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6日 星期一

著作的抄襲

大家都知道原告要負舉證責任,但是,著作的抄襲,往往很難找到人證、物證,美國法院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1946年,於Arnstein vs. Porter案中建立了接觸與實質相似之判斷標準。
在1987年的Steinberg v. 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 Inc.案中,法院認為實質相似並非指完全相同或極度相似,抄襲者不得藉由主張其作品有多少比例非為抄襲而免責,只要抄襲之部分具重要性,即構成實質相似。所以,即使被告認為只有少數內容相似,不需要每個細節都相似,法院如果認定這是重要部分,不管比例多少都是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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