消長,這也是為什麼Nokia在iPhone上市2年後才提告的原因,不是Nokia對市場的反應遲鈍,而是對市場的判斷錯誤,沒有料到智慧型手機會發展的如此快速,俟發現Apple已攻占市場,只好祭出專利,試圖遲對方的攻勢,但能不能收到效果,則有賴日後的觀察。

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技嘉的英文商標遭駁回

技嘉2008年在台北101發表動態節能器,強調是運用創新的動態多段式電源相位設計,最高可降低電腦70%電源消耗並提升電源使用效率20%,能有效抗暖化與環保減碳,並為該產品申請「Dynamic Energy Saver」商標。該申請商標被智慧財產局駁回後,提起訴願也被駁回,上訴智慧財產法院亦敗訴。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1.「Energy Saver」是「節能器」的意思,屬於說明性文字,不具識別性,必須聲明不專用。
2.「Dynamic Energy Saver」與電路板廠定穎電子於2004年所申請「DYnamic及圖」商標近似,又都指定使用在主機板產品,因此不准技嘉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與智慧財產局的見解相同,因而判決技嘉敗訴。

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Sandisk專利侵權案落幕

Sandisk是於2007.10.24.向ITC指控群聯、創見、宇瞻及勁永等多家國內、外記憶體相關業者侵犯其4至5項專利權。隨後並陸續於美國威斯康辛州西區地方法院,對群聯等20餘家記憶體儲存產品模組廠或進口廠商提出侵權訴訟。
其中1項專利,ITC已於2008.5.停止調查;另有2至3項專利由Sandisk於2008年下半年主動終止調查。最後1項專利,ITC於2009.4.初判群聯及勁永等並未侵犯Sandisk專利權,ITC在2009.10.完成調查,判Sandisk敗訴,群聯、創見及宇瞻等廠商並未侵權。

2009年11月10日 星期二

Mobile vs. MOBIS



韓商現代Mobis公司,在2003.12.以Mobis商標,指定使用在機動車輛的儀表等商品,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美商Mobile公司則以商標近似為由提出異議,經智慧局裁定異議不成立後,提起行政訴訟。

Mobile的說法

1.Mobil商標,在全球179個國家註冊商標已有46年之久,在台灣也以Mobil商標登記註冊43件。

2.韓商的Mobis商標,有違我國商標法有關商標外觀及讀音構成近似、兩商標商品的性質與功能、材料的相互依存與供應連鎖關連性,其市場明顯重疊,有商業利益競爭關係規定,不應准予註冊。

3.韓商Mobis商標註冊較晚,攀附該公司Mobil商標知名度意圖至為明顯。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兩商標併存多年,一個賣潤滑油、一個賣機動車輛儀表,商品性質截然不同、商標也各具獨創性,消費者不致混淆誤認。因此判決駁回Mobil的訴訟。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第23條第13項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虞者,不得註冊商標。本案智慧財產法院認定二造的商標用於不同性質的商品,且不會造成混淆誤認,因此判決Mobile敗訴。

20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中華電信商標在大陸註冊成功

繼台灣啤酒獲准在大陸註冊商標後,台灣首家「中」字號企業中華電信在3年努力下,大陸國家工商總局終於在2009.9.27.以個案通過在陸登記商標權,若在3個月內無異議,即可在年底正式登記,在當地進行服務業務。

2009年11月6日 星期五

品牌價值的標準

常常看到市調機構公布全球品牌價值的資訊,但是品牌價值到底怎麼算出來的?各家的算法可能都不一樣,這樣會不會有誤差呢?國際標準組織(ISO)正草擬中可提供一個一致性、可靠的估算品牌價值的方法,預計在020年推出。

品牌價值評估
此標準草案列出3個估算品牌價值的方法:
1.收入法(Income Approach):係參考其目前價值的經濟優勢來估算其價值。
2.市場法(Market Approach):係以市場上其他購買者支付類似資產的價格來估算。
3.成本法(Cost Approach):係根據對該品牌所作的投資來估算。估算的考量包括市場資料評估、品牌強度(通常根據大眾對該品牌之瞭解和忠誠度)、品牌在特定市場和法律方面—如權利—的相關性。

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萊爾富 vs. 7-11

萊爾富研發Life-ET互動式銷售系統,可使用在超商、超市或大賣場,藉由網路將互動式的多功能終端機、收銀機,與電影院等商品的網路系統相結合,使民眾可在附近商店直接藉此系統消費,並於2006年取得專利權。統一超商與其關係企業安源公司同時期亦研發出ibon系統,因而認定統一超商及安源公司共同侵害萊爾富的專利權,遂以統一超商抄襲為由,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告訴,求償NT1.2億元同時要求不得再使用該系統。

統一超商的說法
ibon便利生活站銷售點系統是安源公司獨立開發製造,統一超商未參與,而且ibon與Life-ET兩套銷售系統並不相同。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Life-ET是讓使用者的終端裝置與商品供應商的網路系統直接連結互動,不須透過中央伺服器管理商品運作;ibon須將終端機與收銀機各自連接到中央伺服器,再與服務商連結;兩者專利技術不同,沒有侵害專利的問題。於2009.10.14.判決萊爾富敗訴。

2009年11月4日 星期三

亞力山大商標拍賣

知名健身業龍頭亞力山大在無預警停業後,包括亞力山大、唐雅君等字樣共102項商標權遭法院查封,包括「亞力山大」、「亞爵會館」、「唐雅君」等商標,用於建築物、景觀、室內設計、美髮、美顏、三溫暖、減肥、餐廳等相關設施、文宣等,使用期限大多於108年。
台北地方法院於2009.10.15.進行首拍,拍賣底價為NT$760萬元,最後由債權人之一的LEADTACT LIMITED公司以NT805萬元得標。

2009年11月3日 星期二

Facebook面臨侵權訴訟

當紅的社群網站Facebook受盛名之累,正面臨二件侵權訴訟案,原告分別是美國出版商Phoenix Media/Communications及日本公司Mekiki。

Phoenix Media/Communications案
Phoenix Media旗下通信子公司Tele-Publishing於2009.10.7.向美國波士頓聯邦地區法院提出告訴,控訴Facebook的「電腦網路以及創建和共用個人頁面的途徑」侵犯了該公司於2001.6.獲得的美國專利。該專利包括了一個構建個人網頁的範本和圖形,還向用戶提供了一個和其他電腦網路用戶共用個人資訊的安全途徑。

Mekiki案
Mekiki在日本運營著一個社交網站SamuraiTime,日前也向美國特拉華州威爾明頓聯邦法庭提出訴訟,指控Facebook侵犯了公司與「人際關係註冊系統」有關的三項專利,要求Facebook支付專利使用費,並請法庭阻止Facebook進一步使用Mekiki的技術。

2009年11月2日 星期一

聯合利華想買中華牙膏商標

聯合利華自1994年租用中華牙膏的商標至今,在過去15年來,已成功將中華牙膏在中國大陸打造為市場的領導品牌之一,但該商標近日因原商標權人白貓集團,近來營運維艱,從2007年起已連續2年虧損,2009年上半年已累計虧損達人民幣1,176.5萬元(約新台幣5,584萬元),隨時都會面臨暫停上市,聯合利華遂在白貓集團籌備重組之際,啟動收購中華牙膏品牌的計畫。

市場現況
聯合利華每年也砸了人民幣上億元,在中華牙膏的廣告費上,而中國牙膏市場的增長速度約為4%到6%,也是為什麼聯合利華想要直接買下投資15年的商標了。

20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

Eolas發動大規模的專利訴訟

伊利諾州的Eolas Technologies Inc.在2004年對Microsoft提起US5,838,906號專利的侵權訴訟,索賠US$56,500萬元,並獲判勝訴。該專利是一種自動啟動提供互動和顯示超媒體文件嵌入物件之外部應用軟體的分散式超媒體方法。
2009.10.6.又控告23家知名廠商,被告包括Adobe、Amazon、Apple、eBay、Google、Sun Microsystems、Texas Instruments、Yahoo和YouTube等等。這次的訴訟標的,除了原來的US5,838,906號專利外,又增加了一個延續案US7,599,985號專利。它是一種自動啟動提供互動和顯示超媒體文件嵌入物件之外部應用軟體的分散式超媒體方法和系統。

US5,838,906
Title:Distributed hypermedia method for automatically invoking external application providing interaction and display of embedded objects within a hypermedia document
Filing Date:1994.10.17
Issue Date:1998.11.17.
Abstract:
A system allowing a user of a browser program on a computer connected to an open distributed hypermedia system to access and execute an embedded program object. The program object is embedded into a hypermedia document much like data objects. The user may select the program object from the screen. Once selected the program object executes on the user's (client) computer or may execute on a remote server or additional remote computers in a distributed processing arrangement. After launching the program object, the user is able to interact with the object as the invention provides for ongoing interprocess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application object (program) and the browser program. One application of the embedded program object allows a user to view large and complex multi-dimensional objects from within the browser's window. The user can manipulate a control panel to change the viewpoint used to view the image. The invention allows a program to execute on a remote server or other computers to calculate the viewing transformations and send frame data to the client computer thus providing the user of the client computer with interactive features and allowing the user to have access to greater computing power than may be available at the user's client computer.

US7,599,985
Title:Distributed hypermedia method and system for automatically invoking external application providing interaction and display of embedded objects within a hypermedia document
Filing Date:2002.8.9.
Issue Date:2009.10.6
Abstract:
A system allowing a user of a browser program on a computer connected to an open distributed hypermedia system to access and execute an embedded program object. The program object is embedded into a hypermedia document much like data objects. The user may select the program object from the screen. Once selected the program object executes on the user's (client) computer or may execute on a remote server or additional remote computers in a distributed processing arrangement. After launching the program object, the user is able to interact with the object as the invention provides for ongoing interprocess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application object (program) and the browser program. One application of the embedded program object allows a user to view large and complex multi-dimensional objects from within the browser's window. The user can manipulate a control panel to change the viewpoint used to view the image. The invention allows a program to execute on a remote server or other computers to calculate the viewing transformations and send frame data to the client computer thus providing the user of the client computer with interactive features and allowing the user to have access to greater computing power than may be available at the user's client computer.

2009年10月29日 星期四

ASUS與IBM達成專利交互授權

IBM在2007年認為雙方有關改善電腦電源供應、降溫系統、及電腦叢集(clustering)等專利技術的授權協議,僅至2004年底為止,但ASUS在授權截止日後,仍繼續使用相關專利技術在自家品牌電腦、及為其他廠代工的電腦產品上,明顯侵權,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遞狀申訴。2009.3.ITC認為ASUS並未侵犯IBM擁有的3項專利權,美國華盛頓聯邦巡迴上訴法庭也已駁回IBM提出的上訴請求。
最後,雙方於2009.10.6.達成專利交互授權的協議。

Smart的看法
在本案專利訴訟的策略上,ASUS採以戰逼和的攻擊戰略,於2008年分別在舊金山與聖地牙哥聯邦法院,反控IBM侵犯2件專利權,而隨著IBM指控ASUS侵權的3個專利被ITC認定未侵犯,且巡迴上訴法庭又駁回上訴案之下,面臨ASUS的2件專利侵害訴訟,使IBM己佔下風,而不得不採取和解策略。當然,要以戰逼和,自己也要有相當的武器才行,這個武器除了自己擁有研發能力,能夠做到創新及專利迴避外,還有要強力的專利做後盾,才能打勝仗。

2009年10月28日 星期三

Apple vs. Woolworths


Apple認為澳洲與紐西蘭最大的連鎖超市 Woolworths 於 2008.8.所使用的商標和Apple的蘋果商標十分神似,而向IP Australia提出異議。該商標已廣泛地印在其車輛,超市以及產品上。

Apple的說法
Woolworths整個商標的外型都與其商標十分近似。

Woolworths的說法
Woolworths認為該商標係該公司名稱首字母 W 的變形呈現。

Smart的看法
Apple提出商標異議主要還是市場考量,因為目前Woolworths所提出的商標申請是用在該公司所有的產品上,看似與Apple目前的產品無關。而Woolworths目前雖然只是經營超市,但已經進入了信用卡和手機領域,Apple應該是擔心如果將來有一天萬一Woolworth想要出自己品牌的電腦,音樂播放機或是...,那就會直接衝擊到Apple的現有市場,看來現圶的異議是一種未雨綢繆的行為。

2009年10月27日 星期二

Apple的多觸控專利

市場上幾乎都認為Apple要推出平板電腦已成定局,就連Wall Street的分析師都預估蘋果會在2010年推出觸控式平板電腦以補足iPod touch及MacBook間的產品線缺口,而由Apple所申請的專利,更強化了Apple要推出平板電腦的市場傳言。

US20090249236
Title:CONTACT TRACKING AND IDENTIFICATION MODULE FOR TOUCH SENSING
Filing Date:2009.6.5.
Application Date:2009.10.1.
Abstract:
Apparatus and methods are disclosed for simultaneously tracking multiple finger and palm contacts as hands approach, touch, and slide across a proximity-sensing, multi-touch surface. Identifi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intuitive hand configurations and motions enables unprecedented integration of typing, resting, pointing, scrolling, 3D manipulation, and handwriting into a versatile, ergonomic computer input device.

