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Turbo Style Products vs. Amazon


一般人都認為高科技產業才有專利戰,今天來看一個好玩的訴訟,看到題目可能會懷疑Amazon跟賣車子零配件的廠商有什麼關係?
Turbo Style Products在2014.2.20.向Utah District Court控告Amazon所銷售的產品害其USD672,917和US D675,776號專利,這二個專利的標的都是像假睫毛一樣的東西,可以貼在車子的頭燈上做造形。
Turbo Style曾在2013.9.30.和2013.10.29.分別寄送警示函要求Amazon下架侵權產品,但沒有進一步結果。因此認為Amazon的銷售行為構成直接侵權和輔助侵權。

2014年4月16日 星期三

WP考慮不收權利金

報載Microsoft為搶占Windows Phone(WP)的市場占有率,打算不收權利金,希望藉此提高其在智慧型的市占。
目前智慧型手機所採用的OS市占率,以Android約74%最高,其次iOS約是18%~20%,而Microsoft的WP僅約占3%,市場上的競爭者還有Sailfish OS、Ubuntu、Firefox、Tizen等,這些新興平台皆以免費與開放為號召,讓Microsoft不得不採取免費策略,至於以後市占率上升後,會不會再收權利金,大家就拭目以待吧!

2014年4月15日 星期二

Cisco與Innovatio IP和解

Innovatio IP Ventures公司自2011年從Broadcom購入Wi-Fi專利後,立即積極主張專利權,向終端用戶發出14000份email,要求每家用戶端需付出US2000元的權利金。
由於Innovatio IP Ventures公司提出專利屬於SEP,理應遵守FRAND規範以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進行授權,於是,Cisco將其視為一種敲詐勒索,以違反RICO法案提告。法院於2013.10.4.駁回RICO指控,但同意Cisco要求Innovatio須以FRAND方式授權SEPs專利,判定本案Wi-Fi 802.11晶片之19個標準專利組合授權金:每個wifi 晶片US9.56分,不到0.1美元。
最後,Cisco於2014.2.21.與Innovatio IP Ventures LLC達成Wi-Fi和解,同意支付US270萬元,相當於以每個Wi-Fi終端節點US3.2分計算。

2014年4月14日 星期一

職務上發明之認定

某甲任職某公司總經理期間,由該公司繪圖工程師協助繪圖申請專利,並將該專利授權該公司使用。事後,公司主張該專利為職務上發明。
專利法規定:職務上的發明,其專利權屬雇用人,非職務上的發明,其專利權屬受雇人,但受雇人需將過程告知雇用人,雇用人對其過程有異議,需於6個月內提出。

公司的說法
1.某甲在受雇期間就其職務上完成之專利,竟私自申請與取得系爭臺灣專利。系爭專利屬於職務上完成之新型專利,應歸屬於該公司。
2.該公司員工僅逾10位,並無研發部門,總經理非僅負責管理職務,還包括客戶開發、產品之開發等工作。
3.縱使系爭專利非職務上創作,然系爭專利係利用公司之繪圖工程師繪製完成,且系爭專利模型之完成、模具之開模、專利費用之聲請等費用,均由公司負擔,是系爭專利乃利用公司資源所完成。

總經理的說法
1.總經理職務並未從事參與或執行產品開發、生產研發等工作,職務內容依民法及一般社會通念,僅為經營管理公司事務,不包含研發工作。
2.總經理均領固定薪水,其結構並無針對研發專利技術約定對價或相當報酬,顯見其職務內容不包括研發工作,所為之研發創作,並非履行其工作契約上之義務,即非職務上之發明,則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即不屬於雇用人。
3.繪圖工程師協助繪圖,僅為專利申請行政程序所需之文件,如同專利事務所為客戶繪圖角色,並非研發過程。
4.研發過程者,應指以智力創造、反覆試驗之過程,專利說明書之繪製僅是將創作成果之手繪圖形,以符合專利申請所需之電腦圖形,屬單純之繪圖,並非研發創作過程。
5.製作模型及生產模具,係為生產系爭專利之產品所為之生產準備工作,屬生產製造流程之部分,其與專利之研發創作無關,因此,某甲在研發創作系爭專利之過程,並未使用公司之資源。
6.專利申請過程中,公司都知道並支付申請所需各項規費,核准後所領取之專利證書即懸掛在公司。係自始知悉,並同意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為某甲。公司於申請系爭專利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甚至同意其為專利權人,亦未主張權利,而於取得系爭專利權後已有相當期間,始主張專利內容為職務上之創作,純係雙方交惡後挾怨報復所為。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申請新型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故圖式為新型專利文件之一部,並非新型專利所表徵之技術特徵。
2.繪圖工程師之工作主要是繪製工程上之事務及產品開發繪圖。專利說明書之繪圖,僅為專利申請行政程序所需之文件,如同專利事務代理客戶申請專利,為其繪圖之角色,並非研發過程。
3.研發過程者,應指以智力創造、 反覆試驗之過程,專利說明書之繪製,僅是將創作成果之手繪圖形,以符合專利申請所需之電腦圖形,屬單純之繪圖,並非研發創作過程。且製作模型及生產模具,係為生產系爭專利之產品所為之生產準備工作,屬生產製造流程部分,
其與專利之研發創作無關。
4.公司設有業務部、廠務及設計部,設計部應屬研發之部門,而總經理固有從事工程協助及開發產品之製作,然不得就此遽認總經理專司技術研發。

2014年4月11日 星期五

演講的著作權

我們常常在外聽演講,但是,可以將演講內容錄音後放在網路上跟好朋友分享嗎?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為語文著作,演講則是以口述方式將自己之思想予以表達,如果具有一定之創作性,就具有著作權,享有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擅自將演講內容全程錄音,就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而若再將錄音檔放在網路上與他人共享,則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這二種行為皆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始得為之,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claim修正的範圍

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不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修正時只能做: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縮減、誤記訂正、不明瞭記載釋明。
但是,如果申請人在縮減申請專利範圍時,沒有擴大原申請專利範圍,卻變更權利範圍怎麼辦?
在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中,法官認為:
1.申請減縮發明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亦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原申請專利範圍。若非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將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2.若將原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但發明說明書已揭露之技術特徵引進於原申請專利範圍內,形式上雖是以增加條件以進一步限定,然其附加已改變原來的功能,屬實質改變原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專利法規定。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行政判決

2014年4月9日 星期三

USPTO對改善創新環境的措施

USPTO為配合Obama在2014.2.20.所宣布的鼓勵創新與強化專利制度的品質及易用性政策,提出了項措施回應,包括:
1.專利權歸屬(attributable patent ownership)
要求專利權人及申請人定期向USPTO提供實質利益關係人的相關資訊。
2.專利申請範圍之清晰度(Clarity in Patent Claims)
專利範圍的定義明確,且能充分揭露資訊,有利於他人日後避免進行耗費成本且非必要的訴訟。
3.強化下游使用者(Empowering Downstream Users)
為避免無辜的零售商、消費者以及小型企業被指控侵犯專利權並要求金錢賠償,USPTO建置了一個線上資訊工具箱,提供零售商、消費者及小型企業公平的競爭環境,並教育其如何保護自身的權利、選擇及可利用的資源。
4.擴大宣傳並集中相關的研究(Expanded Outreach and Focused Study)
USPTO將透過所主辦高科技專利議題的協商會議,持續與利害關係人建立並維持良好關係。並擴大現有的愛迪生訪問學者計畫(the Thomas Alva Edison Visiting Scholars Program),延攬傑出的學術專家,提供給大眾與訴訟相關、更完整的資料與研究結果。
5.透過群眾協助蒐集先前技術資訊(Crowdsourcing Prior Art)
為了挖掘難以獲取的先前技術資訊,USPTO將尋求群眾協助及運用第三方資源,以取得相關資訊,進行專利審查。
6.更多健全的技術訓練及專業知識( More Robust Technical Training and Expertise)
公開徵求各領域的產業界及學界人士,自願協助提供相關的、技術性的訓練及專業知識給專利審查人員。
7.提供專利申請及訴訟過程中的財務與法律協助(Patent Pro Bono and Pro Se Assistance)
為了扶持財務資源匱乏的獨立發明人與小型企業,預計要將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的公益財務協助計畫擴大到全美各地,並邀請專利代理人參與這項計畫。

參考網站:
http://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executive_actions.jsp

2014年4月8日 星期二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會銜發布的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配合專利法增訂邊境保護措施的條文,於2014.3.24.施行。該辦法重點如下:
1.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
2.應備權利證明文件,其中新型專利權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必須檢附侵權分析報告及提供: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或運輸工具等資料,以足供海關辨認查扣標的物。
3.申請人應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作為擔保,並應於查扣後12天之內提起侵權訴訟,而被查扣人可以提供2倍的保證金,經海關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予以放行。
4.海關在實施查扣前,得通知申請人予以協助,查扣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向海關申請檢視查扣物,但不能有損害查扣物機密資料的保護。
5.當事人申請返還保證金應檢附確定勝訴判決書或達成和解書等文件影本。

2014年4月7日 星期一

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

著作的授權是件很麻煩、瑣碎的事,因此,著作權法中有所謂的著作權集管團體的機制,協助雙方進行授權。
著作權集管團體是由著作權人所組成的團體,其任務是替著作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向利用人授權並收取使用報酬費用。
我國目前經智慧局許可設立的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2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利用人有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的行為,都需要洽詢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為避免廣播電臺業者認為電臺利用到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數量極低,與其所支付之高額授權金額不成比例,亦有重複付費之問題,因此,智慧局建置集管團體管理著作之資訊系統,供廣播電臺上傳所播放的音樂使用清單,可簡易地利用系統功能進行清單的查詢、比對,清楚了解各廣播電臺實際利用各團體的音樂數量,以作為未來支付集管團體公平合理著作權權利金的客觀參考依據。
有需要的業者可逕上該系統網站:http://tipo.ltc.tw/Music/User

2014年4月3日 星期四

聯想購買行動通訊專利

聯想繼購併Motorola mobility後,又花了US1億元購買Unwired Planet的一系列專利組合,包括3G和LTE行動專利及其他重要的行動通訊專利。
同時,聯想將獲得Unwired Planet智慧財產權組合的多年期授權,涵蓋行動設備標準基本專利、安裝啟用專利和應用層面技術等多個領域。

Smart的看法
從聯想這一連串的舉動看來,他已在布局行動通訊的市場,買Motorola mobility進入了智慧型手機的市場,並獲得約2000個專利,這次又買了一系列的3G、4G專利,未來他的動向值得持續關注。

2014年4月2日 星期三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代碼修正

為配合2013.6.13.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32條,智慧局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代碼6之意義。
除專利法第32條第1項所規定的一案兩請情形外,審查人員未發現其他先前技術文獻足以否定請求項之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等要件時,應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賦予比對結果代碼6。

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

103年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即將報名

今年的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將自2014.4.15.至2014.6.16.受理報名,2014.7.26.至2014.7.27.辦理考試。
本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將持續辦理A.專利技術工程類、B.專利程序控管類及C.專利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等3類考試。
相關資料請見:http://www.tipa.org.tw/certify_1

2014年3月28日 星期五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自2014.3.24.實施

立法院在2014.1.通過專利法增訂邊境保護措施的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2014.3.24.施行,配套的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亦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會銜於同日發布施行。
未來專利權人對進口貨物,如果認為有侵害自身的專利權,只要提供可以讓海關辨認出要查扣的貨物的資料,就可以向海關申請查扣,不准貨物進口,以及時獲得保障,事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

