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

玄餅雙胞案


電視報導彰化有業者引進日本的水信玄餅,不久就發現台北有業者,抄襲他們的文案,於是發了存證信函。從報導看來,雖然二家業者各說各話,但是內容實質相似應該是不爭的事。

台北的業者說在網站上寫的是玄餅的吃法:第一口吃原味、第二口沾醬、第三口沾醬跟黃豆粉,既然講的是吃玄餅的步驟,當然可能會一樣,就像食尚玩家在介紹吃油飯,也可能會告訴觀眾第一口要吃原味、第二口沾甜辣醬一樣,有沒有侵權呢?

這個案子告不告的成呢?我們因該要思考:單純在介紹玄餅吃法的文章,有沒有著作權?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必須具備創作性,只是描述食物吃法的文章有沒有創作性?將來在法院上,這可能會有一些見人見智的討論。其次,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但,如果思想的表達方式有限,則這個表達就可能不被保護,問題來了,這個吃東西的表達方式可不可能有很多種?如果沒有,那它也不是被著作權保護的標的。這個案子後續會如何,值得我們繼續觀察。

參考網站
http://www.ttv.com.tw/news/view/10509090028800N/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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