2009年10月26日 星期一

醬油大戰

1976年台宮委託三義醬油廠製作醬油,至2004年雙方合作生變拆夥,為了一幅鬼面圖的商標,台宮與代工的三義醬油廠間的官司一打就是好幾年,三義好幾次都敗訴,甚至二造還在法庭上當場畫鬼面,證明誰仿誰的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本案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如果對方仿冒,品質沒比原來差,不構成損害商譽,因此,將台宮原提告求償178萬,判決三義只須賠償19萬。對於判決結果二造都表示不服,將提起上訴。

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服裝設計的著作權

服裝設計的著作權概分為:設計圖、衣服本身及衣服上的圖案
1.設計圖
服裝設計圖若具有相當之創作性,則符合著作權法所稱之「圖形著作」,於該設計圖完成時,即取得其著作權,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衣服
依照服裝設計圖所完成之衣服,則屬依圖實施,非重製之行為,該衣服並非著作或著作之重製物。
3.衣服上的圖樣
衣服上之配色及線條所構成之圖樣、花紋等設計,若具原創性者,則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於該圖樣完成時,即取得其著作權,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009年10月22日 星期四

韓國與中國簽訂MOU

自從中大陸成為世界的工廠及市場後,世界各競相至大陸設廠,韓國公司在陸續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後,近來與專利、外觀設計、商標等相關的爭端大幅增加,根據KIPO針對韓國公司所作的問卷調查顯示,2007-2008年中國的侵權案件共33件,占所有件數45%,模仿韓國公司商標的仿冒品大量流通,不僅傷害韓國公司,並且損及品牌價值。
為此,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局長Jung-Sik Koh於2009.6.26.赴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CTMO)參訪,並與主管商標保護和法規訂定的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付双建會面,討論兩國間的商標保護和查禁仿冒,並簽訂有關商標審查、自動化和人力資源提升等合作的備忘錄。

20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

韓國與俄羅斯建立專利審查機制

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局長Jung-Sik Koh和俄羅斯智慧財產局(Federal Serv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and Trademarks,FIPS)局長Dr. Boris Simonov於2009.6.23.在莫斯科舉行的局長會議中達成協議,自2009.11.2.起啟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s, PPH)。除了開放PPH外,韓、俄兩局局長亦討論在智慧財產權領域支持綠色技術成長的可行性,並同意建立一套加強兩國IPR保護的合作架構,共同致力增加IP人力資源、交換專利資料、研習IPR相關法規與制度等。

韓國與其他國家的PPH
韓國與美國在2008年開放PPH後,韓國申請人取得美國專利所需時間由32個月縮短為不到12個月,大大增加韓國公司的專利競爭力。目前韓國已與日本、美國、丹麥建立PPH,2009.10.將再開放與英國的PPH,並且正在與加拿大和德國洽談開放。

Smart的看法
韓國近年除了在科技上日新月異,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亦不遺餘力,持續以往,將會是我們的一大勁旅。

參考網站:http://www.kipo.go.kr/kpo/eng/

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WIPO提供線上資料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總部2009.7.23.啟動一項由公、私部門合作的新計畫:「發展與創新研究之資料取得(Access to Research for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aRDi)」計畫,免費提供低度開發國家工業財產局、大學和研究機構線上使用特定的科學、技術期刊,開發中國家則可用低廉的價格使用。

aRDi計畫
本計畫是由WIPO和幾個知名的科技文獻出版商共同推出,包括美國物理協會、Elsevier、John Wiley & Sons、國家科學院、牛津大學出版社、英國皇家化學學會、Sage Publications、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及Taylor & Francis。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FAO)和聯合國環境計畫(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則提供建言和專業協助。並輔助目前WIPO開放使用的 PATENTSCOPE專利文獻資料庫檢索服務,幫助開發中和低度開發國家取得並有效利用這些資料。

Smart的看法
aRDi計畫的推動,將幫助開發中國家實現其創造潛能,融入全球知識經濟,但相對的,台灣的競爭優勢將縮小,國內的知識產業應注意其無形的衝擊。

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EPO與IEEE在專利與標準上簽訂MOU

EPO法律暨國際事務臨編副局長Wim Van der Eijk與美國電子電機工程師學會標準協會(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ngineers, Inc. Standards Association, IEEE-SA)執行董事Judith Gorman簽署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MOU),以加強兩機構在標準和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合作。雙方同意相互分享技術和標準相關的知識、資訊和文獻,並進行關於標準和智慧財產教育方面的合作,IEEE將促成EPO代表參與所有與IEEE-SA相關的工作小組,並研究是否讓EPO參與其文件管理系統上市前的試用。

Smart的看法
EPO除了與IEEE的合作外,還規劃與其他組織結盟,此舉勢必影響未來IP與創新,是否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值得注意。

參考網址:http://www.epo.org/topics/news/2009/20090723.html

2009年10月16日 星期五

韓國的IP保護策略

韓國為以政府力量統籌智慧財產政策,在李明博總統於青瓦台所主持之國家競爭力強化委員會會議中,提案設立國家知識財產委員會,由總統或國務總理擔任委員長。未來,韓國政府將與民間共同成立知識產權管理公司,以保護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促進其商業化。20009年,韓國政府先出資50億韓元,加上韓國三星電子及LG電子等民間資金,成立200億韓元規模之專利基金。韓國政府決定於5年內設立5000億韓元專利基金,以積極因應外國專利怪物(patent troll)對國內主要資訊產業所提起之專利訴訟,造成產業損失。

Smart的看法
看到韓國的對於保護國內IP的做法,再看看國內的單打獨鬥,未來我們真的又要與韓國有一段落差了!

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

中日合作保護IP

日本Takara Tomy公司鑑於新產品發售前,中國大陸市場便相繼出現仿冒品,為確保智慧財產權,該公司決定與中國國家版權局轄下之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合作,目前已取得該中心2008.9.19.在日本設立之智慧財產權業務仲介公司「Golden Bridge株式會社」的1%股權(約1,500萬日圓),希望藉該組織的力量,阻止違法玩具繼續在中國蔓延。未來Takara Tomy公司除透過「Golden Bridge株式會社」註冊尚未在中國地區販賣之產品,以確實保障該公司產品之智慧財產權之外,同時亦希望經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介紹,繼續委託民間調查公司積極監控及調查當地工廠的不法行為,一旦發現疑似仿冒品時,將立即請求該中心協助執行立即停產等行政處分。

Golden Bridge株式會社
「Golden Bridge株式會社」係中國首次在國外設立以保護著作權為目的之機構(與PLANET Think Japan公司合資成立),主要業務包括協助日本企業在中國註冊玩具、動畫、遊戲軟體及出版物等著作權,以及對盜版及仿冒品之製造與銷售行為進行調停或協助起訴等內容。

2009年10月14日 星期三

OB原子筆商標侵權

日本「壽」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O.B.office-ball」原子筆,在台灣每年銷售近千萬支。巨煬文具公司先註冊一個與OB筆類似的商標,再委託大陸廠商製造「O.Ball.office-pen」原子筆在台販售。代理商查出後,對巨煬提出侵權告訴。

壽公司的說法



巨煬引進山寨版原子筆,造成正品OB原子筆銷量1年下跌約90萬支,求償商譽損失300萬元。商標侵害部分以每支筆售價10元,查扣150,400支仿冒品,求償1,504,000元,且巨煬得停止使用類似商標並登報道歉。









巨煬公司的說法



商標發生爭議後,立即把有爭議的原子筆存放倉庫,只賣出2,000多支原子筆,且從大陸訂購的原子筆,每支僅獲利1元多,壽公司損失沒那麼大,且巨煬的商標是合法取得,並未損害壽公司的商標權。








板橋地方法院判決

1.巨煬申請的商標是「O.Ball.office-pen Fine 」,但原子筆上是「O.Ball.office-pen」,與壽公司商標「O.B.office-ball」太接近,且原子筆是低價商品,消費者不會太注意商標是否正確,容易造成混淆。

2.巨煬公司侵害壽公司的商標權,賠償1,504,000元,至於其他請求,則因壽公司的營業額並未下降,駁回登報、商譽損失及禁用商標部分。

3.巨煬負責人李○○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Smart的看法

商標侵害與否,端視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在本案的判決中發現:即使是合法註冊的商標都有可能侵害別人的商標。

從板院的判決看來,法官對商標權的定位起來傾向是排他權,而非實施權,有了商標權不一定能實施,如果跟他人的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仍可能會被判商標侵害。

以本案來說,如果壽公司先提出商標評定(Invalidation),俟智慧局做出評決撤巨煬的商標註冊後再提侵權訴訟,則可能因為行政程序曠日廢時,屆時己無法恢復其損失。二者做法各有其利弊,歡迎網友共同討論。






2009年10月13日 星期二

小熊維尼的侵權官司

Stephen Slesinger在1930年向維尼熊的創作者A.A. Milne購得小熊維尼在美加地區的獨家銷售權與其他權利。
Stephen Slesinger在1953年去世,遺孀在1961年把這些權益轉賣給迪士尼,換取每年的授權費用。
1991年Stephen Slesinger的後人向法院控告迪士尼公司,宣稱迪士尼刻意把維尼熊與米老鼠的部門營收混在一起,規避掉逾US$7億元的授權費。

洛杉磯地方法院判決
Stephen Slesinger出版公司在1961年與1983年兩度同意把維尼熊的版權移交給迪士尼公司,換取每年授權費用後,已經沒有其他的維尼熊版權可讓迪士尼公司侵犯。既然兩造有明確的合約條文,顯示Stephen Slesinger公司已經把關於維尼熊的所有權利交給迪士尼,因此,不能再聲稱還有任何保留的權益遭到侵犯。
最後判定原告Stephen Slesinger公司無權向迪士尼公司追索高達US$20億元的侵權賠償。

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

Uniloc vs. Microsoft

Uniloc和其美國子公司在2003年指Microsoft侵犯其專利,該項專利可利用安全軟體禁止無授權用戶使用Windows XP作業系統及Office辦公軟體套裝產品。
2009年初,美國羅得島州聯邦法院陪審團裁定:Microsoft應當向Uniloc和其美國子公司支付US$3.88億元的賠償。
Microsoft隨即提出了上訴,美國聯邦法院2009.9.29.宣判定:Microsoft並未侵犯Uniloc所持有的專利權,並宣佈US$3.88億元的判罰無效。

2009年10月9日 星期五

晶元光電 vs. 飛利浦專利和解

晶元光電與飛利浦Lumileds的專利纏訟多年,雙方攻防有輸有贏,終於在2009.9.24.雙方就智慧財產權上的爭議達成和解協議,同時,飛利浦並將其AlInGaP(四元紅光)LED的技術授權晶電。

