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行銷是近年的熱潮,很多人都會在FB上建立社團或粉絲團做為行銷之用,FB粉絲團或社團的名字可不可以跟別人的商標一樣呢?
我們來看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中,法官是怎麼認定的。
本案的商標權人在2000.8.成立網站、2009.11.成立FB粉絲團、2010.11.完成商標註冊,2014.3.發現李○○也在FB成立同名的社團,販售相同產品,於是提出商標侵害訴訟,一審敗訴,二審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勝訴。
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
1.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
2.商標之使用應具備下列要件:使用人需有為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需有使用商標之積極行為、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3.被告的FB社團雖標示為交流區,但有販賣、行銷之事實,是商標使用的態樣。
4.FB社團的名稱與系爭商標近似,使相關消費者會造成混淆誤認。
因此判定商標權人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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