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日 星期五

支付寶 vs. 歐付寶

阿里巴巴在2004年向智慧局申請支付寶商標,歐付寶是在2015年申請,歐買尬旗下的歐付寶則於2015年申請歐付寶的商標,阿里巴巴申請評定,遭智慧局駁回後提訴願,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撤銷智慧局處分。

智慧局見解
支付寶並非特定圖文組合的創意性商標,商標本身設定的識別性比較薄弱,就算同樣使用付寶兩個字,消費者應該不會混淆兩個商標。

訴願委員會的見解
1.支付寶的意像及圖形具有特殊性,並不是單獨看文字近似與否,而是要比對圖像概念,且付寶兩個字容易讓外界混淆是同一系列商品
2.歐付寶從事業務與支付寶相近,客觀上恐使公眾誤認兩商標為同一來源或有關係企業、授權、加盟等類似關係,將產生混淆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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