產業概況
晶元光電是全球最大的超高亮度紅光LED廠,飛利浦則是第二大,本次授權合作,將有助晶電鞏固在紅光的產業位置。對其拓展超高亮度紅光市場將會有所幫助。超高亮度(UHB)紅光LED的應用領域包括車用、戶外看板等。
晶電日前超高亮度紅光LED的月產能達到3億顆,但整體產能利用率仍偏低,約6成至7成,占營收比重25%至30%。藉由本次授權,不但可提升其產能利用率,亦可提升產值。

2009年10月8日 星期四

LV vs. Google的標侵權案歐盟法律意見書出爐

法國知名品牌LV(LVMH MoetHennesy Louis Vuitton SA)控告Google以LV商標作為關鍵字在網路販售獲利,違反歐盟商標法訴訟案,歐盟最高法院「歐洲法院」佐審官(Advocate General)Miguel Poiares Maduro於2009.9.22.提出法律意見書,認為Google可將受商標法保護的品牌名稱作為搜尋及廣告關鍵字進行銷售。 雖然Advocate General的法律意見不具約束力,但在絕大多數案件的裁判上,歐洲法院法官都會採用其意見。

Advocate General見解
1.Google讓廣告商自行選擇與商標相關的關鍵字,本身沒有侵犯商標權。因為出現什麼商標是由關鍵字決定,這是關鍵字廣告的機制,這一機制只是在Google和廣告商之間有效。因此,使用這些關鍵字不能視為仿冒,且廣告商本人選擇商標對應的關鍵字也不構成侵犯商標權。
2.透過關鍵字廣告搜尋,確實在關鍵字和仿冒品之間建立了某種關聯,但這種關聯也不構成商標侵權。

2009年10月7日 星期三

金絲膏的商標戰

正光金絲膏指控三陽痠痛金絲膏商標侵權,雙方從87年為產品商標起紛爭,在屏東地院、高雄高分院、最高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等互控的刑民事官司,纏訟11年各有勝負。在智財法院更審時,法官以兩家商標「消費者應可分辨」理由,判經銷三陽痠痛金絲膏的三彪科技公司勝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雙方都有相似的橫條色帶,但三彪商標另有「三個實心圓」及「三陽100」字樣;正光是「虎頭盾牌」,兩商標只有「低度」近似,不至於讓消費者難以分辨。
2.其他藥廠也用藍綠橫條色帶,可見藥品界不以此做區別,且三陽將色帶圖樣申請商標註冊,還比正光早。
3.因此判決當初智慧財產局受理正光製藥公司申請評定,決議撤銷三彪科技登記商標的作法有違誤,應准許三彪登記。

正光的商標






三陽的商標











2009年10月6日 星期二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行政院會2009.9.17.通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並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草案,行政院已將此條例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院會通過後,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法重點
1.過去仲團著作費率僅訂二種,一是單一授權,一為概括授權,未來新增第三種可單曲計費,即利用人只需負擔使用音樂著作的部分費用。
2.集管團體和利用人雙方費用談不攏時,可採用原定的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的使用報酬擇一方式作為暫付款支付的標準。
3.目前規定利用人須提供使用清單的法律義務,否則仲團有權終止其契約,但這次修正若以契約排除使用清單者,可以不提供。
4.會員加入仲團只有專屬授權或信託讓與下,才能提出刑事訴訟。

2009年10月5日 星期一

Microchip vs. 義隆 一審判決出爐

Microchip聲稱義隆電生產的編號EM78P152之各式包裝的8位元微控制器(MCU),涉嫌侵害其中華民國第99388號「具有少於N個輸入/輸出(I/O)接腳之N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及方法」發明專利權,於2000年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告訴。
除了提出禁止產銷有關8位元微控制器之外,並向法院請求義隆電需賠償NT100萬元,並不得產銷各式包裝的EM78P152的8位元微控制器等。
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日前作出一審判決,駁回Microchip訴訟案,認為Microchip專利欠缺進步性,違反199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71條第1款規定撤銷其專利權,不得對義隆電主張專利權。

2009年10月2日 星期五

玉珍齋商標判決出爐

彰化鹿港知名糕餅店「玉珍齋」,從1999年父親黃森榮過世後,家族成員就紛紛鬧翻,母親和三子黃一彬聲稱取得商標專用權與同意書,而接手經營鹿港老店。引發長子黃一舟和二兒子黃一栩不滿,黃一舟認為同意書是偽造的,於是對簿公堂官司纏訟10幾年。

二敗俱傷
2008年最高法院判決,黃家6名子女和母親都能繼承「玉珍齋」的商標。彰化地方法院也認為之前母親黃盧清秀和3子取得的商標專用權登記為不合法,判決他們必須撤銷。

2009年10月1日 星期四

Nokia商標被駁回

芬蘭商諾基亞西門子網路公司,以一組英文字UNITING COMMUNITIES,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使用在電腦等4大類數十種商品及服務,遭核駁後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諾基亞西門子上訴駁回。

智慧財產局見解
諾基亞西門子的UNITING COMMUNITIES不具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
判決諾基亞西門子的UNITING COMMUNITIES不具識別性。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支持智慧財產法院不具識別性的判決。

2009年9月30日 星期三

泛林 vs. 中微

2009.1.泛林公司以中微公司型號為 Primo D-RIE 的電漿蝕刻機侵害其臺灣專利 TW136706「電漿反應器中之多孔的電漿密封環」,和 TW126873 「 於電漿處理室中大量消除未侷限電漿之聚焦環配置」,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侵權訴訟。2009.9.8.智慧財產法院駁回了泛林之訴,並認定泛林主張遭到侵害的專利是無效的。

攻防過程
1.中微公司以事實回應泛林的指控並指出泛林所提出的被侵權的專利根本就是無效的專利。
2.2009.6.泛林公司僅保留與專利 TW136706相關的部分侵權主張外,撤回了它其他的大多數的侵權主張。

2009年9月29日 星期二

OIN買下22個微軟的Linux專利

由於Microsoft近幾年曾表示﹐使用Linux操作系統的公司可能侵犯了其專利,由IBM和Red Hat等公司所資助的開放創新聯盟(; Open Invention Network, OIN),2009.9.8.宣佈將由聯合安全信託公司(Allied Security Trust,AST)購入原先由Microsoft所持有的22個Linux專利,以免這些專利被用來打擊Linux,這些專利是Microsoft在2009.7.賣給AST。

2009年9月28日 星期一

當洋蔥變成Mr.Onion

位於台北市天母北路小巷內的連鎖西餐廳「洋蔥」,18年前由宜蘭的盧氏5兄弟經營,靠著一份7道式菜單,包括前菜、湯、沙拉、主菜、甜點和飲料,當時造成轟動。當年商標是登記在二哥盧俊雄名下,二哥在1999年要離開,2004年達成協議把「洋蔥」商標賣給其他4個兄弟,但商標權一直沒有轉移。2009.4.二哥以律師信函通知洋蔥經營團隊,表示限商標使用權到2009.10.止,其他兄弟雖想協商買斷商標權,但盧俊雄無意出售商標權。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第35條規定:商標權的移轉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就本案而言,兄弟鬩牆的真正原因,外人不得而知,但盧氏兄弟向二哥買商標權,卻未至智慧財產局辦理商標轉移登記,是衍生風波的原因。
未來智財權的經營必是一門顯學,由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學到一個教訓:在購買商標時,一定要注意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以免日後損及權利。

2009年9月25日 星期五

McDonald vs. McCurry

吉隆坡第一家印度速食餐館McCurry,於1999年開業,McDonald馬來西亞總店於2001.6.控告McCurry使用其註冊商標「Mc」,涉嫌抄襲註冊商標。歷經5年訴訟,一審法院於2006.9.7.以麥當勞擁有「Mc」字的商標專利權而裁決McCurry敗訴、McDonald勝訴,但是McCurry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09.4.27.高等法院以McCurry未明顯影響McDonald生意為由,裁定McCurry勝訴,McDonald則再上訴。聯邦上訴法院2009.9.8.駁回其上訴,長達8年的官司終於塵埃落定。


McCurry的說法
McCurry是Malaysian Chicken Curry(馬來西亞雞咖哩)的簡寫,McCurry和McDonald做的生意不一樣,賣不同類型的吃食,顧客也不一樣,不可能造成混淆。

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
1.沒有證據顯示McCurry刻意假冒McDonald,而McDonald的律師無法在這項認定裡找出瑕疵。
2.在馬來西亞,McDonald不能主張對前綴字母Mc有專用權。
3.McCurry的招牌是紅底,以及白色和灰色字4.樣,圖案是一隻微笑的雞豎起兩隻大拇指,都很不同於McDonald的紅底黃M標誌。McCurry賣印度食物,對McDonald賣西式餐點也不構成競爭。

Smart的看法
商標是否侵權的判斷,在於是否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本案的主張亦在於此。

2009年9月24日 星期四

Hybrid Prius被控侵權

美國研發油電混合動力技術公司Paice,2009.9.3.向美國的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指控TOYOTA侵犯其專利權,要求美國禁止進口侵犯專利權的汽車。
如果本案成立,受影響最大的將是TOYOTA的Prius各款油電混合車。

2009年9月23日 星期三

word暫時還可以銷售

美國德州地方法院在2009.8.11.判決Microsoft的Word侵犯了加拿大業者i4i的專利技術,除判需賠償US$2.9億元外,並要求在60天內於美國市場停售侵權產品。(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9/09/word.html)
Microsoft於2009.8.18.以停售Word不僅對微軟不利,同時也將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為由,要求暫緩執行,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於2009.9.3.接受其請求,暫緩執行在美國市場銷售Word的禁令。

2009年9月22日 星期二

邊看電視邊上Facebook

微網誌已成為目前的趨勢,IBM提出一個專利,讓使用者在觀看電視時,也能夠與其部落格雙向互通。透過先進的遠端控制器,電視觀眾將可同時與部落格伺服器與服務溝通,再透過螢幕顯示結果,也可以和其他部落客觀眾互通。在不影響使用者看電視的情況下,還可以同時更新部落格上的內容。

US7,519,658
Title:Automatic blogging during media viewing
Filing Date:2008.5.2.
Issue Date:2009.4.14.
Abstract:
A method, system and apparatus provide for automatic blogging of media viewing using an enhanced remote controller having networking capabilities that support social networking and blogging. The enhanced remote controller, suitable for use while viewing media programming and content, allows a viewer to autoblog about currently experienced media programming in real-time without having to resort to direct interaction with a computer to perform the autoblogging. The enhanced remote controller allows the viewer to both communicate with a blogging server, and thus to a blogging service, as well as to display responses to and from other bloggers with whom the viewer is communicating. These blog communications may be accomplished without the viewer having to leave the broadcast receiver of the television.

2009年9月21日 星期一

東協專利審查合作計畫

東南亞國協草創迄今已有40年歷史,會員國包括:柬埔寨、印尼、寮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汶萊、緬甸等,由於地緣關係,在經濟、政治上合作關係密切。專利審查跨國合作即是近年的發展趨勢,柬埔寨、印尼、寮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等8國,2009.6.15.共同宣布開辦東協專利審查合作計畫(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Programme,ASPEC Programme),在專利審查事務上進一步合作。

Smart的看法
區域合作已是世界趨勢,繼PCT、EPO之後,東協也將採取專利審查跨國合作,這對於台灣未來勢必會產生衝擊,我們應提早加以因應才是。

2009年9月18日 星期五

Tessera vs. 南科案 ITC初判

Tessera於2007.12.向美國德州地方法院控告包括南科及其他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 (DRAM)製造廠及銷售業者侵犯其DRAM封裝的US5,663,106 、US6,133,627及US5,679,977號專利,同時要求ITC進行調查。
本案同時被告的有:力晶、茂德、宏碁、Centon Electronics, Inc.、爾必達 (Elpida;6665-JP)、金士頓 (Kingston)、Ramaxel Technology Ltd.、SMART Modular Technologies、勤茂資通等。
ITC在2009.8.28.初步宣判,Tessera 所提專利權雖然有效,但未受到被告侵犯,預計在2009.12.29.會做出最終判決。

US5,663,106
Title:Method of encapsulating die and chip carrier
Filing Date:1994.5.19.
Issue Date:1997.9.2.
Abstract:
A method of packaging a 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y includes the encapsulation of the same after establishing an encapsulation area and providing a physical barrier for protecting the terminals of a chip carrier. An alternative or supplement to providing a physical barrier is to provide a preform of an encapsulation material which includes a predetermined volume of such material so that only the encapsulation area is filled. For a 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y which does not yet have an elastomeric layer, a method of simultaneously forming such an elastomeric layer and encapsulating a 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y is also provided.

