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0日 星期六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即將公告

智慧局於96.12.19.及12.26.召開之電腦軟體相關審查基準草案修正公聽會,經彙整各方所提意見,完成整體修正,因不涉實質規範內容之變動,將不再召開公聽會,將於修正完成後公告。
新版的基準可至以下網站下載先睹為快: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15593&from=board

2008年5月7日 星期三

飛利浦對精碟提出假扣押

飛利浦推廣新的CD-R授權機制Veeza於2007年下半相繼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僅有國碩於2007.12.完成簽約、達信在2008.4.完成續約,餘均未完成換約。飛利浦2008.5.5.對精碟提出假扣押聲請,凍結其部分往來銀行存款。

Smart 的看法
以戰逼和果然是專利最大的功用,每年飛利浦都要玩一次,這也是智慧財產管理最好的教材!

2008年5月2日 星期五

中華超媒體 vs.中華電信

中華超媒體不滿中華電信在契約期限過後,仍在寬頻互動式多媒體服務系統平台(MOD)上持續播放由中華超媒體取得著作權國外頻道節目,控告中華電信與董事長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2008.1.14.作出不起訴處分。

中華超媒體的指控
1.2005.11.與中華電信簽訂「頻道播放授權購買契約書」,約定從2005.11.到2006.10.,由中華超媒體提供CNBC ASIA頻道內容,供中華電信MOD向不特定多數家庭收視戶播放,而後又延長到2006年底。
2.該節目都是中華超媒體與BUSINESS NEWS (ASIA)LLP公司簽約,取得在台灣MOD的獨家播映權,享有著作權,但中華電信與賀陳旦卻未經同意,2007年逾期後,仍以重製方式,繼續在MOD上公開播送,上映未經授權的CNBC ASIA頻道節目。

中華電信的說法
中華超媒體只是以代理人的身分,替中華電信取得CNBC頻道的非專屬授權,本身並無任何授權,卻謊稱已經取得專屬授權,還以高價轉授權給中華電信,中華電信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檢方見解
合約書中明載「營運商(中華超媒體)係以中華電信指定代理人身分,與CNBC亞洲太平洋協商頻道授權於MOD服務」;中華超媒體既然以中華電信的代理人名義簽約,依法由中華電信取得CNBC Asia Pacific公司著作權授權,並享有播送CNBC著作物的權限。
中華超媒體只是以代理人身分替中華電信取得頻道授權,本身並無著作權。因此,作出不起訴處分。

2008年4月27日 星期日

中國的智慧財產發展

知識產權的類型
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地理標志、商業秘密8種類型。

法律發展
商標法:1982年通過、1983年施行
專利法:1984年通過、1985年實施
著作權法:1990年通過、1991年施行
執法機制則是由司法執法體制與行政執法體制兩種不同的機制相互配合、相互協作,達到了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

加入國際組織
1985年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1989年成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成員國
1992年加入伯爾尼公約與世界版權公約
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接受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專利成效
1985年受理專利申請案只有1.4萬多件
2007年達到69萬多件,接近70萬件
發明專利在2007.12.24.,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專利申請總量突破400萬件

專利的成長速度:
達到第一個100萬件歷時近15年、國內專利47.8%
達到第二個100萬件歷時4年2個月、國內專利50.7%
達到第三個100萬件歷時2年3個月、國內專利53.4%
達到第四個100萬件僅歷時1年6個月、國內專利60.8%

Smart的看法
中國大陸對智慧財產的保護愈來愈重視,而且國內專利的比重也在成長中,表示其研發能力也在成長中,也許有些是台商的貢獻,但不論如何,其總體的技術能力是在提升,這值得我們借鏡!

2008年4月21日 星期一

小吃店播放電視是否涉及公開演出

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最近派稽查人員到台北車站附近巡查,要求小店家關掉店內電視,停止公開播放,否則就需付費取得授權。

智慧局的說法
如果店家在營業場所裝設電視機,只是單純接收電視節目訊號,未把聲音、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應屬「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權法所指「公開演出」,不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店家以一般家用設備(例如一般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播送的音樂,也是單純接收行為,不涉及「公開演出」,不必取得授權。
但如果業者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器材,把原播送的聲音、影像向公眾傳達,就涉及「公開演出」;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的音樂CD、錄音帶,同樣涉及「公開演出」,需依法向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支付報酬。

2008年4月13日 星期日

IPS將負商標侵害的連帶責任

由於網路交易盛行,很多人都有在網路上買到假貨的經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打算增修著作權法,增加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未來業者須協助防堵仿冒物品在網路上買賣。

可能的做法
網路服務業如奇摩、露天拍賣、eBay等,若接獲商標權利人的通知,表示有仿冒或非法物品在網路上,業者必須知會並要求該賣家不再刊登,否則若商標權利人提起賠償訴訟,網路業者與賣家都將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金額,將由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業者視情節輕重自行協商並達成共識。不過,智財局也強調,將列入若業者已依權利人通知要求移除網路上的侵權著作內容,可免除侵權責任的「安全港條款」。

ISP業者的定義
包括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搜尋工具服務等四種類型業者。

Smart的看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想到這個點子,是很有創意想要遏阻網拍的商標侵害問題,但是,實際上能不能徹底執行,則還有賴觀察。
由於網拍的買賣雙方在網站上,不一定都用真名,也不一定都留下真的地址,不知道IPS將來接到檢舉時,要如何通知?又如何才通知?這個安全港條款到底安不安全?到最後不要變成ISP一接獲檢舉就直接將其下架,以求自保,那弄錯了又要誰來負責?

2008年4月8日 星期二

APPLE之爭



紐約市政府所屬的紐約市公司2007.5.為了推廣綠色紐約計畫,登記了一款商標稱為無限蘋果,2008.1.生產蘋果電腦與iPod、iPhone的蘋果公司,向美國專利與商標局申請,撤銷紐約市公司的商標申請。紐約市公司的無限蘋果以線條畫成中空狀,有葉有梗,而蘋果公司的蘋果商標有葉無梗,葉片的方向不同,而且右上角有一塊象徵被咬了一口的缺角。

apple的說法

紐約市公司的蘋果設計,會讓人混淆,嚴重傷害蘋果公司產品與服務所建立的信譽。

紐約市的說法

蘋果公司的主張沒有道理,沒有顧客會因此混淆這兩個商標;紐約市在各種情形下使用此商標,眾所皆知,與蘋果公司毫無關係。

2008年4月4日 星期五

Windows在中國大陸的商標戰落幕了

近來,世界名牌屢屢在大陸商標官司上敗北,繼LV產品圖案遭搶註後,微軟的Windows,也在大陸商標官司慘遭滑鐵盧!
寧波一家小眼鏡公司與美國電腦業巨頭-微軟公司,發生商標糾紛,經過四年纏訟,寧波眼鏡公司最後打贏得了Windows商標官司。

寧波視窗眼鏡有限公司
2001年年初,寧波視窗眼鏡有限公司成立之初便以視窗為名註冊了眼鏡行服務商標。2003年2月,視窗眼鏡公司將視窗英文翻譯成WINDOWS,並且把首位字母W變形設計成一副眼鏡的樣子,又向國家商標總局遞交了「WINDOWS及圖形」商標申請案,申請類別為眼鏡、太陽鏡、隱形眼鏡及擦眼鏡布等附件。設計視窗和WINDOWS商標的靈感,源自眼睛是心靈的窗戶。

微軟的說法
WINDOWS為微軟公司的象徵,當消費者見到這一商標時,必定會將其與微軟公司連起來。而寧波視窗眼鏡公司申請的商標與微軟公司的WINDOWS商標相同,容易引起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的混淆。

中國國家商標局的見解
國家商標局發布的「WINDOWS+圖形」商標異議裁定書認為,被異議商標「WINDOWS及圖形」與微軟公司在先註冊的WINDOWS商標雖然文字相同,但WINDOWS是英文有含義的固定詞彙,且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微軟公司稱寧波視窗眼鏡公司惡意註冊其商標的證據不足,因此,核准予以「WINDOWS及圖形」商標的註冊。

2008年4月3日 星期四

iTunes壟斷案達成和解

英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Which?」在2005年投訴,指稱iTunes在使用歐元的國家,每首歌曲的價格是0.99歐元(約1.45美元),但英國消費者卻必須支付0.79英鎊(約1.13歐元),歐盟執委會於2007年4月,正式對Apple和、Warner Music、Vivendi旗下的Universal Music及Sony BMG等4大唱片業者提出控告。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在2008.1.9.宣布和解消息,Apple願意在6個月內,在英國的iTunes降價,讓英國iTunes的價格,和歐洲其他16國力求一致。

2008年3月16日 星期日

飛利浦的光碟授權

飛利浦從76年起陸續以可錄式光碟片「CD-R」的製造方式申請五件發明專利獲准,國碩科技工業(以下簡稱國碩)則從88.10.與飛利浦及其代表的日商新力公司、日商太陽誘電公司簽訂五件專利的授權合約10年,雙方約定國碩應支付每一被授權產品銷售價格的3%或日幣10元作為權利金。

專利強制授權
國碩認為權利金太高,90.3.要求飛利浦把權利金降為2%到5%,但遭飛利浦拒絕,隨即終止授權,雙方陸續協商未果,國碩遂於91.7.向智慧局請求就該五項發明專利特許,93.7.獲得智慧局核准,但限制只能以供應我國境內市場需要為主,飛利浦在訴願失敗後,向法院提出撤銷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特許實施處分是否合法,前提是申請人國碩是否曾以合理的商業條件在相當時間盡力與專利權人洽談仍無法獲得授權,才能由專利專責機關介入給予授權特許。
2.合理的商業條件,須考量包括權利金計算方式、分擔的風險、技術品牌知名度、同業競爭等多項狀況,因此在判斷申請人提出的授權協議整體內容是否合理時,要就各要項綜合判斷,不可只關注單一要件。
3.智慧局當初在判斷國碩提出的授權協議時,僅考量權利金費率部分,且據以佐證的公平會處分書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理由只是提到權利金方式有檢討必要,與飛利浦是否違反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無關。
4.國碩強調權利金費率是專利權合約中最重要的授權要件,但審酌國碩90.6.到91.4.與飛利浦協商的資料,發現國碩不只對權利金計算有爭執,對其他授權條件也有意見,因此,智慧局只以權利金一項,就給予國碩強制授權,是不合理的作法。
5.國碩提出的90.6.至91.4.間與飛利浦協商的資料,曾提出以淨銷售價2%至5%計算權利金的條件,且以相關資料佐證以該方式收取權利金為合理,就遽然認定是已符合專利法所定的合理商業條件,而准予國碩特許實施,顯然並不合理,訴願決定也維持智慧局的認定,於法也並不妥適。

Smart的看法
光碟強制授權案,智慧局97.3.13.被判敗訴,由於本案飛利浦公司已向歐盟提出控訴,歐盟委員會正在調查中,本案的判決會不會造成歐盟做出不利的結果,值得觀察。

2008年3月15日 星期六

台鐵便當鬧雙包

報載某便當業者近來開設分店,並以台鐵,鐵路便當等字眼做為招牌,台鐵對於便當業者的行為不但毫不知情,台鐵餐旅總所總經理蘇振東還說:台鐵便當的商標權申請還在進行中,民間業者使用懷舊或鐵道便當,台鐵都無法主張權利。
台鐵便當的商標
申請日:094/03/08
註冊日:095/02/16
註冊號:01196638
商標權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
商品名稱:飯糰、便當、油飯、肉粽、壽司。土司、蛋糕、麵包、漢堡、三明治。冰、冰淇淋





台鐵火車頭便當

便當加盟店的logo,把台鐵的局徽換成火車頭。
Smart的看法
台鐵果然是一個恐龍級的單位,自己的商標申請都公告了,竟然還不知道,更惶論主張自己的權利。
便當業者擅用、改造台鐵的logo,即有侵權的行為,就算商標還沒申請下來,也可以主張著名商標,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何況前年都己經註冊了。

2008年3月13日 星期四

三井的商標案 Part2


三井94年成立分支料理美術館時配合店名申請註冊料理美術館商標。
申請日:94.9.2.
註冊日:95.6.16.
註冊號:01215361
美術館商標
申請日:83.11.7.
註冊日:84.11.16.
註冊號:00686342
商標權人:黑松股份有限公司






三井的說法
1.料理美術館與美術館外觀與讀音長短不同,商標使用的場所也有所差異。
2.三井集團年營收高達數億元,知名度極高,可說是執國內日本料理餐飲界之牛耳,不可能搭順風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法官檢視料理美術館與美術館兩商標,都是單純的橫書中文組成,已很類似,雖然多了料理兩字,但料理是一般餐飲業界常用在調理食物的名詞,消費者難以從中分辨商標商品來源,容易誤認,因此判決三井敗訴。

2008年3月8日 星期六

三井的商標案 Part1

三井因駙馬爺的三井宴而出名,在商標上卻出師不利。93.12.三井以極料理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中西餐廳與日本料理店等服務,隨即遭人以先註冊的極字設計圖商標提出檢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兩商標有同樣的中文字「極」,且皆使用在餐廳服務,的確有使消費者混淆之虞,而將極料理商標撤銷。

三井的極料理
申請日:93.12.22.
註冊日:95.2.1.
註冊號:01195278
商標權人:三井日本料理餐廳有限公司
商品名稱:
中西餐廳、日本料理店、小吃店、冰果室、飯店、咖啡廳、啤酒屋、速食店、冷熱飲料店

極字設計圖
申請日:93.3.19.
註冊日:94.1.1.
註冊號:01195278
商標權人:李王寶春
商品名稱:
飲食店、小吃店、冷熱飲料店、餐廳、咖啡廳、啤酒屋
三井的說法
極料理是由三個楷書文字組成,使用在日本料理,但極商標是一個篆書的圖案,主要業務是中華料理,兩商標外觀與餐廳的風格皆迥異,應該難以誤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1.極料理中料理兩字不具識別性,其中極字較大,屬主要識別部分。
2.極字設計圖雖然使用篆書設計,但一眼看去就是個極字,因此兩商標主要部分極為相似,又都使用在餐廳,容易使消費者混淆。
3.因此,判決三井敗訴。

2008年3月5日 星期三

鱷魚之爭

2004.9.英國格洛斯特郡兩名牙醫羅姆尼及穆爾,決定把用了10多年的綠色鱷魚標記,正式登記為他倆的牙醫診所商標,隨即引來法國時裝品牌Lacoste控告二人侵權。
Lacoste敗訴後,不服再上訴,仍維持原判,Lacoste 須為牙醫診所支付合共1,450英鎊)的訴訟費。

Lacoste的商標



Lacoste的鱷魚全身都有白色鱗片,而且口部張開,露出裡面紅色的下顎。



牙醫的商標



鱷魚全身綠色,牙齒白色。




法院的見解
牙醫服務與時裝有很大分別,消費者有足夠的資訊區別,不會將兩者混淆,因此,判決牙醫診所勝訴。

2008年3月2日 星期日

eBay的專利案落幕

MercExchange於2001年對eBay提起訴訟,指控eBay拍賣平台的『現在購買(Buy It Now)』技術侵犯了MercExchange的專利,該技術允許買家以拍定價格購買商品。

