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 星期一

專利的舉證責任

法律規定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而專利法第99條也有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但這個規定適不適合用在資訊系統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
1.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2.專利法第99條舉證責任倒置規定,依其文義,該規定僅適用於專利權所保護之技術為物之製造方法,並非及於其他所有的方法專利。
3.資訊管理方法非製造物品的製造方法,亦非應用程式的規劃產生方法,故不適用專利法第99條。

所以,按法院的見解,資訊系統的方法專利侵權,仍然是要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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