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5日 星期一

寶可夢侵什麼權

寶可夢是這幾天最紅的話題,很多商家都趁著這波尋寶熱,推出想關產品,抓住商機,連公部門追夢都不落人後。
報載商雄公車及台北動物園都推出寶可夢的抓寶地圖,代理商表示精靈字體和寶可夢圖案,都擁有肖像權,未取得授權不可使用,到底寶可夢有什麼權利?
其實我國的民法並沒有肖像權的規定,跟肖像權有關的是民法第18條的人格權、195條的隱私權,寶可夢裏的神奇寶貝應該沒有隱私權的問題。
人格權呢?在著作權筆記的網站中,版主章忠信老師認為: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屬於民法第18條的人格權的一種,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任何自然人有權禁止其肖像未經同意而被公開使用。神奇寶貝不是自然人,應該也不具有肖像權。
這麼說來,寶可夢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呢?其實這涉及了商標及著作權的問題,Pakemon本身有申請商標,神奇寶貝如皮卡丘等也有商標權可主張,除此,各種神奇寶貝的圖案都有著作權,未經授權使用都有侵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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