法院判決
2003年美國陪審團做出裁決,要求eBay向對方支付3500萬美元的賠償,法官隨後將賠償金額減少到了2500萬美元,但等當年12月份這一裁決通過聯邦法官批准時,加上利息等賠償數額增加到了3000萬美元。
MercExchange希望法院發出禁止令,阻止eBay繼續使用其專利技術,因此,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請求。
最高法院於2006年做出裁決,認為即使陪審團認定侵犯專利成立,法官並沒有必要阻止侵權方繼續使用相關專利技術。

和解
eBay 2007.2.28.表示,與MercExchange的所有訴訟爭議都得以解決,除購買三項專利之外,eBay還將購買MercExchange的其他專利許可。

Smart的看法
這一個案子又再一次證明:專利訴訟是促成和解的手段,打了7年的官司,終究還是以和解結束。

2008年2月28日 星期四

Toshiba vs. ACME

Toshiba在義大利米蘭法院控告義大利DVD光碟生產商ACME SpA,生產和銷售DVD光碟,既未得到Toshiba的授權,也未得到DVD6C Licensing Group的許可,侵犯其專利權。要求法院禁止ACME在義大利生產某些DVD。

Toshiba其他的DVD訴訟案
2005年對美國的一家DVD產品進口商及批發商提起訴訟。
2007.4.向美國的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訴,禁止侵犯其專利權的17家公司生產、進口DVD播放器、燒錄機和相關產品。
2007.7.對德國一家DVD光碟生產商提出訴訟。

The DVD6C Licensing Group
一產業組織,代表9家主要的DVD技術與標準開發商,負責重要DVD專利的授權。

2008年2月26日 星期二

Starbucks商標敗訴

Starbucks認為文軒國際公司的商標「壹咖啡ECOFFEE及圖」與其商標類似,93年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遭駁回,經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兩商標在外觀、讀音、觀念都大相逕庭,判決其敗訴。

壹咖啡

文軒公司92年9月申請商標,95年9月把該商標移轉給壹卡夫公司。
申請日:92.9.26.
公告日:93.7.16.
註冊號:01113086






Starbucks主張
1.「壹咖啡ECOFFEE及圖」的商標,與星巴克商標皆由「白色雙圈」與「綠底圖」加上白色文字與圖形所組成,圖樣中間左右兩旁皆用特定圖形加以區隔,內圈也有極度近似的波紋圖形,給人整體的印象近似,招牌遠看容易誤認,因此,認為壹卡夫公司有搭順風車之嫌。
2.該公司從1985年設立至今,建立起世界知名義式咖啡連鎖店的美名,連續從2001年起由國際知名雜誌Business Week與國際知名品牌鑑價公司Interbrand評選為世界百大品牌之一。
3.2005年更獲選為北美第三大、全球第四大影響人們生活的品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用雙圈同心圓搭配文字設計的商標所在多有,識別性較低,而「壹咖啡ECOFFEE及圖」的商標,除中、英文字外,由一杯散發熱氣的咖啡杯圖形組成,並由「E 」當主軸,倒置設計成咖啡杯的圖形,描繪出飄散裊裊熱氣的意境,整體外觀有極大的設計性。
2.Starbucks的商標,由英文「STARBUCKS COFFEE」與長髮頭戴皇冠的女人構成,與「壹咖啡」的咖啡杯圖案天差地遠。
3.兩商標的英文字母長短明顯不同,唱讀音長短也有差異,「壹咖啡」甚至潛涵台灣第一的意思。
4.兩商標不論就外觀、讀音、觀念都截然不同,因此,認為沒有混淆之嫌。

2008年2月22日 星期五

Broadcom vs. Qualcomm

Broadcom於2005.5.向加州聖塔安那的美國地區法院提告,指控Qualcomm侵犯該公司三項專利,分別是影像技術、讓手機能同時使用兩個或更多網路進行通信的技術、以及讓使用者可將手機當成無線對講機的「隨按即說(Push-to-talk)」技術。2007.5.法院曾判Broadcom因專利受損而獲賠US$1,960萬元。

地方法院判決
加州聖安娜地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詹姆斯·塞爾納在2007.12.31.判決要求Qualcomm必須立即停止銷售那些侵犯了Broadcom的WCDMA(寬帶碼分多址)技術專利的無線芯片產品。至於EVDO的無線通信技術。法官裁定,Qualcomm公司可繼續在美國市場銷售有關產品直至2009.1.,但必須支付相應的專利費用。
Broadcom享有專利的一種步話機技術,Qualcomm也只能使用到2009.1.。

2008年2月21日 星期四

九把刀事件

今天早上到長庚大學演講,感謝老師們的熱烈回應,讓演講時間欲罷不能,有老師提到九把刀的問題,當時因為對該事件不是很清楚,未能當場回應老師的問題,回家後特地上網了解事件的原委,再提出我的看法。為使網友了解事件始末,僅摘錄相關報導,以供參考!

事件說明
蘋果日報報導:一名新店高中學生去年投稿小說創作,參加台北文學獎比賽,入圍後被質疑抄襲九把刀作品,但經名作家季季、朱天心等評審比對後,認定無抄襲,仍頒發佳作獎。
東森新聞:新店高中一名十五歲的高一男生,去年投稿小說創作,參加台北文學獎比賽,獲得佳作獎,不過,被質疑是抄襲自九把刀作品。 經過名作家季季、朱天心等評審比對後,認定沒有抄襲問題,而是理念相近,是模仿!

爭點
根據台視新聞的報導,二造疑抄襲的爭點對照如下
高中生的文章:
一早醒來,發現自己講的話,全部都顛倒
我也沒自信,可以跟卡通人物一樣,拯救地球當救世主
九把刀的作品:
一早醒來,發現自己講的話變成亂碼
相當沒自信可以拯救全人類

Smart的看法
由台視的報導來看,二者是很像,但是,有沒有抄襲並不是看像不像。
著作權所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且我國的著作權是採創作保護主義,只要是獨立創作的著作只要沒有抄襲的行為,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要判定高中生的文章有沒有抄襲,要先釐清二個著作中,那些部分屬於思想?那些部分是表達?把表達的部分抽出來,再來看看高中生在寫文章的過程中,或寫文章之前有沒有看過九把刀的著作?如果沒有的話,那就是該生的創作而非抄襲。
話說的很簡單,做起來就不容易了,詳細的判定做法可參考拙著:著作權侵害鑑定流程之研究。有興趣的網友若要該篇文章可寄mail給我。

2008年2月19日 星期二

HyperPhrase vs. Google

2006年4月,HyperPhrase Technologies向美國威斯康辛州地方法院控告Google,稱Google侵犯其4項資料庫搜尋專利技術。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支持這項判決中的部分決定,但也推翻了部分對Google有利的判決,要求重審本案。

HyperPhrase的指控
Google網路瀏覽器中所使用工具列界面、讓使用者直接連接至選定網站的自動鏈接(AutoLink)功能,以及Google用來在網站上投放廣告的AdSense技術等,都侵害該公司的專利權。

地方法院的見解
Google AutoLink和AdSense所用技術,與HyperPhrase的專利技術並不相同。

上訴法院的裁定
Google的AdSense未侵犯Hyperphrase的專利,但對AutoLink這方面,則做出2種裁決,認為Google並未侵犯Hyperphrase其中1項專利,但推翻了在另外2項有利於Google的專利權判決,認為Google侵犯2項該公司專利,並將此案發回威斯康辛州地方法院再審。

Smart的看法
Business Model的專利是未來.com公司賺錢的利基,而Business Model專利的可專利性未來勢必會遭到很大的挑戰。

2008年2月18日 星期一

3M vs. LGS

3M與其子公司3M韓國有限公司一起向韓國首爾地方法院,對LGS有限公司(LGS Co., Ltd.)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稱LGS製造和銷售用於控制液晶顯示器光源的光學膜侵犯了3M公司的專利權。

本案對LCD廠的影響
光學膜是LCD背光模組中最關鍵的零組件,以聚光片的技術門檻較高,除了技術問題外,專利也是進入聚光片產業的障礙。
液晶顯示器是透過陰極射線管發光,背光模組反光,通過彩色濾光片,成為我們所看到的色彩。因亮度不足,常有在光線強的地方,看不到液晶螢幕。
而增亮膜可以將偏光板吸收的光線回收再反射,因而提升液晶電視亮度。目前以3M為增亮膜市場的佔有率達到80%為最高。

Smart的看法
光學膜是3M的強項,LGS的技術應該已經可以與其並駕齊驅,所以,才會遭到其控告侵害專利,LGS應該是未來不可小看的公司。

2008年2月13日 星期三

宏達電 vs. 日揚

宏達電在92.10.9.以「HTC Engineering Mobility及圖」,指定用在設計行動通訊產品的服務標章,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智財局審查後,於93.6.16.准予註冊商標。
日揚科技隨即向智財局提出異議,認為宏達電申請的註冊商標HTC,與該公司在92.10.3.申請的商標(Htc)相近、服務內容也類似,有致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
智財局最後評定,宏達電的HTC商標應予撤銷。經宏達電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12.12.仍然判決,駁回宏達電不服經濟部的商標評定訴訟。

宏達電


申請日:92.10.9.
公告日:93.6.16.
註冊號:01106189
商品名稱:行動電話、附資料傳輸之行動電話、影像電話


日揚
申請日:92.10.3.
公告日:93.11.1.
註冊號:01126375
商品名稱:受客戶委託依其指示之規格製造電腦零組件、通訊器材零組件、半導體零組件、真空設備零組件、度量衡工具零組件、精密儀器零組件之服務





宏達電的說法
1.該公司HTC英文字,為宏達電自86.5.公司創立以來沿用的英文公司名稱(High Tech Computer Corporation)的縮寫,業界對此簡稱甚為熟悉,而HTC所共同聯合組成的商標圖樣,不僅具有強大的商標識別功能,且為相關消費者所熟識,自然不會與他人商標圖樣構成近似的可能。
2.日揚的「Htc」以三個粗體H字母或中文的「工」字串成象徵「工業」意涵的鏈條狀。兩公司的商標圖樣與意涵完全不同。
3.該公司HTC名稱已被Wikipedia收錄、從94年起連續被美國商業週刊評選為全球百大資訊科技公司、為全球最大智慧手機領導者,全球首款全新觸控式螢幕手機「阿福機(hTc Touch)」自創品牌等證明HTC在業界的高知名度、曝光率及獲利等,已早為消費者所熟知,絕不會與日揚的商標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

2008年1月31日 星期四

Tessera Technologies Inc.散彈打鳥

Tessera Technologies Inc.在2007.12.11.向美國德州東區地方法院和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指控威剛、宏碁、Acer America、南亞科技、力晶、茂德、勤茂、Elpida、Kingston Technology 、Centon Electronics、和Ramaxel Technology等公司侵犯其小規格 BGA半導體封裝產品相關專利(US5,679,977、US6,133,627、US5,663,106及US6,458,681),並要求禁止這些侵權產品進口及銷售。

訴訟史
這些專利在2005.3.便控告過矽品、日月光、南茂和新科金朋,2006年也曾控告記憶體大廠飛索(Spansion)、超微(AMD)、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海力士(Hynix)、奇夢達(Qimonda)及美光(Micron)。
其中美光、海力士、奇夢達及三星與Tessera達成和解。
2007.3.Tessera對封測廠所提起專利侵權及違約訴訟,加州法院已於5月下令停止該訴訟案。
矽品於2007年Q3就Tessera 5個專利向美國專利局請求再審查,全部獲准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現在整件訴訟案處於膠著狀態,且原本和解的美光、三星、奇夢達和海力士等因Tessera專利有疑慮,而停止支付費用。

Smart 的看法
翻開Tessera的訴訟史,它就拿這4個專利到處收錢,造成各大廠人心惶惶,可見得公司一定要有自己的專利才能抵抗這種行為。
我國的高科技廠商已有這樣的認知,可惜本身擁有這種關鍵性的專利還不夠,必須要再研發一些具有殺手級應用的專利,並且能集體談判,避免被各個擊破,才能阻止這種情形繼續發生。

2008年1月30日 星期三

Sharp vs. Samsung

根據Dow Jones報導,Sharp甫於2007年8月初在美國德州法院,向Samsung提起侵權訴訟,如今又在12月12日在南韓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起Samsung侵犯Sharp在LCD模組與LCD TV方面的專利權訴訟。除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並要求Samsung涉及侵權的產品,不得在南韓生產製造及銷售。

系爭專利
Sharp在美國及韓國所提出告訴的專利與亮度(brightness)、反應時間(response speeds)以及LCD面板的視角(viewing angles of LCD panels)有關的技術。

面板產業的競爭
2004.7.由Samsung與Sony的合資企業S-LCD,率先導入7代廠,並在2005.4.進入量產階段。Sharp在8代廠上拔得頭籌,在2006.8.開始生產,Samsung的8代廠則是提前2個月在2007.8.量產。Sharp於2006.7.宣布將投資5,000億日圓建置全球第1條10代線,Samsung緊接著在2007.4.也宣布要在湯井園區興建10代線。

Smart的看法
由面板產業的競爭來看,Sharp與Samsung已在產業內相互競爭多年,且互有領先,依據Reuters的報導,在液晶面板技術上,Sharp暫時保持領先,但Samsung則在產量居冠。
而再根據DisplaySearch的資料,2007Q3的全球液晶電視銷售額達到了US$175億元,比一年前上升48%。
由以上的資料可以看出Sharp對Samsung提出告訴,戰略意義大於戰術價值,項莊舞劍志在沛公,並不是真的要讓Samsung的面板不能製造銷售,而是希望藉由訴訟達到專利交互授權的目的。

2008年1月25日 星期五

IBM vs. ASUS

ASUS在去年資訊月中推出Eee PC,在市場上造成轟動,據ASUS自己預計,Eee PC明年的銷量有望達到380萬部。隨即遭IBM向ITC控告侵害其US5,008,829、US5,249,741和US5,371,852等三項專利,據IBM表示,與ASUS的專利許可協議於2004.12.31.到期後,ASUS仍繼續在銷售使用該項IBM專利技術的電腦。因此,IBM要求,ASUS停止使用相關專利技術,或向IBM支付專利費用。

US5,008,829
Personal computer power supply
Filing Date:June 14, 1990
Issue Date:April 16, 1991
Abstract
This invention relates to personal computers, and more particularly to personal computer power supplies for supplying electrical power to electrically operated components which manipulate or store digital data. The power supply has a controllable component for responding to the presence and absence of a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electrical signal by enabling and disabling the supply of electrical power to the data processing and storage components, and a signal generator circuit operatively connected with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and with an alternating current electrical main supply for controllably deriving from the main supply a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signal for delivery to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whereby a user of the microcomputer may control energization of the electrically powered data processing and storage components by controll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signal from the signal generator circuit to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US5,249,741
Automatic fan speed control
Filing Date:May 4, 1992
Issue Date:October 5, 1993
Abstract
A method of cooling a computer having a plurality of components and at least one variable rate cooling unit including the steps of obtaining a cooling requirement for at least one of the components and varying the rate of at least one of the cooling units based on the obtained cooling requirements. In addition an apparatus for cooling a computer having a plurality of components, the apparatus including at least one variable rate cooling unit, an apparatus for obtaining a cooling requirement for at least one of the components, and an apparatus for varying the rate of at least one of the cooling units based on the obtained cooling requirements.