US5,679,977
Title: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ies, methods of making same and components for same
Filing Date:1993.4.28.
Issue Date:1997.10.21.
Abstract:
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ies incorporating flexible, sheet-like elements having terminals thereon overlying the front or rear face of the chip to provide a compact unit. The terminals on the sheet-like element are movable with respect to the chip, so as to compensate for thermal expansion. A resilient element such as a compliant layer interposed between the chip and terminals permits independent movement of the individual terminals toward the chip driving engagement with a test probe assembly so as to permit reliable engagement despite tolerances.

US6,133,627
Title:Semiconductor chip package with center contacts
Filing Date:1997.12.3.
Issue Date:2000.10.17.
Abstract:
A semiconductor chip having contacts on the central region of its top surface is provided with a dielectric element overlying the central portion of the top surface. The dielectric element has a first surface facing toward the chip and a second surface facing away from the chip, a hole encompassing the central contacts and an edge bounding the hole. Central contact leads extend from the central contacts on the chip to central terminals on the dielectric element. The terminals on the dielectric element may be connected to a substrate using techniques commonly employed in surface mounting of electrical devices, such as solder bonding. The leads, and preferably the dielectric element, are flexible so that the terminals are moveable with respect to the contacts on the chip, to compensate for differential thermal expansion of the chip and substrate. The dielectric element may be provided with a compliant layer disposed between the terminals and the chip. The entire assembly is compact.

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UNIX所有權之爭

2004年SCO Group控告Novell不實宣稱自己擁有UNIX的合法權利,隨後Novell反告SCO誹謗、違約及不當得利。2007.7.美國猶他州地方法院判決SCO並未擁有UNIX及UnixWare的所有權,並要支付約US$250萬元的UNIX授權費用給Novell。SCO在該場判決的2個月後便申請破產保護。 美國第10巡迴上訴法院雖肯定地方法院對於SCO應根據2003年SUN與SCO的合作協議支付授權費給Novell,但對於UNIX及UnixWare所有權及Novell所有權範圍等,則於2009.8.24.判決發回更審。

本案相關歷史
1995年Novell將旗下的UNIX資產賣給SCO的前身─Santa Cruz Operation,由於當時Santa Cruz Operation沒有足夠的現金,並協議Novell可取得UNIX系統銷售的授權費。SCO於2003年宣稱IBM及其他業者侵犯該公司的UNIX版權,控告IBM非法將SCO所擁有的UNIX技術捐贈給Linux開放源碼社群,並求償US$10億元,於是開始了UNIX所有權之爭。SCO則希望透過本案的勝訴,脫離破產。

2009年9月16日 星期三

蘋果被咬的缺口在那裏?





2005.5.19.牛頓開發教科書公司以空白蘋果右上方被咬一口的「newtonkids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電腦類、期刊類、電腦補習班類等三類數十種服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認為與該公司的實心右方被咬一口的商標構成近似,因而提出商標異議。智慧財產法院判決「newtonkids及圖」商標,應予撤銷。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的說法





牛頓公司所申請的商標與該公司商標相似,而商標所代表的商品與服務也相近,同時電腦軟硬體商品、期刊與電腦補習班等固然在商標法施行細則中分成三類,但卻相互關連。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該兩家公司商標相互比較,都有構圖意匠極相彷彿的右側缺口蘋果造型圖案,且其圖形皆有表達缺口蘋果的相同意義,予人觀念相同,僅有線條輪廓圖及實心圖或設色的些微差異,在異時異地隔離整體觀察,二者整體外觀都極相彷彿,構成近似。


附記

牛頓公司曾發行小牛頓月刊、少年牛頓雜誌等,但該公司目前業已停業,商標移轉登記給薛○○女士。

2009年9月15日 星期二

和泰興商標案敗訴

和泰興業公司在2007.9.,以「公司標章曲大金之歌DAIKIN」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玩偶、木偶、布偶、組合式玩具、模型玩具、電動玩具(投幣式或與電視或電腦銀幕連用者除外)等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 智慧局以不具識別性駁回後,經提起行政訴訟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其行政訴訟敗訴。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和泰興公司所檢附的證據資料,都是使用在冷氣機、通風機、空氣淨化機、空氣清淨機等商品,並沒有玩偶等商品的使用內容,難以認定這件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玩偶、木偶、布偶等商品,已成為該公司營業上商品的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既不具識別性,應不准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相撲娃娃實際上只是和泰興銷售家電產品所附的贈品,一般消費者聽到「大金之歌」這個商標音樂,通常多會直接聯想到和泰興大金品牌的冷氣類相關商品,並不會認為係標榜該品牌所生產販賣的玩偶、玩具,因此用「大金之歌」作為玩偶等商品應不具商標識別性,無法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識,依商標法規定不得准予註冊,智慧局的行政處分並沒有違誤。

2009年9月14日 星期一

Davidoff商標案敗訴確定

聯邦集團旗下關係企業瓏山林公司,興建的「瓏山林極品大衛朵夫」建案,2006年被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向行政院公平會檢舉:瓏山林公司以大衛朵夫作為建設案名,有攀附該公司商譽之嫌,涉及違反公平法關於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行為。經公平會調查後認為,瓏山林公司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該公司不服即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瓏山林極品大衛朵夫建案,雖使用大衛朵夫公司所有商標中相同的文字「大衛朵夫」為名稱,但在廣告與看板等宣傳品上,都標示「瓏山林極品」在建案名稱旁,且有英文名稱THE MANSION字樣,而不是Davidoff。
2.瓏山林公司所銷售的是建物,與大衛朵夫公司實際銷售的商品菸等商品,有相當區隔,消費者不致混淆誤認為同一公司所有。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以沒有指出原審判決有那裡引用法令不當,或判決不適用法規為由,裁定駁回。

2009年9月11日 星期五

學名藥之爭

隨著原廠暢銷新藥專利即將到期,本土及外商之間的藥品戰爭,愈演愈烈。
禮來藥廠(Eli Lilly and Company)在台銷售「吉姆賽它賓(Gemcitabine)」抗癌藥品,其所擁有的中華民國發明專利證書第66262、110476、109978號,分別將於2013及2015年到期。台灣東洋自大陸取得吉姆賽它賓的原料,並自行合成為「健擇(Gemzar)」針劑,已在2006取得衛生署藥證,改由台灣神隆公司負責供應。禮來公司於2004.10.6.對台灣東洋提起專利侵害訴訟。

保全作為
1.禮來公司
2006.3.10.禮來公司以台灣東洋持續侵害其系爭方法專利為由,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件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禁止本公司為一定之行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2006.5.17.做出裁定:在本案請求範圍內准許「美國禮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並酌定擔保金以備供台灣東洋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
2.台灣東洋
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後,台灣東洋則向台北地院聲請供擔保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份,台北地院以九十六年度全聲字第1064號裁定駁回聲請。
台灣東洋聲明不服,即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抗告,亦被駁回。
最後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於2009.8.18.裁定:原裁定廢棄,應由智慧財產法院更為裁定。

市場分析
吉姆賽它賓做出來的製劑其治療項目含蓋非小細胞肺癌、胰臟癌、膀胱癌、乳癌及第二線軟卵巢癌用藥等多項藥物,在國內一年約有NT$6億元產值。

Smart的看法
隨著專利的到期,學名藥的龐大商機,勢必是各大藥廠競相爭逐的市場,未來這類的案件必定會愈來愈多。在本案中二家公司所做的保全處分,也是訴訟中常見的手段。

2009年9月10日 星期四

Apple vs. Psystar Part 2

Apple繼2008年控告Psystar違反著作權,在網路上未經授權的Mac相容機種後,又於2009.8.14.向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提出書面資料,宣稱Psystar蓄意破壞相關證據,因為Psystar前一個版本的電腦Sourec code可讓非Apple之硬體產品也能執行Mas作業系統,侵害其著作權,但Psystar卻有意將這筆source code刪除。因此,Apple要求法院命令Psystar恢復source code,否則就要承認其蓄意破壞證據,此舉對Psystar將具有法律拘束力。。

Psystar
Psystar是一家總部位於美國佛羅里達州邁阿密工業園區的小公司,專門製造Mac相容機的製造商,因為積欠多個不同債權人至少US$25萬元的費用,於2009年初根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聲請破產保護。

2009年9月9日 星期三

InterDigital vs. Nokia案初判

iPhone無線通訊技術授權商InterDigital, Inc.向ITC遞狀控訴Nokia侵犯該公司4項UMTS (3G)行動通訊標準相關專利權案,ITC於2009.8.14.初步宣判Nokia並未違反關稅法的337條款。
本案ITC預計將在2009.12.14.左右作出最後判決。

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POLO商標異議案勝訴









美商波露羅蘭公司,以「 POLO 」為商標,著名於全球。以近似的「 POLO及騎馬圖 」為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台灣帝士公司與中揚國際公司均對該案提出商標異議。






智慧局的見解
兩公司的商標,如同時讓消費者來看,可能會以為2者來自同1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的來源,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這兩家公司的商標,與波露羅蘭公司的商標「太相似」,消費者實在難以區辯這3個商標是屬於3個不同的公司所有。
因此判決台灣帝士公司與中揚國際公司所提的商標異議案,統統敗訴。

中揚國際的商標















台灣帝士的商標

2009年9月7日 星期一

WORD侵權判賠

加拿大i4i公司於2007.3.控告微軟Word產品中的XML功能侵犯該公司一項不需手動嵌入格式程式代碼的文件系統專利。美國德州Tyler郡的聯邦陪審團於2009.5.判定WORD 2003與WORD 2007中的XML功能侵犯i4i的專利,並要求微軟賠償US$2億元,並在60天後停用該項專利功能。德州東區地方法院於2009.8.12.核發永久禁制令,禁制微軟在美國境內銷售任何可打開.XML、.DOCX或DOCM(XML文檔)的WORD產品。

US5,787,449
Title:Method and system for manipulating the architecture and the content of a document separately from each other
Filing Date:1994.6.22.
Issue Date:1998.7.28.
Abstract:
A system and method for the separate manipulation of the architecture and content of a document, particularly for data representation and transformations. The system, for use by computer software developers, removes dependency on document encoding technology. A map of metacodes found in the document is produced and provided and stored separately from the document. The map indicates the location and addresses of metacodes in the document. The system allows of multiple views of the same content, the ability to work solely on structure and solely on content, storage efficiency of multiple versions and efficiency of operation.

