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2日 星期一

境外侵權的認定

大家都知道專利是屬地主義,在侵外的侵權行為,該不該被列入賠償呢?來看看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 v. Marvell Technology Group, Ltd., et al.,法院是怎麼想的。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CMU)於2009年向賓州西區聯邦地院控告IC晶片製造商Marvell公司所製造並販售給兩大硬碟製造龍頭Seagate及Western Digital之電腦硬碟IC晶片,涉及改善傳統轉盤式硬碟讀寫噪音問題,侵害其US6,201,839以及US6,438,180兩項美國專利。

一審陪審團在2013.1.13.認為被告產品侵害專利,依每單位產品US50分之權利金比率判決約US11.7億元侵權賠償,法官再認定被告為惡意侵權,判決23%加重賠償及審後利息等合計US2.87億元,侵權賠償總額達US15.35億元。

二審於2015.8.4.判決,對於侵權賠償的計算,則有不同的看法,認為:被用來作為侵權賠償計算基礎之實體產品,其製造、銷售或使用活動,至少要有其中一項是發生在美國境內,即符合屬地概念,也就是說有權利將侵權賠償計入。
因此,要求地院考慮侵權產品之購買地點或相關購買合同之簽署地點、產品寄送地點以及實質交易行為之確切發生地點等,重新計算損害賠償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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