US5,371,852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making a cluster of computers appear as a single host on a network
Filing Date:October 14, 1992
Issue Date:December 6, 1994
Abstract
The present invention provides a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enabling a cluster of computers to appear as a single computer to host computers outside the cluster. A host computer communicates only with a gateway to access destination nodes and processes within the cluster. The gateway has at least one message switch which processes incoming and outgoing port type messages crossing the cluster boundary. This processing comprises examining certain information on the message headers and then changing some of this header information either to route an incoming message to the proper computer node, port and process or to make an outgoing message appear as if originated at the gateway node. The message switch uses a table to match incoming messages to a particular routing function which can be run to perform the changes necessary to correctly route different kinds of messages.

Smart的看法
ASUS推出的Eee PC的訂價在US$199 ~ 299間,勢必對市場造成衝擊,從IBM的訴訟策略來看,IBM一定也預判Eee PC將來會占有市場,才會提出專利訴訟,否則不會如此的大費周章。

2008年1月23日 星期三

太陽誘電控錸德、精碟侵權

根據Reuters報導,日本太陽誘電(Taiyo Yuden)先後於2007年10月底、11月下旬,在美國加州地院分別對台廠精碟及其在美國的相關公司、錸德科技及其在美國的銷售子公司提出告訴,指控2業者未經授權私自使用其擁有的3項光碟片相關專利,並擬求償。據太陽誘電透露此2家廠商未支付的專利權金初步估算約達數10億日圓,至於該公司欲求償多少金額則尚未對外公佈。

2008年1月20日 星期日

專利的市場價值評估指標

傳統研究專利的價值,認為評估專利價值的指標有6:
1.申請專利範圍的項數
申請專利範圍反映了專利的廣度,項數多的專利表示其廣度夠,因而較有價值。
2.引用文獻的篇數
引用文獻 (citation made 或 backward citation) 愈多,愈傾向於證明專利的有效性,所以較有價值。
3.被引用的次數
專利被引用的次數多,證明該專利受到其他發明人的高度重視,因而比較有價值。
4.普遍性指標
Hall 等人提出專利普遍性 (generality) 指標,用來計量某項專利被隸屬不同專利分類的文獻引用 (citation received) 的分散程度。Hall 等人認為專利普遍性可以代表專利的廣度,所以是一種評估專利價值的指標。
5.原創性指標
Hall 等人另提出專利原創性(originality) 指標,用來計量某項專利引用 (citation made) 隸屬不同專利分類的文獻的分散程度;Hall 等人認為原創性可以計量一項專利的重要程度。
6.國際專利分類的隸屬數目
Lanjouw 等人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某項發明歸類於隸屬不同國際分類的數目,可代表該項發明的廣度和原創性;因此,專利被歸屬的分類數目愈多,欲顯其較高的價值。

新的實證研究結果
在Valuable Patents書中以實證研究的結果,發現評估專利的市場價值指標特性如下:
1.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patent claim)
相較於一般專利,涉及訴訟的專利包含較多的請求項或申請專利範圍 (約超出 50%)。以平均值而言,涉及訴訟專利有 19.8 項,一般專利有 13.2 項。
2.引用先前技術文獻 (Prior Art Citations Made)
涉及訴訟專利引用的文獻遠多於一般專利所引用的文獻。以平均值而言,涉及訴訟專利引用 14.2 篇美國專利,一般專利則只引用 8.6 篇。此外,涉及訴訟專利也引用較多同一專利權人的專利文獻。
3.專利被引用次數 (Citations Received)
一般專利被引用的平均次數為 4.1 次,涉及訴訟專利則為 12.2 次。
4.普遍性與原創性指標 (Generality and Originality Indexes)
在普遍性與原創性方面,涉及訴訟專利與一般專利存在差異,但差異並不顯著。涉及訴訟專利的普遍性指標平均值為 0.36,一般專利則為 0.30;涉及訴訟專利的原創性指標平均值為 0.41,一般專利為 0.37。因此,兩者皆非有效的指標。
5.專利分類 (Patent Classifications)
不論專利是用美國專利分類或是國際專利分類,歸屬的數目與訴訟發生的可能性之間不存在統計上顯著的關連性。
6.專利及專利申請案的家族 (Families of Applications and Patents)
涉及訴訟專利平均有 0.72 件延續案,一般專利則有 0.24 件;其中,涉及訴訟專利平均有 0.60 件部分延續案 (Continuation-in-Part, CIP),一般專利則只有 0.18 件。可見訴訟專利多出自專利家族,涉及訴訟專利所屬的專利家族平均由 1.85 件專利組成,一般專利的專利家族平均只有 1.22 件。
7.專利申請時程 (Prosecution Length)
涉及訴訟專利平均花費 4.13 年的時間獲准核發,一般專利平均只需 2.77 年。
8.專利年紀 (Patent Age)
涉及訴訟發生的機率隨著專利年紀而降低。

2008年1月19日 星期六

有價值的專利

我們常說要研發有價值的專利,某晶圓代工廠CEO也曾說過:沒有被告的專利不是好專利,但是,什麼才是有價值的專利?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法官Kimberly A. Moore 在Valuable Patents一書中,將有價值的專利定義為:能為專利權人帶來豐碩經濟利益的個別專利。她認為相較於一般的專利,涉及訴訟的專利具有較高的價值,也就是說,有價值的專利比較有可能牽涉到專利訴訟。不過,她所謂的價值指的是:
1.價值是指專利的價值,而非專利所保護的發明的價值。
2.價值是指私有價值 (專利權人所擁有的價值),而非社會價值。
3.價值專利是指被證明為有價值的專利。
4.探討的是個別專利的價值,而非專利組合 (patent portfolio) 的價值。
5.有價值專利未必是保護範圍較廣的專利。

有價值專利的特點
既然有訴訟的專利才是有價值專利,所以,要找出價值專利的特點,最簡便的方法就是研究訴訟專利。基於這樣的前提,有價值的專利應該具備的條件是:
1.年輕
被取得後不久即發生訴訟。
2.本土
由當地公司所擁有。
3.小而美
大多由個人或小企業所擁有。
4.旁徵博引
引用較多的前案(先前的專利或技術文獻),而且被引用的次數也較多。
5.面面俱到
包含項數較多的請求項或申請專利範圍 (claim)。
6.慢工出細活
專利申請過程 (patent prosecution) 歷經較長的時間。
7.兵家必爭之地
來自於特定技術領域。

2008年1月16日 星期三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立法院於96.12.7.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明定凡侵害原住民智慧創作專用權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請求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賠償,情節重大者賠償金額可高達六百萬元。

我們已經有了著作權法,現又推出一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二者有何不同?聯合報做了比較如附圖。








原住民委員會的說法
1.所有者的觀念不同,著作權保障的是個人、私有的智慧財產權,而原民智慧保護條例保障的是整個族群或部落共有的「集體權」。兩法位階相同,只是規範的對象,一為個人、一為族群集體。
2.原住民族集體共享傳統文化,不像著作財產權可以脫離著作人進行讓與、授權,不能任由個人將之移轉出去。
3.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多半無法確定原創作人是誰,不像現代的著作權者是確定的個人。現行的著作權法鼓勵原創,而原住民的傳統文人藝術多承襲祖先的藝術成果,呈現重複的圖騰等。
4.著作權法在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失效,但因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多逾五十年以上,如今加以保護,不受存續期間限制。


Smart的看法
這根本是一個政治操作討好特定族群、多此舉的法案,按法律而言,著作權法是法律階層的法,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是條例,位階在法律之下,怎可用一個位階低的行政命令來排除法律,如果原民會真有照顧原著民的心,就應該訂特別法來保護原著民的創作,而不是用一個位階低的條例來騙選票。否則將來援引著作權法的行為若與條例衝突,究竟要以何者為基準?勢必又要造成社會的不安,各位治國的法律人有沒有想到啊?不要只為了選舉在騙人了!

2008年1月15日 星期二

專利對葯廠的影響

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我們以往都認為高科技產業由於研發投入較多,所以,比較需要專利權的保護,其實做葯品的公司也很需要專利的保護,否則辛苦所研發出來的葯品很快就被模仿。2007至2012年間,將有30餘種藥品專利陸續到期,根據華爾街日報的報導,預期在2007至2012年間,各大藥廠因失去專利保護,在學名藥低價競爭下,在美國境內的年營收估計將減少670億美元,相當於這些藥廠2007年美國營收總和的一半。
Datamonitor預測,在2011至2012年間,製藥業年營收將出現40年來首度下滑。穆迪也在2007.10.調降美國製藥業的債信評等展望,從穩定降至負向。這股趨勢在股市中也迅速反映,道瓊全球指數過去六年來上漲75%,但是,同一期間的FTSE全球製藥指數卻下滑19.8%。受影響最大的將會是欠缺重量級的新藥,足以取代的諸如立普妥(Lipitor)、保栓通(Plavix)與金普薩(Zyprexa)這類暢銷藥。

各公司的影響
必治妥施貴寶公司(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宣布,將裁員4,300人,相當於一成人力,並計劃在2010年以前關閉一半的廠。
輝瑞藥廠(Pfizer Inc.)降低膽固醇的Lipitor,去年營收高達US$130億元,2010年該藥專利權到期,輝瑞的營收將大受打擊。
默克(Merck)賣得最好的三種藥:治療骨質疏鬆的Fosamax 、治療氣喘的Singulair與高血壓藥Cozaar,即占總營收的44%,等到這些藥不再受專利權保護時,勢必也會影響其獲利。該公司降膽固醇藥Zocor專利權在去年到期,今年營收預料將比2005年的US$43.8億元大減82%,可見影響之大。

Smart看法
藥品是一種很特殊的產業,專利權期限為20年,但是,拿到專利權並不代表可以上市,往往要經過各項動物實驗、人體實驗成功後才能上市。
所以一個新藥從獲得專利到上市,通常專利保護期已耗去一半。但是,上市後的毛利率通常在90%至95%。
而專利權到期後,其他藥商就可用接近成本的價格推出成分相同的學名藥,使得專利權人的高利潤不再。
因此,藥廠必須要持續研發出新藥,在專利權到期時才不致造成危機,但是,從2002年至2006年的五年間,藥廠推出的化學新藥卻比上一個五年期減少43%。這也是為什麼分析師不看好而調降信用評等的原因。

2008年1月14日 星期一

富士康 vs. 比亞迪

鴻海集團子公司富士康控股(FIH)控告大陸手機廠比亞迪侵權官司纏訟一年多,北京高等法院「九州世初知識產權鑑定中心」官方檢定書於96.12.4.出爐,預判富士康勝訴機會甚大。此一結果是否會影響比亞迪香港上市的時間表,備受相關業者關注。

訴訟標的
據報導,富士康在深圳訴訟中指控,比亞迪盜用商業機密,構成對富士康相關公司的不公平競爭。同時,富士康又在香港再次提起訴訟,提出被告非法獲得並使用原告機密資料而索償51.34億元的訴訟。

比亞迪的背景
比亞迪是1995年成立於深圳的民營企業,從2003年起開始投資手機部件生產及組裝業務。目前集團主要從事第二次充電電池、手機部件及組裝服務,以及汽車產品的研究、開發、製造和銷售。

Smart的看法
富士康會在本案中如此趕盡殺絕,主要還是因為比亞迪也是從事手機相關生產,與富士康有競爭關係,同時又要在香港上市,對富士康造成的威脅更大。由本案更可看出專利在產業界造成的殺傷力及其對公司的策略性。

2008年1月11日 星期五

解析專利資訊第二版上市了


感謝大家的熱烈支持,解析專利資訊在95年3月出第一版,已銷售一空,第二版已於96.12.上市,全省各大書局門市、博客來都有售,沒有買到第一版的舊雨新知請趕快,以免向隅

2008年1月10日 星期四

行動條碼

行動條碼是從條碼演變而來,它所包含的資訊比一般條碼更多,可以用來表示資料檔案 (包括文字檔) 、圖像等,具有大容量、高可靠性等特點。利用手機中的應用程式,透過鏡頭對著行動條碼,即可輕鬆做行動 e 生活之應用。日本在1994年,由DENSO-WAVE開發成功後,即迅速普及。其應用已經很多,例如:為了讓使用者減少在手機上輸入文字等資料的麻煩,可以在名片上加入行動條碼即可將資料傳輸至手機。除此之外,掃瞄車站海報、商店型錄等地方的行動條碼之後,即可得知商店地址及網址,也可連上條碼所在的產品網頁,了解相關資訊與訂購。

國內行動條碼發展
國內六大電信業者、多家手機廠,及內容業者,也積極投入開發,並組成行動上網聯盟等組織,其中行動條碼聯誼會,制定共通標準規範,聯手推動跨業者行動條碼多樣化加值服務。而中山大學教授黃慶祥教授的00516002號專利則是國內在行動條碼上很重要的專利,阻礙了行動上網聯誼會推動二維條碼轉換成電子票券,因此,該聯盟打算以不具新穎性由,對該專利提出舉發。

00516002號專利
發明人:黃慶祥
專利權人:黃慶祥
申請日:2000.9.5.
公告日:2003.1.1.
摘要:
本發明主要利用「二維條碼文件表單產生器」、「二維條碼文件表單解碼器」、「二維條碼文件表單產生器與解碼器整合應用」,形成一種「二維條碼商用服務系統」,此種商用服務系統包含「二維條碼文件表單」的產生(Encode)、傳送(Transmit)、解碼(Decode)等作業流程,而在此種商用服務系統下所產生的「二維條碼文件表單」係具有資料自動輸入、簽章認證、加密解密的功能。同時「二維條碼商用服務系統」亦可解決文件表單輸入「自動性」、資料「保密性」、身分「憑證性」的三大問題,因此本發明之二維條碼商用服務系統亦可利用於網路上,以進行二維條碼資料處理或二維條碼認證。

Smart的看法
因為日本在1994即已研發出行動條碼的技術,國內的00516002號專利是否因為日本的技術而限縮其專利範圍甚至於喪失新穎性,有待觀察本案後續發展。

2008年1月7日 星期一

三邊局(Trilateral Offices)簽訂備忘錄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歐洲專利局(EPO)和日本特許廳(JPO)三邊局會議自1983年開始召開,在減少重複性工作、簡化流程和改善申請案品質方面加強合作,以解決共同面臨的申請案件成長、內容複雜所造成全球性的積案問題上,合作25年以來,已有明顯成果。2007.11.9.舉行的三邊局會議中簽訂一份瞭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MOU),以協調三局的工作分擔、擬定一個改善申請案品質的方法、協調電子化業務的推展、調和或標準化三局的檢索策略、工具和程序。

三邊局的協議
1.申請人收到JPO或USPTO對其申請案中有至少1個專利請求項符合專利要件的判決後,可以向對方局申請提前審查其相對應申請案的對應專利請求項。PPH可以加速審查程序,使兩國的申請人得以快速、有效地取得專利。
2.USPTO和JPO兩局已同意一份將可簡化和調和各自申請要件的共同申請格式,使申請人只要準備一份三個局都受理的共同申請表格。

審查合作
1.審查官的共同合作
2.製作比較研究報告
3.訂定檢索指南
4.探索利用共同的檢索工具來促成共同的檢索技巧和資源
5.審查結束後的持續合作

Smart的看法
世界主要的技術輸出國看來已經結盟,我們如果還在意識型態的枝微末節中打轉,未來的前途將不樂觀,不止中國大陸的市場進不去,很可能其他地方也被邊緣化了!