Google與Viacom侵權案和解

Viacom以Google旗下影片分享網站YouTube包含未經該公司授權的逾10萬支影片,經要求刪除未果,而於2007.3.控告YouTube及Google大量侵權,並求償US10億元。纏訟7年的侵權官司,雙方於2014.3.18.宣佈以和解落幕。

2014年3月26日 星期三

百度文庫侵害著作權

網路書籍分享的著作權爭議,從Google開始就一直發生,百度文庫也遭北京中青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控告侵害著作權,並索賠313萬RMB。

原告的說法
該公司享有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現在發現你的優勢這三本書的專有出版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百度文庫未經許可擅自發布這三本書的電子版,供公眾查閱下載,該行為侵犯了著作權。

百度的說法
原告不享有涉案三本書的網絡信息傳播權,並且,書籍是網友自行上傳的,百度並沒有主動提供涉案作品,也不存在幫助侵權的行為。

法院的判決
1.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原告取得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一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所以在此案中,原告只能就這一本書主張權利。
2.百度文庫屬于信息存儲空間,涉案書籍由網絡用戶上傳,所以百度沒有直接侵權的行為。但是,百度對于涉案書籍在百度文庫中的使用和傳播情況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沒有建立起足夠有效的著作權保護機制,因此,構成幫助侵權。
3.因此,認為百度構成幫助侵權,判決應賠償原告40萬元RMB。

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NPE也可以取得SEP禁制令

Vringo向德國曼海姆地方法院控告中興通訊部分軟體無線電(SDR)基地台侵害其EP1186119號專利,2013.12.17.地方法院判決中興電訊侵害專利,並禁止其銷售該產品。
中興電訊上訴後,2014.2.24.上訴法院駁回中興通訊的暫緩禁售令。
由本案的發展顯示:原告對SEP,以Orange-Book-Standard抗辯,也是有可能拿到禁制令。SEPs專利權人如果以FRAND原則提供授權合約給被告,但是被授權者未善盡協商責任,即使是NPE,仍然可能獲得禁制令。

2014年3月24日 星期一

ITC終判HTC未侵害Flashpoint專利

FlashPoint Technology, Inc.於2012.5.25.在ITC控告HTC、Huawei等公司侵害其4件專利案,ITC在2013.9.30.ITC初判認為HTC等侵害FlashPoint的US6222538號專利,ITC於2014.3.14.做出終判,HTC未侵害FlashPoint任何專利。

系爭專利
US6,504,575
US6,222,538
US6,400,471
US6,223,190

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日本面板業的整合

台灣的面板業面對日本、韓國的競爭,一直被稱為慘業,日本的三大面板廠商Sony、Toshiba及Hitachi於2011.8.31.簽訂協議,宣布合併中小尺寸液晶面板事業,並於2012年Q1成立JDI(Japan Display Inc)。
JDI成立初期由日本官民共同基金「日本產業革新機構(Innovation Network Corp. of Japan,INCJ)」入股並取得70%股權,剩餘30%股權則由Sony等3家公司各持有10%。目前由野村、摩根士丹利、高盛集團、美國銀行、德意志銀行與瑞士銀行集團協助處理IPO,預計2014.3.19.在東京上市。

Smart的看法
台灣的面板產業曾經是風光一時的兩兆雙星產業,如今面臨日、韓的競爭,光環不再,而日本與韓國都傾全國之力在扶持,我們面臨的困境可能更嚴峻。日本藉由政府基金之力協助產業,在適當時機再退出的模式,在我國這種政治氛圍下,可能很難有所突破,大家加油吧!

2014年3月20日 星期四

Apple vs. Samsung

Apple與Samsung自2011.4.15.開啟專利戰以來,烽火遍及全世界,雙方互有輸贏,第一個互告案的審判結果2014.3.7.終於出爐,加州北區地方法院判決Samsung需賠償Apple US9.3億元。
但是,Apple要求Samsung侵權產品禁止在美國銷售的請求,則因Apple 並未確立自己尋求永久禁制令的權限,而遭法院駁回,所以,Samsung仍可在美國繼續銷售其手機與平板電腦。

2014年3月19日 星期三

Twitter買IBM 900件專利

Twitter因為IBM的3件專利談判,雙方於2014.2.達成專利交易協議,Twitter以US3600萬元買下IBM的900件專利,平均每件專利US4萬元。

Smart的看法
IBM果然是專利的軍火庫,武器種類繁多,什麼都可以賣,這也說明了:專利真是個賺錢的武器,近年來,像Twitter這樣的社群網站公司紛紛興起,但是,他們的共同點就是缺少專利,所以,禁不起人家告,這次Twitter也是只有3件專利就讓他乖乖掏錢了,我們在研發階段,真不能忽視了專利!

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販賣之要約如何定義

專利權的範圍包括: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什麼是為販賣之邀約呢?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中,法官認為販賣之邀約適用範圍如下:
1.所謂「為販賣之要約」(offering for sale),除為販賣要約行為外,亦包括意圖銷售專利產品之行為,然不包括提供授權或出租之行為,故應採廣義或擴張解釋,包含要約及要約之誘引,行為人明確表示其販賣意思者即屬之,如於物品上標示售價並陳列、於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傳播媒體為廣告等;另為販賣而為價目表之寄送、廣告、陳列、展示,均屬之。至是否為公開之販賣要約、是以口頭或書面為之、是否已經有專利物品製造完成、專利物品是否為販賣要約之人或第三人所製造,均非所問。
2.目的在擴大對權利人之保護,使專利權人能及早對欲從事侵權之行為人採取行動,在其準備與他人訂立契約階段,即可防止其干擾專利排他權之行使,故採廣義或擴張之解釋。準此,專利法關於「販賣之要約」之解釋,應著重於能否擴大及完善發明之保護,民法區別「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之立法考量並非重點,解釋上自不宜逕採民法之判斷標準,此亦係立法者在立法修正理由中特別指明專利法上「販賣之要約」之意涵源自TRIPS第28條規範之原因所在。
3.被告在網路刊登系爭產品二廣告之行為,係意圖銷售侵害系爭專利產品之行為,依TRIPS第28條規定已屬「為販賣之要約」,自亦屬我國專利法所規定之「為販賣之要約」,構成專利侵害。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2014年3月14日 星期五

streaming不侵害著作權

由於網路愈來愈多的網站,提供網友用streaming方式觀賞影片,網友在家觀賞如youtube之類streaming影片,是否會侵害著作權呢?
根據智慧局的解釋:
1.該視聽網站提供影片供網友線上觀賞,已構成對著作利用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等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該網站之經營者(即實際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人),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2.如該視聽網站係提供非法影片供網友觀賞,而網友只是單純觀賞,並未再將該影片以下載、公開傳輸方式傳輸(例如使用P2P軟體),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與第4項規定,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涉及侵害重製權之問題。

Smart的看法
雖然智慧局認為網友利用streaming方法觀賞影片的行為,只要未下載、重製即無侵害著作權,不過網友還是要注意所觀賞的影片是否有著作權問題,因為智慧局的說法是行政部門的解釋,未來司法機關同不同意這個說法又是另一回事了!

2014年3月13日 星期四

新穎性與先前技術的關連

申請前6個月內已完成開發並開始生產,可否主張優惠期?
有關主張優惠期,專利法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因研究、實驗目的、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之發明,且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可視為未喪失新穎性。
至於申請前已完成開發並開始生產,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中認為:已足使申請之系爭專利於申請日前呈現不特定第三人得以瞭解其內容之公開狀態,非屬優惠期規範的例外範圍。
而且專利法規定用以比對新穎性與進步性之先前技術,法院也認為凡是申請前的公開資料均屬之,即便是申請前一日,仍為有效之先前技術文獻,與申請之專利是否果已參考該先前技術文獻無關。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

2014年3月12日 星期三

Windows 8.1的授權金可能降

由於Google長期以免費開放Android平台給OEM廠,同時吸引APP軟體業者進駐,有效提高了Android的市佔率。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Microsoft為了挽回頽勢,準備將Windows 8.1個人電腦作業系統的授權價格調降70%,由原來的US50元降至US15元,好讓低價電腦及平板電腦製造商能推出更具吸引力的產品,來對抗搭載Google作業系統的眾多平價電腦產品。

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

A4WP 與 PMA 結盟

無線充電是未來的趨勢,根據IHS的調查,全球無線充電接收器及發送器市場,可望從 2013年的2500萬個成長到2023年的17億個。目前全球還沒有統一的標準,而是三個聯盟在角逐,呇有支持的廠商。

WPC (Wireless Power Consortium)
WPC成立於2008年底,最早期的會員有Philiphs、TI、 Olympus 、Sanyo、Logitech、National Semiconductor等業者。其Qi規格需要電子裝置無時無刻對好位置並緊貼無線充電板,但現在具有磁感應、充電墊或短距磁諧振 (1.5 公分以內 ) 三種形式。目前高達 200 家成員,包括 HTC 、 LG 、 Nokia 、 Sony 、Samsung、Philiphs、SonyEricsson、Best Buy等等主要電子裝置大廠,以及 Verizon Wireless 等。

PMA (Power Matters Alliance)
PMA成立於 2012 年,由Duracell Powermat 發起,目前得到了Google、AT&T、Starbucks加盟,約有 100 多名會員,

A4WP (Alliance for Wireless Power)
A4WP在2012.5.由Samsung、Qualcomm、 Duracell Powermat 所發起成立,會員尚包括Broadcom、Intel、LG、SanDisk、TDK、TI、 NXP、IDT、SanDisk、Intel、Dell共80多家企業會員加入。

A4WP與PMA兩個聯盟2014.2.簽定合作協議,將整合雙方規格,協議內容如下:
1.PMA 採用 A4WP 的 Rezence 電磁諧振( magnetic resonant wireless charging )規格作為 PMA 在單一與多重模式下的共振式無線充電發射與接收器。
2.A4WP 則採用 PMA 的感應式規格,作為多重模式下,感應式和電磁共振式無線充電的實作方式之一。
3.A4WP 將和 PMA 合作開發Open Network API,用來管理無線充電網路。

Smart的看法
無線充電的產業標準迄未確定,目前的3個產業標準,國內廠商應持續關注其發展,以免押錯寶,日後遭到邊緣化,3G的發展就是前車之鑑。

2014年3月10日 星期一

CpuMate vs. Sony

CpuMate於2014.2.10.向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馬歇爾分院(Texas Eastern District CourtMarshall Office)控告Sony生產、製造與銷售的PlayStation 3遊戲主機使用的散熱裝置,侵害該公司的US6,779,595專利權,並請求法院核發永久禁制令。

US6779595
Title : Integrated heat dissipation apparatus
Filing Date : 2003.12.16.
Issue Date : 2004.8.24.
Abstract :
An integrated heat dissipation apparatus, having a first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 second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and at least one L-shape heat pipe.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has a connecting surface and a thermal conductive surface opposing the connecting surface. The first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is mounted on the thermal conductive surface. A plurality of thermal conductors with thermal conductivity larger than that of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are mounted to the connecting surface. The L-shape heat pipe has two ends, including one end serial connecting to the second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nd the other end extending to connect with the thermal conductors on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2014年3月7日 星期五

ResMed vs. Apex Medical

ResMed於2013.3.28.向ITC提告,指控Apex Medical進口的睡眠呼吸障礙治療系統,侵害該公司有關濕度調節器及呼吸面罩等7項專利。

Apex Medical 的訴訟策略
1.提出Consent Order
ITC行政法官於2013.7.17.接受Apex提議,針對被控侵權的6項產品,先不進口美國市場,ITC於2013.8.9.終止調查。
2.Inter Partes Review
Apex接著於8月中旬對ResMed的6件專利向USPTO提出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主張主張ResMed的6件連續陽壓呼吸器及周邊呼吸面罩等產品相關技術專利為無效。
USPTO於2014.2.20.宣布同意Apex對ResMed之5件美國專利提出的無效案。

Smart的看法
多方複審是美國專利法變革(AIA)後推出的新制度,任何人如果有相當證據可證明專利無效,都可於專利獲證後向USPTO申請審查。這一次Apex就是採用了這個策略,沒有到法院去打專利無效的訴訟,可以節省很多時間。這個訴訟策略,也是以後國內業者可以思考的!

