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我們的商標法是主張國際耗盡,平行輸入的真品可不可以用原商標做銷售廣告呢?我們今天來看看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在本案中,被告在2013至2014年間在其住處,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在痞客邦網站架設美國專業代購@EFORLOVE-衣瘋樂的部落格,同時在臉書架設E
For Love
-衣瘋樂粉絲專頁,使用薇霓肌本商標,販售自美國平行輸入之VANICREAM系列商品之代購文章中,於2015.4.19.遭商標權人昶虹貿易有限公司報警查獲。
台北地院的判決
1.平行輸入真品雖使國內消費者獲得較多之選擇,享有自由競爭之利益,促進商品價格合理化,惟依國際耗盡原則,商標權人僅就該平行輸入之真品本體不得主張商標權,除此之外進而使用商標之行為(例如在網際網路陳列附有商標之真品影像販售,或於平行輸入真品之廣告使用商標權人之商標)仍應受商標法之保護,俾以兼顧商標權人投資鉅額之廣告、行銷成本,所建立該項商品之知名度與市場占有率,不致被平行輸入真品之進口商所利用。
2.被告在部落格、粉絲專頁,使用薇霓肌本商標,販售自美國平行輸入之VANICREAM系列商品之代購文章中,其使用之薇霓肌本商標並非平行輸入之VANICREAM真品本體,商標權人仍得主張前開商標權,自不得認有國際耗盡情事,被告所為已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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