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hyperlink未侵害著作權

網站上常用hyperlink連結到別的網頁,這樣的連結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台北的謝○○在其blog中以hyperlink的方式,置入人在囧途在youtube的網址,遭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指控違反著作權。
本案於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謝○○侵害著作權,經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無罪定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不該當著作權法第92條之公開傳輸行為
公開傳輸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於部落格提供系爭著作連結之網路連結網址,並非直接公開提供視聽著作,或相關著作內容,其行為並不該當公開傳輸之要件。
2.被告並無幫助公開傳輸之故意
系爭著作檔案超連結網址在美國,連結後侵害系爭著作之電影播放電腦程式也在美國,製作系爭著作之播放電腦程式並將之置放於網際網路,致不特定人得以使用之提供者,是否屬於本國人民,其是否於我國領域內製作並提供電腦程式,均屬不明。
系爭著作是否係經有著作財產權者放置於「YOUTUBE 網站」上或經授權,該「YOUTUBE 網站」並未予以告知或標示,被告雖於其申請設立之上開部落格,置放連結系爭著作之網址,難其確實難以知悉於「YOUTUBE 網站」之系爭著作是否經有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人放置,被告究非「YOUTUBE 網站」之管理者,其對於「YOUTUBE 網站」網站管理之注意義務不應如同「YOUTUBE 網站」公司之注意義務高,且被告前開所辯其以為「YOUTUBE 」網站上之檔案應可以信賴其有版權,不知這樣分享是違法等語,對照卷內資料並無不可採信之處,被告誤信其分享為正當行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本院認被告並無幫助公開傳輸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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