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

日月光與Tessera 和解

Tessera自2005.10.開始針對封裝專利向相關封測廠、 DRAM 和模組廠提起專利訴訟,被告包含日月光、矽品與力成等,矽品在2013.4.率先與Tessera簽訂和解協議,支付US3000萬元和解金,南茂也在2013.11.21.以US110萬元與Tessera和解。
日月光也於2014.2.21.支付和解金US3000萬元,與Tessera達成和解,將於2013年Q1全數認列。
力成於2014.2.27.與Tessera針對技術授權合約訴訟達成和解,雙方同意提前終止授權合約,力成同意在5年內支付US1.96億元。

2014年3月5日 星期三

Nikon專利侵害獲賠

Nikon於2011.5.25.在東京地方法院控告Sigma侵害其防手震專利,並以Sigma 侵權的7種產品總值197億日元做求償的基準,要求124億日元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防手震技術在上述專利之外,還有許多其他的必要技術,因此,以Sigma獲得的最大利益101億元為基礎,最終以15%判給Nikon 約15.68億日元賠償金。

2014年3月4日 星期二

A片的著作權

日本的A片商以往來台控告國內業者盜版其A片,大多敗訴收場,法院都是以最高法院的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及大法官的釋憲(釋字407、617號)為由,判決片商敗訴。
但是,2014.3.20.智慧財產法院有了新的判決,完全推翻過去的判決,認為我國為WTO會員應遵守TRIPS協定,A片非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消極要件,創作性著作應為著作權保護標的。

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2014年3月3日 星期一

ITC初步認定我輸美晶矽太陽能產品造成傾銷

美國政府於2013.12.31.對自我國進口之晶矽太陽能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美國貿易調查委員會於2014.2.14.就產業損害部分,初步裁定對其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預定將於2014.10.9.作出終判。
美國商務部將繼續進行調查,預定傾銷初判將於2014.6.9.公布,並於2014.8.25.完成終判。

2014年2月27日 星期四

Google可能由虛到實

Google一向給人的感覺是個網路服務公司,從無人駕駛車開始,它漸漸的走向實體服務,從USPTO公告的專利資料中,我們發現了另一個實體服務,未來消費者如果選擇去某個Google的廣告主的營業場所去消費時,Google會根據一些參數,如消費者的位置、交通路線、可以獲取的交通工具(火車、私家車、出租車、租賃汽車、分享交通工具)、行程規劃,甚至是廣告主願意承擔的費用...等,提供適當的交通工具接送或折價券,未來我們的生活可能要跟Google綁在一起囉!

參考網站:
http://news.slashdot.org/story/14/01/23/230212/should-self-driving-cars-chauffeur-shopping-whales-for-free

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Android的隱藏成本

當大家都說Android是免費的時候,有一個盲點出現了,Android免費的內容是什麼?OS還是APP?
根據報導我們發現:原來Android上的服務是有價的!讓Android成為最受歡迎行動平台的重要因素為Google的各種行動服務,包含了Google Search、Chrome、Google Maps、Google+、YouTube與Google Play等,而這些大家每天都會用到的服務,都是需要取得Google授權的,這些授權金雖然沒有跟使用者收,但都隱藏在售價中。
英國Guardian的報導,Android的製造商銷售10萬台的Android裝置,必需支付US7.5萬元的授權金給Google Mobile Services,GMS,這代表每一Android裝置的授權金約US0.75元。相較於Microsoft針對每款Windows Phone所收取的US15元,Google的收費相對低廉,不過,這可能是它怕影響Android是免費OS的形象吧!

參考網站
http://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14/jan/23/how-google-controls-androids-open-source

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行政訴訟的標的應以有權利為要件

如果一個專利被二個不同的人以不同的理由舉發,其中一案已經行政訴訟舉發確定,另一案正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如何處理?
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認為:
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之目的,在於請求行政法院對其爭執之行政處分或公法上法律關係為本案判決,而行政法院為本案判決,其前提須原告提起之訴,具備一定之訴訟要件,且其請求之內容有利用行政訴訟制度解決之實效性與必要性始足當之。
如原告縱取得行政法院之勝訴判決,對其並無實益,或其法律上之地位並不能改變,此種無用的法律保護,亦屬無訴訟利益。又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行政法院裁判者,應以有權利保護必要為前提要件。
具備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者,其起訴始有值得權利保護之利益存在,且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為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因此,縱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並未加以抗辯,惟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如發現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者,其訴即無值得權利保護之利益存在,仍應認訴為無理由,而為敗訴之判決。

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

勵進 vs. 新勵進

台電的勵進餐廳名氣響亮,他的員工離職後在內湖也開了一家新勵進,一樣賣酸菜白肉鍋,二家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該由那家獲得商標呢?若勵進沒有申請而新勵進申請獲准,勵進怎麼辦?
我國的商標採註冊主義,有註冊才會受到保護,所以,如果二家都提出申請,則是由先申請者獲得商標。如果先申請者是勵進,當然不會有問題,但是,如果先申請者是新勵進,又會怎麼樣?新勵進可否讓勵進關門?
商標法對於先使用也有權利排除的規定,第36條第3項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不受商標權拘束。所以,即使新勵進因先申請而取得商標,但,勵進仍可以第36條第3項排除侵害。

2014年2月19日 星期三

大陸對專利邊境保護措施

大陸對於專利之邊境保護措施,係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不像我們列在專利法中,而該條例之適用範圍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
依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大陸海關對於專利之邊境措施可分為依申請保護以及依職權保護。
依申請保護指專利權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時,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由海關實施扣留措施。
依職權保護指海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專利權的嫌疑時,通知專利權人,並根據專利權人之申請對侵權嫌疑貨物實施扣留。
我們跟大陸的專利邊境保護措施,相同的是都有依申請保護的措施,最大的不同在於我們沒有依職權保護的做法。

2014年2月18日 星期二

我國的專利邊境保護措施

在專利權之邊境保護措施方面,我國海關目前所為者係執行司法機關暫停進出口之假處分,不過,立法院甫於2014.1.3.審議通過專利法第97條之1至之4、第143條之部分條文修正案,就專利權增訂申請查扣之邊境保護措施制度。
未來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應以書面釋明侵害事實,並且提供相當於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或擔保後,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而海關依據專利權人之申請查扣進口物,屬於暫時性權利保護之性質,當事人間對於進口物究竟是否侵害專利權,仍應透過司法程序加以認定。
專利權人申請查扣後,即應提起侵權訴訟,以免進口物留滯海關過久,造成進口人不必要的損害。如專利權人如未於12日內提起侵權訴訟、訴訟經駁回確定、查扣物經確定判決認定並未侵權、申請人主動撤回查扣或被查扣人提供反擔保時,海關應廢止查扣。
廢止查扣原因,如屬於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時,申請人並應負擔因查扣所產生的倉租、裝卸等費用。
專利權人認為進口物有侵害其權利之虞而申請查扣,但日後經法院確定判決並沒有侵權時,其對於被查扣人因查扣所產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以避免專利權人率爾開啟申請查扣程序。

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HTC與Nokia和解

Nokia在2012.5.2.以45件專利在美國及德國5個法院控告HTC侵害其專利,雙方在2014.2.8.宣布簽訂專利與技術合作契約,HTC將支付權利金給Nokia,雙方合作範圍並將涵蓋 HTC 的 4G LTE 專利組合。至於權利金的額度,因雙方簽有保密合約,外人並無法得知,但市場從2011年Nokia與Apple和解的權利金5億歐元,推估HTC這次要付的權利金約US150億元。

Smart的看法
Nokia去年把手機部門跟品牌一起賣給Microsoft後,它只剩專利,已經變成一個NPE,可以想見的是NPE還是會以專利授權為主,畢竟現在每一個手機的製造商都跟它沒有競爭關係,靠授權金反而可以賺的更多!

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Samsung與Google的10年交互授權協議

過完年後,當大家的目光焦點都放在HTC與Nokia合解要付多少前的時候,過年期間有一則消息,在年節的快樂氣氛中卻被忽略了:Samsung與Google在2014.1.27.發布消息,雙方已達成長期全球性的專利交互授權協議,授權的範圍從技術到商業模式都有,而且涵蓋雙方目前各自擁有的專利權,以及未來 10 年可能申請獲得的專利權。

Smart的看法
這個交互授權對HTC的傷害可能比賠Nokia的侵權費用還大,畢竟賠給Nokia是已知的專利授權金,總有一天不會用到這個專利,就不必再付錢了,而Samsung與Google交互授權的專利,除了過去式、現在式,還有未來式,我想,這麼大的專利障礙,HTC可能很難跨越,未來要付的權利金不知道有多少。
也許有人會說,以HTC的研發能力,可以做專利迴避啊!是沒錯,怕的是Samsung跟Google有很多專利是SEP,HTC可能根本迴避不掉,這對HTC來說,不但是個挑戰,可能還是個揮之不去的夢魘!

2014年2月13日 星期四

福建省頒布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頒佈「福建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自2014.1.1.起施行,該條例重點如下:
1.促進專利創造、運用及轉化實施
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專利獎勵、專利實施與產業化、專利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省人民政府設專利獎,獎勵專利權人、發明人和設計人;支持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管理國家標準,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金融機構應當支持專利實施與產業化,展開專利權質押信貸服務;發明人及設計人的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授權的,可以作為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的依據。
2.強化專利行政執法保護
為加強對重複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打擊力度,規定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為重複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可以直接做出責令停止侵權的處理決定,同時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行政罰款額度也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予以適當提高;為強化專利糾紛行政調解的效力,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促成專利糾紛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定,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在維權援助方面,明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維權援助機制,加大維權援助力度,拓寬維權援助管道,依法開展維權服務;鼓勵專利維權援助機構、專利代理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專利維權援助服務。
3.規範專利仲介服務市場
近年來,福建省專利代理機構不斷壯大,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成立的有21家,執業專利代理人101人,為培育良性發展的專利代理市場環境、規範專利代理市場的有序競爭,規定從事專利代理的機構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執業資質或者資格;對未經依法審批、以營利為目的展開專利代理業務等仲介服務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罰款。
4.促進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
近年來,福建省知識產權局積極推動閩台智慧財產權交流。2011年,推動實現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首次向臺灣居民開放,福州還成為承辦臺灣居民首次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唯一考點。為深化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促進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支援臺灣地區專利代理機構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搆,鼓勵取得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的臺灣地區居民在本地區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或執業。

2014年2月12日 星期三

大陸加強對視頻網站侵權行為的處罰

自2013年下半年以來,大陸版權局陸續接到優酷、搜狐、騰訊、樂視等對百度和快播涉嫌盜版、侵權的投訴,2013.11.19.大陸版權局就此正式立案。
進行相關調查後發現:百度和快播透過播放機向公眾提供定向搜索、定向連結服務,直接定向搜索、連結到大量盜版網站,具有主觀過錯,構成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且同時損害公眾利益。
國家版權局於2013.12.30.召開打擊網路侵權盜版專項治理劍網行動溝通會,通報對百度、快播等視頻網站處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25萬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20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研發成果如何開創市場