2009年9月4日 星期五

音樂著作權付費對象將擴大

由於各著作權仲介團體積極向各行各業利用音樂行為主張權利,行政院決定修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新增共同使用報酬率規定。智慧局召開公聽會與專家諮詢會議後,提出12項條文再修正案。

修法方向
1.集管團體可成立聯合收費窗口,各家共同協商如何向利用人收取共同使用報酬率費用多寡,及如何分配各家費率,一旦談不攏,智慧局會介入作出費率決定。
2.智慧局會指定公告利用型態,並公告有那些仲團須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
3.涉及2個以上集管團體均得收費時,應被指定為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的利用型態。
4.依單一著作單次使用金額計算(即單曲計費)模式,增訂概括授權時應同時訂定依一定金額或比率及依單一著作單次使用的金額等二種計費方式。

2009年9月3日 星期四

三井的商標評定

2006.5.合式公司以「三井San jing」商標,指定使用在皮夾、皮包、旅行箱、手提袋、購物袋、公事包等數十種皮件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三井日本料理餐廳公司以合式的「三井San jing」商標註冊,違反商標法關於商標近似、使消費者誤認誤信、同一類商品等條款,不得准予註冊為由,向智慧局申請評定。智慧局認為近似部分應予駁回、誤認或同一類商品部分,則審定為不成立。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三井是習見文字,屬任意性商標,商標識別性較創意性商標為弱。
2.雖然兩公司的「三井San jing」商標,構成近似,但考量三井中文字,並不是三井餐廳公司所獨創,其他廠商在各種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獲准註冊情形所在多有。
3.合式公司以「三井San jing」商標,指定使用在皮件類商品、三井餐廳則以「三井San jing」商標,使用在餐飲服務,依一般社會通念,二者商品與服務性質、功能、用途不同,產製者及服務的提供者也有差異,市場區隔至為明顯。
4.至於三井主張該公司因台開案而家喻戶曉,成為著名商標,法院則不認同此說法。因而判決三井敗訴。

2009年9月2日 星期三

Apple偵測使用者不當使用的專利

當產品因消費者的濫用而受損時,而消費者卻試圖送回產品以獲得換貨或維修的保固服務。而銷售點的服務人員在收取送修產品時,通常無法辨別產品損壞的原因是製造上的問題或是消費者的不當使用。
銷售點的人員可能為避免客訴的問題,常常只好不管損壞原因而將良品更換給消費者。其結果是消費者經常可以在不符保固條款的情況下獲得良品更換或維修服務。
這樣的情況可能會造成供應商、製造商的巨大成本。於是,Apple設計了一個可置入 iPods 和 iPhone 等手持設備的系統,用來檢測並記錄任何消費者的不當使用行為,包括曝露於極度低溫、高溫和水份等明顯違反保固條款的行為。

偵測系統的功能
此系統包含讓診斷設備存取記錄的介面,用來分析消費者的使用狀態,並判斷是否有不當使用的情況。透過這個檢測系統,供應商或製造商可以更精準的判斷產品是否符合保固條款,以及決定應該給予換貨、免費維修等不同的服務。
其電路還可以在濫用情況發生時中止設備的運作,從根本來降低設備受損的可能性。系統透過液體、溫度、加速度和連續性(continuity)等感應器,而能辨識多種的意外狀態,像是設備經歷的不正常的溫度、濕度、掉落,甚至是篡改系統的行為。
Apple 已經在 MacBook Pros, iPhone, iPods 等產品上加裝液體淹沒指示器,它具備不可逆的特性,一旦接觸水份就會變色,將可以讓零售店的人員或授權維修的技術人員一目了然,就能判斷故障原因是否來自使用者的不當使用。而且除了可直接識別的訊息,它還能將損害的訊息數位化並存入記憶體。

20090195394
Title:CONSUMER ABUSE DETECTION SYSTEM AND METHOD
Filing Date:2008.2.1.
Abstract:
A technique is provided for detecting whether consumer abuse has occurred in an electronic device.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technique, a system is provided for detecting the occurrence of a consumer abuse event and storing a record thereof. In one embodiment, the system provides one or more sensors coupled to an abuse detection circuitry for detecting the occurrence of an abuse event. The system may further provide a memory, wherein upon detecting an abuse event, the abuse detection circuitry may store a record of the abuse event into the memory. The system may further provide an interface by which a diagnostic device may access the memory and analyze the abuse event records to determine if an abuse event occurred in the electronic device

2009年9月1日 星期二

Gucci控信用卡公司侵權

Gucci集團美國公司於2009.8.6.向紐約曼哈頓地方法院,控告Frontline Processing Corp, Woodforest National Bank, Durango Merchant Services LLC 等公司侵害商標權。此次被控告的公司全部與Laurette Co.合作,而Laurette Co.因為在TheBagAddiction.com網站上售賣冒牌的Gucci手提袋,2008年被Gucci控告侵權賠償US$520萬元。

2009年8月31日 星期一

高鐵車頭立體商標敗訴

台灣高鐵以其「700T型列車車頭」立體商標,指定使用於書包、手提箱袋、杯、碗、衣褲、手機吊飾、模型火車玩具、食物及飲料之餐飲服務等數十類商品或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先後遭智財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因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高鐵公司說法
700T列車是日本原廠特別為台灣高鐵量身訂做的客製化商品,在全世界都有其獨特性,應該獲得商標權的保護。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台灣高鐵立體商標圖樣,為高速鐵路車輛一般的形狀,依社會通念不易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標識。
2.火車頭立體造型圖樣為各國相關業者所通常採用的形狀,它與日本新幹線等系列車頭大同小異,德、法、中國等磁浮列車也不脫此設計概念,沒有特殊性,不具識別性。

Smart的看法
由最高法院的判決來看,商標的識別性是個很重要的要件,由商標法中將商標的識別性列為商標的積極要件即可看出。

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網拍仿冒品判賠

台中市男子林○○2008.4.自網路上標到3支仿冒Nokia N95手機,再在拍賣網站上以定價NT$19,000元出售,買家受騙後報警,經原廠確認3支手機都是仿冒品,檢察官依詐欺和違反商標法聲請簡易處刑,Nokia亦以侵害商標權,以售價的五百倍,向其求償NT$950萬元,並須登報道歉。桃園地院認為他侵害商標權,判決他應賠償Nokia公司NT$190萬元。

桃園地方法院見解
1.雖然被告林○○主張拍賣網站上很多1元起標商品,庫存貨的價格遠低於市價,很難用標購價論定真偽。但應訊時,表示正廠N95手機約NT$25,000元,因而認定,他不可能不知該手機是仿冒品。
2.林○○向警方供稱這款手機市價為每支NT$25,000元,但其購入價格僅是市價的20%,照理應引起競標,但他卻能1次買到3支,顯見競標情形不熱烈,因此認定他知道是仿冒品仍購入和拍賣。
3.最後於2009.8.4.以侵害商標權,判決他應賠償Nokia NT$190萬元。

2009年8月27日 星期四

Nike vs. BioNike












義商ICIM在2004.3.以「BIONIKE」商標,指定使用於面霜、清潔乳液及化妝水、眼霜、人體用肥皂等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百慕達商NIKE INTERNATIONAL在2006.6.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質疑BIONIKE有搭便車、沾NIKE知名度之嫌,但智慧財產局認為NIKE的異議不成立。

Nike的說法








BIONIKE由BIO及NIKE所組成,單就BIO來看,BIO為一常見的英文字首,有「生命、生物」的意思,並非BIONIKE公司所創用。BIO為習見英文字首,識別性較弱,所以BIONIKE商標中的NIKE成為消費者辨識商品來源的主要依據。因此BIONIKE商標的存在,必會使消費者誤認誤信BIONIKE商標的產品,為NIKE所生產,或NIKE 的系列產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BioNike於1960年創設,為使用於化粧品之商標,於1963年向義大利申准註冊並延展至今。Nike於1971年才創設使用,足見系爭商標使用在先,顯無惡意襲用據爭商標之可能性。
2.系爭商標不但經複合後已形成獨立之字義,並經過圖案化之花體設計,與據以異議商標相較之下,雖據以異議商標亦呈現出參加人所先使用之「NIKE」文字,然兩者設計理念完全不同,整體予人寓目印象亦顯有差別,因此兩者並不構成近似。
3.系爭商標已取得國際註冊第836577號商標,受保護之國家涵蓋奧地利、丹麥、法國、西班牙、瑞士、德國等10餘個國家。於2001.7.進口行銷我國,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且其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面霜、眼霜、化粧品等商品,客觀上尚無使一般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產製主體發生混淆誤認之虞。
4.基於相同因素之考量,系爭商標亦難謂有以不公平方式或不正利用著名商標之識別性,使用於不同商品或服務,而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5.對於Nike主張的著名商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姑且不論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並不近似亦無混淆誤認或減損據爭商標之虞,縱原告主張其NIKE商標已因成為著名商標而保護範圍較一般註冊商標為廣,該權利之擴張仍不得及於參加人使用在先之BIONIKE商標。



2009年8月26日 星期三

Twitter也面臨專利官司

微網誌才剛興起,Twitter就面臨專利的官司,TechRadium於2009.8.4.在德州南部聯邦地方法院控告Twitter侵害其US7,130,389、US7,496,183和US7,519,165號專利,除要求損害賠償及律師費,並向法院申請對Twitter發布永久禁制令。

US7,130,389
Title:Digital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system
Filing Date:2005.4.28.
Issue Date:2006.10.31.
Abstract:
A digital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system utilizes an administrator interface to transmit a message from an administrator to a user contact device. The system comprises a dynamic information database that includes user contact data, priority information, and response data. The administrator initiates distribution of the message based upon grouping information, priority information, and the priority order. The message is transmitted through at least two industry standard gateways simultaneously to groups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based upon priority information. Once the message is received by the user contact device, the user contact device transmits a response through the industry standard gateways back to the dynamic information database.

US7,496,183
Title:Method for providing digital notification
Filing Date:2007.12.19.
Issue Date:2009.2.24.
Abstract:
A method to provide a digital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to groups of users comprising storing user contact data for at least one group of users, user selected priority information, and user selected grouping information in a dynamic information database, and using an administrator interface to form at least one message. An administrator initiates transmission of the message simultaneously to a first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for all users in the at least one group of users, then simultaneously to a second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using the user selected priority information and transmitting the message through at least two industry standard gateways simultaneously. The administrator interface is used to ensure each user is contacted on the first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before the second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using the user selected priority information.

US7,519,165
Title:Method for providing digital notification and receiving responses
Filing Date:2007.12.19.
Issue Date:2009.4.14.
Abstract:
A method to provide a digital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to groups of users comprising storing user contact data for at least one group of users, user selected priority information, and user selected grouping information in a dynamic information database, and using an administrator interface to form at least one message. An administrator initiates transmission of the message simultaneously to a first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for all users in the at least one group of users, then simultaneously to a second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using the user selected priority information. The administrator interface is used to ensure each user is contacted on the first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before the second group of user contact devices. Responses are received from the user contact devices indicating the devices that received the message and when insufficient user contact device information exists to contact the user contact devices.

2009年8月25日 星期二

P&G 申請「隱形」商標遭駁回

2008.3.美商寶鹼以「隱形」為商標,指定使用在衛生棉片、非個人用芳香劑、衛生用或經期用護墊、紙巾式殺菌劑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但智慧局認為此一商標不具有識別性,因此不准其註冊。

P&G 的說法
由於競爭同業並無使用「隱形」作為商品描述性或說明性詞彙的需要,是依識別性判斷因素加以衡酌,該公司商標應屬任意性標識。

智慧局的見解
P&G 的商標圖樣上的「隱形」,為所指定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為其商品本身的說明具有密切關聯,應不准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P&G 商標並無法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的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難以認為具有識別性,自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適用。
2.商標是否為商品的說明,是依一般社會通念,指商品本身的說明或與商品本身的說明有密切關聯而言,不以一般製造、經銷該項商品者所共同使用為必要,因此美商P&G的主張,不足採用。

Smart的看法
本案中智慧局以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如只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不得註冊為由,核駁P&G的商標申請案。但 P&G 則主張該商標係任意性商標,這對本案有什麼影響?
商標的積極要件首要就是具備識別性(Distinctivness),一個有識別性的商標必須具備獨創性(Coined)、任意性(Arbitrary)及暗示性(Suggestive)。在本案中 P&G 提出其商標為任意性標識,其目的就是在主張該商標具備商標積極要件,希望法院同意其主張,撤銷智慧局的核駁審定。

2009年8月24日 星期一

中華電信獲大陸商標

中華電信在2006.10.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圖」商標申請註冊,歷經3年努力,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終於初審通過「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將於2009.9.27.正式公告。

2009年8月21日 星期五

阿里軟件商標二審敗訴



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於2007.4.以「阿里軟件Alisoft.com ﹠Logo」商標,指定使用在太陽眼鏡、廣告、保險、電信傳輸、汽車貨運、電腦硬體等共7類的商品或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2008.11.21.智慧財產局審定為核駁的處分,經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阿里巴巴商標官司敗訴。