原文見: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com/speeches/07-47.htm

2008年1月4日 星期五

「Derwent世界專利索引」可以查到中國新型專利英文資料

Thomson Scientific宣布,自2007.11.1.起,「Derwent世界專利索引」資料庫已加入中國新型登錄案英文資料,2007年10月3日後公告的資料可透過Dialog進行檢索。

2008年1月3日 星期四

反仿冒貿易協定

美國、歐盟、日本、墨西哥等國於2007.10.23.宣布,將於2007.12.於瑞士日內瓦進行洽簽「反仿冒貿易協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第一回合談判。期能藉由該協定之簽訂,加強全球合作、協助建立一智慧財產權執行之全球標準,並盼未來可繼續發展成為WTO架構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複邊協定。本案係規劃在TRIPS協定外,以反仿冒(anti-counterfeiting)與反盜版(anti-piracy)為核心,其後續發展值得注意。

2008年1月2日 星期三

iPhone又被告了

據Reuters報導,Klausner Technologies認為Apple的iPhone侵犯了該公司的語音留言服務專利,因此在2007年12月3日控告Apple和AT&T,並求償US$3.6億元。Klausner不但控告Apple和AT&T,連全美最大有線電視業者Comcast、全球最大拍賣網站eBay旗下的網路電話軟體Skype和知名有線電視業者Cablevision Systems也在被告名單之列,Klausner另外向這3家公司求償US$3億元。

其他受害者
Klausner受到侵犯的專利,就是之前受到Vonage侵犯的專利,不過本案雙方已在2007.10.和解。現在Vonage的語音加值服務(Vonage Voicemail Plus service),就是採用Klausner授權的專利。另外,全球媒體和娛樂的領導業者Time Warner旗下網站AOL的語音服務,也使用Klausner授權的專利。

2007年12月29日 星期六

三星和東芝交互授權

三星和東芝2007.12.4.聯合宣佈通過了一項交互授權協議,將共用三星的OneNAND和東芝的LBA-NAND閃存專利技術和品牌的生產、市場和銷售權。三星將把OneNAND和Flex-OneNAND兩種混合(fusion)記憶體晶片規格授權給東芝,東芝方面則是單片封裝的LBA-NAND和mobileLBA-NAND晶片。同時兩家公司還將共同開發和經營基於相容各項原創技術的產品。

東芝的說法
協議的簽定將對市場產生很大的推動作用,將促進全新增長。使東芝的客戶無論是在高性能技術還是在供應商方面都有更多的選擇,對整個行業都會帶來積極的結果。

三星的說法
協議中具有高性能規格和易於設計特色的NAND閃存記憶體,將為CE應用設計者帶來多的選擇,並且節省開發成本。三星將提供多種的NAND方案和週邊介面,滿足行動及其他消費應用的高性能閃存的需求。

Smart的看法
三星與東芝本次的交互授權,除專利外亦含蓋了品牌及銷售,這將更擴大市場的占有率,從這個授權案也可看出:未來大廠的授權策略,專利只是其中之一,微笑曲線另一端的品牌也將受到同等的重視。

2007年12月27日 星期四

PDC va. Sony

根據日本產經新聞報導,台灣的記憶體卡公司--積智日通卡(PDC)公司於2007.11.29.向東京地方法院控告日本新力(SONY)公司侵害著作權,要求新力公司對五種記憶體卡的產品停止生產販賣及賠償一億一千萬日圓(約US$100萬元)。

大事記要
PDC領先開發完成和新力出售的幾乎同樣大小的超薄型.小型USB記憶體技術,於2004.4.前已完成製品的設計和圖案,並取得設計圖面的著作權。在新力販賣這些產品之前,PDC曾對新力提供超薄型.小型USB記憶體技術,2005.3.起和新力就OEM的契約開始協議,後來應新力的要求在雙方將簽約的前提下提供樣品及圖面等資料,未料,同年7月,新力失去聯絡,解散負責部門並調走負責人員。

Smart看法
我國廠商在智慧財產權上一直都是處於挨打的地位,終於有反擊的機會,顯示國內廠商走向研發後,已愈來愈注意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2007年12月26日 星期三

美國大學的專利

美國國會1980年通過立法,賦予學校發明所有權,許多在科技與生技醫療有重要發現的州立大學,每年都透過專利授權賺進數十億美元的授權金,其中又以加州大學最積極。從美國專利商標局去年底的報告顯示,加州大學的專利數從2002年的4,500件成長至去年已達7,000件,權利金與授權費收入更高達US$1.935億元,是2005年的兩倍。此外,還因專利侵權訴訟,從基因科技公司獲得US$2億元和解金,從微軟公司賺進US$3,000萬元和解金。真可謂是最會賺錢的學校。

美國大學的專利特權
聯邦專利法規定,州政府與州立機構享有主權豁免權,不必負法律責任。所以,加州大學也享有免於侵權告訴的特權,不擔心被控侵權。

Smart的看法
州政府與州立機構享有主權豁免權,讓州立大學可以免於被控專利侵權,某種程度看來也是不公平競爭,未來應該也會修正吧!不然怎麼對得起納稅人。

2007年12月25日 星期二

狗不理的大陸商標官司

狗不理包子是起源於天津的老字號小吃,1994年10月7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後變更為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註冊了狗不理文字商標。1999年該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6年4月,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以濟南天豐園飯店侵權為由,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26.5萬元。

被告說法
1.天豐園飯店是提供餐飲服務的國有企業,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使用狗不理作為服務項目湯包的服務標識,並且在冠以天豐園飯店的字號下使用,與原告的區別十分明顯,對服務對象不會產生誤認。
2.濟南的老食客都知道濟南大觀園的狗不理包子是濟南的著名小吃,早在20世紀四十年代就存在,從來沒有人認為濟南的狗不理湯包與天津的狗不理包子有什麼關係。
3.被告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使用狗不理作為服務項目湯包的服務標識從1979年開始,已連續使用20多年,而原告的商標是在1994年註冊,依商標法,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已註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見解
1.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被告天豐園飯店在經營中使用有關狗不理包子等標識並進行宣傳的行為性質,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狗不理服務商標。
2.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天豐園飯店未超出原有地域和服務項目,也未使用原告對於狗不理商標的特定書寫方式,判決駁回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見解
1.天豐園飯店開業以來提供狗不理豬肉湯包,並非在天津狗不理集團商標註冊並馳名後為爭奪市場才故意使用狗不理三字,並沒有違背市場公認的商業道德。但考慮到狗不理是馳名商標,天豐園飯店將狗不理三字用於宣傳牌匾、牆體廣告和指示牌,可能誤導普通的消費者。
2.因此,判決撤消一審判決,令濟南市大觀園商場天豐園飯店停止在宣傳牌匾、牆體廣告和其他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進行宣傳。
3.駁回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Smart的看法
好一個有理沒理各打50大板的判決!往好的方面想,法官乃在創造雙贏,只要天豐園不使用狗不理商標就沒事了,大家都可以繼續賺各自的錢。

2007年12月18日 星期二

HSBC的商標申請案遭核駁

英商HSBC控股公司94年向智財局申請註冊「THE WORLD'S LOCAL BANK 」商標,強調該商標有「環球金融,地方智慧」的涵意,指定使用在銀行、存款服務、信用卡等服務項目,並聲明圖樣中的「BANK」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本案遭智慧局核駁,經上訴後又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HSBC的說法
依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規定,商標或標章不以其所有人自行使用者為限,其關係企業或第三人所為商標或標章的使用資料,可併入考量;由於子公司匯豐銀行使用該商標多年,因此該商標就算不具先天識別性,也早已取得後天識別性。

智慧局的見解
「THE WORLD'S LOCAL BANK」商標,中文翻譯成「世界的地方銀行」,並不具識別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1.該商標由單純的外文組成,中譯為「世界的地方銀行」,屬於敘述性文字,並沒有HSBC聲稱的「環球金融,地方智慧」的譯意,若指定使用在銀行或金融業的相關服務,相關消費者無法認知該商標是表彰服務的標識,也無法與他人的服務作區別,因此不具先天識別性。
2.雖然HSBC申請商標時聲明圖樣中的「BANK」不專用,但由於整體圖樣的外文都屬於不具識別性的文字,因此也不符合商標法第19條聲明不專用的規定。
3.不論識別性的認定能否准用商標認定要點規定,HSBC提出的商標使用證據,完全無法證明商標具有後天識別性。
4.HSBC的網站資料雖然有該商標出現,但並未標示使用日期,無從得知使用起始年月與期間長短;而YAHOO搜尋網頁只有顯示「環球金融地方智慧」的中文字樣,沒有外文商標出現;至於英文網頁,僅出現敘述性文字,也沒有出現該商標圖樣。
故以該商標不僅缺乏先天識別性,也沒有證據證明有後天識別性,判決HSBC敗訴。

2007年12月14日 星期五

浦東的知識產權融資

浦東新區知識產權服務中心嘗試多種方式突破政策瓶頸,協調、促使商業銀行認可以專利、版權等作為貸款抵押,向小企業提供融資。目前有20多家企業以知識作價,獲貸款1.7億元,下一步,他們將嘗試將專利質押和誠信制度相結合,提供中小企業融資。
浦東的知識產權融資主要有三個途徑:
1.由政府委託一家投資公司向擔保公司提供再擔保,由投資公司代表政府,接受企業知識產權抵押物作為反擔保。
重點在於扶持擁有技術產品和團隊、有成為行業龍頭潛質並處於產業化準備或擴充階段的企業。通過該模式,已有6家企業獲得貸款1.56億元。
2.針對小額短期貸款。
政府帶頭認可知識產權的價值,建立風險準備金撥入合作銀行專戶,用於實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新區將原先無償資助企業的財政資金進行優化,每年安排2,000萬元科技發展資金;而企業則將知識產權質押給融資服務中心,再由銀行按一定的資金放大比例,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貸款。目前,有15家公司獲得銀行近1,400萬元的貸款,他們均是規模小、前景好、急需流動資金的小企業,分佈在IT、生物醫藥、新材料、積體電路等行業。
3.政府推動商業銀行直接開展專利質押。
政府召集專業技術市場、無形資產評估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專利事務所等進行專題研討,為金融機構控制風險、形成制度而出謀劃策。
目前只有一家生物醫藥企業以專利質押,輔以個人信用無限責任擔保和應收帳款質押等,獲得200萬元貸款。

2007年12月11日 星期二

中國的無形資產貸款

南京道及天軟件係統有限公司以其5項軟體產品著作權作為質押,是首筆無資產抵押、無第三方擔保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向南京銀行獲得了200萬元貸款。這5項軟體產品內容涉及銀行、企業、軍隊等內控安全,已經形成規模市場空間和營利能力,是道及天的核心財富,評估價值達3028萬元。這5項軟體著作權原始碼已由專家當場驗證封存,它們今後的升級版也一並抵押給了銀行,如果發生還款風險,銀行將獲得最新版軟體著作權處置權。

貸款過程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長期以來都是銀行貸款的禁區。今年,省技術產權交易所和南京銀行聯手,首次推出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試點金融產品,針對成立兩年以上的企業形成的軟體著作權或形成規模的產品發明專利開展貸款業務。交易所利用自身的平臺優勢,對申請貸款的科技型企業進行嚴格篩選,然後向南京銀行推薦,對擬質押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認定,並安排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在貸款出現問題時,負責質押物處置,全程保駕護航。

Smart的看法
中國大陸對智慧財產的經營與運用,已經開始往前邁步,我們如果再不注意,可能會落後他們。

2007年12月8日 星期六

中國知識產權的趨勢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蔣志培十日在知識產權新聞報導研修班,講授《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及案例分析》時,在展望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今後發展時,提出今後要依法審理好技術性、標識性和各類不正當競爭、表達性、涉外和涉三資企業等四類知識產權案件。

技術性案件
要依法審理好涉及專利、技術秘密、電腦軟體等技術性知識產權案件。依法科學合理地解釋權利範圍,正確運用侵權判定方法,嚴格掌握專利侵權案件認定等同特徵的條件,合理適度保護創新成果;加大對經濟增長有重大突破性帶動作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關鍵核心技術的保護力度。

標識性案件
要依法審理好涉及商標、地理標誌等標識性知識產權案件和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嚴格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特別注意把握好認定馳名商標的正確導向,嚴把法律適用關和事實關,依法慎重認定馳名商標,加強備案和監督指導工作。

表達性案件
要依法審理好涉及作品和錄音錄影製品等表達性知識產權案件,推動版權相關產業健康發展。兩個互聯網版權國際條約已對中國正式生效,要依法審理好涉及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和相關新技術、新類型知識產權案件,促進資訊和知識的廣泛傳播與有序利用。

涉外及三資企業案件
要依法審理好涉外和涉三資企業知識產權案件。按照履行承諾、適應國情、平等保護的要求,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和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堅決抵制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防止造成事實上的超國民待遇。

2007年12月7日 星期五

同音異字的商標爭議

丁○○於91年間與弘爺國際企業公司簽訂加盟合約,在台中縣豐原市經營連鎖早餐店,弘爺公司並授權其使用弘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的商標專用權。弘爺公司發現丁○○私下向其他廠商進貨,違反合約規定,遂於96年4月終止加盟契約,但丁○○在合約終止後,仍然繼續使用弘爺的招牌,經弘爺寄發存證信函,丁○○只將早餐店招牌上的弘爺改成紅爺,繼續營業。弘爺公司遂向台中地檢署提出侵害商標權的告訴。

業者說法
丁○○否認違反商標法,辯稱他所使用的紅爺與弘爺,兩者商標一看就知道不同,並未侵害弘爺公司的權益。

檢察官見解
紅爺、弘爺僅有一字之差,讀音相近,招牌底色也相同,在市場交易上足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於是將丁○○依違反商標法提起公訴。

2007年12月6日 星期四

水貨的wii到底有沒有侵害著作權?