EPO於2013.12.6.公布了一份研討會報告(Conference Report),這是場2013.5.6.至2013.5.7.在德國慕尼黑舉辦的一場主題為「如何利用研究成果創造市場」的研討會,該研討會係由歐洲專利局(EPO)、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慕尼黑工業大學(TUM)共同主辦,與會者來自產業界,包括BMW、L’Oreal、Siemens及Philips,決策者與官員、以及學術界的重要代表。

研討會的重點結論有:
1.公共研究(public research)的新使命
歐洲企業界的決策者對大學寄予厚望,在尋找新的成長方向時,鼓勵大學透過公共研究及智慧財產的商品化,創造知識資本,基本上,大學應追求4個目標:改善其智慧財產的管理、拓展新的行銷管道、建立開放的合作模式以及思考如何改變其組織結構。
2.新的產學合作型態
大學與企業應採策略性的合作關係、有更多合作的技術移轉辦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 TTOs)、更多的信任、鼓勵學術研究與學習、支持學生課程中的研究計畫、報告及論文,以發掘未來具潛力的員工。
3.大學的創業精神
創業精神是經濟成長和創造就業的重要推動力,大學應鼓勵教師和學生具備分辨創業機會的能力,並將計畫轉化為成功的投資,建立業務規劃、風險評估,團隊建立及談判技能。
4.改善大學的智慧財產政策
大學及其技術移轉辦公室,身為與智慧財產相關的機構,應該成為與產業合作研究的推動者,並促進研究結果的開發和商業化。
5.大學的智慧財產意識
EPO應在大學內建立智慧財產文化,將智慧財產相關的綜合性訓練教材,納入課程中及商業活動中。
6.鼓勵揭露發明與資料
鼓勵研究人員明確揭露其發明與資料,會對技術移轉的過程會產生正面的影響。

參考資料
http://www.epo.org/learning-events/events/conferences/2013/markets_de.html

20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我國2012年IP權利金收支

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資料,2012年全年的全球IP市場價值,包括權利金、商標、品牌費用收入支出,達US2,542億元,我國在2012年技術交易的金額,包括收入跟支出,合計US55.3億美元,其中支出達US46億美元,而收入僅US9.32億美元。
由統計可以發現:我國目前在IP市場上仍是入超,顯然企業賺來的錢,很多都是拿來付權利金,雖然我國在2013年擁有美國發明專利10,646件,而且排名第5,但是,專利強度看起來無法轉成金流,這應該也是我們要再加油的地方!

2014年2月7日 星期五

營業秘密的境外實施

據報載聯發科對其前高階主管袁○○提起違反營業秘密及競業禁止之訴,聯發科因袁○○疑至大陸競爭公司任職,認為其違反營業秘密法,除提出刑事訴訟外,也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認為袁○○惡意違反2年競業禁止約定,並至聯發科的主要競爭對手公司任職,因此將聲請假處分。

Smart的看法
營業秘密法修正後,除了增加刑事責任外,對境外實施,也有加重處分的規定。在聯發科的這個案例中,如果單純的洩漏營業秘密,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如果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這個營業秘密,則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當然,除了刑事的處罰外,民事的賠償更是少不了的,研發人員不能不小心,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2014年2月6日 星期四

宸鴻在大陸的專利無效案勝訴

宸鴻於2013.1.9.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控告Nokia、華寶、蘇寧、歐菲光、中博貿易等5家公司侵害其電容式觸控板的觸控圖形結構的專利,合計求償RMB9,291萬元(約NT4.3億元),並禁止銷售。(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3/01/blog-post_21.html)
被告廠商則提交該專利無效的請求,指出宸鴻所主張的專利普遍用在 G/G以及OGS觸控面板中,屬於玻璃式觸控感應器結構專利,是一個公開的技術。
2013.9.複審委以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由,對宸鴻擁有的相關專利做出全部無效的判決。
經宸鴻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在2013.12.獲得法院判決撤銷複審委對該專利作出的無效判定。看來本案後續還有的發展囉!

2014年2月5日 星期三

聯想併購Motorola Mibility

聯想於2014.1.30.宣佈以US29.1億元併購Motorola Mibility,交易標的包括其品牌與商標、3500名員工、2000件專利,以及與全球50多家運營商的合作夥伴。

Smart的看法
看到這個交易金額,有人說Google當初花了US125億元買來Motorola Mibility,不到2年半的光景就用US29億元賣掉,豈不是件虧本生意嗎?
其實這是件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事,Google當初在2011年會買Motorola Mibility,是因為它的Android被Apple追著打,又買不到它想買的Nortel,只花砸重金買Motorola Mibility,現在它的階段性任務結束,Google留下軟體跟專利,其它的賣給聯想,一點都不虧,因為買的時候,Motorola Mibility的嫁妝至少有17,000件已獲證的專利,還有一票申請中的專利,今天跟著Motorola Mibility賣出的專利只有2,000件,Google怎麼會虧!
而聯想呢?買了Motorola Mibility正好可以彌補它在智慧型手機上的不足,未來它可能是智慧型手機市場上的另一匹黑馬!

2014年1月28日 星期二

後天識別性之證據應考量商標使用方式與時空背景

瑞士商.諾華公司(Novartis AG)於2012.1.17.以「治敏」向智慧局申請商標,經審查,認系爭商標圖樣上之「治敏」,為所指定使用商品用途或相關特性之說明,因而核駁其申請,經濟部於2013.5.2.亦駁回其訴願,遂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於2013.10.9.判決其敗訴。

瑞士商諾華公司的說法
1.系爭商標早在70年原告即以相同之「治敏」二字申請註冊獲准,現謂系爭商標不准註冊顯欠缺具體及正當理由,亦有違平等原則,且審查標準有所矛盾,前後不一。
2.系爭商標為原告自創之文字組合,並非固有語詞,其與所指定使用之「眼睛照護與眼科領域用藥劑」商品並無任何直接、具體之說明關聯,而系爭商標並無描述上述特性涵義,自非屬說明性文字,以之作為商標確足使消費者知悉其為原告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
3.由智慧局已核准註冊之商標資料亦可發現,在同一或類似類商品中,以治、止與敏結合,作為商標文字,並獲准註冊者,非少數。
4.系爭商標之眼藥水早在70年即獲行政院衛生署核發許\可證,並在各醫院使用,且在Yahoo 、Google網頁搜尋治敏眼藥水或治敏眼藥所得之結果亦均與原告之商品有關,足徵系爭商標經長期廣泛之銷售及使用,已使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所熟知。

智慧局的見解
1.系爭商標圖樣係僅由「治敏」所構成,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眼睛照護與眼科領域用藥劑等商品,予消費者印象為治療過敏藥物,為所指定商品之用途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消費者容易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不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2.商標識別性之審查與是否獲得衛生署藥品名稱之許\可無涉。
3.商標識別性的有無、強弱,是否為其指定商品之說明,尚非一成不變,會隨著社會環境、消費者之認知及市場實際使用情形等時空背景之變遷而產生變化,依現行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系爭商標圖樣僅由「治敏」所構成,依一般社會通念,如為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或與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有密切關連者,從競爭的角度觀之,其他競爭同業於交易過程需要使用此等標識的可能性也相當高,為了業界之公平競爭,不宜由一人獨占使用,若賦予一人排他專屬權,將影響市場公平競爭。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應考量個案的事實及證據,就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競爭同業使用情形及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等客觀參酌因素,綜合判斷之。
2.系爭商標「治敏」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眼睛照護與眼科領域用藥劑」商品,予相關消費者之寓目印象,僅會產生一般說明其商品係用以治療過敏者眼睛不適之意,認其為治療過敏藥物,係屬描述所指定使用商品用途或相關特性直接明顯之說明,實不足以使上開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認識「治敏」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故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
3.原告主張標示系爭商標之眼藥水早在70年即獲行政院衛生署核發許\可證,並在台灣販售系爭商標之商品,認系爭商標已具後天識別性,經查網頁及醫院資料顯示:其主要識別標示均為「SPERSALLER」,而「治敏滅菌眼藥水」僅為相關說明文字,消費者要難認識其為指示商品來源之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4.原告所提資料有限,且缺乏相關實際行銷數量、時間、金額或地區等證據資料佐證,故無從證明系爭商標業經原告於我國長期廣泛使用於所指定之商品,且在交易上已成為原告商品於我國之識別標識。
5.雖於70年間獲得商標,當時之時空背景與本案申請時已有相當之差距。而系爭商標圖樣之「治敏」,在現今社會存在多種治療過敏藥物,依現今相關消費者之認知,即為所指定商品之說明,理由已詳如前述,消費者容易將系爭商標視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
6.從競爭的角度觀之,其他競爭同業於交易過程亦有使用治療過敏來說明商品或服務之需要,若賦予原告排他專屬權,將影響巿場公平競爭,顯失公允,自不得核准註冊。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75號行政判決

2014年1月27日 星期一

專利的營業價值與可專利性無必然關係

力元生技於2003.9.10.以核酸之轉染向智慧局申請專利,並獲准I282817號專利,江易霖
以不符專利要件為由提出舉發案,智慧局於2012.7.13.審定舉發不成立,經濟部訴願委員會亦於2012.12.27.駁回訴願,遂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於2013.9.18.判決其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專利旨在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是以專利審查之目的係確認所請發明是否具有專利保護之價值。
2.審查之重點在於所請之發明是否可供產業上利用、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並審查發明說明是否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且可據以實施,並審查申請專利範圍是否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是否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3.專利權人是否於專利核准後實施該專利並將之行銷於市場上、其專利產品之效果如何、其安全性或副作用為何、能否因此賺取利潤等,皆非專利審查之目的, 亦非專利審查之必要項目,申請專利之發明僅須符合專利法規定具有專利保護之價值即可獲准專利,至於該發明是否必然可上市販售、實施專利之物或方法在營業上之價值高低,與專利審查並無必然之關聯性。否則若申請人須進行該發明之所有副作用之研究始可提出申請,將課以申請人過重之負擔而增加其成本或延誤及早提出專利申請之時機,反非專利法鼓勵研發創作之本意。

參考文獻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行政判決

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推推指的啟示

報載,維娜斯公司在2009.8.間委由范可欽的廣告公司,為其塑身衣產品構思設計推推指文字商標,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獲准。
瑪麗蓮公司未經維娜斯公司同意,就在各式文宣及型錄上,使用推推指相同商標名稱並聘請藝人拍廣告促銷。
范可欽在2012.10.30.與維娜斯公司共同舉行記者會表示,控訴瑪麗蓮未經他同意而使用推推指商標,台北地檢署在2013.7.8.依違反商標法,起訴瑪麗蓮的呂姓負責人。
范可欽同時控告瑪麗蓮公司及其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認為范可欽在2012.10.30.即知道侵權行為,但至2013.5.20.才提告訴,已逾6個月告訴期,因而以不起訴處份結案。

Smart的看法
從訴訟策略來看,本案除由維納斯公司提商標侵害訴訟外,又由范可欽本人提著作權的侵權訴訟,是一個值得學習的案例,在做智財布局時,我們一直說一個創意不能只用一種權利保護,這個案例給我們很好的示範,推推指除了去申請商標之外,它也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可以從侵害著作權切入。
但,本案唯一美中不足的是過了6個月的告訴期,檢察官認為2012.10.30.范可欽就知道著作權遭侵害,直到2013.5.20.才提告,已逾告訴期。
法律是保護懂的法律的人,不過,我對范的律師說法更感到好奇,律師說:經向智財局函詢,2013.3.才知推推脂受著作權法保護,2個月後提告,所以,提告沒有遲延。
這個做法實在讓人疑惑,既然推推指是范可欽想出來的,我國的著作權是採創作保護主義,創作時就有著作權了,還需要問智慧局嗎?莫非他是抄別人的?或者....