阿里巴巴的說法
1.該公司商標是由中文「阿里軟件」、英文「Alisoft.com」及圖形聯合所組成,其中中文部分所占的比例最大,予人印象也最深刻,其次是英文部分,而圖形只占整體圖樣的小部分,不是商標主要部分。
2.「PC Partner 及圖」商標,則由外文「PC Partner」及圖形所組成,二商標雖然都含有4個方形交疊組合而成的圖形,但該公司商標除有予人印象最深刻的中文「阿里軟件」足資辨識外,其英文部分Alisoft.com,有「阿里軟體網站」之意,而PC Partner則有「個人電腦伙伴」之意,二者的外觀、涵義及讀音都截然不同,消費者絕對不會發生混淆、誤認的可能。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阿里軟件的商標與台灣某公司已註冊的「PC Partner及圖」商標構成近似,且都指定使用於電腦軟、硬體等同一或類似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准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兩公司商標上的四個交叉重疊的四方形圖形整體設計意匠及外觀極相彷彿,在異時異地隔離整體觀察,實在容易使人產生同一系列商標的聯想,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因此判決,阿里巴巴敗訴。

2009年8月20日 星期四

Skype的專利危機

Skype於2002年在盧森堡創立,專門提供免費的VoIP服務,並有低價的電腦發話給固網或行動電話服務。Skype近半數營收來自歐洲,1/4來自亞洲,美國則只佔了1/8。
eBay於2005年以US$13億元現金搭配US$13億元股票買下Skype,但此交易卻不包括執行Skype軟體的關鍵P2P技術,該技術仍由Skype公司的創辦人Niklas Zennstrom和Janus Friis所擁有。
而Skype的創辦人又自行成立了一家公司Joltid,這家公司依然擁有部分Skype技術的權利。就在eBay打算2010年將Skype IPO的前夕,爆發Joltid指控eBay無權隨意變更Skype的程式碼,威脅要收回部分技術,這將會在IPO之路造成什麼影響,值得關切。

Skype的因應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eBay表示若跟創辦人之間的糾紛無法順利解決,該公司不排除關閉Skype。實際上,如果Skype輸了官司,而又沒有其他的替代方案,將會嚴重影響目前的業務。為此Skype已經開始研發其他的軟體方案,但若開發不成功,有可能會造成服務與客戶的流失。

Smart的看法
企業的購併或授權,合約內容是相當重要的,不能不察。當一方壯大後,另一方後悔時,就會產生無可預期的衝擊,如本案的Skype,在IPO前發生技術糾紛,勢必會影響到上市之路。

2009年8月19日 星期三

Gucci商標侵權 Part 2 - @USA

Gucci創辦人孫子Paul Gucci的前妻Jennifer和她女兒授權他人將Gucci名稱用於咖啡館、寢具等產品,2007年遭Gucci America控告。本案於2009.8.5.判決,Gucci創辦人孫子的前妻Jennifer母女不得使用Gucci這個名稱營利,也不得授權他人將此名稱掛在手提包、冰淇淋、服飾等產品上。

地方法院判決
1.被告與他人簽授權合約,以Gucci之名,模仿Gucci經典的紅綠雙色品牌特色設計生產一批產品,產品上還有菱形排列的大寫英文字母G,也近似Gucci正牌產品,類似的程度令人混淆,蓄意侵犯Gucci商標。
2.禁止被告使用會侵犯Gucci商標的設計,且不得將Gucci的名稱用於任何商業目的,被禁止使用Gucci名稱的商品包括:咖啡、寢具、家庭用品、化妝品、襪類、手提包、紅酒、冰淇淋等。

2009年8月18日 星期二

Gucci商標侵權 Part 1 - @HK

Gucci是1988年前由Guccio Gucci於意大利創立的公司,生產時裝、鐘錶及手袋等,走高檔路線,目前市值超過US$600億元。
Gucci家族於1993年把公司股份全部出售,目前Gucci品牌是由一家法國公司Investcorp所持有。Guccio Gucci家族的第4代繼承人Cosimo Gucci於1987年後開始逐漸脫離Gucci,1989年辭任Gucci的副主席,並開始協助其父Roberto Gucci在1992年於歐洲設立其時裝品牌House of Florence,後又自創品牌Cogu,用於太陽眼鏡、手表及手袋等,並刻意走年輕人路線,在日本成功推出後,進軍香港市場時,Gucci以該品牌的商標及部份設計等有影射Gucci之嫌,令顧客產生混亂為由,要求法院頒下臨時禁制令,暫時禁制Cogu品牌的產品在香港發售。

高等法院判決
1.單看Cogu品牌名字,是完全不會令人聯想起Gucci,不過其商標下表明由Cosimo Gucci設計,卻會令人產生混淆,其宣傅手法及於網站內又強調設計者是Cosimo Gucci,且是Guccio Gucci 的後人,令人誤會是Gucci的另一條生產線。
2.Cogu在香港根本沒有太多人認識,但是Gucci的品牌在香港卻相當出名及受歡迎,故看到Cosimo Gucci的名字,顧客們必定會聯想到是Gucci的產品,從而產生混淆。
3.Gucci品牌上的一些特徵,如馬蹄扣圖案及G字的字母等,在Cogu的產品上均有類似的圖案,確實會令人產生誤會,而被告可避免,且沒有必要在產品上加入這些圖案,確有影射及誤導之嫌。
4.最後高院法官頒下臨時禁制令,暫時禁止被告於香港出售該些產品,不過賠償及禁制令的細節仍有待雙方再商討。

2009年8月17日 星期一

專利審查基準修訂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及「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一章形式審查」,並自2009.7.31.生效。

2009年8月14日 星期五

ezPeer的二審判決

全球數碼科技公司負責人吳○○,被檢方指控提供ezPeer網路平台及軟體,以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公開傳輸罪而遭起訴案,士林地方法院於2005.6.30.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在2009.7.23.判決上訴駁回,檢方對本案,仍可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1.P2P軟體與網路平台,純粹具有「資訊流通管道」的性質,僅只是一個網際網路媒介,屬於提供網路傳輸的管道,就應適用媒介中立的原則。
2.科技只為協助人類與他人溝通、分享資訊的工具,而散佈誘因與創作誘因同等重要,如新興科技提供業者能無後顧之憂、無須擔憂負擔侵權責任,將可全心全力地發展新媒介或新興科技,藉此提供社會大眾更先進的使用工具,自對社會大眾有利。
3.不能因為吳○○提供足可為侵害著作權工具,就要他連帶負責,而是應該就具體個案判斷科技提供業者,是否逾越其中立地位而定其責任。

Smart的看法
P2P的侵權案,當初因KURO及ezPeer案的宣判,而造成話題,國外判決也是見仁見智,但本案的二審判決結果,加上著作權法對ISP責任的重新規範,未來P2P的發展會走向何方,是值得觀察的。

2009年8月13日 星期四

WIPO將在新加坡設仲裁與調解中心

WIPO在2009.7.28.由秘書長Francis Gurry與新加坡律政部長兼內政部第二部長K Shanmugam於新加坡Maxwell Chambers大樓簽署協議,將在新加坡設立辦事處及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預計於2010年開幕。新加坡辦事處將是WIPO在亞太區的唯一辦事處,工作重點在亞太區的「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並且提供仲裁、調解和專家限定的培訓與諮詢程序,同時在WIPO的規則下,於新加坡進行案件聽證與管理。

Smart的看法
由WIPO在亞洲設置辦事處的舉動看來,未來亞洲將是世界智財權發展的一個重要區域,其影響力將是無遠弗屆的。

2009年8月12日 星期三

Samsung NAND遭控侵權

美國賓州的未上市公司BTG(BTG International)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請訴願,指控南韓Samsung Electronics的NAND快閃記憶體晶片侵犯該公司5項專利,要求禁止該晶片或任何使用該侵權晶片的產品進口美國。

被波及的受害者
由於Samsung的晶片使用於Apple的iPhone、iPod音樂撥放機及MacBook Air筆記型電腦,Research in Motion的BlackBerry Storm手機,以及Sony的數位相機、Vaio電腦與MP3音樂撥放機等,所以直接的受害者將不只是Samsung一家。其他遭點名的目標還有華碩、Dell與Lenovo Group的電腦,以及PNY Technologies Inc.)與創見資訊的快閃記憶卡。

2009年8月11日 星期二

台鹽納豆商標註冊駁回

20007.8.27.台鹽以「納豆大師NATTO MASTER」商標指定使用在營養補充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遭智慧局駁回後,智慧財產法院亦判敗訴。

智慧局見解
台鹽所申請的商標圖樣上的「納豆大師NATTO MASTER」,使用在「營養補充品」商品,但,依一般通念,該商標係屬於標榜納豆製造、販賣者的地位和專業,領先同業的廣告宣傳讚美詞,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的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因此不准註冊。

台鹽的說法
1.納豆(NATTO)雖是日本常見的發酵食品,也是目前在國內是相當熱門的營養保健食品,然而,以「納豆NATTO 」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的營養補充品等商品獲准註冊為商標,不乏其例。
2.以指定商品類名結合「大師」或單以「大師」2 字作為商標圖樣者,數量之多更是令人目不暇給,可見此種類型商標在消費市場實為普通習見。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台鹽以「納豆大師 NATTO MASTER」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營養補充品,給予相關消費者的認知,應指該商品係由技藝超群,可稱為「大師」級的納豆製造者所調製而成,為一標榜其產品品質的廣告宣傳用語,尚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的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自不具識別性,依商標法規定不得准予註冊。

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公開場合播放電視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規定: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行為稱為公開播送。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公開播送的判斷
1.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後之單純收視,應屬單純開機,並無公開播送之行為。
2.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電視節目訊號,而後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電視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提供公眾收看(例如接收後,再分別傳送至其他電視機或液晶顯示器),則涉及公開播送的行為。

2009年8月7日 星期五

專利間接侵權

間接侵權
只要廠商提供的零組件,是供下游廠商做成侵權產品,則中、上游廠商就有間接侵權之虞。

專利法原擬增修間接侵權的規定,該條文規範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即是間接侵權:
1.權利人必須證明間接侵權人明知自己的產品未來將導致侵權。
2.如果廠商只是單純製造、使用疑似侵權物,但沒有販賣,因為沒有惡性,所以也不構成間接侵權。
3.間接侵權人侵害的必須是專利中的主要核心技術。

急轉直下
外商對於間接侵權相當關切,一直希望可以納入修法範圍,但智慧局在召開多次公聽會後,考量台灣業者多半是生產零組件或者是加工再出口型的企業,若碰到有爭議性的部分,一旦間接侵權入法,恐讓業者被告訴的機率大增,對於業者來說是一大隱憂。
再加上智慧財產法院營運1年多,外界開始對於智慧財產法院的流程有不同意見,因此,智慧局認為應先協助智慧財產法院運作上軌道,減少其他因素干擾,決定將間接侵權不納入專利法修法草案範圍。

2009年8月6日 星期四

遠東商標敗訴

2004.2.遠東富士公司以富士商標,向智慧局申請使用在吊車、電扶梯等商品。智慧局核准註冊後,富士電梯公司提出異議。智慧局認為兩公司商標確有近似、容易使消費者造成混淆誤認,於是將遠東富士的商標撤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智慧局見解:兩個商標近似程度極高,消費者容易誤認為是同一公司所有。

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富士Fuji商標的行政處分還沒確定,法院可以對遠東富士所提的訴訟先作裁判。
遠東富士的「富士」商標,申請使用在電扶梯等商品,而富士電梯的「富士Fuji」商標,申請登記的是電扶梯等的安裝、維修及保養等服務,雖然不同類,兩個商標近似程度極高,消費者容易誤認為是同一公司所有,因此駁回上訴。

