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我國的專利邊境保護措施

為強化對專利權人之保護,立法院參考國際立法例、我國商標法及著作權法,於2014.1.3.三讀通過增訂專利法第97條之1至之4邊境保護條文,將於三讀通過公布日起2個月內完成相關配套措施辦法後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1.查扣程序
申請人必須向海關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並提供擔保金;海關受理查扣後應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下,雙方得檢視其查扣物。
2.廢止查扣
申請查扣後,申請人如未於12日內提起侵權訴訟、訴訟經駁回確定未侵權、申請人主動撤回查扣或被查扣人提供反擔保時,海關應廢止查扣,該廢止查扣原因,如屬於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時,申請人應負擔因查扣所產生的倉租、裝卸等費用。
3.損害賠償
申請人申請查扣,如未來經法院確定判決沒有侵權時,對於被查扣人因查扣所產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另外,對於擔保金或反擔保金,如雙方和解或他方同意時,得向海關申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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