2014年1月23日 星期四

Apple的指紋辨識專利

根據WIPO公開的專利資訊發現:Apple正在研發一種指紋辨識的技術,未來可能整合在觸控式行動裝置上,做為螢幕解鎖,甚至是行動商務付款的驗證之用,這對其他的手機業者,可能會是一個衝擊。

WO2013173838
Title : DEVICE, METHOD, AN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MANIPULATING USER INTERFACES BASED ON FINGERPRINT SENSOR INPUTS
Filing Date : 2012.5.18.
Application Date : 2013.11.21.
Abstract :
An electronic device with a display and a fingerprint sensor displays, on the display, a first user interface. While displaying the first user interface on the display, the device detects movement of a fingerprint on the fingerprint sensor. In response to detecting movement of the fingerprint on the fingerprint sensor: in accordance with a determination that the movement of the fingerprint is in a first direction, the device navigates through the first user interface; and in accordance with a determination that the movement of the fingerprint is in a second direction different from the first direction, the device displays a second user interface different from the first user interface on the display.

2014年1月22日 星期三

Monsanto基改種子專利權案定讞

Monsanto擁有全球80%以上基改作物的市場,長期以來,都以擁有種子專利為由,禁止農民私藏種子,若是有人被發現未簽合約卻種植作物,就會提出告訴。
同時,Monsanto與小農和種子公司之間簽訂技術支援合約很複雜,將其他種子供應商排除在市場之外,因此,成功壟斷基改種子市場。
由於植物種子會隨著自然環境影響而生長,農民可能沒有購買過的大豆、玉米、棉花等Monsanto所研發的基改作物,但是有些農地會長出該作物,類似案件逾140起遭到Monsanto提告。
2011年有機種子種植暨貿易協會(Organic Seed Growers and Trade Association)跟80個美加地區農民團體向聯邦上訴法院提起訴訟,指控Monsanto長期以基改作物種子汙染農地,同時要求Monsanto不得再以擁有種子的專利權為由,對非蓄意栽種其作物的農民提出訴訟。
2014.1.13.美國最高法院裁定:Monsanto對基因改造作物種子擁有專利權,並駁回大批農民團體對該公司提出的不公平指控,同時,法院同意取消聽證會,也要求Monsanto不得再對農地遭基改種子汙染的農民提告。

2014年1月21日 星期二

智慧局修訂電腦軟體相闗發明審查基準

配合新專利法的實施,智慧局修訂電腦軟體關發明審查基準,並自2014.1.1起實施,本次修訂新增使用者介面、資料格式的判斷準則,修正手段功能用語的判斷方式,以與一般功能界定物做區隔,並刪除了資料結構產品相關文字。

基準相關內容請看: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05462&ctNode=7127&mp=1

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美國公布經濟有關著作權產業2013年報告

美國國際智慧財產聯盟(IIPA)於2013.11.19.公布經濟有關著作權產業2013年報告(Copyright Industries in the U.S. Economy:The 2013 Report),重點如下:
1.美國著作權產業之國民生產毛額(GDP)比重:
2012年產值達US10,156億元,佔全美該年度GDP之比重為6.48%;若計算全體(total)著作權相關產業,同期產值高達US17,650億元,佔該年度GDP之比重為11.25%。
2.美國著作權產業受僱人數及平均薪資:
2012年該產業僱用540萬人,佔該年度全體私部門就業比重之4.83%;且其平均年薪達US85,644元,較全美同期平均年薪(US64,594美元)高出33%。
3.美國著作權產業之實質成長:
2009年至2012年間,該產業平均成長率為4.73%,高出同期美國經濟成長率(2.14%)一倍。
4.美國著作權產業之出口金額:
2012年該產業出口金額達US1,420億元,高於同期航太產業(US1,060億元)、農業(US701億元)、食品產業(US647億元)及藥品產業(US509億元)。

2014年1月17日 星期五

美國在TPP中有關藥品智慧財產權提案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2013.11.27.在其網站登載有關TPP諮商美方藥品智慧財產權最新立場之非正式文件,美方於鹽湖城談判中與各國討論藥品智財權議題的立場與重點如下:
1.美國將在救命藥物更廣泛取得及提供足夠之研發誘因間求取一適當平衡點,特別是對開發中國家之需求。
2.藥品取得管道:
依據2007年美國國會針對秘魯、哥倫比亞及巴拿馬的FTA談判時達成的跨黨派5.10.協議,美國將採取差異化策略(differential approach),按TPP成員國不同的發展情況,量身訂製,採取不同的藥品智財保護標準,將以美秘、美智、美韓與美星FTA等既有的自貿協定作參考標準。
3.生技藥品的資料專屬權:
生技藥品的研發對美國就業與創新有所貢獻,美國將盡力確保提供該類藥品足夠的創新誘因。鑒於生技藥品的研發需投入相當多的時間與金錢,應提供資料專屬權之保護,始能確保廠商可回收其研發成果。由於TPP談判中對於生技藥品資料專屬權之看法分歧,成員國現行制度中對資料專屬權的保護期限也不一,美國在進行貿易談判時,將以國內資料專屬權的保護期限12年做為提案。
4.專利授予前異議(pre-grant opposition):
美國在聽取各方利害相關人之意見後,將改變立場,支持採專利授予前異議程序。

2014年1月16日 星期四

IP5公布2012年統計報告

IP 5於2013.11.27.公布2012年統計報告(IP5 Statistics Report 2012),重點摘要如下:
1.截至2011年年底,全球計有790萬件有效專利(成長率6.6%),其中89%之專利係IP5所管轄。
2.2011年全球共計有180萬件專利申請案,當中92%係屬IP5轄區。2012年計187.6萬件專利申請案係向IP5提出(成長率11%)。
3.PCT專利申請案件占IP5任一局的專利申請案件比例持續增加。
4.2012年IP5共計核發92.4萬件專利(成長率17%)。

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智慧局審定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對衛星電視台各頻道之使用報酬費率

智慧局於2013.12.4.公布完成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衛星電視台各頻道之使用報酬率如下:
1.音樂頻道: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2.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3.電影台、卡通台: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2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4.新聞、體育頻道:
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5.教育、宗教、公益性頻道:
以(節目製作費(包括新聞製作費及戲劇製作費)+ 播映通訊費(即衛星上鏈費))x0.007%計算。
6.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
以政府撥款預算×0.02%計算。
7.購物頻道(包含以有線或衛星傳輸均屬之)
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05%計算。

註:上述二項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參考網站: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684&CtNode=7005&mp=1

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hyperlink未侵害著作權

網站上常用hyperlink連結到別的網頁,這樣的連結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台北的謝○○在其blog中以hyperlink的方式,置入人在囧途在youtube的網址,遭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指控違反著作權。
本案於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謝○○侵害著作權,經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無罪定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不該當著作權法第92條之公開傳輸行為
公開傳輸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於部落格提供系爭著作連結之網路連結網址,並非直接公開提供視聽著作,或相關著作內容,其行為並不該當公開傳輸之要件。
2.被告並無幫助公開傳輸之故意
系爭著作檔案超連結網址在美國,連結後侵害系爭著作之電影播放電腦程式也在美國,製作系爭著作之播放電腦程式並將之置放於網際網路,致不特定人得以使用之提供者,是否屬於本國人民,其是否於我國領域內製作並提供電腦程式,均屬不明。
系爭著作是否係經有著作財產權者放置於「YOUTUBE 網站」上或經授權,該「YOUTUBE 網站」並未予以告知或標示,被告雖於其申請設立之上開部落格,置放連結系爭著作之網址,難其確實難以知悉於「YOUTUBE 網站」之系爭著作是否經有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人放置,被告究非「YOUTUBE 網站」之管理者,其對於「YOUTUBE 網站」網站管理之注意義務不應如同「YOUTUBE 網站」公司之注意義務高,且被告前開所辯其以為「YOUTUBE 」網站上之檔案應可以信賴其有版權,不知這樣分享是違法等語,對照卷內資料並無不可採信之處,被告誤信其分享為正當行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本院認被告並無幫助公開傳輸之故意。

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Google提出專利確認之訴

繼Rockstar於2013.10.控告Samsung、HTC、ASUS、LG...等7家公司侵犯旗下專利(詳見: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3/10/31/us-google-rockstar-lawsuit-idUSBRE99U1EN20131031),Google於2013.12.23.向北加州地方法院對Rockstar的7件專利提起確認專利之訴,確認Android是否侵害Rockstar專利。

Smart的看法
免費的Android遭到大家的圍剿,Google一直都處於被動的地位,在合作廠商陸續變成被告,Google也開始尋找子彈準備反擊,於購買Nortel失利後,藉由併購及購買,從Motorola mobility、IBM獲得了一些專利,這次確認專利之訴,是另一個協助Android對抗侵權訴訟的手段,結果如何尚待追踪。

2014年1月10日 星期五

中歐雙邊簽署合作協議及年度工作計畫

歐洲專利局(EPO)局長與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局長,於2013.11.26.在北京舉行第7次會議,雙方簽署合作協議及年度工作計畫,SIPO將使用EPO最新版的專利檢索引擎(EPOQUE),並在2014年完成幾項聯合計畫。
雙方合作的優先順序為:使用相同的檢索引擎(EPOQUE)、採用相同的專利分類(CPC),及重複利用審查人員的工作結果(包含即時交換豐富的引證資料)。
SIPO已使用EPOQUE多年,2014年將繼續使用去年啟用的EPOQUE更新版,同時也逐步地使用新的CPC分類系統,至2015年轉換完成。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3/20131129.html

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著作權法修訂

立法院於2014.1.7.修訂著作權法,增訂無障礙格式版本著作製作、合理使用及真品平行輸入相關規定,本次修正之重點如下:
1.無障礙版本
擴大包括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均得為視、聽覺障礙者製作無障礙格式版本,另視、聽覺障礙者本身或其代理人也可以製作無障礙格式版本供個人非營利使用,且為製作上述無障礙格式版本,可規避或破解著作權人所採取之科技保護措施,而為促進無障礙格式版本的資源共享,避免重複製作造成資源浪費,合法製作之無障礙格式版本除可以在上述機關、團體或學校及視聽覺障礙者間流通外,並可由上述機關、團體或學校自國外輸入專供視聽覺障礙者使用。
2.合理使用
釐清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等合理使用條文中,如有「合理範圍」文字者,始須再依第65條第2項所定4項判斷基準予以審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其他條文只要符合各該條規定之要件即可主張合理使用
3.真品平行輸入
將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條文之「重製物」修正為「國外合法重製物」,明確該款係規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我國的專利邊境保護措施

為強化對專利權人之保護,立法院參考國際立法例、我國商標法及著作權法,於2014.1.3.三讀通過增訂專利法第97條之1至之4邊境保護條文,將於三讀通過公布日起2個月內完成相關配套措施辦法後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1.查扣程序
申請人必須向海關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並提供擔保金;海關受理查扣後應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下,雙方得檢視其查扣物。
2.廢止查扣
申請查扣後,申請人如未於12日內提起侵權訴訟、訴訟經駁回確定未侵權、申請人主動撤回查扣或被查扣人提供反擔保時,海關應廢止查扣,該廢止查扣原因,如屬於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時,申請人應負擔因查扣所產生的倉租、裝卸等費用。
3.損害賠償
申請人申請查扣,如未來經法院確定判決沒有侵權時,對於被查扣人因查扣所產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另外,對於擔保金或反擔保金,如雙方和解或他方同意時,得向海關申請返還。