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Tsera提出侵害觸控螢幕專利之訴

Tsera於2009.7.15.向德州法院的控告Apple的iPod Classic、Nano和Microsoft的Zune MP3播放器及其他知名產品侵害了該公司在2003年取得之「利用觸控面板控制可攜式電子設備的方法與儀器」專利。
同時被告的公司包括Auditek、Bang & Olufsen、Coby Electronics Corp.、Cowon、Dane-Elec Corp.、Data Station, IMA Hong Kong、Impecca USA, iRiver, 飛利浦、LG、Mach Speed Technologies、Meizu Technology、Spectra Merchandising及Trekstor GMBH等。

2009年8月4日 星期二

KKBOX二審判決無罪

KKBOX被控未經音樂著作權人授權,涉嫌將豪記唱片、名詞曲創作人陳建名所有「紅色的信帖」、「你最近是怎麼回事」等324音樂著作,擅自重製並供會員下載及收聽,台北地檢署在2007年間以違反著作權法規定將願境網訊公司負責人及總經理提起公訴。

著作人的說法
著作人陳建名主張他是「紅色的信帖」、「你最近是怎麼回事」等2首歌曲的「歌詞」著作人,但願境網訊公司就這2首歌曲是分別與上揚國際、環球國際唱片公司簽約取得授權,但並未取得著作人陳建名的直接授權。

台北地方法院的見解
1.上揚公司是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其必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會重製音樂著作,而錄音著作的利用必然伴隨詞曲音樂著作的利用。
2.一個錄音著作在實際交易上通常包含數個音樂著作,所以將音樂著作的授權費用支付予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再由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分配予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始得降低授權的交易成本,並創造著作權人與使用人互利的商業交易模式。
3.願境公司主觀上本來就要支付授權金予該不特定人詞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不想發生著作權侵害行為,才將授權金先撥付給上揚國際公司。
4.實際上陳建名僅同意以遠高於市場合理價格的420 萬元授權該兩首音樂著作予願境公司,就因價格差太多,雙方未能達成授權的協議,可是這只是願境公司等應否返還所受利益給陳建名,或賠償其所受損害的民事糾紛,看不出願境與上揚等公司締約之初,有何侵害著作權的直接或間接故意。 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智慧財產法院將檢察官的上訴駁回,仍維持台北地院原判決。

2009年8月3日 星期一

海洋營養加拿大公司商標案

2007.8.加拿大商海洋營養加拿大公司,以「OCEAN NUTRITION CANADA&Design」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遭核駁。

智慧局見解
海洋營養加拿大公司的商標,與美商歐欣生技的「OCEAN 及LIVING WATER」、歐綺亞娜生技的「OCEANA及圖」及商標權人黃炳憲註冊的「御醫漢方SINO-MED及圖」等商標構成近似,而且都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有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不准海洋營養加拿大公司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海洋營養加拿大公司申請註冊的商標,其中未經設計的「OCEAN」、「NUTRITION」、「CANADA」,分別是該公司指定使用商品的成份來源、性質、功能或產地的說明文字,該公司的商標與其他公司的商標識別性強弱差很大,智慧局以「構成近似、造成消費者誤認混淆之虞」,不准海洋營養加拿大公司商標註冊,於法不合。因此判決撤銷經濟部的訴願決定及智慧局不准註冊的處分,並令智慧局應依法院判決的法律見解,重新審核海洋營養的商標申請案。

2009年7月31日 星期五

Adidas商標勝訴

2007.5.愛迪達向智慧局申請「3-Stripes underarm」商標,指定使用在該品牌旗下的相關服飾商品。智慧局認為,三條線的圖案已經變成坊間運動服裝的標準圖案,看到三條線就想到運動服、休閒服,不具識別性,因此駁回愛迪達的申請。

Adidas的說法
1.三條線的圖案是經過特殊設計,與市面上其他產品的樣式有顯著不同,並提出中華徵信所的市調報告,強調有83%的受訪者可以從該商標辨別出哪些是愛迪達的品牌,堅持爭取該商標的財產權。
2.三條線商標是經過特殊設計的平面商標,主要用在衣服左右兩側、腋下到腰際處,市面上雖然有其他休閒服裝有條紋設計,但圖案、位置與愛迪達的完全不同。
3.從愛迪達1949年創立後,經過廣泛使用,早就被全世界消費者所熟知;這個商標也在1971就在台灣註冊,愛迪達每年花費鉅資宣傳,包括近3年來每年投入超過5,000萬元的廣告費用,營業額更是年年突破3億元,可見三線圖商標已極具知名度與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德商愛迪達(Adidas)的三條線圖案(3-Stripe logo)雖然已被市面上眾多運動服裝廣為使用,成為民眾對運動服的一般聯想,但該圖案仍具有品牌識別性,因此裁定愛迪達勝訴,要求智慧局重新處分,同時也要求愛迪達應先釐清主張權利範圍後,再由智慧局重新認定。

2009年7月30日 星期四

聯詠與Honeywell和解

Honeywell於2007年3月控告聯詠以及其他10家公司,並主張聯詠藉由販賣驅動IC給面板製造廠商,涉及惡意侵害該公司的US 5,041,823 號專利。
美國東德州地方法院於2009.1.界定了對聯詠有利的專利範圍,同時,聯詠亦提出確定不侵權的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請求,主張並無任何間接或直接侵權。
2009.6.8.美國東德州地方法院法院根據至少兩個不侵權理由,正式判決聯詠勝訴。
2009.7.13.雙方正式達成和解,撤回所有告訴。

聯詠的訴訟策略
聯詠提出US5,041,823 號專利的再審查,而美國專利商標局於再審查程序中核駁了該專利的所有權利項。Honeywell若要繼續主張US5,041,823 號專利的權利,不但要面對地方法院的不利判決,還要克服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核駁決定。

US5,041,823
Title:Flicker-free liquid crystal display driver system
Filing Date:1988.12.29.
Issue Date:1991.8.20.
Abstract:
A flicker-free liquid crystal display driver system driving two groups of pixels with alternating polarities. The spatial differentiation of the two groups, which may be accomplished in terms of even and odd rows or columns, is small so as to diminish detection by a human eye of the flicker in the display. The driver system incorporates a level shifter, switches, drivers, a driver switch control, a holding means and a storage means. Input signals to the system include that of intensity data, a clock and frames.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driver system may be of a single-edge or redundant drive. The system may be digital or analog.

2009年7月29日 星期三

IBM vs. Asus 遭ITC駁回

IBM於2007年底時向ITC提出對Asus的專利侵權訴訟,系爭專利有:US5,008,829、US5,249,741及US5,371,852等三個專利,包括風扇、電源供應、與網路等個人電腦的相關技術。
IBM除指控Asus專利侵害外,亦提出禁止Asus產品進口並在美國銷售的要求。經過調查,在2009.3.ITC的行政法庭裁決Asus並未侵害IBM專利,但IBM仍然提出上訴。
ITC 2009.7.13.在官網正式駁回上訴,表示Asus確定並未侵權,該會也不會重審本案。

US5,008,829
Title:Personal computer power supply
Filing Date:1990.6.14.
Issue Date:1991.4.16.
Abstract:
This invention relates to personal computers, and more particularly to personal computer power supplies for supplying electrical power to electrically operated components which manipulate or store digital data. The power supply has a controllable component for responding to the presence and absence of a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electrical signal by enabling and disabling the supply of electrical power to the data processing and storage components, and a signal generator circuit operatively connected with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and with an alternating current electrical main supply for controllably deriving from the main supply a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signal for delivery to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whereby a user of the microcomputer may control energization of the electrically powered data processing and storage components by controll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signal from the signal generator circuit to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US5,249,741
Title:Automatic fan speed control
Filing Date:1992.5.4.
Issue Date:1993.10.5.
Abstract:
A method of cooling a computer having a plurality of components and at least one variable rate cooling unit including the steps of obtaining a cooling requirement for at least one of the components and varying the rate of at least one of the cooling units based on the obtained cooling requirements. In addition an apparatus for cooling a computer having a plurality of components, the apparatus including at least one variable rate cooling unit, an apparatus for obtaining a cooling requirement for at least one of the components, and an apparatus for varying the rate of at least one of the cooling units based on the obtained cooling requirements.

US5,371,852
Title: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making a cluster of computers appear as a single host on a network
Filing Date:1992.10.14.
Issue Date:1994.12.6.
Abstract:
The present invention provides a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enabling a cluster of computers to appear as a single computer to host computers outside the cluster. A host computer communicates only with a gateway to access destination nodes and processes within the cluster. The gateway has at least one message switch which processes incoming and outgoing port type messages crossing the cluster boundary. This processing comprises examining certain information on the message headers and then changing some of this header information either to route an incoming message to the proper computer node, port and process or to make an outgoing message appear as if originated at the gateway node. The message switch uses a table to match incoming messages to a particular routing function which can be run to perform the changes necessary to correctly route different kinds of messages.

2009年7月28日 星期二

Jo Jo ba商標敗訴



歐妮以「Jo Jo ba」服務標章,於2002.6.7.指定使用於代理國內外廠商的服飾及其配件商品的經銷業務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貴婷以歐妮的「Jo Jo ba」商標,與該公司「NATURALLY JOJO」商標及實際使用的「JOJO JEANS」、「JOJO」等系列商標構成近似提起異議。
智慧局在2005.11.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智慧局見解
兩家公司商標固屬構成近似的商標,也都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但兩公司商標各具知名度,且兩者商品在市場已併存的事實應已為相關消費者所認識,足以區辨為不同來源,而無致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況,自然不適用商標近似或相同而不得註冊的規定。

歐妮的說法
1.「Jo Jo ba」商標,中文原意為植物蠟的一種;而貴婷的NATURALLY中文是指自然地,二者觀念相異。
2.「Jo Jo ba」讀音為「ho-ho-ba」(西班牙發音),國內通常譯為「荷荷葩」,兩造讀音顯然不同。
3.兩公司的商標,消費者可以輕易分辨其商品及服務為不同來源。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2007.6.21.判決智慧局敗訴。本案二造均不服判決,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有「構成判決不備理由及適用法律顯有錯誤的違法」為由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其等敗訴的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已判決,上訴駁回。

2009年7月27日 星期一

Funai vs. VIZIO案VIZIO勝訴

美國海關邊境保護局 (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agency , CBP) 在2009.3.決定不對 Funai Electric Company(船井電機)對 VIZIO 的訴訟中,5,329,369號專利無效裁定進行覆審。只對6,115,074 號美國專利的關鍵部分進行覆審。
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9/03/nokiaqualcomm3g-cdma_12.html

6,115,074號專利裁定結果
2009.7.8.判決VIZIO目前所有電視機種都未侵犯Funai Electric的美國「6,115,074」號專利,VIZIO電視機將可持續輸入美國。

產業現況
VIZIO在2009.6.的營收為NT$56.4億元,為公司今年以來次高營收,液晶電視出貨量為39.4萬台,第二季達96.5萬台,上半年達190萬台,預期全年出貨目標維持在400萬至450萬台。

感謝 Zoey 讀者留言指正。

2009年7月24日 星期五

YouTube影片侵權案一審判決

英國超級足球聯賽 (Premier League) 及Cherry Lane Music Publishing Co. 等數家音樂出版商,共同對YouTube 提出的侵權訴訟,並對網站上出現的影片之美國以外版權,要求賠償。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見解
1.未在美國註冊的外國作品,除了落在法案規定的現場播出免責項目外,不得獲得賠償。
2.以針對即時播放的片段,尋求侵權賠償,但不能索取索取懲罰性賠償。

Smart的看法
本案原告雖想以1998年通過的「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 (DMCA) 的詮釋做為訴訟策略,由法院判決可看出法官仍是主張:該條美國法律不適用於未預先向美國著作權局登記的所有國內外作品。

2009年7月23日 星期四

Apple、Sony、Nintendo相繼被告侵害專利

位於加州Newport Beach的Shared Memory Graphics公司,於2009.7.7.在阿肯色州美國地區法院控向Apple的iPod和iPod Touch音樂播放機、Nintendo的配置動感遙控器的Wii遊戲機和Sony的PSP和PS2遊戲機等產品侵犯了該公司的兩個圖形加速器系統專利。
這些專利原來屬於Alliance半導體公司,能夠製作速度更快的電腦記憶體和圖形卡,因連年虧損,2005年變成了一個控股公司,並把專利出售給了現在的Shared Memory Graphics公司。

