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5日 星期一

專利在訴訟中期滿不影響訴訟進行

專利訴訟一向是曠日廢時的,而專利又是有期限的,期限到了自然權利就消滅了,如果在訴訟中,專利期限到了,訴訟還要不要進行下去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更(一)字第8號行政判決中,就發生這種情形,專利權人在2005.8.1.申請新型專利,到了2013.5.23.被人舉發,智慧財產局做出舉發不成立的審定,舉發人訴願遭駁回,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撤銷訴願及原處分,專利權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智慧財產法院仍維持原判,就在冗長的訴訟過程中,專利期限就悄悄的到了。
專利權沒了、訴訟卻還沒有結束,該不該繼續呢?智慧財產法院是這樣認定的:
1.舉發人在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對仍有效之專利權合法提出,該舉發案本即應續行審查。
2.專利權消滅係在時間上向後生效,其在權利有效存在期間,自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之可能,並有與他人專利權相衝突,而有受舉發審定之必要。
3.系爭專利雖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專利權因期滿而消滅,惟系爭專利有效期間形成之法律效果,並非隨系爭專利期滿而當然消滅,自不影響行政訴訟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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