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WIPO推出綠色技術交易網站

為加速綠色技術的創新及散播,協助開發中國家因應氣候變遷,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3.11.啟用綠色資料庫及網路(WIPO GREEN),媒合新技術持有人與尋求商品化、授權或推廣綠色技術的個人或企業。
該項合作計畫已經有35個合作夥伴,來自於世界各地,包括中小型企業、跨國公司、創新者,以及大學。目前資料庫中包含大量的綠色技術、發明及專利,大約1,000件。

資料庫網址:
https://webaccess.wipo.int/green/

2014年1月6日 星期一

WIPO發布品牌報告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布2013世界智慧財產報告,本次主題為品牌在全球市場的聲譽與形象,該報告自2011年起發行,每2年出版一次。
該報告指出:2011年全球企業在品牌上大約投資了US4,660億元,2011年美國在品牌投資達US340億元,佔其無形資產投資的1/4。
而迅速成長的中等收入經濟體,如中國大陸和印度,目前在品牌上的投資也比高收入經濟體,在之前類似的發展階段時的投資要高,在2009年到2013年之間,中等收入的經濟體在排名前500大品牌總值的佔有率,從6%提高到9%。
而商標在企業品牌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來愈重要,尤其是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中。商標申請案從1985年每年不到100萬件,到2011年每年約420萬件,成長約4倍,其中高收入的經濟體在1985年到2011年之間,商標申請的強度,相對於GDP,增加了1.6倍,但在同期中等收入經濟體卻增加了2.6倍,顯見中等收入經濟體在商標上的投入。
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該報告也發現:透過品牌,企業可以增加消費者對其產品的需求,並提升消費者付費購買的意願。證據也顯示,品牌是企業確保其產品創新,獲得回饋的最重要機制。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3/article_0024.html

2014年1月2日 星期四

沒有螢幕的電腦

在我們使用電腦的習慣中,一定有個螢幕做為系統I/O的介面,但是,從USPTO的公告資料中發現:Apple剛通過一個專利,在行動裝置中內建智慧投影系統,其思維完全跳脫出當前電腦的框架。
它內建了LED或雷射投影系統以及揚聲器,並搭配無線滑鼠與鍵盤,同時還採用無線充電,省掉了電腦週邊大多數的附加線材,不但可以隨身攜帶,還能放置在各式各樣的空間內。
藉由加速計(accelerometer)、環境光源感測器(ambient light sensor)以及深度感測器(depth sensor),可搜集投影表面的顏色、質感等特徵,據此產生最佳化的影像。

US8,610,726
Title : Computer systems and methods with projected display
Filing Date : 2008.9.26.
Issue Date : 2013.12.17.
Abstract :
Computer systems and methods may provide a projection display as a primary visual output. In particular, a computer system may include an integrated projector output. Such a computer system may be substantially or even entirely externally wire-free. Methods of image processing may involve a computer system with an integrated projector output. Such methods may involve using raw presentation data for image processing, including adjustment and/or correction for brightness, color and/or geometry artifacts generated from aspects of the projection surface (such as geometry, texture, color or the like), the surroundings (such as ambient light), the relation of the computer system (or integrated projector output) to the projection surface (such as distance, orientation or the like), and/or the relation of a user/viewer to the projection surface (such as viewing angle, distance or the like).

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YOUTUBE提出防止遊戲侵權機制

YouTube 網站啟動全新 Content ID 系統,能針對個人玩家所上傳的破關攻略和遊玩影片內容進行自動掃描,並自動舉發遊戲著作侵權行為,未來,若玩家所製作的影片中,含有電玩相關動畫、影片和音樂,可能會被視為侵權。

2013年12月27日 星期五

智慧局明年起專利商標公文書辦理電子送達

智慧局為提升便民服務,自2014.1.1起將以電子公文送達專利/商標申請及其他程序相關公文書,包括專利商標各項審查意見通知及審定書等文件,初期開放服務時間為工作日上午8時至下午9時,半年後再視實施情形評估延長時段及是否開放假日服務。為確民眾權益,除以電子郵件通知外,超過5個工作日未領取的公文會改以紙本公文寄送。

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網路不是免費的資料庫

36歲陳姓女碩士是電腦SOHO族,2012年初應打工的旅行社邀請,幫該旅行社設計一份認識台灣網頁,未經生態攝影家林英典同意,使用其灰面鷲獵得斯文豪氏攀蜥的作品,2013.9.被發現,最後,付出20幾倍車馬費和解。

Smart的看法
照片是攝影著作,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授權,逕行使用即是侵害著作權的的行為。網路上有豐富的資料,很多人誤以為網路上的資源都是免費的,常常在無意中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這是我們在使用網路資料時,要特別注意的。

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日本設IP Bridge基金

在2004年NEC取消生產和製造下一代顯示器材料的OLED顯示器,以85億日元出售給Samsung集團的合資企業全部股份以及相關專利,造就了Samsung加速發展顯示器,進而主宰了手機顯示面板的全球市場。
Sony在2011.12.宣佈將持股液晶面板廠 S-LCD以約1兆800億韓元全部轉賣給Samsung,成為Samsung的全資子公司。
日本發現越來越多的公司的專利被買走,約70%的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金順差來自日本公司的海外子公司銷售專利而獲得的收入,甚至於做為訴訟的工具,讓很多日本公司感到不安。
2013.7.25.由由日本產業革新公司(INCJ)、松下公司和三井物產公司初步投入30億日元聯合成立IP Bridge投資基金,將日本境內未使用的專利賣給或租給日本公司,使日本國內的智慧財產權有效活化,讓製造業有利用智慧財產權資源的機會,以提升日本企業的實力,面對來自韓國和中國對手的競爭。
未來大約有10家日本公司將給以資金支援,使基金的管理資產達到約300億日元。基金的主要目的為:
1.將銷售專利獲得的部分利潤分給原始專利持有者。
2.提供新創公司智財組建支援。
3.購買專利持有者因企業重組和其他原因不再需要或不能使用的沉睡專利。
4.調查專利是否遭外國公司侵權,如果發現有侵權行為,基金將索取專利權利金。
5.將研究人員介紹給國內公司,從而阻止人才和技術流入外國公司。

Smart的看法
日本為提升國內企業的競爭力,避免技術外流,成立IP基金,我國在今年也成立了類似的基金,希望我們的基金運作能達到預期績效,不能再輸給日本了!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合約沒寫就不用授權嗎?

由基隆的小鴨事件,就可以看出不是國人對智慧財產權概念的薄弱,就是媒體故意誘導到錯誤方向,我不想評論他們誰講的是真的,只想站在推廣智慧財產權的立場上,澄清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
1.黃色小鴨在台灣也沒申請專利,任何人都可以合法註冊登記
這句話只說對了一半,小鴨在台灣沒有專利,人人都可以申請專利沒錯,但是,如果你的技術不具可專利性(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即使申請了,也拿不到專利。
2.合約沒寫,不須授權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依當事人的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所以,合約沒寫不是不需授權,而是沒有授權。
3.小鴨在台灣賣3次
智慧財產是一種無體財產,它跟有體財產最大的不同就可以重複授權,霍夫曼是分別授權給高雄、桃園、基隆,而不是賣3次,就像清玉的商標,可以重複授權給台灣n個廠商一樣。
4.小鴨沒有取得著作權
我國的著作權是創作保護主義,在創作完成時,就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目前即使你想申請註冊著作權,都已經沒有機關可以收案。

2013年12月23日 星期一

黃色小鴨有什麼權利可授

黃色小鴨從高雄游到基隆,愈來愈轟動,這二天的話題,已經完全集中在雙方的口水戰上了,至於黃色小鴨被侵害了什麼權利,好像沒人說的清楚,一下子說是專利,一下又說是商標,到底是什麼權呢?黃色小鴨沒有在台灣申請商標,它當然沒有商標權,但是,沒有商標權,不代表它沒有其他的權利。
有人說黃色小鴨早就出現在浴缸,所以沒有著作權,可是,大家再想想:如果把大鴨放在海裏,是沒人想過、做過的事,從整個場景來看,它所塑造的整個氛圍,是不是有某種程度的創作呢?
如果大黃鴨在海裏游不是創作,那麼,謝金燕在跨年時,騎著小摩托車在台上表演,是不是創作?我們也學她在台上這樣表演可以嗎?
如果霍夫曼沒有任何權利,我們的政府,從高雄到桃園到基隆,花了這麼多民脂民膏,所簽的授權合約,到底是授什麼權?我們直接做一隻小鴨放到海裏不就結了嗎?而且想怎麼轉就怎麼轉!
Smart的看法
小鴨本身的創作性,誠如大家說的,以前浴缸就有了,但是,小鴨在海裏不動的那種整體意像的表達,是一種創作,應該有著作權,這點應該是霍夫曼堅持不讓小鴨轉的原因吧。
就像清境的民宿,早就被人蓋在那裏,後勁溪也是早就被各方把它染成紅色,但是,當齊柏林把這個現象拍成看見台灣的影片後,誰會說這部片子沒有著作權?

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職務上著作的再利用

小強是程式設計師,在離職前將其在老東家所寫的程式都重製一份帶走,打算到新公司使用,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呢?
首先從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來看,電腦程式屬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殆無疑義,接著要確定的是著作權人是誰。
小強在公司任職期間,依照公司的指示、規劃並利用公司的經費、資源所完成的程式,屬於著作權法第11條所稱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有關職務上的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如果公司與員工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則以員工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公司則取得著作財產權。
因此,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係屬於公司的,小強在沒有獲得公司同意下,將所寫的程式重製後到新公司使用,乃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3年12月18日 星期三

Largan Precision vs. Samsung

大立光(Largan Precision)於2013.11.14.在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Samsung及其美國子公司,所製造的Galaxy Note II產品內含相機成像鏡頭,直接侵害其6項光學鏡頭的專利,除要求Samsung停止侵權行為外,並要求賠償其損失。

系爭專利
US7,262,925
US7,394,602
US7,898,747
US8,154,807
US8,284,291
US8,508,860

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綠能技術專利將加速審查

為促進台灣綠能產業的發展,提升綠色科技的專利優勢,繼美、英、中、日、韓後,智慧局自2014.1.1.於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中新增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之加速審查申請事由。未來申請綠能技術專利加速審查之案件,只要提出的相關文件齊備後,智慧局約在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專利申請案的發明內容符合下列條件都可以申請:
1.涉及節省能源技術、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等技術領域。
2.涉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之發明。

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概念

報載MadDot狂點有限公司指控某藝人的慈善義賣活動的臉書按讚捐款概念涉及抄襲,今天來談談著作權保護的是什麼?
首先來看的是:臉書按讚捐款的概念,有沒有創作性,如果沒有創意在裏面,而是大家都知道的事,要主張這個方法有著作權,就比較難了。
其次,要確定抄的是概念還是表達,著作權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概念,如果這個活動只有構想,沒有具體的作法,那只是一種概念、思想,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除非已經將作法、流程規劃好,寫成計畫畫書,才可能把概念變成表達而受到保護。

2013年12月13日 星期五

Google圖書館大利多

Google在2005年間開始建立電子圖書館,將上百萬本的書掃描上傳在其電子圖書館中,供網友閱讀,美國作家協會以侵害著作權為由提起告訴。
2008年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就Google的書籍內容應開放到怎樣的搜索程度設下限制,並由Google支付US1.25億元到成立一個基金會,做為支付著作權作品的授權金。
美國法院於2013.11.做出判決,認為此項書本掃描計畫屬於合理使用,且稱該計畫提供了重大公眾利益,並駁回該協會提起的訴訟。

Smart的看法
Google在2013.4.已經掃描超過3,000萬本書,本案被判未侵害著作權,相信以oogle的能力,將會有更多的書出現在網路上,Google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將書籍的點閱率轉換成著作權人的授權金才是!

