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在2002.10.18.在大陸申請iPhone的商標註冊,2013.11.21.獲准用於第9類商品。2007.9.29.新通天地公司也申請iPhone的商標用於第18類商品,於是Apple提出異議。
Apple的說法
iPhone在行動電話已取得高知名度,且自2009.10.起即在大陸銷售,理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看法
Apple已證明其商標知名度,證據顯示的商標使用時間幾乎都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之後,不能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Apple的商標已成為公眾熟知,成為馳名商標。
Apple對此裁定不服後提起訴訟。
北京一中院的判決
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9.29.,而Apple針對其商標提交使用證據絕大多數形成於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後,且數量很少,所以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商標於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
因此駁回Apple之訴,Apple遂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1.在商標異議複審行政案件中,認定引證商標是否馳名,一般應當以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的狀態為準,並且要綜合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持續使用時間、商標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
2.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9.29.,而Apple提交的使用證據大多形成於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後,不足以證明其商標於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所以,2016.4.做出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Smart的看法
商標可以在不同類別中註冊,Apple在第9類中註冊iPhone,新通天地在第18類中註冊相同商標,並沒有違反規定,但Apple用馳名商標來主張,則是它的利基,只可惜當時的知名度證據未能證明它的馳名程度,這終究也是給了我們另一個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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