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6日 星期二

猶如8點檔的貼圖大戰

拜Line在台灣當紅之賜,貼圖市場也跟著水漲船高,不少人都藉此機會展露頭角,也成了智財權的另一戰場,最近當紅的貓系列,發展的好像8點檔,真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話說妙可大王的作者妙可麻於2016.8.30.控告臭跩貓的作者麻糬爸涉嫌抄襲,不料,螳螂捕蟬、黃雀在後,另一位圖像創作者愛蜜莉,認為妙可的貓抄襲她的波奇,也去提告了。這期間,妙可麻在去年申請了商標並於2016.8.23.獲准。
這場猶如8點檔的連環告,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看完記者寫的不著邊際的內容,我們要關注什麼呢?

商標權
妙可麻把她的圖像申請了商標權,卻沒有主張商標權,很顯然她也覺得侵權不易成立。
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其中的使用,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1.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2.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3.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4.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如果麻糬爸沒有商標法第68條的行為,要主張侵害就不易。

著作權法
著作權是創作保護,如果要主張侵權(抄襲)就必須具備實質相似與接觸二個要件,實質相似見人見智,接觸則是要由原告舉證,以本案來說,有二個原告,都需要證明他們的被告有接觸到他們的著作的證據,這一點也是很不容易的事。本案的後續發展,是不是像8點檔這麼精彩,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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