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康可的商標爭議

愛之味公司以康可圖樣,於2009.3.5.申請註冊獲准登記,並指定使用在包括食用冰、醬油、漢堡、布丁、八寶粥、速食麵、麵條、水餃、酵母、家用嫩肉精等數10項產品。
美商仙妮蕾德發現後,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智慧局審定異議不成立後,該公司提出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原處分撤銷而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

仙妮蕾德的說法
1.該公司在98年之前就以康可或Conco商標,在我國取得4個商標註冊,愛之味的康可商標,使相關消費者於選購相關商品時,會因兩商標高度近似,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也有類似性,而造成混淆誤認。
2.該公司於全球有22間分公司,並有逾7,000家的零售據點,有多角化經營且廣為消費者所熟悉,該公司的康可商標為著名商標,智慧局若准予愛之味的康可商標繼續使用,相關公眾有混淆之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判斷兩商標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應就具體個案中,綜合參考如後因素: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4)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8)行銷方式與行銷場所。
2.愛之味的商標指定使用在食用冰等42種商品的註冊,與仙妮蕾德的商標相較,應屬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以兩商標圖樣的近似程度,極有可能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商標所表彰的商品,為同一來源的系列商品,或同一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的確有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3.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相較,應屬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被告就此部分所為異議不成立,應有違誤。訴願決定就該部分以相同理由駁回其訴願,亦於法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應就此部分為異議成立之審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Yageo vs. Viking

國巨(Yageo)宣稱光頡(Viking)的薄膜電阻產品AR0805,以及其他以非光蝕刻製程生產的薄膜電阻系列產品,侵犯該公司的台灣第194596號發明專利,於2013.9.3.先發出通知函,要求光頡停止侵害專利行為,後於2013.11.5.國巨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光頡產銷的薄膜電阻產品侵害專利權,並要求NT6億元損害賠償。

Smart的看法
國巨與光頡都是國內的被動元件大廠,產品間有競爭關係,本案國巨認為光頡疑似以直接挖角國巨技術及經營團隊的方式,不法取得國巨關於生產原料、生產方法、生產流程、機器設備、產線安排等細節,侵害對國巨專利及製程技術,又選在2013.11.6.光頡董事會決議增加募股之際提起訴訟,顯然有其策略目的。

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Apple可以自動控制家電的專利

根據USPTO公告的專利資料顯示,Apple剛獲得一個專利,它可以收集自靜態和移動設備的數據,配合無線通信技術,用來判斷用戶的現在位置和未來可能會在的位置。再依這些數據,用戶家中特定的預設功能即可被遠距自動開、關。

US8577392
Title : System and method of determining location of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s/persons for controlling/adjusting operation of devices based on the location
Filing Date : 2012.7.13.
Issue Date : 2013.11.5.
Abstract :
One or more relay servers can access first data received from one or more first devices (e.g., a phone, tablet computer, vehicle tracking device, or badge reader). The one or more relay servers can aggregate the data and infer a location of a person. The one or more relay servers can transmit second signals including second data to one or more second devices (e.g., lighting systems, security systems, garage-door openers, music controllers, climate controllers, or kitchen appliances), the second data being based at least in part on the estimated location. The second-signal transmission can be pushed to the second devices or pulled by the second devices. Operations of the second devices can be controlled at least in part on the second data.

2013年12月9日 星期一

品牌的價值

報載某大立委搭乘高鐵時,發現高鐵上所賣的高鐵造型的礦泉水一瓶40元太貴,質疑內容物和一般礦泉水毫無差別的造型礦泉水,且為悅氏礦泉水生產,但卻和市售悅氏礦泉水價格有相當大的差距,認為高鐵把民眾當凱子。
這真是大哉問啊!先不談經濟學上的差別取價,市場上相同的產品也有不同的價格啊,小7裏的礦泉水就不是統一價格,要再比的話,小7裏同一牌子的礦泉水也比大潤發貴。
大家都說Starbucks的咖啡很貴,但為什麼還是有很多人會去買?為什麼鴻海做的手機掛個洋名Apple,價格就大漲?為什麼鼎泰豐的小籠包可以賣的比永和豆漿的貴?這些問題在若干年前,施振榮先生已經用微笑曲線的理論解釋給我們聽了。
品牌跟研發是企業附加價值高的部分,而製造則是附加價值相對較低的部分,國內也有很多企業在朝附加價值高的品牌方向努力,雖然失敗率也很高,但,終究是個目標。
也許大家會覺得高鐵造型大家都可以想出來,有什麼值錢的?但,這就是別人想出來的創意啊!就像在新屋的池塘邊,小鴨造型的蛋糕,小小一個在展覽期間可以賣40元,大家說它是創意,沒有人嫌它貴。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要起來,還有很多的阻礙要克服!

2013年12月6日 星期五

Rockstar控告Android的廠商

根據Reuters的報導,Rockstar與Netstar於2013.10.29.共同在東德州法院向Google、Samsung、LG、Pantech、華為、中興、華為、HTC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案。
Rockstar何許人也?它其實就是由Apple、Microsoft、BlackBerry、Sony與Ericsson合組公司,當初擊敗Google以US45億元買下Nortel旗下專利。
本案說穿了也是iOS與Android的戰爭,而這次的主要系爭專利都是利用網路搜尋進行廣告的技術,後續對Google的影響可能會比手機業者大。
參考網站: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3/10/31/us-google-rockstar-lawsuit-idUSBRE99U1EN20131031

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畫作的公開展示權

上課時有學員問到收藏家所收藏的畫作可否辦展覽展示?
這個問題可以分成三個部分來看,首先是該畫作是否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畫作是屬於美術著作的一種,假設他購買的這些畫作都是其原件,因此,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其次,收藏家買到的是什麼?畫作具有著作權與所有權,收藏家買到的是該美術著作所附著之物的所有權,而非取得該美術著作的著作權,因此,這些畫作的著作權仍屬於實際創作的畫家所享有。
最後,再來看看開畫展是誰的權利,著作權法第27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美術著作之權利。可見,開畫展是著作權人的權利。
但是,著作權法第57條也規定:美術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據此,該收藏家係美術著作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

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

誰可以公開別人的日記

今天看報又看到二蔣日記的議題,這個議題每隔一陣子就會被炒一次,今天就來談談誰可以公開別人的日記?無形資產跟有形資產有的時候是不能混為一談的,您買了一台電視,買到了它的所有權,您買一本書呢?當然也只買到所有權而不是著作權。
同樣的,日記也有所有權跟著作權,二蔣日記的所有權在誰手上,是他們的家務事,我們不知道,但是,著作權呢?日記是語文著作,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它的保護期間是著作權人生存期間加死後50年,顯然目前還在著作權保護期間。
日記可不可以公開?這屬於著作權的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的問題,著作要不要公開發表是著作權人的權利,而且著作人格權是不能繼承的,答案是不是浮現了?

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商標異議的法定期間計算

商標法第48條規定商標公告後,任何人均可於3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異議案如果在3個月內未審查結束,異議人或參加人在3個月後再提補充理由,是不是超過法定期限?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行政判決中,法官認為:行政程序法所為之規範,乃適用於行政程序之開始與終結,而商標異議案件程序之開始與終結,係以異議人提起異議時為開始,至異議審定書送達當事人時為終結。
故在行政程序之開始與終結期間,第三人均得參加已繫屬商標異議案件;再者,所參加之程序既屬已繫屬之商標異議案件,即非屬異議案之發動,自不受修正前商標法提出異議法定期間之限制。

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第三人可否為異議案的參加人

商標法第48條規定商標公告後,任何人均可於三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但是,當甲對乙的商標提出異議後,丙可不可以請求加入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行政判決中,法官認為:商標法雖然對商標異議案件之參加明文規定,惟智慧局受理、審查並對商標異議案件作出審定,係屬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程序,故為維護第三人權益,並達行政程序一次性解決之目的,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3條之規定,對於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通知該第三人以參加人身分參與他人已繫屬之行政程序。

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申請案與優先權案是否相同的判斷原則

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若主張優先權,則該申請案與其所主張的優先權案是否相同,該如何判斷?
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行政判決中,法官認為:主張優先權時,相同發明的判斷應以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是否已揭露於優先權基礎案之說明書或圖式為基礎,而不是單以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判斷基準。
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與優先權基礎案所揭露之發明之間若屬下列二種情事之一者,應判斷為相同發明:
1.兩發明之記載形式及實質內容完全相同。
2.兩發明之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差異僅在於部分相對應之技術特徵,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優先權基礎案所揭露之發明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質上單獨隱含或整體隱含申請專利之發明中相對應的技術特徵,而不會得知其他技術特徵者。
第1項不會有爭議,如果申請人要主張優先權的後案,內容與所主張的優先權案有差異,且這個差異又讓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優先權基礎案所揭露之發明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質上單獨隱含或整體隱含系爭案中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則其優先權之主張應不被認可。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臺日將實施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

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於2013.11.5.就臺灣與日本間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簽署合作瞭解備忘錄,透過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日本特許廳間相互合作,以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取代紙本文件,節省申請人的勞費時間,更加便利申請人主張優先權。
本計畫將自2013.12.2.正式開始啟動,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之申請人在我國第一次申請專利,其後向日本申請專利並主張臺灣申請案優先權時,得向智慧局申請核發專利申請案存取碼,申請人即可以該存取碼向日本主張優先權,取代紙本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同樣地,專利申請人主張日本優先權,並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向智慧局提出日本核發之優先權存取碼者,也可以視為已經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2013年11月25日 星期一

大陸對IP的邊境保護措施

大陸對IP的邊境保護措施,並未依據權利不同而有差異,都是以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專法加以規範,其保護模式,可分為依申請保護以及依職權保護。
1.依申請保護
當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時,根據保護條例第12、13及14條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由海關實施扣留措施。
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並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此又稱為被動保護模式。
2.依職權保護
海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嫌疑時,根據保護條例第16條的規定,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對有侵權嫌疑的貨物實施扣留的措施;此又稱為海關對智慧財產權的主動保護模式。

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我國對IP的邊境保護措施

各國為落實對IP的保護,大多會採取邊境保護措施,以排除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進口或出口。我國也不例外,海關對於智慧財產權之邊境保護措施,其法源來自於商標法、著作權法、關稅法,並訂有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等,執行細節分述如下。
1.專利權
依據現行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專利權侵權案件經司法機關裁定假處分暫停進出口相關產品者,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得提供進出口貨物資訊,由海關辦理。
2.商標權
海關對於商標權之邊境措施可分為依申請執行以及依職權執行兩類。
依據商標法第72條,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者,得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並應提供相當於物品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擔保;進口人可提供兩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
而依據商標法第75條,海關執行職務時,發現輸入或輸出之物品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限期商標權人至海關進行認定並提出侵權事證,同時限期進出口人提供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商標權人已提出侵權事證,且進出口人未依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海關得採行暫不放行措施;商標權人提出侵權事證,經進出口人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海關應通知商標權人於通知時起三個工作日內申請查扣。
3.著作權
海關對於著作權之邊境措施亦可分為依申請執行以及依職權執行兩類。
根據著作權法第90條之1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並應提供相當於物品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擔保。
而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者,得通知權利人限時至海關協助認定;權利人不明或無法通知,或權利人未於通知期限內至海關協助認定,或經權利人認定系爭標的物未侵權者,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放行,反之,經認定疑似侵權之貨物,海關應採行暫不放行措施,而權利人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申請查扣或採行保護權利之民事、刑事訴訟程序,以使海關持續其暫不放行措施。