任天堂遊戲機Wii熱賣,還有進口已經很多水貨上市,而且也有很多的促銷活動,以Wii做為抽奬的奬品。但是,消基會提醒:如果業者拿水貨的Wii來作營利用途、充當促銷活動的獎項,因為Wii機器的本身應也包括部分電腦程式著作在內,此舉已觸犯「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侵害了著作權和製版權。這種說法到底有沒有根據?其實這個問題,目前在司法界就像首長特支費一樣,眾說紛云、莫衷一是。

甲說
有的法官認為:Wii主機內含程式,可視為廣義的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授權即輸入或散布,即屬違法。廠商未經原廠授權即購入Wii來台,除非是自用,否則不論是販賣或是當成獎品,都屬散布的行為,即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之一條的可能。若未經過著作權人授權,即輸入Wii,也有觸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虞,最重判三年及罰金五十萬。

乙說
也有法官認為:Wii和電視、冰箱一樣,屬電器而非著作,只要是真品,不論是水貨或公司貨、不論是送或賣,都未違法。

丙說
也有法官認為:Wii主機應屬一般商品,Wii的遊戲軟體才屬著作。

Smart說
看到這麼多說,真不知道要消費者怎麼說,光是法官的見解都有這麼多的歧異,將來萬一真的被告,就只有自求多福。

2007年12月5日 星期三

Seoul Semiconductor vs. Nichia

韓國LED技術供應商首爾半導體(Seoul Semiconductor),於11月6日在美國德州東部地區的美國地方法院,對日亞化學工業(Nichia)提出專利權訴訟。首爾半導體指控日亞的侵權行為的範圍包括日亞旗下所有白光、藍光、綠光及紫外線照明燈LED 。

系爭專利
首爾半導體公司擁有的美國5075742號專利是一項半導體層相關技術,適用於白光、藍光、綠光及紫外線LED。該項專利技術已在日本、德國、法國、英國和美國獲得註冊專利 。

2007年12月4日 星期二

孔子差點變商標

中國教育部對外漢語教學發展中心,96年4月委託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將至聖先師「孔子」兩字註冊為商標。中國教育部最近已在哈薩克、美國等62個國家與地區,成立199所「孔子學院」、「孔子課堂」,並計畫在2010年前在全球建立500所孔子學院,積極推廣華文教育。智慧局初步審查同意,但再進一步審核認為有爭議,最後決定不能同意註冊。

智慧局的看法
商標權組組長洪淑敏:『歷史人物能不能准(商標)有灰色地帶,他整批有十來件的案子一起進來,用這個(孔子)來當做講堂名稱。當時承辦人就核准了,只是核准之後,因為後來有品質覆核機制,我們去看的結果說,單純兩個字畢竟跟孔子講堂、孔子課堂還是不能等同視之,所以後來覺得說,可能要撤銷會比較好。』

Smart的看法
最近看到一些報導,發現大陸似乎愈來愈重視智慧財產權,台灣要是再不努力,可能連這塊都會失守。

2007年11月30日 星期五

Google的搜尋技術被告侵權

據Reuters報導,Google於11月6日遭美國東北大學(Northeastern University)和新興公司Jarg向德州東區地方法院控告,指Google核心網路搜索系統涉嫌侵權。Jarg係由東北大學教授創立,並於1997年獲得獨家搜索技術專利,時間較Google成立早1年。

系爭專利
Jarg目前仍然是1家小公司,主要業務為網路搜尋開發新一代語義工具。東北大學和Jarg提起訴訟的目的在於,獲得專利授權費用,而非將Google趕出網搜市場。Belanger即表示,Google使用該公司所開發的技術,若本案侵權成立,該公司只對取得一般的專利授權金有興趣。

Smart看法
專利訴訟的目的多在以戰逼和,而不是真的要把對手一拳打死,本案即是最佳說明。Jarg在訴訟之前就已經說明其目的就是要拿授權金,未來這種案例只會多不會少。

2007年11月28日 星期三

一個停不了的連續劇

光碟的授權談判,幾乎每年都要發生一次,今年又加上了國碩的強制授權案被飛利浦一狀告到歐盟,更添加了幾分的懸疑。話說歐盟的調查報告即將出爐,政府相關部門也都急著要滅火、前途未卜,真一個拖棚的歹戲。

Veeza的新約未定
飛利浦與光碟片廠今年的專利授權條件一直談不攏,至今尚無法順利續約,舊的Veeza授權合約,早在6月底到期,不過,雙方協商一直無法達成共識,飛利浦又把延後 1 個月,但國內光碟片廠沒有續約的打算。
新的Veeza 合約內容,為了降低雙方的風險,合約期限也考慮縮短至 2年左右,原則上傾向以固定價格計算授權金,但相關細節仍未有定案。

市場風險
在舊約到期而新約又未簽的這段期間,繼續出貨的廠商恐涉及侵權問題,由於廠商在違約的情形下仍繼續出貨,產品隨時有被海關查扣的風險,這種情況也衝擊到Wal-Mart等通路商的供應穩定度。

新的授權機制
為了穩定市場的供貨,目前已有幾家通路商與飛利浦進行協商,洽談改由通路商支付權利金以穩定貨源的可行性。
如果雙方協商取得共識,飛利浦收取權利金對象就變成雙軌制,未來只要代工廠與品牌通路商任何一方繳交權利金,就可以合法販售飛利浦的授權光碟片,這種新制度也將成為光碟片產業的新里程碑。

2007年11月27日 星期二

黑莓機商標戰

加拿大黑莓製造商Research In Motion (RIM) 公司,日前向洛杉磯地方法院控告LG,稱LG的Black Label手機,與RIM的黑莓(BlackBerry)手機名稱相似,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而侵犯其黑莓的商標權。

未爆的地雷
在已開打的商標戰背後,還有一顆未爆彈。
LG經由通路商商Verizon所銷售的Strawberry和Black Cherry商標的手機,也令RIM非常不滿,不過RIM暫時並未對此事進行訴訟。

案外案
2006年12月,RIM就曾經控過Samsung,稱其BlackJack商標會令消費者認為該產品和黑莓有關,侵犯了RIM的權益。本案最後美國地方法院調解結果是,雙方達成協議,Samaung的現有產品可以繼續使用BlackJack商標,但未來不會再推出此系列的新產品。

Smart的看法
商標的目的在表彰自己的產品及服務,愈來愈受到重視,現在未提訴訟並不表示以後不會被告,未爆的地雷隨時都可能會被引爆。

2007年11月26日 星期一

又有人要收保護費了

繼飛利浦在全世界收CD-R的授權金後,又一個狂收授權金的公司出現了。加拿大Wi-Fi IP授權業者Wi-LAN在2007年初就分別向廠商提示侵權警告,要求廠商支付專利授權費用。但是,Wi-LAN向個別廠商索討授權費用過程,顯然不是很順利。

對拒付費者提出告訴
Wi-LAN向美國德州地方法院Marshall所分別對22家公司提出侵權訴訟,包括:宏碁、友訊、Apple、Dell、HP、Gateway、聯想、Toshiba、Sony、Infineon、TI、Intel、Atheros、Belkin International、Best Buy、Broadcom、Buffalo、Circuit City Stores、Marvell、NetGear、Westell Technologies及2Wire等。指控渠等侵害該公司美國專利號5,282,222、RE37,802與5,956,323等三個專利。

Smart看法
連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都可以拿專利來告這些在業界赫赫有名的公司,可見得未來企業的競爭力應該在智財而不在規模的大小!

2007年11月24日 星期六

聯想將停用IBM商標

聯想在2004年以12.5億美元收購IBM個人電腦事業部,並於2005年取得IBM品牌使用權,將IBM的ThinkPad系列的品牌納入旗下。依雙方合約ThinkPad品牌聯想可使用到2010年,但聯想集團總裁兼首席執行長William Amelio宣布,將提前兩年停止使用IBM品牌,預計2008年後,聯想產品將不再出現IBM字樣。

聯想未來的品牌策略
聯想已經成功完成併購的整合階段,ThinkPad將成為子品牌,主攻商用筆記型電腦市場,至於消費性電腦將有新的子品牌。目前聯想消費性電腦品牌為「Lenovo」。

2007年11月21日 星期三

泰山的吼聲可不可以為商標?

泰山電影裡嘹亮吼聲是泰山的招牌,原創作者布洛斯花了10年申請,還附上音頻光譜圖來描述泰山的吼叫聲,五個清晰的聲音組成依序是:延音叫聲,高頻率延音,叫聲,再重複第一個延音。

主管機關見解
歐盟主管機關內部市場調和局(Office of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簡稱OHIM)最近判決,泰山吼不符商標申請資格,因為光從音頻圖根本無法確認這是人類或樂器,甚至動物發出的聲音,此外,沒有任何人可光憑這張圖,就發出跟泰山相同的吼叫聲,也沒有人會把閱讀這張圖當成一種娛樂,因此,認定泰山吼是公共財。

2007年11月20日 星期二

全球性的智財戰爭

智財在未來不只是用來訴訟,而且會是商業的競爭策略,如Apple與Cisco合作做iPhone,由Apple負責手機端的專利、Cisco負責局端專利,相互交互授權,形成產業聯盟。在這樣的一個戰場中,台灣的廠商在未來可能是無法迴避的。

二軍交戰、誤中副帥
今年5月hp控告Acer侵害專利,Acer美國子公司隨即向美國聯邦法院要求鴻海、廣達、緯創共同履行訴訟保證責任,希望以集體力量以戰逼和。無獨有偶的,三年前Intergraph結束與Intel的侵權官司後,即將矛頭轉向使用Intel CPU的hp、Dell、Gateway,結果這些被告沒事,未列被告的Intel反而付了US$2億。

Smart的看法
智財的戰爭己經是跨國界的戰爭,愈來愈多的台灣企業被捲入日本企業或美國企業的專利訴訟,智財戰己經遍及整個供應鏈,一家公司被告,受到牽連的,可能是供應鏈上、下游的廠商。
未來任何一家廠商都無法再像以往隔山觀虎鬥,也沒有人可以獨善其身,必須隨時眼觀四面、耳聽八方,掌握產業中的競爭對手,才可能具有競爭力。

2007年11月17日 星期六

阿里巴巴被告侵害商標

北京正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正式提出告訴,要求阿里巴巴(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阿里巴巴alibaba”商標專用權,法院已正式受理。正普公司于1999年5月14日在商品及服務分類第42類申請註冊“阿里巴巴alibaba”漢字及英文商標,後取得商標局頒發的商標註冊證,在第42類4220與電子商務相關服務享有商標專用權。阿里巴巴公司于1999年9月9日成立,在其官方www.alibaba.com.cn網站上使用的“阿里巴巴alibaba”商標,與正普公司在第42類商標服務項目構成近似,因此,被正普公司控告侵犯商標專用權。本案正普公司還一併將百度公司列為共同侵權被告,其理由是百度公司利用其競價排名搜索引擎以及廣告服務,使阿裏巴巴公司的商標侵權行為進一步擴大。

法律見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93年第一次修訂案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以公告。

2007年11月14日 星期三

圖書館影片的著作權

公播版 vs. 家用版
公播版指已授權公開上映給公眾看的影片,而家用版只限於家庭中使用,這只是廠商為了要區隔市場,自行將其視聽著作商品依其授權使用範圍所做的分類,在著作權法中並沒有這樣的規定。

圖書館的影片
學校圖書館提供影片供師生借閱,依著作權法規定,出租權並非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故出借正版品或公開陳列、持有正版品均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所以,學校圖書館只要是購買正版品,不論是家用版或公播版,均可出借、公開陳列及持有。

老師在課堂上放映
由於在教室放映影片係屬公開上映的行為,原則上應取得公開上映之授權,但是,老師如果因為教學的需要,依本法第52 條規定,可於合理範圍內引用該視聽著作進行教學。如該教室放映影片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55 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且未發生市場替代之效果時,則亦可於此等教學活動中,公開播放影片;或該利用行為另符合著作權法第65 條合理使用規範(例如僅利用一小部分、對潛在市場不構成影響等)時,則仍可於教室播放影片。

2007年11月13日 星期二

CA vs. DRM

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良窳,著作權保護的強弱絕對是一個影響的因素。保護著作權的方法較常見的有條件接收及數位版權管理等二種。
條件接收(Conditional Access,CA)是指:控制消費者在內容供應商的網路上接收內容,所保護的是接收管道,避免服務受到侵入盜用。
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則著重於保護數位內容本身,由於多數網路不具有保護防止入侵的功能,因此,內容本身被要求必須進行加密保護。根據iSuppli預測,2010年包括寬頻、行動、付費電視和數位音樂等數位領域在內,透過CA/DRM進行保護的數位內容,可創造高達US0億的產值。CA/DRM本身的市場規模,到2010年也將成長到US億。

2007年11月12日 星期一

公司用盜版軟體,員工怎麼辦?

企業盜版軟體的態樣
根據台灣商業軟體聯盟調查,目前台灣有高達56%的企業,為了省錢會使用盜版軟體。而企業所面臨的非法使用軟體問題,大多數是購買套數不足,例如只買五套合法軟體,卻安裝在50台電腦。自10月22日起到11月底,檢警將展開第二波強力查緝非法使用軟體行動,針對企業進行密集查緝行動,如果在公司電腦自行灌裝或下載盜版軟體,將構成非法行為。
上班族的危機
對於上班族來說,如果在公司電腦自行灌裝或下載盜版軟體,就已經構成非法行為,需要負擔法律責任。而許多企業主也會將公司使用盜版軟體的問題諉過於員工個人行為,使得員工必須在複雜的偵訊過程中提出具體說明,以證明自己是無辜的。
上班族自保之道
台灣商業軟體聯盟發起「上班族自保行動」,透過網站幫助上班族採取適合自己的三個自保行動,網站是:http://www.bsa2007.com.tw/1.上班族如果發現公司內部使用盜版軟體,但不知如何規勸老闆時,可以將老闆的姓名、電子郵件提供給台灣商業軟體聯盟,由聯盟向老闆寄出通知信,使老闆瞭解問題嚴重性。2.如果不知該如何跟老闆爭取預算的IT主管,也可以到網站下載申請範本,呈報公司購足軟體授權套數。3.如果上班族多次與老闆溝通無效,認為企業使用盜版軟體的狀況嚴重,可以直接網路上檢舉,降低被當成共犯的風險,還可能有機會獲得檢舉獎金30萬元。
Smart的看法
智慧財產權真是個二難的問題,擁有智慧財產的人總是希望別人能付費使用,而使用的人又想要吃免費的午餐,上班族就成為著作權人跟老闆間的夾心餅乾,真是為難啊!

