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9日 星期四

印度拒絕易利信的停止反壟斷調查

易利信自2013年起就陸續對印度的智慧型手機製造商MicromaxIntex,提出侵害其2G/GSM3G/WCDMA等共8項無線通訊技術相關專利的訴訟。這二家廠商則向印度競爭委員會(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 CCI)指控易利信要求過高權利金、拒絕透露給予其他授權對象之F/RAND授權條件及透過積極行使專利權方式來迫使當事人選擇和解並接受顯失公平合理性之授權條件,認為這些行為已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並違反印度競爭法第19條。
CCI2013.11.12.2014.1.16.發佈初步結果命令(impugning order),認定表面證據(prima facie)顯示易利信從事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行為,並正式進行調查。易利信則向德里高等法院聲請要求廢棄CCI命令及禁止相關調查。
德里高等法院於2016.3.30.判決,拒絕易利信的主張,認為CCI具有管轄權,裁定CCI可繼續進行反壟斷調查,理由如下:
1.專利為商品銷售法所定義的商品,SEP的專利權人也屬於印度競爭法所述之企業,所以,印度競爭法律及CCI具有管轄權。
2.專利法之目的在於定義權利範圍,而競爭法之目的在於防止權利濫用,故亦適用於SEP授權爭議。
3. SEP的專利權人違反F/RAND授權原則,即可構成印度競爭法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之事由。
4. CCI調查目的在於杜絕不公平市場競爭行為,並聚焦在是否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問題上,而法院的民事訴訟不排除CCI的調查。
5.專利無效與專利授權乃彼此獨立之議題,有授權意願之當事人,不等於放棄挑戰專利有效性之權利。
6.SEP專利權人是否涉及濫用市場優勢進行授權,應由CCI裁決而非法院。

參考資料
http://lobis.nic.in/ddir/dhc/VIB/judgement/30-03-2016/VIB30032016CW464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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