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美國互不挖角的集體訴訟成立

名軟體工程師於2010年控告Apple、Google及其他5家企業,涉嫌共謀互不挖角員工,而違背了反壟斷法,2013.4.5.美國地方法院法官Lucy Koh認為他們提出的證據的共通點不足夠支持集體訴訟,裁定集體訴訟,暫時不成立。
後來,集體訴訟的原告人數增加到了64,626人,包括軟硬體工程師、動畫設計師及數位化設計師,2013.10.24.美國北加州法院法官Lucy Koh作出裁決,這些科技大廠違反 anti-poaching lawsuit,使得這些員工受到互不挖角協議不公平行為而壓低薪資,允許64,626名員工對蘋果、谷歌、英特爾和Adobe公司的互不挖角協議展開集團訴訟(class action certification)。

2013年11月18日 星期一

Interdigital在大陸敗訴

Interdigital在2011.7.26.向ITC提告,同時還在美國Delaware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指控華為3G產品侵犯了其7項專利。
2011.12.6.華為也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控訴,Interdigital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提起反壟斷訴訟,請求法院令其停止壟斷行為,並索賠人民幣2000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廣東省高級法院均認為Interdigital高價銷售行為是不公平競爭,構成壟斷侵權行為,於2013.10.28判決Interdigital賠償華為公司2000萬元人民幣。

廣東高級法院的見解
1.Interdigital對華為的4次報價均明顯高於對其他公司的授權協議十分不合理。
2.針對全球手機銷量遠不如蘋果、三星等的華為公司索要高價明顯缺乏正當性、合理性。
3.Interdigital藉提起337調查和訴訟,要求華為須免費交互授權其名下所有專利給Interdigital使用。
因此,法院認為Interdigital違反不公平的高價銷售行為,構成壟斷侵權行為。

2013年11月15日 星期五

申請專利應避免發明專利權人非發明申請權人

2009.5.PTS Data Center Solutions, Inc.為解決其重要客戶Bloomberg L.P.的資料中心網路纜線,常因纜線移動或是變更配置時會不慎脫落,造成資料漏失的問題,由該公司員工Andrew Graham與Peter Graham針對該問題,設計一款RJ45連接器,並洽詢可接單生產之零組件供應商,最後由Archtech表示有意願接單生產,雙方並於2009.6.30.簽訂保密合約進行後續合作,原型確認後交由台廠製造。
Archtech在未告知PTS、Andrew Graham與Peter Graham,即於知悉Graham連接器鎖頭設計以及雙方簽訂保密契約後的2個月內,將該設計申請美國專利,並於2011.2.22.獲准US7,892,012號專利,又於2011.2.7.提出分割案,於2011.7.12.獲US7,976,329號專利。
PTS與Andrew Graham、Peter Graham於2013.10.16.共同向美國紐澤西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rchtech專利發明人登載不實、不當得利與挪用他人發明概念。

Smart的看法
對於發明專利權人非發明申請權人,我國專利法第71條第3款亦規定為專利舉發條件。美國專利法第102條也有類似的規定,發明人要特別注意。

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EPO將納入俄羅斯及歐亞專利

EPO與俄羅斯智慧局(ROSPATENT)及歐亞專利局(EAPO)的首長於2013.9.26.在日內瓦的會議中,同意於EPO的專利機器翻譯系統(Patent Translate)新增俄-英翻譯服務,經由EPO的全球專利資料庫Espacenet系統,可免費以英文檢視150萬件的俄文專利文獻,俄羅斯智慧局將新近公開的專利申請案以EPO所使用的共同專利分類(CPC)予以分類,自2016.1.開始,俄羅斯智慧局將採用CPC分類,另自2017年起,將以CPC分類已公開的專利文件。
詳見: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3/20130926.html

2013年11月13日 星期三

IP5自2014年起試行PPH聯合計畫

IP5於2013.9.23.在日內瓦舉行的會議中,同意自2014.1.起啟動全面性的五局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計畫。該項計畫將利用PCT及各局的工作成果,並促進專利申請案加速審查。
屆時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專利範圍如獲一局認為具有可專利性,即可申請加速處理在其他IP5待審的對應申請案。同時,各局在處理PPH申請案的相關作業時,也會參考其他專利局可用的工作成果,申請人可以PCT及IP5各局的工作成果為基礎,向IP5的任一局提出申請使用PPH。
IP5指的是EPO、JPO、KIPO、SIPO及USPTO
相關資料請見: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3/20130924.html

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每件事都是一體二面的,你想從別人手上拿到好處,就一定得付出相對的代價,畢竟世界上沒有白吃的午餐。
報載我們的立法委員擔心阿里巴巴來台申請300多件專利,台灣金融機構要發展電子商務,可能被中國專利掣肘,服貿大門一開,中國業者長驅直入,可以靠專利打垮台灣金融業者。真是憂國憂民啊!如果真像他講的,我想,立委諸公要擔心的應該是三星、蘋果而不是阿里巴巴。
專利是屬地主義,只要在當地申請專利獲准,即在該地獲得保護,而且是互惠原則,尤其是加入WTO以後,我們要對會員國都一樣的待遇,所以,即使服貿協定沒有簽,只要阿里巴巴的專利在台灣核准了,阿里巴巴就算不能來台做生意,只要侵害了他的專利,他都可以委託律師提告。
今天的產業環境,國際化已是必然的趨勢,我們要想的應該是要怎麼去創新,而不是擔心別人來申請專利,對我們會造成衝擊,難道我們的智財局可以針對特定公司不發專利嗎?(OS:如果可以,立法院應該立法規定三星、蘋果不可以在台申請專利)

2013年11月11日 星期一

硬體介面太多有解了

由於IT的進步,現在每個人手上都有很多資訊設備,像手機、平板、NB...之類的,大家會覺得麻煩的是要管理各式各樣的傳輸介面,近年雖然很多介面都整合成USB,但還是有很多像 HDMI 、 RJ45 、 3.5 耳機插孔等尚未整合,需要透過轉接頭才能使用,也是相當的不便。
從USPTO所公告的專利申請案中發現:Apple提出了一個申請案正要解決電子裝置介面太多的問題。從他的專利說明書上看來,他在電子裝置上,設有一片有許\多接點的矩形區域,當做是介面區,可以插各式各樣介面的插頭。
從專利文件中可以看出:不論是桌機、筆電還是 iOS 可攜式裝置都適用,而且可以透過電流、無線訊號、電磁或光學偵測機制,自動的辨識所插用的介面。由於它還具有光學偵測機制,所以這個介面區還包括了光學上的感應,這意味著燈光、形狀、符號、條碼等也都可以在辨識的應用範圍內,真是包山包海的發明,只是未來要怎麼應用,還有待觀察!

US20130267120
Title : PLUG WITH A PLURALITY OF CONTACTS CONNECTED TO A SUBSET OF CONTACTS IN A RECPTACLE AND A CIRCUITRY TO DETERMINE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CONNECTED PLUG
Filing Date : 2012.4.9.
Application Date : 2013.10.10.
Abstract :
An electronic device having a housing and a receptacle connector.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includes an opening at an exterior surface of the housing. A plurality of contacts are arranged in a two dimensional array positioned within the opening of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is configured to concurrently mate with multiple plug connectors where each mated plug connector electrically connects to different and mutually exclusive subsets of contacts in the plurality of contacts. Switching circuitry is coupled to the plurality of contacts and configured to detect when one or more plug connectors are mated with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and electrically connect circuitry within the electronic device to contacts in the one or more plug connectors via subsets of contacts from the plurality of contacts.

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不想玩的電玩主機及遊戲光碟可以網拍嗎?

報載彰化葉姓男子將不用的遊戲主機及10片遊戲片上網拍賣,因警方檢視光碟內容,確認8片光碟均為盜版商品,其著作權分屬7間日本軟體公司所有,因此,遭違反著作權移送。
顯然本案的徵結在光碟片,電玩的遊戲片是電腦程式,電腦程式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葉男網拍的10片遊戲光碟中有8片是盜版,自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無疑。
反過來說,如果這8片光碟都是合法買來的光碟,可不可以網拍呢?合法的光碟,購買人所買到的是它的所有權而不是著作權,依據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的規定: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之。
因此,如果該光碟是合法的重製物,網拍是不侵害著作權的,而本案中,葉男網拍的是盜版光碟,所以,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專利侵權行為過失要件的判斷

被告的專利侵權行為,其過失或故意,對最後判決的損害賠償,有很大的差異與影響,在智慧財產法院的101年度民專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主觀要件的分析應包括:
1.專利法雖然對於侵權行為之主觀要件未有明文規定,但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行為同採過失責任主義,亦即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故意或過失,始得令其負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2.原告須證明被告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否則即難認被告有侵害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原告主張被告具備侵權之過失,但所謂過失係指能預見或避免損害之發生而未注意,致使損害發生;至所謂能預見或避免之程度,即行為人之注意義務,則因具體事件之不同而有高低之別,通常係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為衡酌基準,在專利侵權事件,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製造商或競爭同業與單純之零售商、偶然之販賣人等,對能否預見或避免損害發生之注意程度,必不相同,應於個案事實,視兩造個別之營業項目、營業規模包括資本額之多寡及營收狀況、營業組織如有無研發單位之設立、侵害行為之實際內容等情形判斷行為人有無注意義務之違反。

2013年11月5日 星期二

新型專利的權利範圍有多大

新型專利的專利權範圍到底有多大?創作說明及圖式是不是它的範圍?智慧財產法院在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5號行政判決中,認為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
創作說明及圖式雖可於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時作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參考,但申請專利範圍方為定義專利權之依據,故創作說明及圖式僅能用以輔助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既有之限定條件(文字、用語),而不可將創作說明及圖式中之限定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亦即不可透過創作說明及圖式之內容增加或減少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限定條件,否則將混淆申請專利範圍與創作說明及圖式各自功用及目的,亦將造成已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彰之客觀權利範圍變動,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2013年11月4日 星期一

大陸打擊不正當競爭的政策

大陸自2013.8.15.至2013.11.30.,在全國展開不正當競爭治理行動,以防止商業賄賂、限制競爭、商業詐欺、仿冒侵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作為有:
1.以醫藥購銷、醫療服務等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業和領域為重點,嚴厲查處招投標過程中的商業賄賂行為。
2.依法查處公用企業和具有獨占地位企業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對汽車4S店、房地產仲介、職業介紹、加盟連鎖等以虛假宣傳、欺騙性有獎銷售,大力整治不正當競爭亂象。
4.加強對仿冒知名產品及侵犯原創智慧財產權生產銷售山寨產品等違法行為的查緝。

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智慧局提供虛擬帳號繳納年費服務

智慧局自2013.11.1.起將新增虛擬帳號繳納年費機制,所寄發之專利年費繳納通知會加印規費繳款書,並於繳款書上載明該專利權本年度應繳專利年費專屬之繳費虛擬帳號。
繳款人可於繳納期限內持繳款書至合庫銀行全省各分行臨櫃現金繳納,或利用繳費虛擬帳號以匯款、網路轉帳、ATM轉帳等方式繳費,不必再將專利年費繳納申請書連同轉帳明細回傳,智慧局於繳費次日對帳完成後,會寄送收據給繳款人。
詳情請見:http://www.tipo.gov.tw/np.asp?ctNode=6753&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