2007年11月7日 星期三

Myspace與新力BMG簽署授權協議

美國第一大交友網站Myspace宣佈和唱片巨頭新力BMG公司簽署了版權授權協議,新力BMG公司的影視內容將會讓Myspace用戶免費欣賞。

合作模式
新力BMG公司旗下的歌手將在Myspace建立個人資料頁,提供有關的音樂和音樂視頻的免費內容。Myspace網站則會把由此產生的廣告收入的一部分讓新力BMG公司分享,至於雙方分享的比例,目前還不得而知。

2007年11月4日 星期日

blog音樂的著作權

blog己經是網際網路上的新媒介,不但可以用來發表感言,更是行銷的工具,為了要增加點閱率,常常會加上音樂或影片下載的功能。保智大隊今年1月到6月查獲blog所涉及的侵權案件即有243件,其中18到25歲的族群即佔97件,約達四成。

blog音樂、影片的著作權
一般人總以為下載、重製才會侵害著作權,其實,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還包含了公開傳輸權。依著作權第三條的定義: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在部落格、網頁、網站內放一首、一百首或一千萬首,只要能讓不特定人士點閱,即屬公開傳輸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第92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2007年11月2日 星期五

Konica的光學薄膜專利起死回生

柯尼卡美能達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原柯尼卡公司)在民國89年,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光學薄膜及使用其所得之液晶顯示裝置」的專利,並以在日本申請的專利案主張優先權,但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否准。柯尼卡93年再提出專利說明書修正本,依然被核駁,柯尼卡不服,告上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審理本案,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沒有依程序通知申請人核駁理由,判柯尼卡勝訴。

智慧局的見解
柯尼卡在描述專利提到的「光學膜」的特徵在於「脂肪酸纖維素酯薄膜」的「Rt/Ro」與「膜厚」,但柯尼卡申請專利範圍沒有將這些光學性質具體設限,敘述過於廣泛,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項、第4項規定,予以核駁。

Konica的說法
「Rt」與「Ro」代表不同方向的減速值,中間的「/」是用來間隔「Rt」與「Ro」,並非比值,所以沒有所謂「Rt/Ro」的特徵;此外「膜厚」也有清楚載明,所以也沒有敘述廣泛的問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1.本案關鍵不在於專利要件的實體爭議,而是在程序上出問題,依照專利法第46條第2項規定,智慧局審查核駁前,要在審定前通知申請人可以限期申復。法官參照智慧局寄出的兩份「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發現都只有通知申請人要限期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並沒有通知不予專利的理由,以及提醒申請人限期申復的意思。
2.智慧局沒有在審定前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通知柯尼卡不予專利的理由,就逕自否准申請,有侵害柯尼卡申請程序利益的保障之虞。因此,要求智慧局遵守程序,重新對柯尼卡申請案作適法的處分。

Smart的看法
由本案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看出:為保障人民的權益,程序正義愈來愈重要,智慧局爾後應該會更加注意程序問題。

2007年10月31日 星期三

公仔熱

最近便利商店相繼推出公仔,除造成轟動外,也帶來錢潮,在這個一片公仔熱中,到底誰才是贏家?消費者?店家?都不是,擁有公仔著作權的才是這一波公仔熱的最後贏家。

本土公仔 vs. 外來公仔
公仔也有本土及外來之分,當然價碼也有不同,7-11的Hello Kitty這類的外來公仔,授權費通常會比本土公仔高,按照行情大概從成本抽個1成到2成,,雖然授權金高的嚇人,但是Hello Kitty讓7-11在2個月內業績成長18億左右,對廠商而言也是值得的。至於全家在暑假推出的好神公仔,雖然是本土的神明,授權金沒有那麼貴,但是3個月也締造10億的業績成長,這到底是遠來的和尚會念經,還是本土神明神通廣大?

Smart看法
知識經濟時代,智慧財產的價值愈來愈重,Hello Kitty不就是三立鷗出產的一個卡通圖案,卻為它賺到無數的收入,而且可以再授權,未來的台灣是不是也要朝向這個方向發展?全家推出好神公仔應該是很好的第一步!

2007年10月30日 星期二

中國對版權的保護措施

為解決提供音樂服務的機構想取得合法的作品使用權,不知應該找哪些機構處理相關事宜的問題。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中國民族器樂學會、中國音像制品評價製作中心、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等四家單位正式簽署合作協定,聯合發起了『中國音樂作品版權保護合作計劃』。

建構中國音樂作品版權服務平台
北京非常動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與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監管和指導下一起建設和運營『中國音樂作品版權服務平台』。該平台為音樂愛好者獲得音樂版權保護提供了簡便可靠的網路管道,利用網路將申請與傳統登記相結合,使版權保護在專業的基礎上,體現現代的方便與快捷。另外除了提供音樂作品登記、資訊公示、發布以及音樂版權保護等一系列服務外,同時也為合法著作權人和作品提供相應的增值服務。讓音樂創作者在展示自己作品的同時,可以在線申請版權保護。

2007年10月26日 星期五

聯合利華的CLEAR商標案

荷商聯合利華公司93年為洗髮精產品申請「CLEAR」商標,遭智財局否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該商標易使消費者以為是產品說明,且該商標在台灣尚未打開知名度,判聯合利華敗訴。

聯合利華說法
「CLEAR」商標已在世界多國獲准註冊,且知名度極高,該洗髮精在印尼、越南的市占率都超過20%,且從2000年起在歐洲的銷售額每年破1.6億歐元,廣告促銷費用每年至少投入0.3億歐元,因此該商標應具備識別性。聯合利華也提出數件含有「CLEAR」的已註冊商標,認為智財局違反平等原則,對他們不公平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每個商標圖樣都不同,且案情有別,基於商標審查個案拘束原則,難以比附援引。
2.聯合利華提出的證明,都是外國的使用資料,欠缺國內銷售、廣告等證明,無法推斷國內消費者對「CLEAR」商標已經有充分認識,可以當成是該商品的專屬標誌。

2007年10月25日 星期四

美國的MP3判決

繼國內的KURO遭控訴侵害著作權後,美國也有第一個判例。明尼蘇達州的北美原住民Jammie Thomas,被美國唱片協會(RIAA)控告以Kazaa音樂分享軟體,非法在網路散布音樂檔案。這位美國單親媽媽被控在網路上分享音樂檔案,遭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決有罪,並罰款22萬美元,這是美國司法史上第一個非法分享音樂檔案的判例。

法院見解
陪審團認為,Jammie Thomas以Kazaa的「tereastarr」帳號,非法在網路散布24首歌,每首歌判賠9,250美元,總計22.2萬美元。法院認定,構成非法散布音樂的罪行不必真的坐在電腦前分享檔案,也不管是否真有人下載這些檔案,只要有開放檔案給他人取用的行為,就足以判定侵權。

Smart的看法
美國有了第一個判例後,以後下載MP3要小心了,尤其是本案法院認為:構成非法散布音樂的罪行不必真的坐在電腦前分享檔案,也不管是否真有人下載這些檔案,只要有開放檔案給他人取用的行為,就足以判定侵權,也可能會影響到未來國內對MP3侵害著作權的判決。

2007年10月23日 星期二

從專利看研發

Evaluserve的分析師預測Google正在秘密研發的「Gphone」,不完全是衝著手機市場而來,可能還打算進軍視訊遊戲、電視和行動電子商務等市場。該公司根據不明顯的專利來推估Google的實力,認為Google隱藏了競爭性的專利技術內容,從而判斷Google正在開發手機。

Google的專利策略
Evaluserve指出,在檢索2001年1月至2007年5月間所公佈,與Web 2.0相關的專利項目時,Google、IBM、Microsoft和Yahoo是其中最活躍的專利所有人。而Google的專利僅有13%可在USPTO找到,其中的78%都在PCT。再仔細看這些專利會發現:Google 在Web 2.0領域有84%左右的美國專利,在公佈時並未包含其公司名稱,因為這些專利在申請時就未把公司名稱資訊提供給USPTO,而是在獲證後再將專利權轉給Google。

蛛絲馬跡
從已獲證的US6,785,566(Cellular telephone case)、US6,982,945(Baseband Direct Sequence Spread Spectrum Transceiver)、US6,829,289(Application of a Pseudo-randomly Shuffled Hadamard Function in a Wireless CDMA System),及已公開的US20070067329(Overloaded Communication Session)、US20050185060(Image Base Inquiry System for Search Engines for Mobile Telephones with Integrated Cameras)、US20070066364(Customized Data Retrieval Applications for Mobile Devices Providing Interpretation of Markup Language Data),可以看出這些專利都支持Google電話的概念,只是Google還不肯承認。

Smart的看法
善用專利資訊,可以發掘到競爭對手的研發方向,本案即是一個最好的案例!

2007年10月22日 星期一

卡拉OK的著作權

坊間很多卡拉OK店或飲食店都有投幣式的卡拉OK,只要投10元或20元就可以唱一首歌,不過大部分是盜版伴唱帶,公開播放已經違法,就有業者被檢舉受罰四百萬。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營業場所播放伴唱帶,不但要先取得版權,還要公開演出權,否則就是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賞金獵人
現在社會上出現一種新興行業叫做著作權賞金獵人,他們專門找鄉間的卡拉OK並佯裝成客人來消費,其實是在自行搜證,如果抓到老闆使用盜版,他們就會跟對方談和解,和解行情價是12到15萬元,如果和解不成,著作權賞金獵人就會把證據交給警方。

Smart的看法
世界無奇不有,連這種行業都有人做,不過這樣可以促使大家重視著作權,至少對社會有正面效果。

2007年10月21日 星期日

必也正名乎!

我們偉大的政府,拼經濟不如拼正名,各部門吹起一陣正名風,果然風行草偃、上行下效,民間也跟著正名,全國現在好像只有一件事可做,就是正名啦!正名之後肚子就自然會飽了,偉大啊~~,政府的事小民管不到,我們只能看民間的正名,遠的有太平洋案、近的有東森案。

太平洋案
86年太電集團的太平洋電信公司取得行動電話執照,大做廣告以吸引客戶,在基隆市設立10年的太平洋電話通信公司,隨即向基隆地院提出民刑事訴訟控告太電侵害著作權,同時又以太電集團的太平洋電信公司違反公司法第十八條「同類業務之公司不問是否同一種類,是否在同一省、市區域以內,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基隆地院審理後裁准太平洋電話通信公司可以1000萬元為擔保,要求太平洋電信公司在本案結束前,不得使用「太平洋」三字作為公司名稱。同年5月,被控違反著作權的部分,獲處分不起訴,同年6月,太平洋電信公司向交通部聲請改名為台灣大哥大事業公司。

東森案
台北市北投區一家較早登記的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控告力霸東森集團的東森房屋使用相同名稱,致該公司遭受損害,要求東森房屋改名。本案該公司於一審勝、二審敗,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10月16日判決,東森集團不得使用「東森建業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名稱。本案仍可上訴。本案原告東森主張該公司於87年12月向台北市政府登記為「東森不動產企業社」,89年8月改名為「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營業內容是不動產仲介經紀和不動產代銷業。被告東森房屋原名力霸房屋仲介公司,94年1月才更名為「東森建業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95年1月舉行更名儀式。

Smart的看法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方式不限於只尋求一種權利保護,太平洋案即為一很好的案例,一般人都會以商標侵害為標的進行訢訟,在本案中可以看到另外一個面向,太平洋電話通信公司並未以商標侵害為標的,反而以著作權法及公司法打贏這場戰,迫使太平洋電信公司改名。
而太平洋電話通信公司在本案中為什麼不提商標侵害,反而提著作權法及公司法?根據Smart至智慧局的商標資料庫查詢,發現該公司並未申請商標,因此,沒有商標權不一定會打輸,只要能善用權利,一樣可以達到保護的目的。

2007年10月19日 星期五

高鐵車頭商標申請駁回

台灣高鐵94年5月向智財局申請註冊「700T型列車車頭」的立體商標,並指定使用在玩具、書刊、衣服等上百種商品或服務,不料遭智財局否准,高鐵不服上訴,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該商標與一般火車頭差不多,缺乏識別性,日前判決高鐵敗訴。

高鐵說法
高鐵斥資2億元興建「高鐵探索館」,展出700T型列車車頭模型,民眾對於該車頭有特殊的印象,所以商標具有「先天識別性」。

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高鐵商標的造型,車頭形狀為流線型、略扁成鴨嘴狀,以白色為底,下緣是橘色線條,兩側有黑色條紋,與日本新幹線E2-1000系、400系等列車頭大同小異。
2.德國、法國的磁浮列車也是類似設計概念,因此消費者容易視為一般車頭,而不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
3.檢附的高鐵模型、紀念品等商品,因為欠缺發行時間、數量、地區等數據證明,無法認定商標已經被大眾熟知。

2007年10月17日 星期三

台灣菸酒公司的商標官司--Part2

台灣金牌 vs. 台灣王牌
台灣菸酒公司於92年間申請台灣金牌啤酒商標在案,93年有人以台灣王牌申請商標並用於啤酒類商品,台灣菸酒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但未獲同意,於是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維持智慧局原處分。

台灣金牌啤酒
台灣菸酒公司於92.6.24.申請,用於啤酒、生啤酒、黑啤酒、淡啤酒、無酒精啤酒、濃色啤酒、麥酒、薑汁啤酒。

台灣王牌
蘇炳祥於93.5.7.申請,用於蘇打水、梅子酒味飲料、啤酒、黑啤酒、生啤酒、淡啤酒、薑汁淡啤酒、麥酒、麥芽酒、麥芽啤酒、製啤酒用麥芽汁、製烈性酒配料、製啤酒用蛇麻子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台灣菸酒原有的「台灣金牌啤酒」,結合一個墨底橢圓粗框,跟單純文字的「台灣王牌」比起來,雖然都有「台灣」字樣,但「台灣」是地名,並非任何人的專用,本來就不具識別性,因此保護性較弱。
2.「金牌」一詞意謂運動競技第一名的獎牌,而「王牌」有爭強競勝中最有力量的人物、勢力或手段之意,兩者的字義不同,一般消費者應該都可以辨認。

2007年10月16日 星期二

台灣菸酒公司的商標官司--Part1

玉鶴 vs. 五鶴
台灣菸酒公司在88年申請「玉鶴」商標,指定使用在藥酒類產品,89年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但健民製藥主張該公司81年就申請「五鶴FIVE CRANES」商標,兩者外型近似,要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銷台灣菸酒的註冊。



玉鶴
玉鶴商標由台灣菸酒公司於88.9.28.申請、89.11.16.獲准商標,審定號為00932435。用於香檳酒、白蘭地酒、威士忌酒、伏特加酒、水果酒、雞尾酒、清酒、高梁酒、五加皮酒、茅台酒、藥味酒、蘭姆酒、琴酒、杜松子酒、苦艾酒、人蔘酒、葡萄酒、米酒、烈酒、飯前酒、開胃酒、利口酒、梨酒、蘋果酒、李酒、甜酒、汽泡酒、蒸餾酒、蛇酒、潘趣酒、果露酒、釀造酒、料理米酒。








