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於2016.7.1.起實施新的專利異議程序,預計可將異議程序由平均62個月降為15個月,期間的差異如下:
舊程序
1.對於EPO核准的專利有異議,可在核准專利後的9個月內繳費提出異議,專利權人應在4個月內提出反駁意見或專利修改等回應,且可在無需出示相關事由下申請延長額外2個月。
2.若不服異議裁決,可在2個月內繳費提起上訴、4個月內以書面提出訴願理由。
新程序
1.為縮短專利權人回應所提交異議主張之期限,EPO僅於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ases)且在專利權人出示充分合理事由(with duly substantiated
requests)下,方同意延長期限申請。
2.專利權人回覆意見將立即提供給異議人,異議部門(opposition
division)也將同時準備後續之口頭程序(oral
proceedings),而不會自動給予異議人時間及機會來回應專利權人意見,除認為存在特殊必要下,才會要求異議人答覆並給予期限。
3.就涉及專利內容等實體議題之意見而言,當事人之回應期限為4個月,其他類型意見之期限,則為2個月。審查部門僅於特殊情形及當事人出示合理事由下,才會同意延長期限要求。
參考網站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16/05/a42/2016-a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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