2009年7月22日 星期三

合法影印機制

為解決大學生影印整本教科書的侵權行為,財團法人中華語文仲介協會設計出「合法影印機制」,讓學生可到校園附近的「授權影印中心」影印所需章節。
台南市影印商業同業公會2009.7.5.代表40多家會員,與財團法人中華語文仲介協會正式簽約成為「授權影印中心」,提供師生合法影印的管道。
學生可到校園附近的「授權影印中心」影印所需章節,只要該書是語仲協獲授權的出版品,且影印不超過該書20%,也不超過該書一篇文章,就可付費影印。

收費機制
付費方式有權利金、處理手續費及影印費等項目。
1.權利金NT1元/頁。
2.處理手續費分三級:50頁以下9元51頁至200頁15元201頁以上30元
3.影印費由店家自訂

2009年7月21日 星期二

Sony的StarLight商標註冊未准

SONY在2008.2.時替其StarLight相機鋰電池申請灰色「K」與紅色「G」的商標,因不具識別性遭智慧局核駁,經行政救濟,灰、紅兩商標分別由智慧財產法院的不同法官審理,均判敗訴。

Sony的說法
1.該商標是其精心設計的彩色幾何圖形商標,分別由紅色、灰色的四方形搭配英文字母「G」、「K」所構成。
2.該商標主要用在白底色鋰電池上,看起來相當醒目,代表SONY時尚簡潔風格,具識別性。
3.SONY是國際著名企業,其產品早就廣泛深植在消費者心中,從沒有消費者把商標誤認成產品型號,而且商標下的英文字母「DB-BG1」才是電池的規格型號。

2009年7月20日 星期一

三一汽車商標侵權案定讞

三一汽車的商標遭戴姆勒申請評定後,2008.5.評定原核准給三一集團的商標,應予撤銷。智慧財產法院亦於2009.4.判決三一公司敗訴。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9/04/blog-post_07.html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BENZ賓士車及其商標在1968就在台灣取得商標權,該商標在台灣使用期間很長久,使用範圍也很廣泛,已廣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三一集團的商標,則是在2007年才經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在台灣還沒有普遍使用,難以認定這兩公司的商標在台已併存多年。因此,裁定上訴駁回。

2009年7月17日 星期五

國泰金的聲音商標發回重審

國泰金在2004.3.以「Enrich your life國泰世華銀行」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廣告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等服務,申請註冊。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國泰金提出的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等服務,但檢附的證據資料,都是銀行相關業務,難以認定已成為其營業上服務的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認為不具識別性,因此,審定核駁其商標註冊。國泰金不服審定而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國泰金的聲音商標,依其申請書所示簡譜及所附.wav光碟片所呈現男生重唱的曲調聲音,並不屬於令人一聽即能深刻腦海或印象鮮明的曲聲,而外文「Enrich your life 」有「豐富你的人生」的意思,也屬於祝福或立志的一般描述性用語,二者的組合,容易使消費者將它視為廣告歌曲,而不易將它作為區別服務來源的依據。
2.國泰金檢送的電視頻道播放「Enrich your life」音樂歌唱聲音播放的計費單、廣告排期表、自動提款機設置點及台鐵電視牆廣告排期表等證據資料,內容都與國泰金經營的銀行業務有關。 因此無法認同它已成為營業上服務的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進而取得核准註冊的條件。因此判決,國泰金敗訴。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7/07/blog-post_29.html

最高法院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單獨就Enrich your life商標的聲音,認定為「並不是屬於令人一聽就能深刻進入腦海或印象鮮明的曲聲」,但對內容卻沒有詳加調查審認,違反聲音商標識別性的判斷,有違法判決的錯誤,應依法廢棄。

2009年7月16日 星期四

Centocor vs. Abott Laboratories

Humira是Abott Laboratories近年最成功的上市藥品,可治療牛皮癬和孔羅氏病等多達6種疾病,也為Abott Laboratories在2008年帶來US$45億元收益。
Johnson $ Johnson旗下的Centocor藥廠所生產的Remicade,也是用來治療風濕性關節炎。
Centocor與紐約大學聯手於2007.4.在德州東區聯邦法庭提起告訴,指控位於伊利諾州的Abott Laboratories侵害其專利。2009.6.29.法院裁定Abott Laboratories須支付US$16.7億元,賠償風濕性關節炎藥專利侵害官司。

2009年7月15日 星期三

取締盜版行動展開

商業軟體聯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 ,BSA)2009.7.開始嚴格進行企業盜版軟體查緝行動,目前鎖定蒐證確定的300多家企業。

統計資料
根據Interactive Data Corp.(IDC)的調查顯示:台灣的盜版率出現連三年下降,去年台灣盜版率從前年的40%降至39%,盜版率排名在亞洲排名第三,次於日本(21%)與新加坡(36%)。

2009年7月14日 星期二

美國下載音樂侵權的判例

美國婦女Thomas-Rasset最初被控在網路上分享1,700首以上歌曲,最後確定非法分享有罪的部分只有24首。
本案2009.6.18.被明尼蘇達州明尼亞波利斯的聯邦法院判決故意侵犯著作權,陪審團以每首判賠US$8萬元計算,必需賠償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共US$192萬元。

2009年7月13日 星期一

KSWISS商標遭撤銷



美商KSWISS公司在2006年,以「KSWISS & Shield Device 」商標在我國取得商標註冊。瑞士鐘錶業者,於是透過瑞士鐘錶業總會,跨海來台向智慧局提出異議,但被駁回,隨後又向經濟部訴願,也遭駁回。因此向智慧法院提起商標異議訴訟。

2009.6.11.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瑞士鐘錶業總會勝訴,並撤銷智慧局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且要求智慧局應將「KSWISS & Shield Device 」商標註冊撤銷。

KSWISS的背景
美商KSWISS於1966年設立,以生產鞋靴、衣服等商品著名,在2006.6.22.以「KSWISS & Shield Device 」商標,指定使用在「鐘錶及計時儀器;手錶」商品。

KSWISS的說法
該公司稱:雖以運動鞋商品著名於世,但公司已朝向多角化經營;同時兩者所指定服務的關連性很低,市場區隔明顯且不具商業競爭關係,沒有混淆消費者的情況。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1.瑞士以產製品質優良的鐘錶著稱於世,一般人看到SWISS,就會想到與瑞士的鐘錶產生聯想,美商KSWISS的商標讓消費者容易產生混淆誤認。
2.根據KSWISS所呈使用證據顯示,該公司商標範圍主要是在鞋靴、衣服的商品,沒有將該商標使用在多類商品或服務,難以認定該公司有何多角化經營的情事。
因此判決並撤銷智慧局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2009年7月10日 星期五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案

由於目前國內的各著作權仲介團體計費方式不一,使用人必須要跟不同仲介團體一一協商費用,因而不時傳出糾紛。因此,智慧局將修法,要求著作權仲介團體須訂定共同費率,同時指定收費窗口,由仲團自行協商窗口,向廣播電視等利用人收費。預計一個月內將修正條文呈報行政院。

修正重點
1.強制要求仲介團體若於利用人的利用型態相同情況下,必須訂定共同費率機制,同時也要指定統一的收費窗口。
2.窗口由仲團自行協商,不再是由使用人與仲收費團一一協商。
3.收費方式除單一授權、概括授權外,將新增第三種方式單曲計費。

2009年7月9日 星期四

反向混淆

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是相對於正向混淆(direct confusion)的概念,係指申請在先的商標權人於市場上處於弱勢地位,而在後的商標權人處於強勢地位或是非常著名的商標,此時在後的商標權人可能會讓消費者產生一種先商標權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是源自在後商標權人的錯誤印象。

雖然後商標權人並不是要攀附先商標權人之信譽,但它將使得先商標權人的商標價值喪失,並且影響該商標進入新市場的能力。反向混淆的情況不僅會對於消費者造成混淆,且後商標權人可能需對先商標權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案例可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184號判決。

2009年7月8日 星期三

Sharp vs. Samsung案Sharp勝訴

根據Bloomberg News報導Sharp要求美國停止進口韓國Samsung顯示器案,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2009.6.12.作出裁定:Samsung侵犯Sharp 4 項專利,建議禁止Samsung生產的液晶電視、電腦螢幕及專業顯示器進口入美國市場。

2009年7月7日 星期二

SISVEL 推出CDMA2000 patent pool

SISVEL CDMA2000, LLC 於2009.6.11.推出一項新的聯合專利授權計畫,將就基本的 CDMA2000 專利,在公平合理、非歧視的條件下向所有用戶提供授權。參與這項CDMA2000的專利組合,有法國電信 (France Telecom)、日本電報電話公司 (Nippon Telegraph and Telephone Corporation)、NTT DOCOMO, INC.、Royal KPN N.V. 和西門子公司 (Siemens AG) 等公司所擁有。
本計畫由SISVEL作為授權管理人代表這些專利所有人進行運作。Patent Pool將使 CDMA2000 的基本專利更容易獲得,並能確保這項被廣泛採用的技術的所有用戶都能夠從此計畫授權條件的靈活性和可行性中獲益。

收費機制
1.每個專利系列中每台設備收取US$0.05元。
2.對於帶有 1x-RTT 的air interface卻沒有 EV-DO 功能的產品,License fee的上限是每台設備US$0.50元。
3.對帶有 EV-DO air interface的產品的License fee上限則為每台設備US$1元。

CDMA2000
CDMA2000 是一繫列經過 ITU 批准的 IMT-2000 (3G) 標准,其中包括 CDMA2000 1X、CDMA2000 1xEV-DO 和UMB(Ultra Mobile Broadband) 技術。

2009年7月6日 星期一

i-Phone商標在中國被搶註

2002.10.28.,Apple向中國商標局提交了「iPhone」商標的註冊申請,2003.11.21.,該商標核准註冊,註冊號3339849,但「iPhone」商標申請指定的商品項目只有計算機軟件、計算機硬件2項。2004.5.20.,漢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了「i-phone」商標,該商標通過商標局的初步審定後,於2006.7.7.刊登在第1030期商標公告中,初步審定號為4073735。
Apple在2006.9.28.向漢王公司申請註冊的「i-phone」商標提出異議,2009.3.16.,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異議複審裁定,漢王公司的「i-phone」予以註冊。

2009年7月3日 星期五

Microsoft與IP Ventures分家

Microsoft在4年前成立了子公司IP Ventures,除希望其研發業務獲得更多利潤,同時並改善其與矽谷(Silicon Valley)的關係。
2009.6.9.IP Ventures部門從軟體授權和保護部門(SLP)分家,其業務、客戶及服務將由一家總部設在愛爾蘭都柏林市(Dublin)名稱為InishTech的新公司接管。

2009年7月2日 星期四

歐盟撤銷調查Rambus Inc.的Antitrust

歐盟委員會在 2007 年對 Rambus 提出初步反壟斷指控,認為該公司詐欺性地隱瞞對標準化工藝中相關技術的專利權,而在業界標準出爐後,又聲稱擁有相關技術專利權,藉此要求生產 DRAM 的企業需付費才能獲准使用專利。以此獲取極不合理的高額使用費,涉嫌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違反了歐盟反壟斷規定。

落幕
經過2年的纒訟,Rambus在2009.6.12.與歐盟委員會達成初步協議,同意降低專利使用費,以換取歐盟委員會結束Antitrust調查並不再予以處罰。

2009年7月1日 星期三

Rambus撤銷對NVIDIA的專利侵權告訴

Rambus於2008.11.對NVIDIA提出專利權調查案,聲稱NVIDIA GPU使用的顯存控制器設計涉嫌侵犯其9項專利。2009.6.9.Rambus已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承認NVIDIA的產品並無侵犯這4項專利,同時亦要求國際貿易委員會終止對第5項專利權中的多項主張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