五鶴

五鶴商標由健民製藥於81.1.31.申請、81.8.1.獲准商標,審定號為00574076。用於中西藥品、薄荷棒、膠囊、消踵止癢軟膏。


台灣菸酒主張
1.「五鶴」商標中另有英文字母「FIVE CRANES 」可供區別。
2.台灣菸酒的「玉鶴」商標指定使用在「藥用酒、藥洗」,而「五鶴」商標指定使用在「中西藥品、薄荷棒、膠囊、消腫止癢軟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五鶴」商標中雖另有英文字母「FIVE CRANES 」可供區別,但法官認為該英文字母並不顯著,所以仍以主要部分的「玉鶴」與「五鶴」作比較;而「玉鶴」與「五鶴」在外觀上極為相仿,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都難以區辨,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
2.台灣菸酒的「玉鶴」商標指定使用在「藥用酒、藥洗」,而「五鶴」商標指定使用在「中西藥品、薄荷棒、膠囊、消腫止癢軟膏」,法官認為兩者功能與用途相近,屬於類似商品,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

Smart的看法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二造的爭議都放在商標的近似上,據智慧局網站上的商標資料,發現健民製藥在95.7.27.申請玉鶴商標,而且用途在中藥,西藥,藥用酒,藥洗,藥用喉片,薄荷精,消腫止癢軟膏,藥用空膠囊,藥用茶,絆創膏,咳嗽糖漿,止痛藥,感冒藥,呼吸道用西藥,解熱退燒劑,營養補助劑,高蛋白質粉,嬰兒奶粉,嬰兒食品,抗憂鬱及躁慮藥劑。
其實這個商標與台灣菸酒的商標更為近似,只是使用的字形不一樣而已,台灣菸酒公司要更小心了。

2007年10月12日 星期五

天仁e能量商標申請案被駁回

天仁茶業研發新飲料,企圖打入常用電腦的e世代族群,以「e能量」申請商標,沒想到路途坎坷,先遭智財局駁回,上訴高等行政法院又敗訴,日前最高行政法院也做出判決,維持原處分。

智慧局的說法
因為「e能量」與現有商標「能量」、「能量12」太相似。

天仁的說法
1.「e能量」是以一個超大英文字小寫「e」結合中國龍毛楷書的「能量」兩字,三商標只有國字一樣,但在文字排列外型、字型等明顯不同,消費者應該可以清楚區分。
2.「e能量」強調對長期在電腦前工作的廣大e世代族群有增強免疫力的功效,「e」才是商標的主要部分,並非「能量」。
3.「e能量」、「能量」、「能量12」三商標指定使用的產品類相同的僅有六種,大部分還是使用在不同的產品,在商品的用途、功能、消費群、材料都有明顯差異,消費者應該不至於搞錯。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
「e能量」與已核准商標「能量」、「能量12」太近似,維持商標否准的處分。

2007年10月11日 星期四

狗不理 go belive

天津老字號「狗不理」包子商標,1997年在日本被搶註,日前,狗不理集團與日方狗不理商品商標註冊人辦理轉讓手續,終於把「狗不理」商標重新帶回天津。
才把商標從日本手上搶回,狗不理就開始為它找英文名字,目前具創意的名字是:go belive,它不只英文的音跟中文的音接近,英文的意譯也很正面:走向誠信。
沒想到英文名字一出爐,網路上就有各式各樣的變形名稱搶註網域名稱,有道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鑑於上次商標在日本被註冊的經驗,這次狗不理積極多了。
在英文名字選出後,狗不理集團立即派專人找到天津市天金商標事務所,委託該事務所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把「go believe」作爲狗不理的英文店名候選。並於10月11日正式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交申請案。

商標被搶註
狗不理包子始創于1858年,至今已有近150年,80年代末,原天津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與日本大榮株式會社簽訂了合作協議,在日本開設分店,想借助大榮株式會社這塊跳板打進日本市場,沒想到新市場還沒開拓出來,狗不理商標在日本遭到了一連串的搶註。
1989年日本和光堂株式會社將狗不理註冊為包子上的產品商標。
1994年狗不理在日本被注冊為調料品商標。
1995年大榮株式會社在餐館服務上註冊了狗不理(第43類餐飲服務類商標)商標。
2002年狗不理傳說商標的包子在日本誕生。

怎麼搶回來
狗不理集團得知商標被搶註後,準備採取法律手段拿回商標的所有權,但是,當時狗不理集團是天津市和平區區屬國有企業,此事由天津市政府有關部門出面與日本方面協調解決。
協商後大榮株式會社提出將狗不理商標有償轉讓給狗不理集團,這意味著大榮株式會社是狗不理商標的原始權利人,因此,狗不理集團拒絕了這個方案。狗不理集團提出的方案是要求大榮株式會社自行撤銷狗不理商標,由狗不理集團重新注冊,但又被對方拒絕。

法律的談判
日本商標法規定對于尚處于審查階段的商標,可以通過提出異議來阻止商標的註冊,此時比較容易取回被搶註的商標,但如果商標的註冊時間已超過5年,再提出異議的就比較困難了。而此時,狗不理商標被搶注已5年多了。
根據日本的有關法律,商標在日本的有效期是10年,期滿後要重新延展,如果逾期不延展,則視為申請人放棄該商標,狗不理商標從1995年7月30日註冊到2005年7月30日正好有效期滿。於是,天津狗不理授權天金商標事務所以及其委託的日方三枝國際特許事務所等方面對大榮株式會社展開交涉談判,經過再三的道德勸說,決定放棄繼續延展狗不理商標。
隨後,2005年9月1日天津狗不理正式向日本特許廳申請註冊狗不理用於第43類商品,2006年9月29日商標註冊成功。

2007年10月10日 星期三

國碩與飛利浦和解了

光碟授權又有戯劇性變化,就在飛利浦到歐盟控訴後,在歐盟的調查報告出爐前夕,國碩宣布與飛利浦簽訂和解意願備忘錄,雙方預定於2007年底前簽訂正式契約。雖然國碩與飛利浦和解,但中環、錸德、精碟與達信等4大碟片廠,甫於2007年9月聯手具狀控告飛利浦,以推行不當授權合約,間接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看來這場戰爭應該還沒那麼快結束。

國碩的說法
1.全球CD-R市場逐漸萎縮,由可寫一次DVD+R/-R取代,加上現有CD-R產能移往泰國廠生產,基於營運策略考量,將儘速與飛利浦簽訂正式和解契約。
2.CD-R專利權訴訟曠日廢時,耗費大量人力與律師費用,加上美國、歐洲等主要市場CD-R需求成長趨緩,基於公司未來營運成長的考量與布局,選擇與飛利浦和解來解決CD-R專利權爭端。

權利金爭議
雖然雙方已和解,但在權利金的計算上仍有歧見。飛利浦提出權利金應以全球銷售片數為基準予以計算,給付年限在10年以內。國碩則認為出貨至美國的部分才給付權利金,給付年限延長至10年以上,以降低對公司財務的衝擊。

Smart的看法
本案和解的理由還真奇怪,國碩因為要到泰國生產所以和解?難道在泰國付的權利金比台灣少?真是讓人不解的理由!

2007年10月8日 星期一

歐盟對光碟強制授權調查要出爐了

國碩在2004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光碟的強制授權,飛利浦提起訴願後,經濟部訴願委員會維持決議,作出不利飛利浦的裁決。飛利浦2007年元月告上歐盟,歐盟執委會三月受理申請,五月來台啟動貿易障礙規定調查,雖然國碩五月底已申請廢止強制授權,但歐盟並未中斷調查程序,調查報告將在10月出爐。

歐盟的態度
歐洲駐台官員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CD-R強制授權的決定,是一個不良範例,發出了一個錯誤訊息,必須要予以修正,否則中國等開發中國家也群起效法,對智財權、專利權的保護將會瓦解。歐盟認為,智慧財產局最初就不應同意國碩的申請,即使這次專利授權已經廢止,但在現行法令下,類似情事未來仍有可能發生。而且飛利浦光碟案對其它國家可能會有示範作用,最有效的途徑就是訴諸有「貿易國際法庭」之稱的WTO爭端解決機制,作最權威裁決,釐清所有爭議。

Smart的看法
歐盟處理飛利浦的光碟強制授權案,基本立場還是擔心中國有樣學樣,在這樣的思維下,很有可能做出對我不利的結論,後續發展值得我們持續關注。

2007年10月5日 星期五

影印教科書小心除了侵害著作權還有偽造文書

又到了各校開學的時候了,很多學生因為書錢太貴,而採用影印的方式獲得,日前台中保智大隊前往中部各大校園周邊影印店稽查,總共逮捕21名嫌犯,起出469本非法影印書籍,有的連封面和出版社商標也都影印下來。
以往我們的認知都以為影印教科書只會侵害著作權,但是,這一次警方認為每一本書上面都有條碼,或者有發行字號,如果連那些都影印,就觸犯偽造文書罪,檢方將會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委託影印的學生和店家。
影印書籍會侵害他人著作權,這一點我們都能理解,但為什麼會偽造文書?這個我們就很少聽到了,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翻印他人著作出版之書籍,如係翻印其著作物之內容,固係單純侵害他人著作權,若竟連同著作出版書籍之底頁,依出版法所載著作人、發作人、印刷者等等,一併加以翻印出售圖利者,則除觸犯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外,又已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之罪名。」,有了這個判例,難怪這次警方會再以偽造文書罪起訴。

2007年10月4日 星期四

Amazon跨入MP3產業

Amazon.com於9月25日推出線上音樂商店的公開試用版,提供消費者下載能用於任何數位播放器的音樂格式。它與Apple的iTunes線上音樂最大的不同在於iTunes上所賣的多數歌曲只能在iPod及iPhone上播放,而Amazon.com所有歌曲都沒有採用數字版權管理(DRM)技術,購買的歌曲可以被拷貝到多台電腦上、或是燒錄到CD光碟上,並在大多數的PC和攜帶型播放機上播放,包括蘋果的iPod和微軟的Zune。目前環球唱片和百代唱片,以及數千家獨立唱片公司都簽署了在Amazon上銷售音樂的協定。每一首歌都以256 kbps作編碼,跟蘋果沒有DRM保護的音樂一樣,不過蘋果沒有DRM保護的音樂,售價是每首1.29美元,加密的只需99美分。Amazon MP3的音樂售價則從89美分(含前100大熱門歌曲)至99美分都有,整張唱片售價則為5.99美元至9.99美元。

2007年10月3日 星期三

Apple 的 Antitrust

繼Microsoft遭歐盟重罰之後,歐盟委員會於19日和20日舉行為期2天的聽證會,與Apple和唱片業者討論線上音樂銷售模式、定價等問題,以及iTunes銷售音樂的業務是否有違歐盟法律。歐盟初審法院認為微軟侵犯反托拉斯法,原因之一是發現微軟拒絕使95%市佔率的Windows軟體和競爭產品相容。因此,法院判定,壟斷市場的技術必須提供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讓競爭對手產品也可在其平台執行。依照這個判例,互通性原則也可用於Apple身上,這將迫使 iPod必須和對手的音樂下載服務相容,或是讓 iTunes下載服務可在他牌音樂播放器上使用。

2007年10月1日 星期一

微軟Antitrust案上訴敗訴

盧森堡的歐洲初審法院9月17日正式宣判,同意歐盟執行委員會於2004年判決結果,裁定微軟違反壟斷規定,得支付4.97億歐元(約6.89億美元)天價罰款,且必須在技術上協助市場其他競爭者產品亦能支援微軟Windows作業系統。歐洲初審法院不但要求微軟揭露該公司程式資料給其他伺服器業者,亦下令微軟不可把Windows作業系統和影音播放媒體Media Player綁在一起銷售。

歐盟執行委員會的看法
1.微軟藉由Windows作業系統高達95%市佔率之便,將Media Player綁在一起銷售,這種行銷手法,壓縮了市場上其他影音播放媒體業者競爭空間。
2.微軟必須分享通訊密碼資訊給伺服器業者,並幫助他們發展適用於微軟平台的伺服器軟體。

微軟綁售對市場的影響
播放軟體原來是RealPlayer的天下,微軟從1999年5月開始綁售Windows Media Player之後,至2002年時兩者勢均力敵,現在RealPlayer的使用者數量,己經不到Windows Media Player的一半。

2007年9月28日 星期五

台客商標被撤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核准中子創新公司以「台客」做為商標申請後,在文化業界引發激烈爭議,幾項只要掛上「台客」搖滾活動等,都因為出現「台客」字樣,遭中子創新公司指侵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月12日決定從善如流,以「台客」屬一般流行術語,不具備商標之識別功能為由,依職權提請評定,撤銷其註冊。

學者的看法
台客是一般通用語,就像原住民、客家人等經常聽到的用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其商標申請,等於大眾的文化公共財變成民間公司的私人財產。

智慧局陷父子騎驢窘境
智慧局稍早認為一般用語,是可以作為商標,並以蘋果日報為例,表示一般用語,也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後坦言,以單純中文「台客」二字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一般消費者不會認為它是商標,也無法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經檢討,應不具備商標之識別功能。

Smart的看法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智慧局在其新聞稿中特別提出澄清及說明:申請註冊的商標應具備識別功能,以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但不以自創者為限。而企業為其經營需要,恐因申請註冊商標之程序緩不濟急,及為了保護自身商標權益,並非不可預先申請商標註冊或同時申請相關週邊產品之商標註冊。此外,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權後,並不表示其他人都不能再使用該文字或圖樣。使用人仍可基於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式使用該等文字或圖樣,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例如:「蘋果」雖經註冊為報紙之商標,但是中國時報或聯合報仍可報導有關「蘋果」的新聞,因為不是作為報紙的商標在使用,而是以水果的意義在使用。
看了智慧局的新聞稿後,大家沒有變的更有智慧,反而更迷惑了,既然商標也可以基於善意被合理使用,那這些人辦活動為什麼不能基於善意被合理使用台客?為什麼智慧局又要撤銷其商標?一大串無解的問號,顯然我的智慧還不夠!

2007年9月27日 星期四

威盛的專利烏龍

威盛電子92年3月以「混碼器、解混碼器及其方法」,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財局審查後核定該專利,威盛電子照理說要在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1,000元與第一年年費2,500元,但卻晚了整整一年才繳費,結果智財局不給予專利。威盛不甘心,一狀告上法院,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逾期是事實,一切依法辦理,判威盛敗訴。

智慧局的說法
依專利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即使專利已經核准,但程序尚未完成,須在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與第一年年費,才會進行專利公告,從公告那天開始給予發明專利;若沒有在期限內繳納,就不會公告,視同該專利「自始不存在」。

威盛的說法
1.雖然過期繳費,但還是趕在智財局處分前繳費,智財局應該受理威盛的「補正行為」。
2.專利法第51條第1項不像同法第82條有「加倍補繳年費」的補救措施,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精神,也不符合專利保護的國際潮流。

法院的見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費」是專利發生的前提要件,如果沒有按期繳費,專利就不存在,哪來的專利可以保護?因此也沒有牴觸憲法的問題。逾期既是事實,一切依法辦理,三個月的繳納期間是「法定不變期間」。

Smart的看法
威盛這麼大一家公司,申請專利也不是頭一遭,怎麼會連這種基本常識都不知道?公司自己的部門疏失也就罷了,難道受委託申請的事務所也沒發現逾時未繳費?一年不算短,真是烏龍!

