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0日 星期五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案

由於目前國內的各著作權仲介團體計費方式不一,使用人必須要跟不同仲介團體一一協商費用,因而不時傳出糾紛。因此,智慧局將修法,要求著作權仲介團體須訂定共同費率,同時指定收費窗口,由仲團自行協商窗口,向廣播電視等利用人收費。預計一個月內將修正條文呈報行政院。

修正重點
1.強制要求仲介團體若於利用人的利用型態相同情況下,必須訂定共同費率機制,同時也要指定統一的收費窗口。
2.窗口由仲團自行協商,不再是由使用人與仲收費團一一協商。
3.收費方式除單一授權、概括授權外,將新增第三種方式單曲計費。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