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於2015.7.16.針對SEP的專利權人要求法院核發侵權產品禁制令之行為是否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行為,違反EU競爭法律規定提供指引。
當SEP專利權人擁有市場優勢地位,且向標準組織承諾將提供F/RAND授權給任何標準實施對象時,則必須遵循:
1.必須事先知會可能侵權人其侵權情事
2.必須事先提供一書面F/RAND授權要約,並詳述其權利金條件及計算方式
將來在向法院要求核發禁制令時,才不會有違反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102條(Article
102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之行為。
而可能侵權人,如果想主張SEP專利權人要求核發禁制令行為,構成違反TFEU第102條規定,也要遵循以下要求:
1.必須明確表達其進行協商以獲得授權之意願
2.必須基於良善立場,積極且即刻回應SEP專利權人之授權要約而不得拖延
3.如果不同意SEP專利權人所提出之授權要約條件,則必須立即提出書面回應
4.雙方授權協商無法達成共識,則可能侵權人必須就其過去侵權行為提出適當擔保,以及提交營收帳目等侵權賠償計算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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