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侵害與否在於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產生混淆的態樣有二:正向混淆、反向混淆。
正向混淆
正向混淆是一般常見到的侵權行為,是指後使用商標的行為人想攀附在先商標權人較強且優勢的商標識別能力,而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情形。
反向混淆
反向混淆,是指註冊或使用在後的商標,因使用強度較大,有較高知名度,致消費者誤認在先註冊或使用商標係源自在後商標,或二者間存在加盟或授權關係等。美國在1976年Big
O Tire Dealers, INC. v. Goodyear Tire & Rubber Co.之「Big
Foot」商標權侵權訴訟案首先承認反向混淆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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