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6日 星期一

商標的合理使用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9.3.~2015.10.6.間,為慶祝30週年慶,舉辦時尚周年慶抽經典香奈兒之抽獎活動,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寶雅未經授權,在其全國各分店之廣告看板、旗幟、布條、貼紙、立牌、懸掛式看板、商品型錄及公司網頁、臉書粉絲團上大量使用與香奈兒商標相同之商標、圖樣、產品照片,侵害其商標權,遂向智財法院提出告訴。

智慧財產叉院的判決
1.寶雅的活動,無論於廣告看板、旗幟、布條、貼紙、立牌、懸掛式看板、商品型錄、公司網頁、臉書粉絲團上,雖有出現如香奈兒的商標及贈品照片,但,廣告看板等整體觀之皆有確實及明顯標註自己的商標POYA、寶雅,各看板或廣告型錄上均有明顯標示寶雅POYA時尚週年慶、POYA 30th時尚週年慶等字樣,立集抽經典Chanel等文字以及贈品照片,目的係為使消費者得以明確認知系爭活動係提供香奈兒之系爭贈品作為抽獎禮物,而非將系爭商標作為商標使用。
2.寶雅的活動並非利用系爭商標指示自身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且贈品亦係購自香奈兒專櫃,亦有其所提出之發票4紙為證,活動廣告上所附照片均係用以說明活動所贈送之香奈兒商品,而贈品確係為香奈兒或CHANEL皮包、手鍊、項鍊,其使用商標之實質內涵,是為使消費者認識贈品之來源,並非將商標用以辨識寶雅所販賣之其他商品來源來自香奈兒,消費者自活動廣告內容可清楚知悉寶雅所販賣者為其自身商品,與香奈兒並無關係,故活動廣告商品上的商標標示,應認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而屬商標合理使用。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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