2007年9月26日 星期三

Apple的手機專利授權

根據Reuters的報導,Apple為了取得iPhone和未來3G手機的相關技術,已和InterDigital簽下為期7年的授權協議,由InterDigital提供多項2G、3G手機專利技術,包括寬頻配置、漫遊、電源效率控制、封包數據編碼及傳輸。分析師們認為此宗交易7年內,要支付的專利費用可能高達5,600萬美元。

2007年9月25日 星期二

國內光碟業者對飛利浦的反撲

台灣四大光碟片廠商達信科技(Daxon)、錸德科技(Ritek)、中環(CMC)及精碟科技(Prodisc),經過與飛利浦多次斡旋宣告失敗後,以飛利浦之專利授權制度涉嫌濫用市場地位及差別待遇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為由,於9月7日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遞交檢舉函。本案共有二個爭點。
爭點一
飛利浦仗恃其市場力量,向台灣廠商榨取不成比例之超高權利金,造成廠商不合理負擔,而飛利浦並未向印度廠商等收取相同權利金,且飛利浦對與其有特別關係的廠商又完全未收任何權利金,造成整個CD-R市場無法正常競爭,並剝奪國內廠商與國際其他製造業者競爭之機會。
爭點二
飛利浦在2006年就CD-R產品推出Veeza專利授權計畫,亦造成業者強烈反彈。因為根據此計劃,權利金數額高達產品出廠價30%以上,且廠商全部CD-R廠作業合法性皆陷於不確定狀態,廠商因被迫使用飛利浦註冊商標,將造成出貨產品如未取得飛利浦專利授權,即構成商標之侵權,廠商須另外承擔商標仿冒之民刑事訴訟風險。

2007年9月22日 星期六

日月光與Mitsui交互授權

日月光與三井高科技(Mitsui)6日宣布,針對三井的HMT(Hybrid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封裝技術,雙方簽訂相互專利授權及技術合作協議,此項協議為期至少5年,雙方將互享HMT封裝技術在設計和製造上的智慧財產權和技術。日月光指出,HMT是採用導線架技術的矩陣式封裝,較multi-row QFN更具彈性腳距,且符合美國電子裝置工程設計聯合會(JEDEC)和日本電子情報技術產業協會(JEITA)的設計標準。由於利用銅導線架,因此在散熱、電性和可靠度方面,HMT效能優於壓合式封裝的特性。此外,HMT技術可提供QFN封裝更高I/O的應用,也更具成本效益。

2007年9月21日 星期五

南茂 vs. 華東

Part 1

南茂於9月5日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控告華東涉嫌侵害南茂應用於DDR2 SDRAM之wBGA、FBGA等封裝相關專利權。

南茂的說法
過去在DDR時代,採LOC導線架,用tape黏晶,技術是日立開發,並採用日立的tape。DDR2封裝方式轉進BGA,基於日立tape單價較貴,若改用銀膠黏晶導電,會有沾黏、影響良率問題,因此南茂便與材料供應商Ablestick共同改良開發出有2階段特性,具有溶劑之熱固性混合物,即俗稱B-Stage Epoxy。

華東的說法
華東已就DDR2封裝專利支付權利金予Tessera,因此包括植球、打線、上膠等相關技術均在Tessera保護範圍中,因此不認為有涉及南茂專利的情況。

Part 2

南茂的母公司百慕達南茂科技於9月19日向高雄及板橋地方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分別控告華東科技及華東承啟涉嫌侵害百慕達南茂應用於DDR2封裝相關專利權。

百慕達南茂的說法
百慕達南茂於市場上取得由華東為華東承啟封裝代工IC,並由華東承啟生產的「APOGEE」品牌電腦記憶體模組產品,經送請外部專業鑑定機構鑑定,認為該等電腦記憶體模組產品涉嫌侵害百慕達南茂之中華民國第177516號「增進穩固及對位之晶片接合方法」專利,百慕達南茂除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外,擬請求1,500萬元的賠償。

華東的反制作為
華東已於9月17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針對中華民國第207627號「SoC封裝過程」專利及第207525號「基板在晶片上之封裝過程」專利,提出「專利舉發申請書」,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高雄服務處收文審理中。

Smart的看法
專利的攻防是一種藝術,就像打太極拳一樣,雙方虛虛實實,看似往東卻是往西。南茂用不同的專利去攻擊華東,華東不甘示弱,也舉發其專利,這二個被舉發的專利看似與本案無關,但很可能對南茂是二個很重要的專利,訴訟的目的不外乎以戰逼和,本案後續發展值得期待。
感謝匿名的讀者與李郁貞小姐來函告知本案最新發展,請參考以下的意見。非常謝謝大家的參與,有您的共同參與,將會使我們的資訊更豐富,在此致上最深謝意。

2007年9月20日 星期四

著作權宣導列車啟動了─永豐高中篇

2007年保護著作權青少年教育宣導桃園縣校園巡迴活動96.9.19.在八德市永豐高中舉行,魯老師受邀演講,與同學熱烈互動,獲得廣大迴響。


魯老師上課學生認真聽講。

同學踴躍搶答








2007年9月19日 星期三

Intel的商標侵權案

根據Inquirer報導,美國DualCor Technologies在美國加州聖荷西地方法院控告Intel的Dual Core品牌侵犯其商標權,要求100萬美元損害賠償。該公司創立於2000年12月,當時公司名稱為GCVI, 2003年始更名為DualCor Technologies,並在2004年5月14日將DualCor申請為註冊商標。目前擁有1個專利技術,可透過多部CPU協同作業,改善電腦的處理性能、效率和可攜性。DualCor Technologies宣稱,英特爾早在2003年12月即已知道DualCor之名存在,卻仍使用Dual Core作為品牌名稱,似乎有誤導消費者,引起混淆或欺騙之嫌。

2007年9月18日 星期二

Veeza

為有效解決台系碟片廠短報或漏繳CD-R權利金的缺點,飛利浦於2006年1月推出Veeza制度,並將CD-R製造權利金每片由0.045美元,調降至0.025美元,降幅達44%,藉以吸引全球碟片代工業者加入。
在Veeza新授權模式下,CD-R光碟片可透過3種標示是否經過Veeza的合法授權:
1.內嵌在光碟片中的Veeza註冊標誌
2.每箱包裝上的序列號碼
3.授權狀態確認文件(Licensed Status Confirmation Document;LSCD)

2007年9月14日 星期五

光碟授權大戰又來了

包括中環、錸德、精碟與達信等碟片廠再度共同委由台灣資訊技術儲存協會出面提出告訴,擬對飛利浦採取法律行動,並要求退還不合理權利金與賠償損害。飛利浦強勢要求台系碟片廠支付高額專利授權權利金,並接受不合理授權條件,且飛利浦對大陸與印度碟片業者卻沒有相同的約束力,造成台系碟片廠繳交權利金後,製造成本墊高,根本無法與外國碟片廠競爭,飛利浦間接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呼籲飛利浦應調整授權機制。
爭點1
飛利浦仗恃其市場力量,向台灣廠商榨取不成比例之超高權利金,造成廠商不合理負擔,而飛利浦並未向印度廠商等收取相同權利金,且飛利浦對與其有特別關係的廠商又完全未收任何權利金,造成整個CD-R市場無法正常競爭,並剝奪國內廠商與國際其他製造業者競爭之機會。
爭點2
飛利浦在2006年就CD-R產品推出Veeza專利授權計畫,亦造成業者強烈反彈。因為根據此計劃,權利金數額高達產品出廠價30%以上,且廠商全部CD-R廠作業合法性皆陷於不確定狀態,廠商因被迫使用飛利浦註冊商標,將造成出貨產品如未取得飛利浦專利授權,即構成商標之侵權,廠商須另外承擔商標仿冒之民刑事訴訟風險。

2007年9月13日 星期四

YouTube取得英國音樂版權

據Financial Times報導,Google旗下頗受歡迎的視訊分享網站YouTube,已經和英國音樂版權組織談妥授權,希望讓網站影片所用音樂和歌曲合法化。據雙方協議內容,YouTube已獲英國版權組織同意,以支付固定費用(Flat Fee)模式來取得1,000萬首音樂使用權。

2007年9月12日 星期三

Motorola vs. Aruba

根據Reuters報導,Motorola旗下的可攜式條碼掃瞄器製造商Symbol Technologies與Wireless Valley Communications,向美國Delaware州的地方法庭提起訴訟,指無線網路設備業者Aruba Networks侵犯了短程無線網路技術專利,除向Aruba尋求金錢賠償外,並要求法院對Aruba發出永久禁銷令。本案共涉有4個專利,其中2項專利涉及到用於短程無線網路設計與管理的3D技術,另外2項專利則與無線網路的規劃與管理。

2007年9月11日 星期二

蘋果、戴爾和宏碁被控侵權

據Bloomberg報導,Apple、Dell和Acer8月28日遭加州軟體公司Mediostream指控侵權Mediostream擁有一項供電腦快速錄放的影音訊號解碼技術專利,該公司表示,Apple的MacPro、Mac Mini、MacBook和iMac等電腦機種,侵犯Mediostream將視訊直接記錄在磁碟上的方法與系統專利,要求法院下令永久禁止這四家業者使用此一創新技術,該專利系於2006年取得。

2007年9月10日 星期一

雅虎、Google、亞馬遜被控侵犯專利

據TechWeb報導,Polaris公司控告AOL、Amazon、Borders、Google、IAC、Yahoo等網路業者侵權,指稱其網路Email的自動回應技術侵犯專利。

2007年9月7日 星期五

威盛方法專利申請案,行政訴訟敗訴

90.8.29.威盛以「銷售訂金管理的方法」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但智慧局審查後核定,不予專利,威盛因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威盛在這件專利訴訟中,所檢附的技術內容,以及智慧局不予專利所提的證據顯示,威盛提出專利申請前已公開使用,或者為業界所習知的技術,不具實質進步性,判決威盛敗訴。
威盛說法
威盛認為智慧局並未針對該公司申請專利案中獨立項目的「構成之必要元件」與智慧局提出其他相關案件的資料逐一比對,就認定威盛所提申請案不具進步性,過於草率,且也違反專利法相關專利審查基準規定。
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專利法的規定,申請專利的標的,在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且依申請前的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威盛所提「銷售訂金管理的方法」,所運用自動化轉帳技術,確實是所屬技術領域中,所習知的技術內容,不具進步性。

2007年9月6日 星期四

SP vs. Apple

根據AppleInsider報導,SP Technologies LLC已於美國德州控告蘋果公司iPhone之觸控鍵盤侵犯其US6784873專利,該專利於2000.8.4.申請、2004.8.31.獲證,專利名稱為:Method and medium for readable keyboard display incapable of user termination,主要技術內容為觸控式螢幕輸入介面相關技術,專利權人與發明人均為Peter V. Boesen與Thomas J. MannMANN。
SP的專利策略
值得玩味的是該專利在申請後,專利權人即多次易手:THOMAS J.在2000.9.22.將專利權人讓與PLANET CONSULTING, INC.,而PLANET CONSULTING, INC.在2000.9.22.同時又將專利權讓與給BOESEN, PETER V. M.D.,最後BOESEN, PETER V. M.D在2006.2.20.再將專利權讓與 SP TECHNOLOGIES LLC。而目前不論是在USPTO的線上資料庫或者是專利的PDF檔上,都看不到專利權人的資訊。SP TECHNOLOGIES LLC本身的專利不多,在今天以前只有二件,但2006.2.20.Peter V. Boesen就轉移給SP Technologies18件專利(含US6784873)。因此,現階段SP Technologies共有20件美國專利。SP Technologies為什麼會在2006.2.20.突然從Peter V. Boesen轉移這麼多專利?其策略與目的都值得探討。

2007年9月5日 星期三

PUMA與LT2的商標爭議

PUMA的商標─766352


PUMA的商標─131605




美商LT2公司在93.7.1.以「Miscellaneous Design」的老虎商標,申請註冊為衣服鞋子類的商品,經智財局核准並於94.7.1.註冊。







PUMA的論點:
PUMA認為用「跳躍的動物側面」當作商標是他們的首創,而且行之有年,早在市場上建立良好商譽,LT2公司的行為根本是「搭順風車」。PUMA自1948年就開始使用「一黑色或白色向左邊跳躍的美洲獅側面圖」為商標,而且商品遍布全球,有「世界著名性」;反觀LT2的老虎圖,構圖相仿,只有顏色、跳躍弧度與尾巴長度、弧度不同,與PUMA的商標是外觀與意念皆近似的商標,會使消費者混淆。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雖然PUMA是50多年的知名品牌,不過LT2也是美國30餘年的經典品牌,最近因為很多名人穿起小老虎商標的Le Tigre的恤衫而聲名大噪,雖然與PUMA都是動物圖案,但該商標也在港、日等地註冊,知名度也相當高,消費者不至於誤認。且LT2商標的老虎體型較壯碩,有斑紋與卷曲尾巴作奔跑狀;而PUMA的美洲獅體型略小,纖細無斑紋,且尾巴是豎起作跳躍狀,兩者構圖截然不同,並非近似商標。
本案判決結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998號判決PUMA敗訴

2007年9月4日 星期二

Nokia vs. Qualcomm

Nokia8月以Qualcomm產品侵犯了其5項專利為,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禁止Qualcomm晶片組的進口。Nokia認為Qualcomm的晶片主要侵犯了Nokia的技術有:無線通信設備性能和效率方面技術,確保低成本生產的技術,縮小產品體積技術,以及提高電池壽命方面技術。自從今年4月9日Nokia與Qualcomm的授權協議到期以來,兩家公司之間的法律爭端就一直未斷,而且愈演愈烈,且雙方在授權標準上一直未能達成共識,Nokia要求Qualcomm降低授權費用,而Qualcomm則表示,為了確保手機製造商生產出更經濟的手機產品,Qualcomm在研發領域投入了數億美元的資金。因此,這筆授權費用是合理的。於是,Qualcomm今年4月向美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Nokia侵犯其GSM手機的無線互聯網接入和數據傳輸等5項專利,Nokia應當為使用Qualcomm高速無線技術支付專利授權費用的金額。同一時刻,Nokia也聲稱Qualcomm晶片中也使用了該公司的技術和專利。今年6月,Nokia在美國德州對Qualcomm提起專利權訴訟,理由是Qualcomm侵犯其MediaFLO移動電視技術和Brew移動數據技術中的6項專利。

2007年9月3日 星期一

Broadcom vs. Qualcomm

因為被控侵犯Broadcom專利,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在8月中裁定禁止進口採用特定Qualcomm晶片的新型手機,將使高通未來5年損失24億美元。Qualcomm手機的節能技術因侵犯了Broadcom專利,已遭美國加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陪審團更是做出判決,由於非法使用Broadcom一些手機晶片技術的事實成立,並責令Qualcomm為此應向Broadcom支付1960萬美元的賠償金。今年6月,ITC又宣佈:禁止使用侵權Qualcomm晶片的新款手機進入美國市場銷售,原因是這些晶片侵犯了Broadcom專利權。