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5日 星期三

歐盟法院對律師費補償的見解


比利時在2007年訂定律師補償法,訂立各訴訟案中勝訴方自敗訴方獲得律師費用補償之上下限金額限制,法院必須依據原告訴訟標的價值,來判給律師費補償數額,其中最高補償金額為30,000歐元。

United Video Properties vs. Telenet案中,因系爭專利遭法院判定無效,Telnet遂要求支付該方約18.54萬歐元律師費及4.4萬元技術專家顧問費用,比利時安特衛普上訴法院判決Telenet僅能獲得11,000歐元律師費補償。

歐盟法院2016.7.28.對本案做出判決,認為勝訴方所獲得訴訟費用補償應符合公平正當(justified)原則,且能確保勝訴方獲得合理(reasonable)而非過當(excessive)之補償數額。

律師費外之其他類型訴訟花費(如聘請專家證人出庭之費用等)與訴訟本身具有直接或密切關聯性,則應給予勝訴方相關補償,而無需門檻。若不具有直接關聯性(例如專利權人是於訴訟發起前聘用技術專家來就多家廠商產品進行侵權調查,當下尚未知悉被告當事人涉嫌侵權),則必須在訴訟結果顯示敗訴方確實從事侵權行為下,勝訴人方可獲得相關費用補償。

Smart的看法

歐盟法院的判決會不會影響到其他國家的判決,則有待觀察。

參考網站
https://ipcuria.eu/details.php?t=1&reference=C-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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