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1日 星期五

Adidas商標勝訴

2007.5.愛迪達向智慧局申請「3-Stripes underarm」商標,指定使用在該品牌旗下的相關服飾商品。智慧局認為,三條線的圖案已經變成坊間運動服裝的標準圖案,看到三條線就想到運動服、休閒服,不具識別性,因此駁回愛迪達的申請。

Adidas的說法
1.三條線的圖案是經過特殊設計,與市面上其他產品的樣式有顯著不同,並提出中華徵信所的市調報告,強調有83%的受訪者可以從該商標辨別出哪些是愛迪達的品牌,堅持爭取該商標的財產權。
2.三條線商標是經過特殊設計的平面商標,主要用在衣服左右兩側、腋下到腰際處,市面上雖然有其他休閒服裝有條紋設計,但圖案、位置與愛迪達的完全不同。
3.從愛迪達1949年創立後,經過廣泛使用,早就被全世界消費者所熟知;這個商標也在1971就在台灣註冊,愛迪達每年花費鉅資宣傳,包括近3年來每年投入超過5,000萬元的廣告費用,營業額更是年年突破3億元,可見三線圖商標已極具知名度與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德商愛迪達(Adidas)的三條線圖案(3-Stripe logo)雖然已被市面上眾多運動服裝廣為使用,成為民眾對運動服的一般聯想,但該圖案仍具有品牌識別性,因此裁定愛迪達勝訴,要求智慧局重新處分,同時也要求愛迪達應先釐清主張權利範圍後,再由智慧局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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