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5日 星期一

美國推出新法案,阻止訴訟挑法院

法學緒論裏都告訴我們訴訟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對於專利侵權,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則認為若一地區法院對於被告擁有對人管轄權,或者該地區為原告主要營業據點,則該地為適當審判地。這個認定造成除了原告就被告外,也允許專利權人藉由設置公司據點來選擇與侵權事由並無實質關聯之管轄地法院,於是,有些對專利權人相對友善的法院,業務就非常忙碌了。
以2015年為例,德州東區地院所受理之專利訴訟案件數量就高達2,540件,占全美專利案件總數約43.6%。
為了阻止這種行為,亞利桑納、科羅拉多及猶他州三位共和黨參議員於2016.3.17.提出了2016年維護審判地公平性及消除案件分佈不均情形法案(S. 2733,Venue Equity and Non-Uniformity Elimination Act of 2016),要求專利侵權訴訟及有效性議題確認之訴,原告僅能選擇符合下述條件之一地區之法院:
1.為被告公司註冊地或主要營業據點
2.為侵權行為發生地且存在被告侵權活動相關實體施設(physical facility)
3.獲得被告方面同意作為審判地
4.為系爭專利發明人從事該專利研發活動之所在地
5.為一方從事系爭專利開發應用活動(例如生產製造受專利保障產品)相關實體施設之所在地。

參考網站: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4th-congress/senate-bill/2733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